《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关于比选招标流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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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扬女子采油队”到“表扬女子采油队”外行秘书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比选招标流程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第1篇: 比选招标流程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发布媒体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XX〕40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接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全流程电子化要求,开发新的比选系统和使用试用版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于20XX年7月31日上线试运行,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具有以下特点:01比选工作流程各环节均通过线上操作完成,实现了从公告发布、比选文件获取、比选申请提交、资格审查、随机抽取、比选结果公示、中选通知书获取、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及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督等全流程电子化。
02按照属地备案、分级管理原则,各市(州)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分级开展。
0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比选信息公告统一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实现比选数据的统一归集。
04比选人可于20XX年9月30日后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业务系统栏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录入的信息,对申请人进行在线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关信息特别是业绩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公示,确保比选申请人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XX〕4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可以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实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比选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川府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比选人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通过川报网从评审分数符合比选公告要求的申请人 (不少于3个)中随机选择 1 个作为中选人,并按第五章“比选报告”提供的标准格式编制该项目的《招 标代理机构比选报告(评分法)》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在比选人随机选择中选 人之日起 3 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有关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处理。投资主管部门和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
(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
年月日
时 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少于 5 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2 比选服务费
元。
5. 代理申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个(0 至 3 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 2.7
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至 100)。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文件成都铁路局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一、《省进一步要求》的适用范围《省进一步要求》自发布之日起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
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及相关配套规定,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标准文件之前,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委托代理机构相关法律-
采购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相关法律一、《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方式。
四、《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1、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
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2、《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修改稿)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1. 总则1.1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
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 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4 比选人进行评审时,应当通知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到场监督。
1.5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3. 分值构成分值构成说明:(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
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分值。
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范围内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内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4.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A = 分)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分)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说明: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标金额应是1千万元(人民币)的整倍数。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的通知(2007年10月)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有关项目比选人、比选申请人: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在2006年《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标准比选文件的必要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是通过市场配置政府有限的项目资源,从制度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
为使197号令的规定落到实处,2006年5月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文件》(规范文本),比选文件规范文本对促进比选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等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
实施一年多来,对节约时间、简便程序、透明公正,起到了招标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项目比选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比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一些申请人采用挂靠、串通多家企业参加比选,个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随意报名,一些申请人抽中后相互串通或放弃参加评比,一些申请人被评为中选人后转卖合同,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比选的公平、公正,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降低了比选的效果。
必须在制度上、规则上和操作程序上予以预防和解决。
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的原则和重点一是不违反省政府197号令的规定;二是具有操作性、简便性;三是在对比选人或比选申请人作出强制性要求时,可以选择的给予选择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666号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文件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签发人:李亚平杨苏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
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
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其招投标监督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依照《意见》和本解释规定,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
三、《意见》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中未尽的招标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按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意见》第十一条是指: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后由政府出资回购(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必须凭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到指定媒介办理(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凭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文件办理)。
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10]13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10]13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保护诚实守信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提高比选透明度,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监督力度,配合《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的实施,现就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业绩由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申报。
招标代理机构要对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在比选中所提供的招标代理业绩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按本办法申报、公示和公告的招标代理业绩,适用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具体适用由比选人按《标准比选文件》制定的该项目比选文件执行。
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招标代理业绩。
三、申报招标代理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四、从2010年3月22日起,川报网开始接收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
招标代理业绩申报的范围:2008年1月1日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已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
如一个项目分若干个合同段跨年度多次招标,最后一个合同段中标通知书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有2008年1月1日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代理业绩,一并计入2008年1月1日以来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该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五、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随时可以申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文件川发改政策[2006]55号签发人:曲木史哈杨苏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监察局:《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认真、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以下简称《比选办法》),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比选办法》。
《比选办法》是继省人大出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之后又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省政府规章。
比选是对招投标制度十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但要考虑项目实施的成本和监管的成本。
比选与招投标相比,程序相对简化透明,又能节约时间和费用,并具有竞争性,既体现公平,又照顾了效率,也能做到有效监管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是目前对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较为适宜的一种方式,是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以及有限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一项制度创新。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比选办法》,狠抓贯彻落实。
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规章,让各级干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规章内容。
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监督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比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二、切实纠正与《比选办法》相悖的文件。
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和省两级才能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招标投标法》实施后,由于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后续管理措施没有出台,一些地方和部门降低了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并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或以其他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比选办法》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文件,对与《比选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09]10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并于2008年12月印发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是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省多年招投标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省现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取得的一项制度创新成果。
国家和省政府均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但从目前全省实施的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没有完全按《省进一步要求》组织实施,不利于规范管理,培育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改革系统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省进一步要求》,指导、协调其他部门贯彻落实。
《省进一步要求》对规范我省招投标管理,避免过多出现恶意竞争,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积极作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育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省进一步要求》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强制使用,不得与以往失效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混用。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中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乱开口子,不按《省进一步要求》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纪律,由备案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四、在执行《省进一步要求》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发改委要及时汇总或提出建议意见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招标代理比选文件模板(最新)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比选流程图(暂略)使用说明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比选文件)适用于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
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比选文件规定了三种方法:综合评分法、公开随机法、邀请随机法。
综合评分法和公开随机法适用于所有的项目,具体项目采用何种方法,由比选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比选人可选择邀请随机法。
实行邀请随机法的项目,比选人只邀请在项目所在地片区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加比选。
片区划分为7个:(1)成都、阿坝、甘孜片区;(2)自贡、宜宾、泸州片区;(3)攀枝花、凉山片区;(4)德阳、绵阳、广元片区;(5)遂宁、内江、资阳片区;(6)乐山、眉山、雅安片区;(7)南充市、广安,达州、巴中片区。
三、除比选文件封面、比选公告空格处(下划线)比选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其他部分比选人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比选文件以外的删减。
四、不同的项目业主的两个以上项目,需要的资格为同一个,可打捆为一个联合项目,比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资格等级按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要求。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第2页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篇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CH-01-050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总则(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三、委托代理范围”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事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四川省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中标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确保本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声明本合同的签订,还基于双方以下的声明:(一)甲乙双方郑重声明:甲方和乙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本招标代理机构郑重声明: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没有也不会为本项目投标或比选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三)本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保证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保证不得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保证不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川计政策[2003]444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的紧急通知(川计政策〔2003〕4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一、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为不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甚至采取违法议标的方式。
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搞暗示等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承揽项目。
不得为正在被查处的单位打探消息和说情。
二、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备案不得变相审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备案资料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备案人纠正。
三、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在指定媒介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预审的要求和条件,按评标的规定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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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提高竞争透明度和比选效率,保证比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比选竞争制度化、规范性、标准化,我委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公开征求了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并重新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只能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以其他名义或自定方法、标准规避比选和排斥潜在申请人。
但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已经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应将其规定、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情况、委托代理合同报送我委备案。
二、《标准比选文件》分为合格法和评分法两种比选办法。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比选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
实行评分法比选失败后,比选文件备案部门可以将评分法变更为合格法。
三、招标代理业绩申报自2010年3月22日起开始。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办法,另文公布。
四、《标准比选文件》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4]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11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确认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45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05—2006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39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公开比选规范文本)中几个具体条文修改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6]661号)同日废止。
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实行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制度。
本《标准比选文件》施行后,各地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标准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标准比选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五、招投标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
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对《标准比选文件》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我们将及时作出修改、补充和解释。
六、本文件同时在省指定比选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下载本文件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
附件:
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合格法)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评分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