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最新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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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州最新社保缴费比例
广州社保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广州社保缴费缴费基数与社保费用明细表 2019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养老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1818---9090)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1300---12303)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数:(社保基数区间:2461---12303) 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8%,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

医疗险单位8%,个人2%。

失业险单位2%,个人1%。

工伤单位0.5%,生育单位0.85%。

广州社保缴费基数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
广州城镇户籍缴费基数与比例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

缴费核定办法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

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地税部门
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

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
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从2019年7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老年居民
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

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

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
法的通知》(穗府办〔2019〕4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
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
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
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
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85%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
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一)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10.66 元 / 人·月。

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
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 1、转入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基金转移通知书》; (2)《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转出地养老
保险手册; (4)本人《户口簿》。

2、转出
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接收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接收函件;
(2)接收地社会保险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
(3)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五)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办 1、申报流程
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填写一式三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
费补缴申请表》,连同相关的原始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相关的
原始资料
(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
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 (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
(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
等原始资料; (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
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年限的申办
1、申报流程: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提出
申请。

自由职业者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
1. 高级专家申办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
请表》一式三份;市管干部申办的,须提供市委组织部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退休时
应提供市委组织部的批准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延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的,须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加具意见,同时填报《延
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3.自由职业者申办的,须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填报《延
续缴费年限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录入
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档案
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托管而无法提供《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原件的人员,需提
供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托管部门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经托管部门的主管
人及经手人签名,用信封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注明:社会保险全部业务所需提供的资料
复印件请统一用 A4纸。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以统一的缴费基数,按各险种不同比例同单征收。

缴费核定办法
为当月核定次月应缴金额。

用人单位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次月
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划款方式征集社会保险费。

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
关系的人员自由职业者。

(二)征缴比例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 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二、工伤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
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
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二)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
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
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三、生育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
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二)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7% 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
(一)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征缴
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1% 缴纳,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
缴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
(一)征缴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征缴比例 1 、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8% 缴纳,个
人按 2% 缴纳。

2 、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 7.5% 缴纳。

3 、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10.66 元 / 人·月。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计算?
答:在本缴存年度,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为5%,个人缴存比例为5%-20%。

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1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存。

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
例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及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上限为:20505元件;
2、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要求个人比例必须高于或等于单位比例。

单位比例:5%、8%、10%;
个人比例:5%—20%,但不能低于单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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