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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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さ诙章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第八条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是由海关总署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它旨在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程序,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背景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外贸的快速增长,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进出口业务,政府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其中就包括减免税的政策。

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既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也可以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但减税政策一旦实施,也容易引发企业漏税行为,导致税收流失。

为了规范减税程序,提高海关的监管能力,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减免税程序,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具体目的包括:1. 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漏税行为。

2. 确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保证减免税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提高海关的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加快企业的资金回笼。

4. 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的减免税程序,包括常规减免税、特殊减免税和进口抵免税等。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常规减免税: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境内销售的生产性资料和法定减免税品等实施的税收减免。

2. 特殊减免税:包括对外国援助、公益事业等特定项目减免税。

3. 进口抵免税:包括对进口货物用于生产和加工的原材料、成品配件等实施的税收减免。

四、实施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实施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具体如下:1. 申报减免税。

企业在检查完毕并结关前,需向海关提供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合格证、产地证、检验检疫证书等。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1. 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群体或行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保证减免政策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避免滥用和误用税收减免权益。

2. 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对象2.1 税收减免政策范围税收减免政策的范围囊括了多个税种和税目,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针对不同的税种和税目,税收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也有所不同。

2.2 税收减免政策对象税收减免政策的对象一般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优惠税收对象:如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 特定行业或领域:如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可以获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 地区开发和扶持:一些欠发达地区和特定地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

3.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3.1 税收减免申报和审核纳税人申请税收减免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 税收减免的期限和审批税收减免政策一般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和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

3.3 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防止滥用和误用。

税务部门将对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追责。

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滥用和误用减免权益。

,税收减免政策的有效管理,可以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5.税收减免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减免政策公正、透明和有效的重要举措。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减免政策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鄂地税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6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湖北省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税务机关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应当实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减免税审批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在审核中,可采取书面审核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又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收入比例分摊相应的成本费用总额,以确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额。

第二章减免税的分类第六条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管理办法》第四条所称的报批类减免税是:(一)《管理办法》附件所列举的减免税:1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3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所得税优惠;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7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9林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渔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1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2青少年活动场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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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 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九条规定,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多缴税款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 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 4.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 原办法: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新办法: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 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 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因此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收 集整理减免税资料,同时做好保管备查工作,否则如果后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验证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将会产 生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2)原办法有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的附件,而新办法则强调“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 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原办法中许多具体时限要求在新办法中都表述为“规定的期限”。因此,纳税 人需及时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个税种减免税相关具体期限要求,并特别关注税务机关后续出台的税收减免管理的 相关配套政策。 5.税务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成常态,风险管理力度将加大 原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 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新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 变的思路,同时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 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 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经济活动而对其应缴税款给予减免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税收减免的实施,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国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2. 对农产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行业给予增值税减免;3. 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所得税减免;4. 对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三、税收减免申请和审批流程1. 税收减免申请流程:(1)申请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减免条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4)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

2. 税收减免审批流程:(1)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初审;(2)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专业部门审核,由专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3)专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税务部门;(4)税务部门综合专业部门的审核结果,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终审;(5)终审通过后,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给申请人。

四、税收减免的期限和额度1. 税收减免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一定年限,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般为五年。

2. 税收减免额度:税收减免的额度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确定。

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一般为应缴税款的一定比例。

五、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1. 税收减免的监督:(1)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减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建立税收减免政策的数据库,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确保减免的一致性和准确性;(3)加强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减免政策的了解和申请意愿。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行。
区) 地税机关 。 报批类减免税 , 纳税人必须 向主管 第十六条 县 ( 、 局及 以上地税机关 接 市 区)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 , 各税种减免税分别按如下 到上报的减 免税资料后 , 能部 门应认真审核把 职 关, 并视情况到实地调查 , 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 提出 要求报送资料 :
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 法行政 的原则 。地方税减免的执 件一 ) 。 行必须以国家法律 、 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 4 财产行为 税 : 困难企业 ( 、 对 经营性 亏损 、 微
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 、 按章办事 , 另一 利 、 然灾害 ) 自 房产 税、 土地使 用税的减 免为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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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文 件
税确有困难的, 可按税 收管理体制 , 逐级上报省局
审批 。 ’
理 、 当由上级地税机 关审批 的减免税 申请 , 应 主管
地税机关应当 自受理 申请之 日 1 个工作 日内上 起 0
第 地税减申 料 球 方收免 材 请
3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
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 申请后 , 必须对 申请 内容逐项
并派 2名以上工 作人员深入企业调查 , 出 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 核实 ,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 并告知纳税人执 书面调查 报告 , 出具体 的初 审 意见 , 提 报县 ( 、 市
凡依据税收法律 、 法规 , 以及国务院、 批 ,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企业所得税 : 、 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 , 纳税人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 O万元 ( ) 含 以下的, 由其 主 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 , 于地方税减免税 的范 围。 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 2 属 管县( 、 地税局审批 ; 市 区) 纳税人年实现企 业所得 超出规定范围的 , 不得享受减免税。 0万元 一 0 20万元( ) , 含 的 由主管设 区市地 税收减免分 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 税在 2 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年实现企业 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 由地税机关 审批 税局审批 ; 所得税在 20万元 ( ) 0 含 以下 的, 由省局直属 分局 的减免税项 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 第八条 纳税人年实 现企业所得税超过 20万元 的, 0 减免税项 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 目。 审批 ; 由省地税局审批 。 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 4 财产行为税 :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 土地使 用 1 营业税 :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 、 下

国税发〔2008〕111号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国税发〔2008〕111号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2月2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减免管理办法范本

减免管理办法范本

减免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减免相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减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_(具体适用范围,如公司内部、特定组织、某类业务等)。

第三条减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减免的类型第四条减免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费用减免:如手续费、服务费、租金等的减免。

2、债务减免:对欠款、贷款等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免除。

3、税收减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每种类型的减免应明确其适用条件、减免幅度和审批流程。

第三章减免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合法的身份或资格。

2、因特定原因导致确实存在困难,如自然灾害、重大经济变故等。

第七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减免,还需满足相应的特定条件。

例如,费用减免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困难证明;债务减免可能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状况说明和还款计划等。

第四章减免的审批流程第八条减免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规定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首先由基层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材料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减免申请,可能需要组织专门的评审小组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对于批准的减免应明确减免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期限。

第五章减免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减免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减免申请和审批材料进行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定期对减免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减免政策的执行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操作、虚假申请等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追回已减免的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加强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申请人对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_____(具体负责解释的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另行通知。

在实际应用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减免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真正发挥减免政策的作用,帮助有需要的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也要防止滥用减免政策造成不良影响。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已经成为了国际经济往来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国家都开始制定了自己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期望通过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是指在进口、出口贸易过程中,经过税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关手续后,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减免的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是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扩大国际贸易采取的优惠政策。

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而减免税政策则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口成本,刺激采购需求。

二、减免税政策的实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实施的主体为海关和税务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注册企业想要享受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完成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注册程序。

注册一般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监管和管理。

2、进出口报关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海关通过审核进出口企业的相关材料,确定进口品种和数量,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政策和关税税则,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进行核算和计算,进而确定应缴纳的税费。

3、减免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可以向当地税务局提出税收减免申请。

申请手续包括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相关申报等,税务局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减免税操作。

三、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一般原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合规进出口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和海关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需要遵循业内的主流规范和标准,保证申报审核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企业税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税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税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合理合法的税务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为了规范企业税务管理行为,制定本《企业税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纳税申报(一)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每月按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2.税务机关将对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每季度按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2.税务机关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税法规定。

三、税务优惠政策(一)税收减免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税收优惠1.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税务稽查(一)税务稽查程序1.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应遵循程序规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二)税务稽查结果1.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稽查后,将出具稽查报告,并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税收调整或处罚。

2.企业对税务稽查结果有异议时,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诉。

五、税务风险防范(一)税务合规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合规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2.组织人员应定期接受税务培训,提高税务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税务风险评估1.企业应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2.在税法变动或政策调整时,企业应及时调整税务策略,防范潜在风险。

结语本《企业税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指导企业规范税务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企业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墨。

2022个人税收减免政策

2022个人税收减免政策

2022个⼈税收减免政策税收是我国财政的重要来源,只要符合纳税的条件就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不过随着政策的改⾰,在近些年国家⼤⼒进⾏税收减免政策,那么在个⼈税收⽅⾯是什么样的减免政策呢?这需要⼤家了解清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个⼈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办法》第六条⽗母可以选择由其中⼀⽅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条纳税⼈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400元定额扣除。

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

纳税⼈接受技能⼈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条在⼀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发⽣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负担(指医保⽬录范围内的⾃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四条纳税⼈本⼈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商业银⾏或者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为本⼈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的⾸套住房贷款利息⽀出,在实际发⽣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

纳税⼈只能享受⼀次⾸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七条纳税⼈在主要⼯作城市没有⾃有住房⽽发⽣的住房租⾦⽀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1500元;(⼆)除第⼀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1100元;市辖区户籍⼈⼝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800元。

第⼆⼗⼆条纳税⼈赡养⼀位及以上被赡养⼈的赡养⽀出,统⼀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为独⽣⼦⼥的,按照每⽉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为⾮独⽣⼦⼥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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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4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3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3(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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