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政策解读-衢州民政局
民政基本政策
1、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民生保障 新格局。
• 充分发挥民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保底作用,以困难群众、 特殊群体、优抚对象为重点,完善惠及全市人民的民生保 障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 (1)推进社会福利适度普惠。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养 老机构,到2016年,全市每百名老人平均拥有床位数3张 以上。加快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全覆盖,有效满足不同 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孤残等困境儿童福 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与精神病患者福利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 业的服务和管理,依法保障残疾职工权益。
(三)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主要 任务
• 时任副总理回良玉: “十二五”时期,民政工作 要紧紧围绕大局,充分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 作用,主要发挥好以下四个作用: • 一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发挥民政的保底 作用。 • 二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发挥民政的 基础作用。 • 三要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努力发挥民政的支持 作用。 • 四要围绕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努力发挥民政的 支撑作用。
民政基本政策
——综合民政政策文件解读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 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 (浙政发[2012]42号)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 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实施意 见 》(衢政发〔2012〕46号 )
背景
• 贯彻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 • 2012年3月19日-20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十 三次全国民政会议。 • 会议的主题是: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 干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回顾总结第十二次全国 民政会议以来的民政工作,进一步研究部署“十 二五”时期工作任务,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 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
按从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所属行(事)业,可以 划分为十种类型: ①教育类 ②卫生类 ③文化类 ④科技类 ⑤体育类 ⑥民政类 ⑦社会中介服务类 ⑧劳动类。 ⑨法律服务业类。 ⑩其他类。
社会组织类别示意图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 企业单位
学术性
专业性
行业性
联合性
公募
非公募
教育类
卫生类
……
(2)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划分
*属于竞争性公共部门。
(3)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社会资源。 *社会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与透明性。 *社会组织提供两种类型的竞争性公共物品。
3、社会组织分类
(1)依据登记管理制度划分
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基础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分为: 学术性 *学术性 *行业性 *联合性 *专业性
0.5
7 8 99 2 99 3 99 4 99 5 99 6 99 7 99 8 99 9 00 0 00 1 00 2 00 3 00 4 00 5 00 6 00 7 00 00 9 01 0 01 1 01 2 01 3 9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科技与研究 生态环境 教育 卫生 社会服务 文化 体育 法律 宗教 工商业服务 农业及农村发展 职业及从业组织 国际及涉外组织 其他组织
(3)从规范的视角划分
免登记公益性社会团体(人民团体) 公益型组织 公益性社会团体 会员制组织 互益性社会团体 社 会 组 织 互益型组织 互益性经济团体 慈善募捐协会 基金型组织 公募基金会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解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解读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社会治理和民生事务的推进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民政部制定了相关政策。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进行解读。
一、社会团体管理政策解读社会团体是由群众组织自愿组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群众权益、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形式。
民政部在社会团体管理政策中,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 登记管理制度民政部建立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对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作人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对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
2. 组织活动监管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需要在民政部的监管下进行。
工作人员要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的各类活动,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要求,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培训与指导民政部致力于提供培训与指导,帮助社会团体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工作人员要积极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向社会团体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二、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解读社会组织是从事社会福利、慈善、教育、科技、文化等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民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政策:1. 注册登记制度社会组织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工作人员要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并登记在册。
2. 资金监管要求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需要合法合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其合理使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牟利。
3. 绩效考核与评估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民政部建立了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
工作人员要根据规定的指标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中的挑战与对策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工作人员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1.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类型繁多,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衢政办发〔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5.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衢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及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社会组织政策是指国家对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社区组织等)的发展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
社会组织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社会组织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社会组织政策的关键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税收优惠政策、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等。
其中,社会组织登记是社会组织政策的基础和核心环节。
社会组织登记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备案,获得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管理权限,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义务的过程。
社会组织政策通过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规范的发展空间和法治保障。
同时,社会组织政策还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减轻社会组织的经济负担,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减免税、税收补贴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激励社会组织从事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
此外,社会组织政策还强调社会组织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
公开透明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公开组织章程、财务收支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信息公开是指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便于社会和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行状况和服务情况。
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是社会组织治理的重要原则和规范,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此外,社会组织政策还重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互动。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合同,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或社会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不仅可以扩大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和服务规模,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还可以提高政府效能,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总之,社会组织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社团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团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c29165--010315zjk ——结束——。
第04期1:社会救助体系政策解读(方建兵)
--06年1月
2006年《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 系的通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 教育、住房等各种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慈善、群众互助 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衢州市委书记厉志海在全国两会上,接受《人民日 报》记者采访,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和谐 的一个基础。 厉志海代表说,衢州在浙江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弱些、 困难群众多些,但近5年来GDP增幅已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2003年起,在浙江省的支持下,每年投入地方财 政收入的1/20,建设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学、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 “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五大救助” 针对的是基层突出的矛盾、 群众迫切的问题。实践证明,这个钱花在了群众的心坎上, 是为和谐社会建设打基础的。 --07年3月6日 全国两会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 制
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 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动态 管理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 2006年市本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标准。今 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 资调整情况定期统一调整。同时,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物 价上涨较快年份,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 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规定,对最低生 活保障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各县(市、区)要研究改进收入核查、核算方法,提高核查的透明度。凡符 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分档 补助一般不低于月人均30元,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 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家庭收入发生变 化的,要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对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制度,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内容主要是社区及村范围内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衢政办发[2007]124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15【实施日期】2007.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人劳局、农办、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残联等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市人劳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残联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目标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一)援助对象援助对象为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
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衢州民政局PPT课件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改进社会治
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
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
27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 完善扶持政策,推动
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 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
其职、协调配合、分级 转移职能,向社会组
根据社学会术团性体的性质和任务,分为:
*学术性
*行业性
*专业性
*联合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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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基金会:以财产及其公益关系为基础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 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基金的来源,分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10
.
v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的实体性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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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规范的视角划分
公益型组织
会员制组织
互益型组织 社 会 组 织
基金型组织
非会员制组织
实体型组织
15
免登记公益性社会团体(人民团体)
公益性社会团体
互益性社会团体
互益性经济团体
慈善募捐协会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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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组织四大功能
v 资源动员 v 社会服务 v 社会治理 v 政策倡导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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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依法登记54.7万家,备案100多万家。
u 浙江省:依法登记38150家,备案近75000家。
民政局的工作中的社会组织与非营利机构发展
民政局的工作中的社会组织与非营利机构发展民政局是一个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
在其工作中,民政局需要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蓬勃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公益服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民政局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发展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一、加强政策法规制定与推动民政局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定和推动相关的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法规能够为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约束,促进它们健康、有序地发展。
民政局需要密切关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进行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
二、提供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服务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发展中,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它会为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提供注册登记的服务,并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民政局可以确保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依法合规运行,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秩序。
三、促进与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沟通合作民政局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与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
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民政局可以与各类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交流经验、分享资源,并协助它们解决遇到的问题。
这样的沟通合作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能力建设民政局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发展中还发挥着支持和推动能力建设的作用。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指导和咨询活动,民政局可以帮助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它们的发展。
此外,民政局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资助和支持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项目和活动,激发它们的创新活力。
五、推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的社会影响力提升民政局在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发展中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它们的社会影响力提升。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
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是一个国家对弱势群体提供经济、精神或其他方面支持的重要举措。
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不断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与落地,努力为最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关怀和支持。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政策,并深入探讨其在社会稳定和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低保制度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社会最低生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低保政策实施多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极大地缓解了贫困人口的生活困境,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稳定性。
二、特困人员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是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且无家庭供养能力的人员,以及无劳动能力且家庭供养能力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民政部门会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重建信心。
三、优抚安置优抚安置是民政部门针对退役军人和烈军属等特定群体所提供的救助政策。
通过对这些群体的优先照顾和关怀,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军人和家属的尊重和关爱。
民政部门会提供生活补助、医疗照顾、就业创业支持等方面的帮助,加强对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障,让他们在退役后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四、孤儿寄养与收养孤儿是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丧失父母关爱和扶养的权利。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孤儿的寄养和收养工作,旨在为他们提供一个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
民政部门会选择合适的寄养家庭或者进行儿童收养,确保孤儿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家庭关怀。
五、救助对象信息管理为了更好地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建立了救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以信息化手段收集和管理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和救助情况,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查询,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度和高效性。
同时,该系统还可以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恰当的帮助。
六、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另一个重要责任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评估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评估社会组织是指由自愿组成、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力量组织,是民间组织的重要形式。
社会组织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社会服务领域。
为了对社会组织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民政部工作人员开展了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的评估工作。
一、评估目的与意义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评估的目的在于客观、全面地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的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帮助社会组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评估对象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如基金会、社会团体、非营利性机构等。
同时还包括社会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服务项目,如扶贫助困、教育支持、医疗服务等。
评估的范围涉及广泛,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社会组织的运行模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方法和指标1. 问卷调查:通过设计问卷,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的相关参与者征求意见和建议。
问卷调查可以获取大量的数据和意见,为评估提供依据。
2. 实地考察: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内部组织架构、管理体系、工作人员素质等情况。
对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实地观察,考察其实施情况和效果。
3. 文件资料分析:通过梳理和分析社会组织的相关文件资料,如章程、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了解其运行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服务覆盖范围。
4. 参与者访谈:与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合作单位等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的评价和需求,并收集反馈意见。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通过综合评估指标的得分,得出社会组织与社会服务的综合评价结果。
四、评估结果的运用评估结果可以帮助社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政府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
民政局支持社会企业
民政局支持社会企业社会企业是指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旨在解决社会问题或改善社会状况。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如贫困、环境污染、社会福利等,这些问题需要有力的组织和力量来解决。
在这个背景下,民政局作为中国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理应予以积极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
首先,民政局可以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支持社会企业。
通过出台相关政策,给予社会企业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便利,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身到社会事业中。
此外,对社会企业的培训和指导也是重要的一环,民政局可以组织专业人士对社会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民政局可以开展社会企业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通过对社会企业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壮大。
同时,加强对社会企业的监督,保证它们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道德标准,确保社会企业的公信力和声誉,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
此外,民政局可以积极促进社会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合作。
社会问题需要多方联动来解决,只有各方携手合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
民政局可以发挥平台作用,促进社会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进步。
最后,民政局可以加强对社会企业的宣传和推广。
社会企业的特点和作用并不为大众所熟知,民政局可以利用自身的渠道和资源,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社会企业的概念和价值,增强社会企业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总之,民政局对社会企业的支持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通过政策引导、评估监督、合作推进以及宣传推广等多种方式,民政局可以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我们需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企业,让社会企业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政局工作创新举措服务社会公益
民政局工作创新举措服务社会公益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政局在服务社会公益方面积极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民政局的创新举措,以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一、提供便捷的公益服务平台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民政局借助科技手段,建立起了便捷高效的公益服务平台。
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序,民众可以方便地了解各类公益项目、捐款渠道、志愿者招募等信息。
同时,民政局还与社会各界合作,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公益项目进行精确分析和评估,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最大效益。
二、鼓励创新项目和机构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民政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项目和机构。
他们设立了专项资金,并提供政策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创新性的公益项目。
此外,民政局还与企业合作开展公益捐赠,推动社会资源与公益事业的结合,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志愿者管理和培训志愿者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民政局加强了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他们建立了志愿者登记和管理系统,为志愿者提供更便捷的登记和参与途径,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此外,民政局还注重对志愿者的关怀和激励,通过各种形式表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激发更多人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四、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民政局积极推动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他们加强了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了社区服务站点,并配备了专业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等多元化的服务。
同时,民政局还建立了社区联动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区服务的创新和发展。
五、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灾害是社会公益事业中的重要问题,为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民政局加强了对灾害防治的责任担当。
他们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护工作,在重点地区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了灾害应对的能力。
同时,民政局还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为灾区居民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衢政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衢政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2003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等五项制度为重点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按照“一年规划试点,三年构建框架、五年基本完善”的总体目标,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社会救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加速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两大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按照省政府“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动态管理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我市实际出发,2006年市本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20元。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法律法规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它们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相关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熟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例如婚姻自由、平等互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了解婚姻登记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养法收养法也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知的法律法规之一。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收养审查等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理解收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收养的法律要求,并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此外,工作人员还要注意收养程序中的家庭诚信审查和家庭情况的评估等环节,以确保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社会组织管理法社会组织管理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需了解和遵守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社会组织的分类和登记程序,以及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同时,他们还需要清楚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以确保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合规经营。
四、慈善事业管理法慈善事业管理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悉和了解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慈善组织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清楚慈善组织的募捐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慈善事业的透明、公正和合规性。
五、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熟悉和了解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
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涉及到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等方面。
工作人员需要熟知各类救助对象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同时还需了解各类救助标准和救助项目,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
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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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竞争性公共部门。
(3)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 *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社会资源。 *社会组织活动的社会公开性与透明性。 *社会组织提供两种类型的竞争性公共物品。
3、社会组织分类
(1)依据登记管理制度划分
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基础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分为: 学术性 *学术性 *行业性 *联合性 *专业性
1978年,全国4000多个,浙江省140个社会组织。 1988年,建立我国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注册制度。 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 1998年,《社团条例》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颁布。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
(二)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数量少
登记门槛过高 监管力量薄弱 放权不够
日常管理松散 官僚化倾向
结构不合理
独立性不强 认同度不高 资金人才扶持 不够 制度设计不完 善
财务管理混乱 缺乏公信力
三、社会组织建设和改革创新工作 (一)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工作 三
1、监督规范
◆推进政社分开工作
◆加大年度检查力度 ◆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民政部门日常所称的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 (2)基金会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社区基层社会组织
2、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特征) (1)非营利性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不能进行剩余收入(利润)的分配(分红)。 *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2)非政府性 *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 *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
1、数量不断增长。
1978-2013年全国社会组织发展趋势 (单位:万个)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54.7 49.2 43.1 38.69 35.44 31.98 28.94 26.66 24.45 21.09 18.48 18.06 18.13 17.4 16.56 15.4516.75 15.33 14.27 39.9 44.6 45.75
全
国:依法登记54.7万家,备案100多万家。
浙江省:依法登记38150家,备案近75000家。
衢州市:依法登记1244家,备案485家。依法登 记的社会组织占全省3.3%
2、作用不断彰显
服务经济发展。 服务科技事业。 服务民生保障。 服务基层管理。
3、存在问题
社会组织 整体方面 政府扶持 方面 监管机制 方面 内部管理 方面
0.5
7 8 99 2 99 3 99 4 99 5 99 6 99 7 99 8 99 9 00 0 00 1 00 2 00 3 00 4 00 5 00 6 00 7 00 8 00 9 01 0 01 1 01 2 01 3 9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基金会:以财产及其公益关系为基础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 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根据基金的来源,分为:
*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社会服务的实体性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
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
2014.6.23
主要内容
一、社会组织基本概述 二、社会组织发展史 三、社会组织建设和改革 创新工作
一、社会组织基本概述
(一)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社会组织的概念(十六届六中全会) 社会团体 狭义社会组织: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基层组织 广义社会组织: 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
非会员制组织
实体型组织
非公募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15
4、社会组织四大功能
资源动员
社会服务
社会治理
政策倡导
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史 (一)社会组织发展回顾
先秦:会党、社会 春秋战国:儒家学派、墨学团体 东汉:戚党、太子党、阉党 北宋:居养院、安济坊 南宋:慈幼局、施药局 隋唐宋 :会馆、行会、商会 新中国成立前:学会、研究会、学社、剧团、文工团、 棋会、画社。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造、清理,“文化大革 命”时期中断。
按从事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所属行(事)业,可以 划分为十种类型: ①教育类 ②卫生类 ③文化类 ④科技类 ⑤体育类 ⑥民政类 ⑦社会中介服务类 ⑧劳动类。 ⑨法律服务业类。 ⑩其他类。
社会组织类别示意图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 企业单位
学术性
专业性
行业性
联合性
公募
非公募
教育类
卫生类
……
(2)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划分
科技与研究 生态环境 教育 卫生 社会服务 文化 体育 法律 宗教 工商业服务 农业及农村发展 职业及从业组织 国际及涉外组织 其他组织
(3)从规范的视角划分
免登记公益性社会团体(人民团体) 公益型组织 公益性社会团体 会员制组织 互益性社会团体 社 会 组 织 互益型组织 互益性经济团体 慈善募捐协会 基金型组织 公募基金会
2013年2月,十八届二中全会:改革社会组织管 理制度。 2013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 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 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 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改进社会治理 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 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2、培育发展
◆推进社会组织评估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探索服务平台建设
3、扶持激励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探索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工作
1、顶层设计
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 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首次 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完善扶持政策;建立社会组 织监管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 部治理结构。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 、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