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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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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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中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按照职务性质和工作需要,并根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数量。

2. 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和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公务用车的购置或更换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财政预算和资金安排进行。

二、使用原则
1.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限于公务活动范围,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公务目的。

2. 公务用车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使用,禁止私自借用、转租或出售。

3. 公务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经验,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4. 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路线和事由应事先报备,并做好相关记录。

5.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和保险等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管理措施
1. 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2. 公务用车的监管应加强,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合规性和效率性。

3.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公务用车的违规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浪费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中央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中央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是指中央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在履行公务活动时所配备的车辆类型、数量、规格及配置要求等标准。

公务用车的配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下面就中央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标准进行探讨。

一、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中央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的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拟定种类应包括豪华轿车、普通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和小型客车等。

各级中央行政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特点具体确定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

在配置公务用车数量时,要以公务活动的需要为依据,合理配置,严格控制,避免浪费。

二、公务用车的规格和配置要求1.豪华轿车:配置豪华轿车应考虑到中央行政单位高层领导和外事接待等需要,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豪华轿车。

其规格要求应包括车身长度、发动机排量、车内座位数量、车辆安全配置等。

2.普通轿车:由于中央行政单位使用普通轿车的需要较多,应配置适量的普通轿车,以满足公务活动的需要。

普通轿车的配置标准应包括车型、发动机排量、车辆安全配置等。

3.商务车:中央行政单位公务活动中,经常需要携带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相关物品前往参加活动或会议等,因此需要配备商务车。

商务车的配置要求应包括车型、车内座位数量、空间配置、车辆安全配置等。

4.越野车:中央行政单位公务活动中,可能需要前往一些偏远地区或严峻环境进行工作,此时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越野车。

越野车的配置要求应包括车型、越野性能、车辆安全配置等。

5.小型客车:中央行政单位需要接待外宾、参加外事活动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小型客车。

小型客车的配置要求应包括车型、车内座位数量、舒适性配置、车辆安全配置等。

三、公务用车的购置和管理中央行政单位在购置公务用车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程序管理,要严格把关购车资金来源,确保购车资金符合财政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购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9.05•【文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下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

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

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照系统分级管理。

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第六条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第一条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

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

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

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用于公务活动的专用车辆,其配备
标准直接关系到公务活动的开展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了以下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车辆品牌,公务用车应选择国产品牌车辆,不得使用进口车辆。

车辆品牌
应当选择国内知名品牌,如一汽、上汽、东风等品牌,以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二、车辆类型,公务用车应以轿车和SUV为主,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配置货车、客车等其他类型车辆。

轿车和SUV车型适合城市道路和公务接待,能够满足公务
活动的需求。

三、排放标准,公务用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尾气排放,保护
环境,降低污染。

四、车辆配置,公务用车应配备空调、安全气囊、防抱死制动系统、倒车雷达、车载导航等基本配置,以确保行车安全和乘车舒适。

五、车辆颜色,公务用车应选择明快的颜色,如白色、银灰色等,不得使用鲜
艳的颜色,以体现公务车辆的严肃和稳重。

六、车辆数量,公务用车的数量应根据单位规模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不
得超标配备,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七、车辆使用年限,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年限的车辆应
及时淘汰更新,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
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公车私用和滥用。

以上就是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和管理公务用车,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公务用车是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了完成公务活动而配备的车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效率,保障公共资金的合理利用,制定了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

下面将从编制和配备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务用车编制标准。

1. 编制原则。

公务用车的编制应当遵循合理、节约、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2. 编制依据。

公务用车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费预算等。

3. 编制程序。

公务用车的编制程序应当经过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手续,确保公务用车的编制合理、科学、规范。

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 车辆类型。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车辆类型,包括轿车、商务车、客车、越野车等。

2. 车辆数量。

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避免因配备过多车辆导致浪费,也避免因配备不足而影响工作效率。

3. 车辆配置。

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节能环保性等要求,满足公务活动的需要。

4. 车辆管理。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管理、保险管理等,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合理使用。

结语。

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标准对于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公务效率,保障公共资金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合理用车,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办 国办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 国办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2023年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央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配置,严格管理。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该遵守廉洁、勤勉、先行、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遵循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按照“三重手续”进行,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核准和公车登记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公务用车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竞争原则,依据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合理规划,避免重复配备,防止闲置。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标准,并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禁止大排量、豪华、奢侈型车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保证工作需要,禁止以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家车冒充公务用车,以及为亲友或其他非工作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按照程序进行,需填写用车申请,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人员审批,经财务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时需填写用车记录,详细登记使用事项、目的、人员、时间等信息,并进行公务用车信息系统中记录。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应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下发的规定,严禁超过规定时间或私自延长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保养维护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不得私自进行加装、拆卸等操作。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出差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有故障或出现问题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加强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三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三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务院《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1. 机关公务车辆应当用于履行公务,禁止私人使用。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申请和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2. 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格。

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以必须使用为原则,不得超标配备,不得随意增减。

3. 机关公务车辆应当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和保养维修制度,定期检查车辆的保养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4. 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合理安排,以提高公务效率为出发点,优先满足重要公务需求,严禁借调、借用和乱用。

5. 机关公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合法行驶,并严禁超速、逆行、抢行、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

6. 机关公务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并且要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7. 机关公务车辆的油料费用应当按照规定采购报销,不得私拉乱串,不得使用公款为私人加油。

8. 机关公务车辆的报废、出售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9. 违反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以上是中国国务院关于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二)是指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行业单位等使用和管理公务车辆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1. 车辆购置:公务车辆的购置需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购置要经过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

2. 用途限制: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作为私人用途、接送子女上下学、私人旅游等目的。

3. 使用限制:公务车辆要按照规定使用,并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进行维护与保养,严禁私自改装和使用。

4. 使用权限:公务车辆的使用权一般只限于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公务用车人员,其他人员需经过申请和批准。

5. 公示公开: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1. 公务用车的配备:
(1) 公务用车的配备采取审批制度,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配置。

(2) 公务用车的数量应当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3) 公务用车应当使用国产汽车产品,尽量选用经济实用型车辆,并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2.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1)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定在公务活动范围内,禁止用于私人事务。

(2)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保持车辆整洁,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 公务用车的开车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德风尚。

(4) 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燃油、维修费用等资源,并及时报销相关费用。

(5) 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和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1)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2) 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对于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上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各地方政府或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制定。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及管理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公务用车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安排和使用公务用车,切实降低政府机关的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使用、配备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作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等公务活动所需进行乘车服务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出行和工作所需。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严格按照机构设置、职能需求和任务实际的需要,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公务需求,制定合理的配车标准和配车方案。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的数量和类型应根据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消耗量低的车型。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第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活动的出行、会议服务、应急任务和其他依法批准的工作需求。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单位的公务活动安排和任务需求进行,并注重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以公务活动的需要为前提,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注意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对所有公务用车进行规范的管理记录和备案,及时补录和更新各项车辆信息。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保管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实行制度制约和责任考核机制,对违规和滥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下发以来,对纠正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质量、档次提高,车种、车型不断增加,价格逐步下降,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四、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根据地貌区域分布,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参照相应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省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盆周山地区的标准配备。

市(州)直机关原则上按不超过驻地所在区(市)的标准配备,确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所辖县(市、区)上限标准按一定比例配备。

(六)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中央企业公务用车标准

中央企业公务用车标准

1细雨飘摇ing,知识分享,文档创作中央企业公务用车标准是什么?答:中央企业公务用车标准如下: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

中央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

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

中央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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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直属机构
【法规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颁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法规文号】国管财〔〕第号
【颁布日期】2004-06-17【实施日期】2004-06-17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第号
第一条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人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人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

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

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辆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升(含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升(含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升(含升)以下、价格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

确需配备排气量升以上、价格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年,超过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年,年以上或行驶超过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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