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218823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总38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电气工程知识:小型火力发电厂厂区规划设计要求有哪些.doc
电气工程知识:小型火力发电厂厂区规划设计要求有哪些 1、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按规划容量设计。
发电厂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2、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统筹安排、改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并避免扩建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3、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厂区简洁协调,建筑造型新颖美观,满足安全运行,方便检修。
4、做好厂前区的规划。
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宜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
居住区应采用多层建筑。
5、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建筑形式和布置,应与所在企业和建筑风格相协调;区域发电厂应与所在城镇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使用燃煤、燃气或其他可燃物质进行发电的装置。
它具有占地面积小、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势,适用于在偏远地区或无电网地区提供电力供应。
本文将介绍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规划、发电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规划1. 建筑选址:选址应考虑到附近燃料供应、电力传输等因素。
避免选择地势低洼、易受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
2. 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合理安排,保证发电机组、锅炉房、燃料储存区等设施之间的相互配合和交通便利。
同时,考虑到日常维护和维修的需要,合理划分工作区域。
3. 环境保护: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燃烧控制技术、脱硫装置等,减少环境污染。
4. 火灾防护:发电厂应配备完善的火灾防护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二、发电设备选型1. 发电机组:根据需求进行合理选型,考虑到负载需求、可靠性要求、燃料类型等因素。
2. 锅炉:选择合适的锅炉类型,考虑到高效燃烧、低排放和安全性能。
3. 辅助设备:如给水泵、燃气系统、烟气处理装置等,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型和配置。
4. 发电控制系统:应选用高可靠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确保发电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三、安全措施1. 岗位安全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设备保护措施:对发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设立完善的设备保护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消防安全:发电厂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和扑灭火灾。
4. 环境安全:小型火力发电厂应遵守国家的环保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 人员安全:设立合适的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结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设备寿命。
G0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mall-size power plantGB 50049-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6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 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1 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小型火力发电厂技术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技术规范(第十三章热工自动化)13.1基本规定 (1)13.2控制方式 (1)13.3热工检测 (1)13.4自动调节 (2)13.5远方控制 (2)13.6热工监视 (2)13.7热工保护 (3)13.8联锁 (3)13.9电源与气源 (3)13.10控制室 (4)13.11电缆、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 (4)13.12热工自动化试验室 (5)13.1基本规定13.1.1热工自动化的设计,应包括热工检测、热工报警、热工保护、热工控制以及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等方面的内容。
13.1.2发电厂分期建设时,对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及热上自动化实验室等有关设施,应全面规划、合理安排。
13.1.3发电厂的热工自动化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良好的设备。
新产品、新技术应经试用考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采用。
13.2控制方式13.2.1锅炉、汽机、除氧给水系统,应采用就地控制,并应分别设置控制室。
13.2.2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应在该车间控制。
13.2.3就地控制的锅炉,宜2台炉设1个联合控制室,控制室应布置在运转层两炉之间的适中位置。
母管制系统、煤粉锅炉的总测量控制设备,宜单独设总测量盘,或布置在2号锅炉控制盘上。
13.2.4就地控制的汽机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机头附近。
汽机横向布置或纵向头对头布置时,宜2台机设1个联合控制室,并布置在运转层两机之间的适中位置。
13.2.5除氧给水系统的控制室,应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数台给水泵之间的适中位置;13.2.6热网控制盘.宜布置在汽机房。
供热系统备用的减压减温器控制盘,宜与汽机控制盘布置在一起。
发电厂生产自用汽的减压减温器控制盘,宜与所在车间的主设备控制盘布置在一起。
仅有1台减压减温器时,其控制设备可布置在相应的主设备控制盘上。
13.2.7在炉、机控制室内对机组进行监视控制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3.2.7.1在就地运行人员配合下,实现机组的起停。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 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
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风景名 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
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 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
求。
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征求意见稿
5 热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集中供热
量 6 个月的灰渣量和脱硫副产品量建设事
分期筑坝的可能条件。
故备用贮灰场。热电厂应按综合利用可能
4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初期贮 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容量存放 5 年的灰 渣量。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
中断的最长持续时间内所排出的灰渣量选 定或事故用备用灰渣堆场,其存量不宜超 过 6 个月的热电厂最大排灰渣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
构筑贮灰场;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 水文地质条件。
庄的居民生活带来危害,采取措施防止其
4 贮灰场的总容积不宜超过按贮存电
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造成不利的影 厂本期设计容量、设计煤种计算的 3 年灰
响,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 渣和脱硫副产品量。当灰渣和脱硫副产品
能全部综合利用时,可按贮存本期机组容 应有足够的筑坝材料,尽量考虑利用灰渣
2 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
近的山谷、洼地、荒地、劣地、塌陷区、 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对大气环境、地表
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并应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园林和林地,不占用
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江河、湖泊的蓄洪和行洪区,宜避免迁移 居民,避免置于居民区上游。
为供热介质的供热机组,最大供热半径一
20km。
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篇一: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_gb_5004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small-sizepowerplantgb50049-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6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1总则1.0.1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1 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 引言小型火力发电厂是一种利用燃烧燃料产生热能,并将其转化为电能的设备。
本文档旨在为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提供规范。
在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设计准则、技术要求、设备选型、安全措施等。
2. 设计准则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准则:2.1 节能减排设计应优先考虑节能减排的原则。
应选用高效的发电设备和燃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2 安全可靠设计应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各个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设计,并保证设备具备自动保护功能。
2.3 经济合理设计应在保证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和运营成本。
应选择合适的发电设备和燃料,对设备进行合理的布局和配置。
2.4 灵活可调节设计应具备灵活调节的能力,以适应电网负荷的变化。
应选择具备调节性能的设备,并设计合理的控制系统。
3. 技术要求3.1 发电设备小型火力发电厂的发电设备应包括发电机组、锅炉和辅助设备。
发电机组应具备高效、稳定的发电能力,选择适当的容量和型号。
锅炉应具备高效的燃烧能力,选择适宜的燃料和燃烧方式。
辅助设备应设计合理,包括给水系统、燃料供应系统、排烟系统等。
3.2 排放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控制废气和废水的排放。
特别是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要求。
3.3 燃料选择燃料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性进行考虑。
可选用燃煤、燃油、天然气等作为燃料,具体选择应符合环境和经济的要求。
3.4 电网接入小型火力发电厂应能与电网进行可靠的连接。
在设计中应考虑电网的需求和发电厂的运行方式,并设计合适的接入装置。
4. 设备选型在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
设备选型应考虑以下因素:•发电设备的类型和参数•锅炉的类型和燃料适应性•辅助设备的配置和性能•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5. 安全措施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考虑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14.1水的预处理 14.2水的预除盐 14.3锅炉补给水处理 14.4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 14.5冷却水处理 14.6热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 14.7药品贮存和溶液箱 14.8箱、槽、管道、阀门设计及其防腐 14.9化验室及仪器
15.1一般规定 15.2全厂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 15.3管理信息系统(MIS) 15.4报价系统 15.5视频监视系统 15.6门禁管理系统 15.7布线 15.8信息安全
目录分析
01
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公告
02
1总则
03
2术语
04
3基本规定
06
5厂址选择
05
4热(冷) 电负荷
01
6总体规划
02
7主厂房布 置
03
8运煤系统
04
9锅炉设备 及系统
06
11脱硫系 统
05
10除灰渣 系统
12脱硝系统 13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4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5信息系统
谢谢观看
21.1一般规定 21.2主厂房 21.3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21.4运煤建筑 21.5化学建筑 21.6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21.7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
22.1一般规定 22.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22.3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22.4环境管理和监测 22.5水土保持
23.1一般规定 23.2劳动安全 23.3职业卫生
16.1一般规定 16.2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16.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 16.4测量与仪表 16.5模拟量控制 16.6开关量控制及联锁 16.7报警 16.8保护 16.9控制系统
17.1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17.2电气主接线 17.3交流厂用电系统 17.4高压配电装置 17.5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 17.6电气监测与控制 17.7电气测量仪表 17.8元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17.9照明系统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发电厂应按规划容量做总体规划设计。
新建的发电厂根据负荷增长速度,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分期建设。
当发电厂主控制楼(室)、岸边水泵房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小型火力发电厂技术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技术规范(第十三章热工自动化)13.1基本规定 (1)13.2控制方式 (1)13.3热工检测 (1)13.4自动调节 (2)13.5远方控制 (2)13.6热工监视 (2)13.7热工保护 (3)13.8联锁 (3)13.9电源与气源 (3)13.10控制室 (4)13.11电缆、导管和就地设备布置 (4)13.12热工自动化试验室 (5)13.1基本规定13.1.1热工自动化的设计,应包括热工检测、热工报警、热工保护、热工控制以及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等方面的内容。
13.1.2发电厂分期建设时,对控制方式、设备选型及热上自动化实验室等有关设施,应全面规划、合理安排。
13.1.3发电厂的热工自动化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良好的设备。
新产品、新技术应经试用考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采用。
13.2控制方式13.2.1锅炉、汽机、除氧给水系统,应采用就地控制,并应分别设置控制室。
13.2.2辅助车间的工艺系统,应在该车间控制。
13.2.3就地控制的锅炉,宜2台炉设1个联合控制室,控制室应布置在运转层两炉之间的适中位置。
母管制系统、煤粉锅炉的总测量控制设备,宜单独设总测量盘,或布置在2号锅炉控制盘上。
13.2.4就地控制的汽机控制室,宜布置在运转层机头附近。
汽机横向布置或纵向头对头布置时,宜2台机设1个联合控制室,并布置在运转层两机之间的适中位置。
13.2.5除氧给水系统的控制室,应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数台给水泵之间的适中位置;13.2.6热网控制盘.宜布置在汽机房。
供热系统备用的减压减温器控制盘,宜与汽机控制盘布置在一起。
发电厂生产自用汽的减压减温器控制盘,宜与所在车间的主设备控制盘布置在一起。
仅有1台减压减温器时,其控制设备可布置在相应的主设备控制盘上。
13.2.7在炉、机控制室内对机组进行监视控制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3.2.7.1在就地运行人员配合下,实现机组的起停。
小型的火力发电厂设计地要求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力发电厂设计,提高火力发电厂建设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供电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设计。
其它电力工程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火力发电厂是指以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或生物质等可燃性物料为燃料,在锅炉内控制燃烧产生高温高压水蒸气,通过汽轮发电机装置将热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厂。
第四条火力发电厂设计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安全可靠、节能降耗、环境友好、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火力发电厂应当与电力系统相配合,能够实现多种供电模式,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火力发电厂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特点,设计并选用适当的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及技术。
第七条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特别是环境、节能、安全、建设用地和市政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火力发电厂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设计团队。
第二章火力发电厂区域选择和选址第九条火力发电厂的选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别是环境保护、安全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有足够宽广的用地以供建设,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耕地、林地、荒地、草地等基本土地利用类型,并且应当满足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3)附近没有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源和噪声源;(4)交通运输条件良好,离市区、居民区较远,方便且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5)供水、排水及其他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第十条火力发电厂区域的选择和选址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考虑:(1)原料资源的丰富程度和质量条件;(2)电力市场需求的规模和长远前景;(3)电力系统网架的可行性和经济性;(4)环保、节能和安全等方面的适应性;(5)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等因素。
第十一条火力发电厂选址时,应当对周边环境进行详细勘察和试验。
第十二条火力发电厂选址时应当立足长远规划和考虑可持续性,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G GB-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mall-size power plantGB 50049-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67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 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1 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一、选址与环境1.火力发电厂应选址在附近有充足燃料供应的地区,同时远离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2.发电厂周边环境应平整、稳定,并具备充足的用地空间以容纳设备和基础设施。
3.设计应充分考虑降低噪音、震动和大气污染,采取有效的降噪、减震和防尘措施。
二、机组选型与布置1.根据燃料类型和发电需求,选择适当的燃料燃烧技术和发电机组类型,以实现高效、稳定的发电。
2.发电机组应按照可靠性、运维便捷性和局部泄漏控制等要求进行布置和排列,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和生产效率。
三、燃料供应系统1.设计燃料供应系统时应考虑到燃料存储、卸料、输送、燃烧等环节的安全和可靠性。
2.建议采用多套燃料供应系统,以备份和平衡供应。
3.对于固体燃料,应设置防尘、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四、烟气处理与排放1.设计应充分考虑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使用高效的烟气处理装置,如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等。
2.烟囱的高度、直径等参数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抗风、防腐蚀等设计措施。
五、供排水系统1.设计应充分考虑供水、循环水、消防水等供水系统和废水、污水、雨水等排水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2.应选用先进的水处理装置,以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并循环再利用。
六、电气系统1.设计应考虑电气设备的规模、可靠性、安全性。
2.电气系统应具有适当的保护和自动化装置,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电气系统的稳定性和容量扩展。
七、辅助设施与专业化管理1.设计应充分考虑发电厂的辅助设施,如车间、办公楼、仓库等。
2.应根据发电厂的规模和特点,建立适当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施科学、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规范主要包括选址与环境、机组选型与布置、燃料供应系统、烟气处理与排放、供排水系统、电气系统、辅助设施与专业化管理等方面的考虑。
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可靠性、高效节能,同时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才能确保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运行安全和经济效益。
电站设计规范汇总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汇总1.专业通用1.1.GB50049-9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小火规”余热发电1.2.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大火规”1.3.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08.8.1实施)2.总图规划专业、建筑专业2.1.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2.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2.3.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2.4.GB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2.5.DL/T5029-94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2.6.DL/T5032-2005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定2.7.DL/T5052-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2.8.DL/T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2.9.DL/T5094-1999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3.结构专业3.1.GB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3.2.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3.3.GB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3.4.DL5022-93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3.5.DL/T5024-2005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定3.6.DL/T5030-1996 薄壁离心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7.DL/T5045-2006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3.8.DL/T5073-200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3.9.DL/T5085-1999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规程3.10.DL/T5095-2007 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载荷设计技术规程3.11.DL/T5101-1999 火力发电厂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3.12.DL/T5188-2004 火力发电厂辅助机器基础隔振设计规程3.13.DL/T693-1999 烟囱混凝土耐酸防腐蚀涂料3.14.DLGJ158-2001 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4.热机专业4.1.D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4.2.DL/T5121-2000 火电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4.3.火电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配套设计计算方法4.4.DL/T5072-2007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4.5.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部分条款修订说明4.6.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7.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4.8.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4.9.DL5011-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4.10.DL/T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4.11.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4.12.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13.GB12348-2008 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标准4.14.GB12349-90 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4.15.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16.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17.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4.18.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19.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4.20.GB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4.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4.22.计基础[2001]26号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4.23.劳锅字[1997]74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4.24.GB/T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4.25.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4.26.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4.27.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4.28.C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4.29.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4.30.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4.31.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规范4.32.GB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4.33.GB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08年局部修订)4.34.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4.35.DL/T441-2004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4.36.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4.37.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4.38.DL/T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4.39.DL/T5145-2002 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4.40.DL/T5196-2004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4.41.DL/T5203-2005 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4.42.DL/T5204-2005 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4.43.DL/T606.3-2006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4.44.DL/T783-2001 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4.45.DL/T785-2001 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4.46.DL/T834-200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4.47.DL/T852-2004 锅炉启动调试导则4.48.DL/T863-2004 汽轮机启动调试导则4.49.DL/T959-2005 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4.50.DLGJ158-2001 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4.51.DL/T5366-200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5.水工专业5.1.GB 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6.输运专业6.1.DL/T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6.2.DL/T5187.1-200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6.3.DL/T5187.2-2004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 煤尘防治7.化学专业7.1.GB/T50109-2006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7.2.DL/T5068-2006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8.给排水专业8.1.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8.2.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8.3.GB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8.4.GB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8.5.GB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8.6.GB50196-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年版)8.7.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8.8.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8.9.GB50338-200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8.10.GB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8.11.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8.12.GB/T50392-2006 机械通风冷却塔工艺设计规定8.13.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8.14.DL/T5046-95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定8.15.DL/T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8.16.DL/T5339-2006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环境标准8.17.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8.18.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8.19.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8.20.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8.21.GB/T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9.暖通专业9.1.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9.2.DL/T5035-2004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9.3.DL/T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10.电气专业10.1.DL/T5043-95 火力发电厂电气实验室设计标准10.2.DL/T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10.3.DL/T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10.4.DL/T5056-1996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10.5.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10.6.DL/T5120-200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10.7.DL/T5136-2001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10.8.DL/T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10.9.DL/T5161.1-199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10.10.DL/T5202-2004 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10.11.DL/T5220-2005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1.自控专业11.1.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1.2.DL5004-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11.3.DL/T5041-95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11.4.DL/T5175-2003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11.5.DL/T5182-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11.6.DL/T5227-2005 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575-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11.7.DL/T589-1996 火电发电厂燃煤电站锅炉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11.8.DL/T590-1996 火力发电厂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11.9.DL/T591-1996 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11.10.DL/T592-1996 火力发电厂锅炉给水泵的热工检测控制技术导则11.11.DL/T701-199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11.12.DRZ/T01-2004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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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 49—83(试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关于颁发《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经基[1983]72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水利电力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J 49—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中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由水利电力部中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向全国有关单位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测试工作,总结了建国以来发电厂设计、施工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八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热机、电气、辅助设施、给水排水、建筑和结构及采暖和通风等。
在试行本规范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武汉市中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部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发电厂的特点,应实行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热能,讲求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节约用水,认真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汽轮发电机的额定功率为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6.5~35t/h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设计。
第1.0.3条发电厂设计应考虑全厂的整体一致性。
企业自备发电厂应与企业协调一致。
发电厂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的设计宜只包括该期工程必须建设的部分。
主控制楼和江岸水泵房的土建部分,分期施工有困难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第1.0.4条发电厂的运煤系统、给水和排水系统、交通运输和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认合理时,应与邻近企业的工程项目联合建设。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原水预处理系统、启动设施、修配设备和试验设备等,应与企业的建设统一规划,不宜设置重复的系统或设备。
第1.0.5条扩建发电厂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结合老厂的特点,在生产工艺和建筑形式上,宜与老厂协调一致。
若在老厂附近另建主厂房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第1.0.6条发电厂的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生活污水和粉尘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应防止排放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渗漏和地下水的污染。
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泊和海滨。
第1.0.7条发电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厂址选择第2.0.1条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结合电力和热力系统规划及地区建设规划进行,并根据燃煤供应、水源、交通运输、电力和热力负荷、除灰、出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等因素全面考虑,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心。
第2.0.2条给水水源必须可靠。
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应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等情况,并应考虑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直流给水的发电厂宜靠近水源。
发电厂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应取得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开采储量应落实可靠。
第2.0.3条发电厂用地应按规划容量确定。
分期建设时,应根据建设和施工的需要,分期使用。
选择厂址时,应节约用地,宜利用荒地或劣地。
第2.0.4条厂址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高水位以上0.5m。
若低于上述高水位时,厂区应有防洪设施,并应在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山区发电厂应有防山洪设施。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企业的防洪标准一致。
第2.0.5条选择厂址时,必须掌握厂址的工程地质资料,厂址的地质条件宜尽量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用天然地基的要求。
第2.0.6条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区:一、滑坡或岩溶发育的不良地质地区。
二、发震断裂带以及地震时发生滑坡、山崩和地陷等地段。
三、有开采价值的矿藏上。
四、需要大量拆迁建筑物的地区。
五、文化遣址和风景区。
第2.0.7条选择厂址时,应避免大量的土石方工程。
场地的自然坡度宜按0.3%~5%。
采用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特殊布置时,场地的自然坡度可大于5%。
山区发电厂应避开有危岩和滚石的地段。
第2.0.8条选择厂址时,应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并应同时选定贮灰场。
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贮灰场总贮量应按能满足存放8年灰渣量确定(新建发电厂按本期容量计算,扩建发电厂按扩建后全厂容量计算)。
当灰渣综合利用落实可靠时,上述贮灰场总贮量宜减少(减少同期内作综合利用的灰渣量部分)。
当灰渣全部作综合利用时,仍应选定备用贮灰场,其总贮量按综合利用可能中断的最长持续期间内发电厂的灰渣排除量确定。
第2.0.9条发电厂厂区与生活区的位置应根据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确定。
厂区与生活区的距离不宜超过1km。
发电厂不应位于附近生活区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2.0.10条选择厂址时,应按规划容量规划出线走廊。
发电厂的高压送电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
第2.0.11条选择厂址时,应考虑施工安装场地。
其位置宜在主厂房的扩建方向。
第三章厂区规划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火、环境保护、卫生、施工和生活等方面的要求,结合厂区的地形、地质和气象等自然条件,按照规划容量,以近期为主,对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线及运输线路等,进行统筹安排,力求做到布置合理紧凑、建设快、投资省、运行安全经济和检修方便。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与企业的总体布置相协调。
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点进行统筹安排,尽量避免拆迁原有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3.1.2条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及层高布置,应满足运行安全、检修方便、造型简洁协调和整体性好等要求。
第3.1.3条厂区的绿化应根据自然条件、厂区布置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厂主干道两侧、厂前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周围,应重点进行绿化。
二、生产和辅助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附近场地,应进行绿化(屋外配电装置除外)。
屋外配电装置周围宜种植低矮的灌木或草。
三、贮煤场与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宜规划绿化带。
第3.1.4条厂区主要建筑物的朝向应为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提供良好条件。
第3.1.5条在满足生产工艺、防火和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辅助厂房宜与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采用联合建筑。
第3.1.6条发电厂扩建时,生产和施工场地宜明确分区,避免相互干扰。
第3.1.7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 建筑物、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续表3.1.7第二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第3.2.1条供热式发电厂的主厂房宜靠近热力负荷中心。
直流给水的发电厂主厂房宜靠近取水口。
第3.2.2条在满足防护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冷却塔或喷水池宜靠近汽机房布置。
第3.2.3条发电厂一期工程的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厂区扩建端。
第3.2.4条冷却塔或喷水池不宜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的冬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5条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运煤系统建筑物的布置应力求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降低提升高度。
贮煤场宜布置在主厂房和屋外配电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6条发电厂各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3.2.7条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固定端。
发电厂采用汽车运输煤和灰渣时,宜设专用的出入口。
发电厂扩建期间宜设施工专用的出入口。
第3.2.8条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厂区围墙应力求规整。
围墙高度宜为2.2m。
屋外配电装置和变压器场地应设围栅,其高度不宜小于1.5m。
第三节交通运输第3.3.1条厂区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和消防的要求,并应与竖向布置和管线布置相协调。
第3.3.2条主厂房周围应设环形道路,贮煤场周围宜设环形道路。
当主厂房和贮煤场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沿主厂房的两侧和贮煤场的一侧应布置尽头式道路,并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进厂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6m。
发电厂采用汽车运输煤和灰渣时,宜设不经过厂前的专用道路和出入口。
道路的行车部分宽宜为6m。
其他道路的行车部分宽度应为3.5m。
第3.3.3条发电厂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第3.3.4条发电厂的运煤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发电厂年耗煤量(按本期容量计算)大于6万t,但具备接轨条件好,且铁路专用线长度小于2km时,宜采用铁路运输。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运煤方式,应与企业的建设统一规划。
第3.3.5条厂内铁路专用线配线应根据发电厂年耗煤量、卸车方式和行车组织等因素确定。
第3.3.6条发电厂采用铁路运煤时,卸油与卸煤宜共用一条卸车线。
卸油装置与卸煤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卸油装置宜布置在卸车线的末端。
第3.3.7条水运码头应选在河床稳定、水流平顺、流速适宜和有足够水深的水域可供停泊船只的河段上。
码头宜靠近厂区。
第3.3.8条码头宜布置在取水构筑物的下游。
码头与循环水排水口之间宜相隔一段距离,防止循环水的排水直接冲击船只。
第四节竖向布置第3.4.1条厂区竖向布置形式的选择和设计标高的确定,应根据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管线布置和基础埋深等要求,结合厂区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和气象等具体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并宜做到生产联系方便,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场地排水畅通。
第3.4.2条厂区场地的排水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统一安排,并应防止厂外道路汇集的雨水流入厂区内。
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场地排水应与企业的排水设计相协调。
第3.4.3条厂区场地雨水的排除宜采用城市型道路路面排水槽和明沟或暗管相结合的排水方式。
贮煤场地面水的排除宜采用明沟排水方式,并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其他区段。
第3.4.4条厂内排水明沟宜作护面处理,其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3%,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
梯形断面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
矩形断面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
城市型道路路面排水槽至排水明沟的引水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2m。
第3.4.5条厂区场地的平整坡度宜按0.5%~2%;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局部地段的最大平整坡度宜按土质确定,但不宜大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