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0.02.15•【文号】司发[1990]043号•【施行日期】199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2月15日司发〔199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自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
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
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略)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一、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起诉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民事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5%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4%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3%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2%1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1%二、代理刑事案件(一) 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二) 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三) 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四) 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五、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
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六、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一)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的重要城市,拥有着繁荣的经济和法律体系。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人们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因此,了解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合法。
在天津,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也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的。
一般来说,天津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按照案件性质收费。
具体来说,律师费用的收取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律师费用通常按照案件的争议金额来收取,比如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而对于复杂的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案件,律师费用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其次,按照工作时间收费。
有些律师事务所会按照律师工作的时间来收取费用,即所谓的计时收费。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期跟进的案件,律师会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来确定收费标准,客户需要支付律师所花费的工作时间。
另外,还有一种混合收费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将按案件性质收费和按工作时间收费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强制收费、哄抬价格等行为。
同时,律师在收费时也应当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明确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避免出现争议。
总的来说,天津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多样化的,主要包括按案件性质收费、按工作时间收费和混合收费等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律师费用的收取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收取费用。
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来说,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了解清楚律师费用的收取标准,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合理的法律服务。
总之,了解天津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来说至关重要。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
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文件根据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律师们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以下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收费标准的分类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律师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来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种方式:工时费、案件性质费、代理费用、成功费用、固定费用、递增费用等。
1.工时费: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工作时间将作为计费基础,按照律师的工作小时数进行计费,并根据律师的职务级别和经验水平,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2.案件性质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律师可以根据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客户收取案件性质费,这可以确保律师为案件提供专业服务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
3.代理费用:当律师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价值或争议的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用。
4.成功费用:律师在成功处理案件并为客户争取到实际利益时,可以从客户获得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成功费用作为报酬。
6.递增费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跨地域、跨行业等需要额外的工作量和精力投入时,律师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基础费用上加收递增费用。
二、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还强调了以下几个制定原则,以确保收费方式和标准的公平、合理和透明:1.公平性原则: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职业道德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收费方式和标准,不能利用职权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2.合理性原则:律师的收费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相匹配,不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或过高的收费情况。
3.透明性原则:律师应当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向客户清楚地说明收费的依据、方式和标准,以确保客户对律师收费的了解和认可。
4.诚信原则:律师应当遵守承诺,不得随意调整或增加费用,并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有关费用的明细和结算报告。
三、律师收费标准的调整与争议解决2024年最新的律师收费标准文件还明确了收费标准的调整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1.调整程序:律师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就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当收费方式和标准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与客户达成新的协议。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一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22律师费用收费标准和依据
2022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检[2006]1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7.05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津价检[2006]12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为会计师事务所明码标价的法定方式,版式为白底黑字。
规格为120cm×90cm。
材质为KD板。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由天津市物价局委托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发行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明码标价应当标明收费项目、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对于其他确实不宜在《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价目表》标示的服务内容及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应采取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补充和明示。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做到明码标价,行业协会等组织要指导并敦促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价格自律,开展诚信。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2023年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天津市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指引,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进行解读。
一、指引的出台背景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也为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法治水平,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心。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该指引适用于天津市内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论其为个人、法人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均应遵守该指引的相关规定。
对于跨地区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也应当根据该指引的规定进行收费。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1. 收费方式根据指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项目收费、时间收费或结果收费。
对于复杂的案件,律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方式。
2. 收费标准律师应当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所处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增加额外收费项。
3. 收费依据律师的收费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可以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协商一致。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律师与委托人应当在收费前明确确定收费标准和依据。
4. 收费时限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服务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明确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手续。
在未明确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律师不得推迟收费或者变相增加收费。
5. 收费监督天津市司法局将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收费指引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委托人对律师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四、指引的落实和保障为了确保该指引的有效落实,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监督制度,对违规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严厉处罚。
天津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第一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按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数额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律师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天津市律师的收费行为,天津市法律行业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旨在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提供一个明确的参考。
一、律师收费原则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客户的利益。
具体原则包括:1. 服务量与收费相对应:律师收费应当与提供的服务量相对应,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2. 收费方式透明:律师应当在服务开始前向客户明确说明收费方式,例如按小时计费、按案件金额计费等,避免出现服务结束后才告知费用的情况。
3. 公开优惠政策: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优惠政策公开,例如为特定群体或特定类型的案件提供折扣或减免费用等。
4. 不得乱收费:律师不得以虚构、夸大或其他不当手段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
5. 合理调整费用:律师与客户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案件性质或相关事实变化,律师可以适当调整费用。
二、律师收费方式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案件类型,律师可以选择不同的收费方式。
下面是常见的几种收费方式:1. 按小时收费:律师会根据所消耗的时间来计费,一般会将一小时划分为若干个时间段,按照实际消耗的时间段收费。
2. 按案件金额收费: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金额来制定收费标准,例如按照案件金额的百分比计费。
3. 固定费用:对于一些常规性的法律服务,例如合同起草、咨询等,律师可以制定固定的收费标准。
4. 成功费用:对于代理涉及赔偿金额的赔偿案件,律师可以与客户达成协议,按照代理成功后的赔偿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费用。
5.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律师还可以制定其他的收费方式。
例如,团队合作收费、风险分担收费等。
三、律师收费标准参考《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中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律师收费标准参考,以帮助律师事务所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案件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㈡、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 至 100000元 5%100001 至 500000元 4%500001 至 1000000元 3%1000001 至 10000000元 2%10000001元以上 1%二、代理行政案件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㈠、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㈡、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㈢、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㈣、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其中: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年度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
按年度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
㈠、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天津市律师协会 律师收费指引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引天津市律师协会是一个组织,致力于维护律师的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在律师服务中,律师收费是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
为了使律师收费更加合理、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收费指引,以下将介绍该指引的相关内容。
1.律师收费方式的选择:律师收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按小时计费、按件计费、固定费用、协商收费等。
在选择收费方式时,律师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判断和协商。
2.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天津市律师协会鼓励律师事务所自主确定律师收费标准,并尊重行业市场规律。
律师事务所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收入水平、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专业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律师费用的透明度:律师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文书上公示收费标准和具体收费方式。
同时,在与客户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向客户出具收费说明。
4.律师费用的咨询和争议解决:天津市律师协会建立了律师费用咨询和争议解决机制,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投诉服务。
客户可以向协会咨询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方式等相关问题;同时,如果客户对律师的收费有异议,可以向协会投诉,协会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
5.律师收费的合规性和约束:天津市律师协会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收费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在收费过程中遵循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恶意诱导、强迫客户支付过高的费用。
总结起来,天津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收费指引旨在促进律师收费的规范和透明。
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与客户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金额。
同时,律师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并加强约束和监督。
如有争议,客户可以向协会咨询和投诉,协会会提供相关协助和处理。
大家在选择律师时,可以根据该指引作为参考,提高对律师收费的了解和容忍度。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刊登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刊登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刊登天津市律师协会行业指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天津XX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参考文本)》、《天津XX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参考文本)》、《天津XX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参考文本)》发给你们,请下载阅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1: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制)(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所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四条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五条本所的中文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 Tianjin******** law firm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六条本所的住所为:************第三章宗旨第七条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组织形式第八条本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第十条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
天津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天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不包括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为10000元;11—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15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
律师事务所人数以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专兼职律师。
2.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缴纳。
3.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1.专职和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1500元。
2.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所属专职和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1000元。
3.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缴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缴纳。
享受此政策的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并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签订《在津执业协议》,承诺在津执业满5年。
4.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5.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个人会费。
6.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收缴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会费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收缴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司行规〔2021〕2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市司法局2021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方式第三章信用分级评价标准第四章分级管理措施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律师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机关是本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各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方式第五条律师行业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主动报送的信息;(二)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三)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通过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自动计分、动态管理,信息录入单位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行政许可、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中及时、主动、如实申报奖惩等信用信息;(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录入维护本机关产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信息;(三)律师协会应及时录入维护本协会产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业处分信息;(四)对有过异地执业经历的申请人曾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由主管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评价,认为该情形处于记分周期内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相应扣分;(五)主管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承诺履约践诺、党的建设、规范化建设、年度检查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等日常监管情况及其他联合惩戒信息对本辖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他诚信情况酌情扣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加强对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2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司法局2017年11月29日——结束——。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司行规〔2019〕3号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现将《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务人员)所属单位或个人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择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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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4版)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在天津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本指引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一、收费方式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非诉讼类业务收费(一)律师见证业务参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二)法律咨询业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可按每小时收费1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费或按300-5000元/件收取咨询费。
计时收费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文件代书及审查按照法律咨询业务收费的2-3倍收取法律服务费。
(四)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参照业务的重大及复杂程度、案件的疑难程度及风险,结合律师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项或年度法律服务费用,其中每小时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收费标准。
(五)其他律师提供法律培训业务收费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业务收费的两倍,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根据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四、其他1、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零收费或低于本收费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或参与各类法律事务采购、投标、比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承接法律援助业务。
2、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备案。
3、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计时收费规则附加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认定标准计时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合理、公平竞争等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同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1)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2)法律服务工作内容;(3)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4)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5)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6)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所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7)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第二章、律师计时收费标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据《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规定采用计时收费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来确定具体计时收费的价格:(1)承办案件的类型;(2)承办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3)承办案件是否涉及到异地、国外等。
第六条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费工作时间第七条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1)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2)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3)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4)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5)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6)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7)律师起草、制作各种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法律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法律文件等;(8)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9)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10)律师的出庭工作;(11)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12)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13)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八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1)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
其中,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最低四小时计费;不满一天,按最低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取律师费,满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取律师费。
第九条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计时收费清单第十条计时收费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
收费清单应全面、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2)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3)提供法律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4)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
第十三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计时收费的结算第十五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
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费的,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并在结案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数额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七条承办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没有预收律师费或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
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