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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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盗窃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三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三涉嫌盗窃一案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是否采信,请说明理由:

一、在定罪方面。张三本人辩解四人没有共同实施犯罪,本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应当采信,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四人共同犯罪。具体而言,虽然有部分被告在公安笔录能够证明四被告共同犯罪,但当庭翻供;另外当庭播放的视频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共同犯罪的证据。

二、在量刑方面。第一,累犯从重是在基准刑基础上从重,不是在最后量刑上从重;第二,当庭辩解不能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至少对无异议部分应当作认罪态度较好处理。

综上,请求不要对张三当作共同犯罪处理,只针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当认定张三属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辩护人:刘海林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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