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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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安全,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一项持续、系统的工作,旨在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事故不发生。

二、组织机构1.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工作的开展。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专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

3.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实施相关工作。

三、制定计划1.按照年度、季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计划,并及时公布。

2.计划内容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范围、排查方式和治理措施等,应当详细具体。

四、开展排查工作1.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2.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采用随机、定期、专项等方式,全面检查各类事故隐患。

3.排查要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和指导。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治理措施1.事故隐患治理要分类别进行,根据隐患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制定治理方案和措施。

2.治理措施应当科学合理,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可以采用技术、管理、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

3.治理措施的实施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事故隐患的消除和整改。

六、督查监督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和进展。

2.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察和评估,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3.对于落实治理措施不力、事故隐患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宣传教育1.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事故隐患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xx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一、隐患的概念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是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1、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危害相当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治理难度相当大,需书面请示集团公司,停产停业,需要集团公司组织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专家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治理难度大,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室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室帮助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门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一般事故隐患一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生产部室或会同职能部室安排解决或需一定整改期限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级:对安全生产有影响,需要工段安排或会同本部室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对安全生产影响不大,能够立即安排个人或班组进行整改的隐患。

三、督办验收及销号(一)督办验收1、重大事故隐患(一级)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督办,并协调相关人员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二级)由总经理会同安委会成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部室和有关人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将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第二章等级划分第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隐患(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隐患(较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轻伤、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隐患(一般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四)四级隐患(微小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排查与治理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一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 制定详细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二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四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现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控与奖惩第十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监控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隐患排查责任:规定了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责任,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

2. 隐患排查方法:规定了隐患排查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定期排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排查等,以及排查记录的保存和上报要求。

3. 隐患整改要求:明确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的要求,包括制定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整改期限等。

4. 隐患治理措施:规定了对隐患的治理措施,包括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安全设施修复等措施,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5. 隐患排查检查机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的机制,包括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等。

6. 隐患信息公开要求:要求企事业单位将隐患信息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7. 处罚措施: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的措施。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重视程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概述
1.1 目的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机构等。

第二条隐患排查
2.1 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2 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第三条隐患治理
3.1 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2 跟踪管理
对于需要长期排查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直至彻底解决。

第四条管理规定
4.1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4.2 文明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倡导文明施工,加强危险品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监督检查
5.1 监督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5.2 处罚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秩序。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断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一、总则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预防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并实施本规定。

二、隐患排查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每
个环节的责任人履行职责。

2.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记录整改情况,
并建立台账,确保整改措施到位。

3.针对高风险作业环节,加强隐患排查频次,确保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

三、隐患治理
1.针对隐患整改,企业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
任人,并落实到位。

2.对于紧急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3.经过整改的隐患要进行复查确认,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管理规定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隐患排查记录、整
改台账、复查确认记录等。

2.提倡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整
改、复查的全过程管理。

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处罚规定
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对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1.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企业应当按规定尽快建立起相关制度。

2.本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以上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各企业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
好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项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I 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死亡,或者1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综合、预防、主动。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改相结合,注重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职责第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排查治理方案,并确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表。

第二条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和评估,确保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排查。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现场排查、检查记录、隐患清单等,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第四条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做到问题一专一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一条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二条组织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理能力。

第六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分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000-2016) 第六条:《xx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七条:xx公司、xx公司、集团公司及上级文件精神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型分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事故隐患分级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公司安委办组织人员判定或依据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重大事故隐患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基础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有效开展工作。

2、明确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能管口、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加强企业、单位及个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2.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隐患排查1.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目标、内容、时限。

2.排查应覆盖生产、运输、储存、工程施工等环节,重点关注易发生事故的区域、设备和工艺。

3.排查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表格和检查要点,确保全面、细致地排查隐患。

4.排查应注重综合性、系统性,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排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隐患分级1.排查出的隐患应进行分类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将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重要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等级。

3.根据不同隐患等级制定相应的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理。

四、隐患整改1.整改应按照“谁排查、谁整改”的原则,责任到人,确保每个隐患的整改责任清晰明确。

2.整改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等。

3.整改过程中应注重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确保整改工作的跟踪和追溯。

五、隐患复查1.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隐患复查,确认整改措施和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2.复查应由专人进行,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3.复查结果应进行统计分析,对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1.企业、单位及个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3.培训应有明确的参训计划和培训清单,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七、考核奖惩1.对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对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造成事故隐患发生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追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国际公约及规则、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定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成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排查,是指通过对设备、人员、场所、管理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现场检查,查找出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缺陷,主要包括上级督查、日常自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每日巡查和阶段性检查等。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保卫部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部门经理对部门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及上报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落实。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1.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1.依法、科学、系统、综合。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责任明确、部门配合。

4.安全文化普及、全员参与。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1.各级政府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2.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主体1.各类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1.建立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清单,列举可能存在的隐患。

2.对各类设备、装置、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查明可能存在的隐患。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按照制定的排查计划,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排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场所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要求1.排查要全面、细致,不遗漏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

2.排查要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内容和方式。

3.排查要进行记录和汇总,形成排查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1.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严禁将严重隐患覆盖和掩盖,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产停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时,对相关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

第三条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第四条排查治理是指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的检查、评估和处理。

第五条管理是指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的过程。

第二章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组织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高度重视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各类组织和个人应当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到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中。

第八条全面覆盖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各类组织应当对其涉及的所有区域、环节、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全覆盖。

第九条动态更新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随着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和人员变动,事故隐患状况也可能会有变化,因此排查治理工作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十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划分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应当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各级组织负有对本单位或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应当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三条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应当按照计划、阶段性开展。

各级组织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按照检查、评估和处理的顺序进行。

首先进行事故隐患的检查,明确隐患的种类和数量;然后进行事故隐患的评估,分析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最后进行事故隐患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5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5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隐患分级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决策,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要定期组织和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检查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其他副总经理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安全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工作,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制定和落实。

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

做好事故隐患建档登记纪录汇总。

第九条设备部负责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总师办负责施工现场环境有害因素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公司其它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负责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员工积极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第五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要时光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排查频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整改: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二)治理方案: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等。

(三)监控预警:对于暂时无法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监控预警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四)停产停业:对于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产停业,直至隐患消除。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为便于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验收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一般事故隐患B、C、D级共四级(其中B、C、D级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细化)。

二、重大事故隐患(A):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新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大项、81小项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

三、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B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A级事故隐患,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班组无法解决的隐患,需分管矿长协助科区队限期能解决的隐患;
一般隐患(C级):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限期(不影响安全生产)整改的隐患,不包括A、B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一般隐患(D级):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班组、岗位人员能够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不包括A、B、C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四、事故隐患类型可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及其他。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示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排查责任与机构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力保障。

第三章排查内容和方式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生产设备、工艺、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五条排查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定点、定人、定岗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不定期、随机、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排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明确排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隐患整改和督办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督办工作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督办工作,主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行业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限制或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自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自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自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三条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单位的基本职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排查。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设施、作业过程、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第五条排查结果应当及时整理记录,列明隐患的具体情况、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及期限,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六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科学、有效地进行整改工作。

第七条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保障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治理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排查,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彻底清除,整改情况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开展清理并做好保管,作为监督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此前已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不得推诿。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自起施行的规定内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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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
级管理规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xxxx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一、隐患的概念
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是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1、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危害相当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治理难度相当大,需书面请示集团公司,停产停业,需要集团公司组织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专家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治理难度大,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室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室帮助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门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一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生产部室或会同职能部室安排解决或需一定整改期限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级:对安全生产有影响,需要工段安排或会同本部室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对安全生产影响不大,能够立即安排个人或班组进行整改的隐患。

三、督办验收及销号
(一)督办验收
1、重大事故隐患(一级)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督办,并协调相关人员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二级)由总经理会同安委会成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部室和有关人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4、一般隐患(一级)由生产部室、业务职能部室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一级,由本部室经理负责督办、验
收。

5、一般隐患(二级)由生产部室工段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二级,由此工段工段长负责督办、验收。

6、一般隐患(三级)由生产部室班组自行排查认定的一般隐患三级,由此班组组长负责督办、验收。

7、未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

8、公司领导和业务职能部室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完成整改治理后,隐患所在部室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发现部门。

(二)销号
1、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给予销号。

2、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验收合格后由排查认定出隐患的部室负责给予销号并报至安全生产部归档。

四、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及要求
1、按照《xxx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责任分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出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定落实人、定时间、定资金)和“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原则进行隐患治理。

2、各部室自行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公司统一的“安
全检查隐患整改、验收汇总表”表格内容要求做好登记、建档。

在处理过程中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同时,各部室对已排查出的隐患或已消号的隐患用统一“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验收汇总表”格式以电子、纸质两种形式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登记、汇总报送、存档、实施监控核查。

所有隐患实现闭合建档管理。

3、重大、较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有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现场要有专人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设立警示标示。

4、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各工序、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制定重大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并及时上报蒙东公司。

5、各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分管范围内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各部室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部室内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6、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和各部室负责人组织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7、各生产部室生产期间安排管理、技术、安检人员及工段长、班组长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岗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8、能够立即和在期限内完成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
及时整改治理消除隐患,做好记录和登记台账。

不能立即和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的事故隐患,由整改治理责任部室经理按照整改或治理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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