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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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病案的借阅管理是病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为临床、教学、科研、患者、医疗付费、保险机构、预防保健等提供服务的一个窗口。

病案的借阅管理,分为内部借阅和外部借阅:一、院内医务人员和质控人员借阅病案:1、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案的,需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

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3、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案。

在病人出院时将病案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记。

二、院外人员主要是公检法、保险业及患者查阅或复印病案: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1)患者本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后予以办理;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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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属医院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再次入院的病历,医师必须持再次住院的入院证,方可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四、科研病历一律不得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案资料只限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查询、借阅,不允许跨科借病历,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必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七、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病案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审核后,方可查阅复印病历资料。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本院医师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时可办理借阅手续(允许借出病案室);其它类型的病案借阅只允许在病案阅览室进行。

二、本院医师须凭病案借阅卡并填写借阅申请后,方可借阅病案(借出病案室)。

三、病案借阅(借出病案室)最长时间为3天。

四、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须填写病案借阅申请,经病案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病案室)。

五、电子病历系统可以满足临床医疗活动或质量监控活动时,相应的病案资料不再借出病案室。

六、病案借阅卡办理对象仅限于本院正式在编临床医师。

七、在办理借阅卡前需填写〃病案借阅卡申请表〃。

八、科研病案借阅数量超过50份时,应提前一天在病案室办理预约。

九、除紧急情况外(如医疗救治),病案须归档以后方可借阅。

十、我院研究生、进修生与实习生查阅病案须经所属科室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医务科、病案室主任批准后进行查阅。

十一、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病历,须经医务科与病案科领导批准备案(包括介绍信)。

十二、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病历可由当事人双方
在场封存,医务科负责保存。

十三、科研查阅者只允许查阅本科室的病案,非本科病案须经相关科室主任、医务科、病案科主任批准。

十四、阅览室内禁止吸烟。

十五、阅览室内禁止大声喧哗。

病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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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一、住院病案不得外借。

二、本院医教研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参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后即予归还。

必须借出时,应当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借阅病历一般不超过30份(特殊情况除外)
借阅病案应在5天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3天。

病案借阅应有专人负责,做到“专人专借、专人专还”。

针对少量病历借阅(30本以内),做好借阅登记记录;病案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借阅病案情况,督促借用人按期归还借阅的病案,逾期未说明正当理由及时归还的,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已扫描入库电子病历借阅,需由借阅科室负责人提交申请,待申请通过后,方可通过电子拷贝借阅。

借阅病历(纸质版)必须保持完整和整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遗失。

如有损毁或遗失者,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案统计质量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院非医教人员(含本院实习生、规培生),不能借阅或查阅病案。

如确有特殊需要,须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并由带教老师签字代办借阅手续,方可借阅。

其他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病案借阅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规范病案借阅管理,保障病案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病案是医疗服务中患者的重要信息载体,对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疗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严格的病案借阅制度对于完善医疗隐私保护、规范医务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病案借阅的目的和意义病案借阅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医疗质量和医疗机构的安全。

具体而言,病案借阅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患者隐私权:病案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病史、诊断、检查结果以及治疗方案等。

建立病案借阅制度有助于规范借阅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患者个人隐私的保密和安全。

2. 提高医疗质量:病案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的病案借阅制度有利于医务人员获取患者的完整病史和治疗过程,从而提高医疗决策的准确性,避免重复检查和治疗,提高医疗质量。

3. 规范医务工作:病案借阅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医务工作流程,明确病案借阅的权限、程序和责任,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病案借阅的主体和权限病案借阅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外部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不同主体的借阅权限应有所区别,具体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内部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借阅病案,获取患者的治疗信息,但需在借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归还。

2. 病案室管理人员:病案室管理人员负责病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并具有病案借阅审批权限。

借阅人需向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借阅。

3. 相关部门人员:其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部门人员,如质控科、护理部、药剂科等,需根据工作需要向病案室管理人员提出借阅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

4. 外部组织或个人:如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需要借阅病案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并出具委托、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经医务部门授权后方可借阅。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病案(病历)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2、再入院病人需参阅原病案(病历)原件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因教学和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一次不得超过20本,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不得借阅其他病历,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6、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损毁、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权限:
病案的借阅,限于院领导和我院临床各级医务人员。

其他人员(职能部门、公检法等)须持合法有效证件经医务处同意方可查阅。

特殊病案不外借。

二、借阅数量和时限:
每次借出病案数量不超过五份,借用病案数量过多,需提交申请经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借阅,同时提前通知病案室。

借出病案当日借阅当日返还,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借阅方法:
所有借阅病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任何人不得私自入库抽取病案,更不能私藏或携带出病案室。

借出的病案限在本科使用,不得转借或携出院外,不得私自复印。

借用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私拆、更换、丢失。

医师调离,须还清借用病案并办手续。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质检后方可借阅。

二、本院住院病案原则上不予外借,必要时外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签字同意后提出查阅、摘抄、复印方式的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办理。

需要签章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其需要可有医务科签字。

三、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借阅病案(指单份病案)者一律由医务人员填写《病案借阅单》,必须经科主任签字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在限期内必须归还。

再入院病人需持新病历封面由医务人员填写《病案借阅单》,经主治医师签字后再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周,新病历归档后,旧病历仍未归者,按迟交病历扣分。

四、本院职工本人的病案,确需到院外就诊者,经医务科长签字同意后可借阅一周,再限期内必须归还。

五、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出差、进修、出国学习前均应归还所借病历。

六、凡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借阅病案凡丢失一份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七、借阅批量病历到期不还者,从迟交之日起,每天扣科室考评分一分,直到还还清为止,对病历不还者,交医务科处理。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标题:医院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引言概述:医院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是医疗机构重要的管理规范,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病案管理制度1.1 病案的建立和管理: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包括患者就诊信息的采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1.2 病案的保密性: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病案保密制度,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病案信息。

1.3 病案的电子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院应逐步推行病案电子化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二、借阅制度2.1 借阅权限管理:医院应建立借阅制度,规定借阅病案的权限范围和程序,确保借阅人员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2 借阅记录管理:医院应建立借阅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借阅人员的身份信息、借阅的病案信息、借阅的目的等内容,便于追溯和监督。

2.3 借阅时限管理:医院应规定病案借阅的时限,超时未归还的病案应及时追踪和处理,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复印制度3.1 复印权限管理:医院应设立复印制度,规定复印病案的权限范围和程序,避免未经授权的复印行为。

3.2 复印质量管理:医院应规范复印质量,确保复印件清晰、完整,避免信息遗漏或者失真。

3.3 复印记录管理:医院应建立复印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复印人员的身份信息、复印的病案信息、复印数量等内容,便于追溯和监督。

四、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的监督4.1 监督机制建立:医院应建立病案管理、借阅、复印等制度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者人员。

4.2 定期检查评估:医院应定期对病案管理、借阅、复印等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4.3 违规处理机制:医院应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于违反病案管理、借阅、复印等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结语医院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引言概述: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们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从病案管理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病案管理制度1.1 病案的建立和归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位患者都有建立病案的记录。

病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归档,包括基本信息、病历记录、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等内容。

1.2 病案的保密与查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保护病案的隐私,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同时,医务人员在查阅病案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1.3 病案的利用与管理病案不仅是医疗服务的重要依据,还可以用于医疗质量评估、科研统计等用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病案利用与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借阅制度2.1 借阅权限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借阅制度,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借阅病案信息,以及如何进行借阅申请和审批。

借阅权限应当根据职务和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2.2 借阅记录管理每一次借阅病案信息都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借阅人员、借阅时间、借阅目的等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3 借阅后的归还与整理借阅病案信息后,借阅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医疗机构也应当定期对借阅过的病案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复印制度3.1 复印权限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规定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病案信息的复印,以及复印的范围和次数限制。

复印权限应当与借阅权限相对应。

3.2 复印质量管理复印病案信息时,应当确保复印质量的清晰和完整,避免信息的遗漏或失真。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复印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3 复印后的管理与归档复印的病案信息应当及时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或保存。

医疗机构也应当建立复印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甲医院病案《电子病案》借阅制度

三甲医院病案《电子病案》借阅制度

三甲医院病案(电子病案)借阅制度一、病案原则上一律在病案室内查阅,有特殊情况,如再入院病例的病案、教学需要的示教病案、全科需讨论的病案需在病案室备案方可借出。

二、实习、进修医师不允许外借病案,科研病案原则上一律不借出病案室,医保病案审核期间不外借,如属返修病案,凭返修单(或经质控科确认)才能借阅。

三、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原则上病历上交归库7个工作日后才能借阅。

四、借阅期限:外借病案自借出日期起一般7个工作日内归还,示教病案归还日期视教学情况而定。

到期没有归还者需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如将所借病历丢失,责成责任人补写一份并按医院相关奖罚制度处理。

与绩效挂勾,并取消当年责任科室、责任人评优资格。

五、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一次借阅限30份,限期1个月,需延期者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最多2次。

六、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或出差、进修、出国学习前均应归还所借病案。

七、外单位或个人、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

八、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应在借阅与归还过程中核对姓名、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九、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十、电子病历使用遵守《覃塘区人民医院电子住院病历管理规定》。

十一、必须使用本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严禁冒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进入电子住院病历系统。

十二、医务人员查阅归档电子病历需经科主任审核同意,并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向病案室提交电子申请进行调阅,调阅的电子病历只能查看,不能复制和打印,到期自动归还。

十三、电子住院病历档案的存留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纸质病历的存留年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电子病历。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医疗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病案由病案室实行统一管理,必须及时有序地入档保存,以备临床及其他方面调用。

二、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本院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的医务人员借阅病案,须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在病案室内借阅,不得外借出病案室。

三、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我院患者病历的,应当向我院医务科及分管院长提出申请,向病案室登记备案,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四、病案外借过程中,借阅人和病案室需对外借病案页数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五、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
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六、借阅病案过程中应小心爱护,保持整洁,病案内
各种记录、报告单、等资料,不得自行涂改、拆散、撕毁或转借。

七、借阅病案不得擅自篡改病案内容,如借阅者私自篡改病案,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阅者负责,并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借阅病案如有遗失,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规定
本院医教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参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还,必须借出时,应填写借阅申请单;10 份以内由医护部批准,10 份以上经业务院长批准。

一次借阅不得超过 30 份,每份交押金20 元后。

借出后,须在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病案丢失处理
借阅病案后要妥善保管,对丢失病案者在批评教育后,要进行处罚。

每丢失 1 份,没收押金 20 元,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住院病案院内交接制度第七条规定)进一步处理。

三、病案查阅规定
(一)院外和本院非医教人员,不得查阅病案。

(二)进修医师查阅病案,凭科主任批准证明,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三)患者在门诊需查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住院患者转诊需用病案时,由主治医师开写诊断证明,摘录治疗过程,病案概不外借。

(四)查阅病案涉及医疗纠纷时,须经业务院长批准。

病案室可提供复制材料。

法医鉴定需用病案,凭司法部门函,经院长批准后,交付押金 50 元,可摘录或复制,应当在当日归还病案。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1、病案只限本院医护人员借阅,一般不得携出病案室,如遇病人再次入院、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必须借出时,需由医生签具借据负责归还。

2、科研、教学需借出数量较多的病案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签名,经医务科主任批准,与病案室联系借出份数和借阅时间,由病案室按时供应,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

3、院外单位或兄弟医院借取病历者,应经医务科主任批准,一般只予病历摘要或部分复印,当必须借出原病案时,须经院领导同意,大病统筹一般限于来院查阅。

4、如遇医疗纠纷、工伤或交通事故、司法部门需查阅病案时,凭单位介绍信由病案室接待,如需借出和复印必须由医务科批准。

5、借阅病案不得涂改、拆散和转借。

6、病案借阅室必须保持整洁、安静,有较好的照明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二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21.1医院应积极参与国际病案管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病案管理理念和方法。
21.2病案管理部门应与国际同行建立合作关系,定期交流病案管理经验,提升医院病案管理水平。
二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2.1本制度的实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22.2在病案借阅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5制度修订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职工的意见,确保修订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5.6修订后的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公布,并确保全院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规定。
十六、外部借阅管理
16.1外部单位或个人因公务需要借阅病案,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医院领导批准。
16.2外部借阅病案应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和保密要求,借阅人需签订保密协议,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原则
1.1为加强病案管理,保障病案安全,规范病案借阅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病案安全、完整、准确、及时;
(2)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
(3)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4)合理利用病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19.2病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病案开放范围和程序,明确开放的条件和方式。
19.3借阅人如需获取开放的病案信息,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侵犯患者隐私。
二十、监督与反馈
20.1医院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病案借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职工和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20.2病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借阅人、患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反馈,不断优化病案借阅服务流程。

病案借阅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只允许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质控人员借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查阅;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门诊复查需借用住院病案者,医师写借条,患者带至病案科,由病案室工作人员送收。

(我院目前做不到)。

再入院者,本院医师携带借条到病案科办理,三日内归还。

因科研需要借阅者,必须有科主任或导师写借条;大量借阅应分批提供,阅览一律在病案科,严禁带出。

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病历),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a、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b、示教、尸解病案;c、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借阅者不得修改、毁损、转借、拆散、丢失、转抄、复制病案,不得泄露隐私,要按期归还。

借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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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
一、对于公检法、保险业及患者
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A.患者本人。

B.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C.保险机构。

D.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医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后予以办理。

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5、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6、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
印或者复制。

7、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务科加盖公章。

8、病案室对于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要作好登记,并保留有关证明资料。

二、对于院内医务人员
1、病案室要严格管理出院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3、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

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

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5、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历。

在病人出院时将病历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
记。

总之,新的医保制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给医疗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谁适应了新形势谁就会取得主动进而赢得更大的发展,加强病案借阅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信因病案引发的医疗纠纷就一定能避免,病案也就一定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医、教、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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