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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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研究生授予的学位分硕士、博士二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十二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在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必修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3、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4、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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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管理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申请注册到毕业
审核,对学生要求都是特别苛刻的。
在学术方面,南昌大学研究生教
务管理部门规定学生在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应达到65分以上;在实习方面,他们规定研究生在毕业期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实习课程,并审
核合格;在国际交流方面,他们不仅希望学生能接受一定的规定课程,而且还希望他们能够积极参与海外交流。
在申报研究生成绩方面,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门让学生按之前
所学的课程体系填写申报表,得到审核后,再正式报到校园。
在申请
录取研究生方面,他们要求学生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经要求审批后确认录取;在学术授课情况下,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
门要求全面掌握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内容,有一定的科研活动,完成课程考试等。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门为研究生学习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课程
服务,使研究生能够循序渐进地学习,以期实现个人学术要求。
加之
南昌大学研究生教务部门对学生的要求严格,确保研究生能够掌握学
科知识,拥有全面的海外交流经历,有助于学生今后的发展。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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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南昌大学作为一所著名的省属高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其研究生培养工作也发展稳步。
研究生管理是贯穿南昌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学校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绩效,而且影响着本科生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也间接地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发展。
研究生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研究生的入学、生活、学习和就业等方面,其中入学管理是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南昌大学在研究生入学管理中总是把学生的学业素质放在首位。
学校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素质、特长、经历等因素,制定科学的录取方案,由学校和省级招生文件共同组成,以保证招生公平公正。
此外,学校还采取“在读研究生综合考核制度”,对在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进展、服务态度等进行综合考核,以此激励学生在学习上艰苦努力,追求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素质研究生。
南昌大学为研究生提供了完善的生活照顾,学校管理部门重视研究生的生活质量,建立了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学生活动室等多项服务设施,满足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学校还针对研究生开展定期的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活动等,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校园文化,提升校园的整体素质。
南昌大学还重视研究生就业工作,学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就业管理制度,针对研究生开展就业领域的技能培训,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需求,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尽快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去。
同时,学校还定期组织研究生与企业的接触活动,从而更好地协调研究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学校做出更多的贡献。
以上就是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的一篇概述,南昌大学以其良好的学术素质、良好的就业情况和优质的服务条件,已经成功吸引了众多优秀人才加入,其研究生管理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学校也将不断加强管理,努力提升研究生的素质,为时代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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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南昌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高等学府,在招收研究生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研究生教育除了能够加深学生们的学术知识,也可以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作出决定性的贡献。
因此,一套完善、有效的研究生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南昌大学研究生管理分为两大部分:教育管理和学生管理。
其中,教育管理着重于强化研究生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能力。
学生管理则致力于完善学生生活和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首先,南昌大学强调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从教育方面获得更多的收获。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重视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可视性,尤其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同时,研究生厅建立一支专业的考评委员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从而监督和促进学生的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
另外,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研究生,学校还设立了博士后专业服务中心,制定了各项政策,为博士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其在研究方面得到更多的支持。
此外,在学生管理方面,南昌大学也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
首先,研究生院实行“先教育后处分”的机制,实施校纪校规,制定学生纪律检查机制,严格管理学生的行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取向,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其次,研究生院会开设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课程,支持研究生进行各类实践活动,培养其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为了提升研究生的表现,学校制定了鼓励机制,为优秀的研究生提供奖励和资助,以鼓励其不断努力、实现更大的目标。
总而言之,南昌大学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研究生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与学生管理,为学生提供全面深入的教育,并在管理上给予学生实质性帮助,以便研究生们能够在今后的学习活动中取得更大的进步。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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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四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1―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26352f58fb770bf78a5571.png)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业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学管理文件通知主送:校内各单位抄报:校领导南昌大学教务处 2013年9月30日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南昌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独立学院除外)。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f539240f12d2af90242e6fe.png)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昌大校发[]130号( 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还应有工资关系迁移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迁移户口和工资关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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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72f429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d.png)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fe1732a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18.png)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1ab7ed94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f.png)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0a5497ac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9.png)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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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学业进程、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研究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此,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于高校的教学工作至关重要。
一、学籍注册与注销1. 学籍注册学院通过网络平台向即将入学的研究生发送注册通知,研究生按照要求登录系统并填写个人信息、学历背景、研究方向等,完成学籍注册。
同时,研究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身份证明等。
学院将认真审核材料,并确认研究生学籍。
2. 学籍注销研究生学籍注销有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
主动注销指研究生自愿退出学业,需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程序后方可注销学籍。
被动注销指研究生因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学业要求的情况,学院有权决定注销其学籍,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二、培养计划与学业要求1. 培养计划制定学院根据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学科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包括学习课程、科研实践、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培养研究生扎实的学术基础和创新能力。
2. 学业要求研究生在学业上需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修读必修课程、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
此外,研究生还需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报告、研讨会等,以提高学术修养和科研能力。
三、学术评定与奖惩措施1. 学术评定学术评定是对研究生学术表现的综合评价。
学术评定以学生考试成绩、论文质量、学术交流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造能力进行评定。
学术评定结果体现在研究生的学籍档案中,并向学生本人进行反馈。
2. 奖惩措施学院对研究生学术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纪违规、学术不端等行为,学院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扣减学分、责令退学等。
四、学籍变更与调整1. 学籍变更学籍变更指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包括姓名、性别、专业方向等变更。
研究生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并完成学籍变更手续。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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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学籍变更或申请学位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大学、学院或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研究生需要根据自己所在的院系或学校的具体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学籍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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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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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全面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合格的高素质的医学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按本校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等,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按协议书规定)到本校各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书面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本校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
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和入学资格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一般应进行健康复查。
健康复查经诊断认定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且通过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教育管理部门报到、注册。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因病休假,应事先持本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请假。
短期病假(两个月之内)由所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研究生因事离校(所院),必须事先请假。
时间在四周以下者,由导师、科室和所院领导批准;四周以上(含四周)者由所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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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昌大校发[2005]130号(2005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还应有工资关系迁移证,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需迁移户口和工资关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研究生入学时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博士生实行以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硕士生依不同专业要求实行以2年、2.5年或3年制为基本学制的弹性学制。
研究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申请并获批准后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至5年;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至4年,学生毕业证上所记载的学制为该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
第四章学分与课程第八条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总学分要求不低于21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16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4学分),开题报告3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2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66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26学分;2.5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73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33学分;3年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80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2学分(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8学分,学位论文40学分。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四大模块。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为选修课程。
第十条为鼓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和多出成果,特设立论文发表、科技发明和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励学分。
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3学分;在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2学分;获得1项发明专利奖励3学分。
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学分奖励办法见《南昌大学研究生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的若干规定》。
研究生所获得的奖励学分计为素质教育课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下列必修环节的学习:(1)开题报告(3学分)开题报告由文献综述和研究计划两部分组成。
硕士生撰写开题报告之前应阅读至少25篇国内外重要文献。
文献综述部分对课题有关的前人工作进行总结和归纳。
研究计划部分就选题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实施方案、时间安排等做出论证。
开题报告必须在审核小组会上宣读并答辩。
审核小组由至少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提倡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审核小组听取开题报告后,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2)学术活动(2学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求至少参加10次学术活动(其中硕士生至少做1次报告,博士生至少做2次报告)。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形式可为参加国际、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讲座等。
参加活动后撰写不少于400字的小结,并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记录册》,经导师考查合格,给予学分,并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具体要求见《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研究生在所要求的论文发表数量之外,在公开学术刊物多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折抵参加学术活动1次。
但最多只能用学术论文折抵学术活动2次。
(3)实践环节(2学分)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和完成一定量的教学实践或工程实践或临床医学实践或管理实践或勤工助学,实践环节工作量为60学时,经考核合格,给予学分。
具体参照《南昌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执行。
在正规高等学校担任过一门本科以上课程教学者或委培、定向的硕士生可免去实践环节,自动获得学分。
(4)外语学术论文(1学分)答辩前提交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有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外文学术论文。
第五章思想品德考核第十二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请假第十三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一)因病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办理。
报告指导教师后,请假时间在2周内者由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至45天内须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在45天以上不予请假,建议休学。
(二)因事请假在读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
研究生请事假,3天内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1周内)由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因公请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抽调做其它工作。
如有特殊原因确因公需请假者,其时间在1周以内由导师提出,经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1周以上由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院(系)报到销假。
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凡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研究生无故旷课按《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章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第十六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
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或本校无法继续培养;(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指导教师出国、工作变动或具有其他必须更换导师的原因。
第十七条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原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院(系)同意,同时取得拟转入的导师、学位点和院(系)同意。
在同一专业内更换导师由研究生院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不同学科门类间不允许转专业。
(二)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调入专业基本学制的,学校不再负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培养费,此两项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三)属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须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四)研究生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经研究生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和已进入论文阶段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者回原单位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章退学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