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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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四条本企业最高管理者应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组织的总负责人,另设立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部门(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管理领导部门,如保密委或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以及专责执行部门(如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确保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方针、政策、决定、目标、资源、绩效与持续改善等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六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七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职责,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本企业依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信息。

第九条商业秘密包括以下范围:(一)技术信息:如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配方、研发计划等;(二)经营信息:如市场策略、客户名单、销售计划、采购渠道等;(三)管理信息:如管理方法、经营决策、财务数据等;(四)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商业秘密分为三个等级:(一)绝密级:泄露可能导致本企业遭受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在行业内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二)机密级:泄露可能导致本企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在行业内造成较大的影响;(三)秘密级:泄露可能导致本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在行业内造成一定的影响。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

工商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工商保密工作制度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企业自主,社会监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界定第五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技术信息包括:技术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研发资料、技术数据等。

第七条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战略、市场策划、客户名单、合同标的、财务数据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等级和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九条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标识,采取物理和电子手段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打击侵权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商业秘密自查,确保商业秘密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企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泄露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责任分工等,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盗用、篡改。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技术秘密:涉及公司产品、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信息;2. 经营秘密:涉及公司经营策略、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市场分析等方面的信息;3. 管理秘密:涉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信息、人事信息等方面的信息;4. 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秘密信息。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五条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担任总负责人,设立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七条建立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包括:1. 制定保密协议,明确员工保密义务和责任;2. 建立保密措施,如设置保密文件柜、使用密码、加密技术等;3.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4. 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进行严格审查;5. 建立商业秘密泄露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泄露事件。

第八条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商业秘密。

第九条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合作双方保密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违反本制度,泄露、盗用、篡改商业秘密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商业秘密企业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企业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和其他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信息。

1. 技术秘密:指企业制定的技术标准、研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工艺流程、操作方法、技术配方、技术资料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2. 经营秘密:指企业制定的经营计划、商业计划、销售策略、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市场分析报告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3. 管理秘密:指企业制定的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决策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4. 其他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信息:指除上述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之外,企业认为需要保护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1. 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职责、保护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2. 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3. 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等级划分,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和泄露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信息流转环节的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产生、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5.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交流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谈判、合同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6. 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及时处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秘密的奖惩机制1. 企业应当对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确保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对商业机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所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以确保商业机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2. 商业机密的定义商业机密是指任何与公司经营和运作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产品、客户、市场、财务、营销、策划、研发、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商业机密可包括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的信息。

3. 商业机密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管理商业机密,公司将商业机密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3.1 机密级机密级商业机密指的是对公司经营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处理机密级商业机密。

3.2 保密级保密级商业机密是对公司经营和运作具有一定意义的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仅限授权人员可访问和处理保密级商业机密。

3.3 内部级内部级商业机密是对公司经营和运作具有一定了解意义的信息,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只有内部人员可访问和处理内部级商业机密。

4. 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机密的安全和机密性,公司制定了以下保护措施:4.1 访问控制所有员工必须经过授权才能访问商业机密,且只能限于其工作职责所需的范围内。

公司将建立合理的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商业机密。

4.2 物理安全公司将采取必要的物理安全措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等,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存储商业机密的区域,并确保物理媒体(如文件、硬盘等)的安全。

4.3 电子安全公司将建立严格的电子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访问密码、防火墙、加密通信等,以保护商业机密的电子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4 员工教育和培训公司将进行定期的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机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加强保密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商业机密管理规定。

5. 商业机密的责任与违规处理5.1 责任所有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商业机密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商业机密等。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外聘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对不为人所知,经营者为获取其经济利益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四条公司将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商业秘密使用应当遵循公平、正当、诚信的原则,并加强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责任属于所有员工,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管理的培训。

公司还应通过内部文化建设、动态管理手段和精神损害责任约定来保护商业秘密。

第六条任何公司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泄露、出售、非法获取或利用已知道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他人透露。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七条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技术和产品设计图纸、规格、工艺、配方、数据、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

(二)与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状况、企业形象、员工库等相关的商业信息。

(三)公司的商业计划、决策、战略和运营方式等商业管理信息。

(四)其他经公司认定并登记的商业秘密信息。

第八条公司的商业秘密须经具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并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商业秘密的保护。

未经登记备案或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属于本制度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特性,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密、管理保密等制度。

(一)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辨识能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管和管理。

(二)规范商业秘密的使用和披露行为,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三)建立商业秘密的发现、核实、登记、备案、审批等管理制度。

(四)制定商业秘密的存储和传输管理规定。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完整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一、背景与概述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提高企业竞争力,制定和实施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定义与范围1. 商业秘密:指企业拥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且对外界不易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市场信息等。

2. 信息管理范围:全体员工与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

三、保密责任1. 全体员工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并应签署保密协议。

2. 任何员工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图形等形式。

3. 员工离职后,仍须继续遵守保密责任。

四、信息分类与标识1. 商业秘密信息按照重要程度和保密程度进行分类,设定不同的安全级别。

2. 商业秘密信息应当进行标识,明确标示“商业秘密”的字样。

五、访问及使用控制1. 企业将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权限控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分级。

2. 对用户访问信息的权限进行认证,并建立审批机制。

六、存储与传输安全1. 商业秘密信息的存储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被非法获取。

2. 传输商业秘密信息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加密通道。

七、内部教育与宣传1. 企业应定期开展关于商业秘密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2. 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活动,强调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2. 经济惩罚、法律追究等措施将严格执行,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制度的修订与改进1. 根据实际需要,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改进,并进行适时的推广和培训。

2. 监督部门及时收集企业网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以上即为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完整版。

企业应严格遵守该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1. 背景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重要资产之一,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商业秘密: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 秘密保护人:指企业内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员。

- 秘密披露人: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个人或组织。

3. 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 保密原则:所有商业秘密均应当得到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披露。

- 归属原则:商业秘密的归属权属于企业,员工在从事工作期间获知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 限制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竞争行为。

4.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建立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规定商业秘密的保管、使用、披露等事项。

- 强化保密意识教育: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

-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企业应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控制披露风险: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访问、传输和披露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5.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 企业: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设计和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 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非法竞争行为。

6.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处罚- 员工: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罚,如警告、停职、解雇等。

- 秘密披露人: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商业秘密的个人或组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7. 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 内部检查: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员工和相应的商业合作伙伴。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性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岗位;专兼职保密员岗位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及公司各项保密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的工作;(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第三章范围和密级划分第十四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一)影响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二)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四)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五)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六)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七)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八)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九)公司特别指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状况、法律事务、重大改革方案等;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A级,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级,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级;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密源产生部门拟出保密项目,本部门保密员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汇总后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将对保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设计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可以定为长期;标注密级时应同时标注保密期限;第十八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在发文稿纸上的相应栏目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十九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领导讲话、报表、资料等纸介质秘密载体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二十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磁介质、光盘介质等秘密载体严格按照存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在适当位置加盖“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标记章”,做出标识;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做出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保密部门及涉密部位的管理;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特别保密区,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技术、事务、信息、采购、销售等部门重点涉密部门;二特别保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涉密部位,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与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岗位的重点涉密人员,以及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收发、传递、借阅、复制、管理、销毁等管理工作;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外部门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商业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和邮寄出境;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时,必须履行保密审查手段,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三借阅AAA级、AA级载体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或垃圾出售给个体商贩或者废品收购点;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各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退、归档;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计算机和网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应加强防护;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存储在公用电子、私人电脑或私人用途的移动硬盘内;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离保密办公区域;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四涉密计算机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有效地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三不得采用电视或会议的形式召开AAA级内容的涉密会议;四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计划、营销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货源、库存、价格等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商务谈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一谈判或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订立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保护义务、违约责任等;二参与项目谈判、招投标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新闻宣传、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一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应由发布人所在部门进行保密初审,然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保密审查;二对外宣传和举办展览,参加评审会或鉴定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交流材料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和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重要涉密部门、部门、装备禁止参观或者拍照;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涉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专利转让、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一委托或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时,应订立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披露及保密义务,以及项目完成后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应做出约定;二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三委托加工产品、提供设备或承销其产品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对该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禁止转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解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二保密期限未到,原定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需提前解密的,应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解密时应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做好登记;三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定保密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应向国家机关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员工应该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章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权利第四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有权拒绝聘用不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披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本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五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六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一原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全部退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二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部门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员工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司法、行政、立法等机构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第四十四条员工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报告,协助相关人员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保密义务解除:(一)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期限届满;(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三)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商业秘密保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二属于其他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公司商机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商机保密管理规定

公司商机保密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护公司的商机和商业机密,维护公司的竞争优势,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公司商机保密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并且适用于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

任何人违反本规定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2. 定义•商机:指公司在市场中发现的、可能带来利益或商业机会的信息或想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创新、市场策略、销售信息等。

•商业机密: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商务、技术和财务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数据、研发成果、技术方案、商业计划等。

3. 商机保密原则3.1保密责任: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商机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接触商机的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协议。

知情权的限制:员工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对于商机的相关信息,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不得擅自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士。

3.3保密期限:根据商机的不同性质和重要程度,设置相应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到期后,员工可以自由使用和传播商机的相关信息。

4. 商机保密措施4.1保密协议:对于知悉商机的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商机的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保密义务等。

4.2权限控制:公司将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确保商机的相关信息只能被授权人士使用和传播。

4.3数据加密:对于电子商机信息,公司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实施培训:公司将对所有员工进行商机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5. 违反规定的处罚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5.1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雇等。

5.2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暂停员工对商机信息的访问权限。

5.3 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6. 附则6.1 本规定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3 公司保留对本规定进行变更和解释的权利。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部门、岗位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1. 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公司商业秘密;2. 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使用、泄露;3. 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侵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分类第四条本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技术配方、技术流程等;2. 经营秘密:包括市场分析、销售策略、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3. 管理秘密: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等。

第五条商业秘密分为以下类别:1. 一级商业秘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秘密;2. 二级商业秘密:对公司有一定影响,一旦泄露将造成一定后果的秘密;3. 三级商业秘密:对公司有一定影响,一旦泄露将造成轻微后果的秘密。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管理第六条公司最高管理者担任商业秘密管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设立商业秘密管理领导部门(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和专责执行部门(以下简称“保密办公室”)。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负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2. 审定商业秘密的类别、范围和保密措施;3. 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八条保密办公室负责:1. 负责商业秘密的登记、管理和保护;2. 负责商业秘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3. 负责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岗位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1. 确定和修改本部门、本岗位的商业秘密事项和范围;2. 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岗位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3.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公司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商业秘密:1.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其安全;2. 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3. 对离职员工进行保密审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4. 建立商业秘密泄露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泄露事件。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界定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对于外界来说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并确有对其保密的意图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三条技术信息是指企业的专利技术、商标、工艺、设计等技术方面的知识或创意。

第四条商业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计划、财务报表、采购合同、客户名单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管理活动的信息。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第五条公司员工需保持对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

第七条公司员工在离职后仍需对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未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其重要性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公司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标识、存储和传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其不被泄密或非法获取。

第十条公司员工需妥善保管商业秘密相关文件、电子数据和实物资料,不得私自复制、转移或丢失。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违规处理及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密责任的公司员工,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停职、解雇等。

第十二条对于盗取、泄露、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依法向其索赔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及时向公司汇报涉及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公司保留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以上是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内容,公司员工需严格遵守,共同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声誉。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保证商业秘密的安全。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在保守商业秘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商业秘密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产品、技术、工艺、配方、设计、图纸、样品等;(二)公司经营策略、营销计划、市场分析、客户信息、合作伙伴信息等;(三)公司财务状况、投资决策、人事变动、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其他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员工保密责任第六条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播、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条员工入职时,应签署保密协议,承诺遵守本制度,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员工在离职前,应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文件、物品等归还公司,不得带走或泄露。

第九条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泄露商业秘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保密措施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监控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理第十四条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播、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员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对员工进行通报批评、警告、降职、辞退等处理;(三)追究员工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规章制度上墙

商业秘密规章制度上墙

商业秘密规章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无论其职务级别或岗位性质。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销售数据、客户信息、产品设计、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六条公司商业秘密仅限于内部员工之间共享和传递,严禁外部人员获取。

第七条员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司的商业文件和资料,不得外泄。

第八条员工在处理商业信息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操作,绝不越权或滥用。

第九条员工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个人利益或向他人泄露,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条员工在离职前应当清理和交还公司所有的商业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带走。

第三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商业秘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处罚、辞退等。

第十二条如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第三方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商业秘密违规记录,记录员工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作为员工评定绩效和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审查和修改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商业秘密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调整,保持其与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如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有异议或建议,可以向公司提出,并将受到认真调查和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订,将公告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七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公司相关部门求证。

以上商业秘密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

商业秘密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奖惩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奖惩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奖惩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凡员工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定义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公司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商业价值,未为公众所知悉,可以为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且公司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技术、财务、营销、策划、客户信息等。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保护1.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泄露给他人。

2. 员工在离职或调岗时,应将手中的商业秘密材料交还公司,并签署保密协议。

3. 对于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外传或利用。

4. 对于公司外部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擅自收集、传播,更不得用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商业秘密奖惩管理1. 奖励:对于发现并举报公司商业秘密泄露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

2. 处罚:对于违反商业秘密保密规定的员工,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降级甚至开除。

第五条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教育公司将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培训活动,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教育,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起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后续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保密责任公司将建立保密责任制度,对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对违反保密协议的员工,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法律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公司将依法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救济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是否直接接触商业秘密,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保留法律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商业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保密岗位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法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公司保密范围如下:(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4)公司包装设计和各类应用程序(包括软件开发应用、数据信息等);(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工艺技术文件、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第五条密级确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2)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规则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以下规则:(1) 本公司各类人员都负有不泄露或为私利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义务,并承担维护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责任;(2)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或经营活动中,凡知悉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负保护责任,并承担实施保密措施的义务;(3)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工作或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应具有保密责任,并承担不泄露、不打听、不谈论的义务;(4)上述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相关资料有密级资料外出时,要妥善保管。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第五条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涉密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相关负责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八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一)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四)如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一技术秘密: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器仪表设计等;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二经营秘密: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商业函电包括电子邮件、合同订单等;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三管理秘密: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信息资料;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整合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的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第四章密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根本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工艺卡片、技术通知、原材料和产品的编码方法、工程设计;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定价策略、商业函电;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人力资源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营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采购渠道、进价策略、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存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主要包括: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外部会计报告、档案室普通文件、员工薪资表等;第十二条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实行标识控制,加盖“绝密”、“机密”印章;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识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商业秘密;第十三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商业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好相应的记录;第十五条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第十六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通知保密员对商业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第十七条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做好记录;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每年6月、12月初确认、修改本单位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依据各单位报送备案的商业秘密事项汇总编制公司商业秘密一览表,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商业秘密一览表报送公司高管人员,而将各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以部门商业秘密一览表的形式单独发放;第十九条各部门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当保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各部门应当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职能部门参加;第二十条公司实行保密信息报告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保密员做好登记;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产生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本部门保密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的保密信息,应在事前或事后向本部门保密员报告;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事项或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各部门保密员须定期将本部门档案资料交公司办档案室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由员工个人保管的秘密载体,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保密员做好登记,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员工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保密员注销登记;员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公司,并须在本单位保密员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三条副总经理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四条部门负责人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公司一般级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第二十六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保密条款的约定第二十七条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掌握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须明确竞业限制条款;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和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二十八条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在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安保部门应加强人员进出的控制,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回执卡”管理;“回执卡”上应注明来访人员的出入时间,如到下班时间尚有未离公司的来访人员,接待部门须主动向安保部门说明;一般情况下,未经预约说明或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批准,下班时间严禁外人进入公司;对来访者一律实行统一集中接待;有业务关系的来访人员,由门卫通知对口接待部门或个人接待,进入生产区须办理“进入生产区许可证”手续,并有专人陪同;进入涉密区域,须征得部门保密员或负责人同意;无业务关系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厂区,接待人员在传达室会客;第三十条物资运出公司,实行物资出门证制度;凡运出物资,门卫需严格检查,任何物资出厂均需出具有权人员批准的出门证;第九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第三十一条各部门没有及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或相关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尚未造成失密后果的,给予以下处罚:秘密级:责任人罚款元;机密级:责任人罚款元,保密员罚款元;绝密级:责任人罚款元,保密员罚款元,部门负责人罚款元;第三十二条责任人无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处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责任人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或根据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四条责任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五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检查本规定的实施;第三十六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负责该规定实施情况的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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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

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总经办职责:1、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监督;2、年度保密计划、总结的撰写与执行;3、保密检查;4、认定或审核涉密人员与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与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5、泄密事件查处,提出奖惩建议;6、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措施及决定;2、向总经办提出商业秘密管理建议;3、申请认定、解除涉密事项与人员。

第九条各部门从事商业秘密管理的人员固定为二人,分别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商业秘密管理员在本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具体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商业秘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总经理指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项目小组为本项目商业秘密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经理和其指定的商业秘密管理员为本项目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认定与解除第十二条商业秘密根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涉及本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信息;⑵直接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信息。

2、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受到较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重要的产品研发信息;⑵重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协议;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能够影响本单位权益和利益的经营、技术信息。

3、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将会使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受到一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⑴用户及供应商名单;⑵未开标前的标底及投标书;⑶其它不需做为绝密、机密级管理的信息。

第十三条非特殊说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1、绝密级 20 年;2、机密级 10 年;3、秘密级 5 年。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并报总经办审批。

第十四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商业秘密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予以认定,报总经办审批;绝密级商业秘密由总经理直接认定。

总经理认为各部门认定的秘密级或机密级商业秘密应当认定为绝密级的,可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密级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明确商业秘密名称、密级、涉密人员、认定时间等信息,并随涉密载体一并移交本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对须调低密级或已经公开、没有必要继续保密的涉密信息,各部门应填写《变更或解除商业秘密信息审批表》,经部门申请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分别于每年 6 月、12 月对商业秘密进行一次梳理,并将有关调整报总经办备案。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第十八条商业秘密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分级管理;2、限定涉密人员范围;3、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4、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商业秘密保护信息;5、严格参观、访问程序和路线;6、对信息传播进行审核处理;7、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8、对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处理;9、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10、其它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严格限定在已经知悉和因工作需要必然会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不得因工作便利,随意指定涉密人员。

需要新增涉密人员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总经办审批后,方可接触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附载着商业秘密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实行集中管理,即由商业秘密管理员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涉密载体,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接触、使用或持有涉密载体。

认定前已经持有的涉密载体,应当移交商业秘密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制作、输出及复制应执行审批制度,由专人负责。

机级密(含机密级)以上涉密载体应实行编号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退。

第二十二条应在涉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纸质涉密载体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标注方式为:密级+★+保密期限。

若成册的文件内有涉密载体,则应在该册首页标注该载体的密级,涉密文件放置于文件夹的,也应在文件夹封面标注密级。

第二十三条对非纸质且不便于集中管理的涉密载体,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可不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版的涉密技术图纸外,其它电子版涉密资料、文件均应设置密码,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条绝密级商业秘密实行代码管理,即在信息中以代码代替该商业秘密的名称,并不得提及该商业秘密的内容。

代码编制方法为:月份+日期+涉密载体性质,如 1025 决议、0623 技术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应当提醒合作单位承担保密义务,以下合同或事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列明单独的保密条款:1、技术合同;2、股权收购、转让合同;3、咨询服务合同;4、履行期限或合作期限较长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

禁止私自操作他人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电子版涉密载体应采用涉密磁介质输入输出,不得用非密磁介质储存涉密资料。

涉密磁介质由总经办统一管理,管理员在使用前、后应对其进行检查,确保不存有此次使用无关的涉密信息,介质使用后应及时将存有的涉密信息删除。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接触公司涉密信息,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场所,不得在生产场所拍摄。

第三十条员工在参加任何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时,必须注意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以交流的资料应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和总经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总经办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有关涉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涉密资料的借阅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借阅还应经总经理审批,使用后立即归还,不得延期,更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绝密级资料应在商业秘密管理员指定的地点进行使用,不得拿出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商业秘密的传送,必须采取密封形式,接收人验收签字,经办人留档。

采用邮寄的,必须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

第三十四条涉密载体的销毁应统一由总经办进行,各部门或涉密人员无权自行销毁。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包括岗位调整、离职、辞职、退休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将接触到的所有涉密载体等交回公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总经办应对各部门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商业秘密管理员的配备情况;2、商业秘密的认定、分级情况;3、涉密载体的标识、使用、存档、销毁情况;4、保密协议等文书的签订情况;5、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6、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总经办对各部门商业秘密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抽查。

第三十八条总经办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被检部门商业秘密管理的评价与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泄密处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泄密事件,是指有关部门或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未经允许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条涉密载体原件或复制件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二日内、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五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在发现涉密载体下落不明后,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主管副总和总经办。

第四十二条总经办接到报告后,应对泄密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七章奖惩第四十三条总经办可对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本年度调薪资格、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四十四条员工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视损害情况进行处罚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须追究领导责任,可依据事件的情节轻重酌情给予部门负责人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等处分。

由领导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在商业秘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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