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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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自考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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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回答: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PL), also known as conflict of laws, is a body of rules that governs the choice of law in cases involving a foreign element. It is a complex and rapidly developing field of law, as the world becomes increasingly interconnected and globalized.

IPL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mity, which requires states to recognize and enforce the laws of other states. However, there are also a number of exceptions to this principle, such as whe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would violate the public policy of the forum state.

The choice of law in IPL cases is typically determined by a set of rules known as the "conflict of laws rules." These rules vary from country to country, but they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最全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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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

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

【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

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

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

【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

【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

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1、国际私法的定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性质

4、国际私法的范围

5、国际私法的体系

6、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7、国际私法的渊源

8、国际私法理论

9、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

10、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1、外国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普遍优惠待遇

(4)不歧视待遇

12、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

13、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1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5、住所的概念

16、自然人住所的冲突的种类

17、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9、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准据

2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1、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22、法人的概念

23、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张

24、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主张

25、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

26、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

27、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28、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29、冲突规范的定义

30、冲突规范的特点

31、冲突规范的类型

32、冲突规范的结构

33、系属公式的概念

34、识别的概念

(1)识别冲突概念

(2)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

35、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

36、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

37、我国对“三致”的态度:不采用,我国不采用“三致”

38、公共秩序保留

39、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40、法律规避

41、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

42、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43、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

4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

45、适用外国法的错误的情形及处理

46、涉外物权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

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

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

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国际私法自考总结复习大纲(自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

以下为笔者复习中自行总结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转载发表等!

1.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落脚点在于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能在和平、稳定的秩序下,在平等、自由、互利的基础上进行。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4.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5.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a、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b、所涉各国立法不同;c、司法权独立;d、国家为了发展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极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包括: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又叫准国际私法;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7.冲突规范解决历史:本国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

8.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称“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称“冲突法”;立法上直接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9.国际私法的范围(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0.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国):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自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况:①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②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③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 法律的时际冲突:是指有关民事关系涉及内国或外国新旧、前后民法规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产生的情况有: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发生了改变;②冲突规则虽未变化,但连接点发生了改变;③冲突规则和连接点都未有变化,但是以该连接点指引作为准据法的某个国家的法律发生了改变。

3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以及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是指其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或者作为民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那些民事关系。

5 法律冲突:是对于同一民事商事关系因所涉及的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国际私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

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自考国际私法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私法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私法核心考点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

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

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

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4)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自考《国际私法》讲义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应包括的几种规范、它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它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考生应注意把握。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如:【08、4单选】、【07、7简答】【04、4单选】、【03、4单选】。

串讲内容:

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重点)

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

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因所涉各国的立法不同,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发生法律冲突,从而需要作出适用法律的选择。

国际私法是广义的、含有涉外的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一般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义务;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1.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事关系,因他们的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和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2.产生的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第四章

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a)反致: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

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因使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许多国家只接受“一级反致”。

i.案例,中国国籍的人死在日本,其亲属在日本的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在中国的动产。根据日本冲突规范,因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

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按照中国冲突法的指引,又适用回了自己的继承法,这就是反致。

ii.相关,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b)转致:专制是反致的另一种形态,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乙国法因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

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判决,这称为转致。

i.案例,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因适用死

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照德国的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

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最终适用中国继承法判案,就构成了转致。也成为二级转致。

c)间接反致:反致的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

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

06版自考“国际私法”笔记(10)

06版自考“国际私法”笔记(10)

第⼗章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法律适⽤:1、专利授予国法说。这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2、

⾏为地法说。3、综合适⽤法律说。P.157

商标权的法律适⽤:1、适⽤商标注册地法律。这是⼤多数国家尤其是对商标实⾏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原则。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3、⾏为地法说。P.157~P.158

著作权的法律适⽤:1、适⽤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不少国家的⽴法以及《保护⽂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或倾向采⽤这⼀原则。2、适⽤作品⾸次发表地国法。3、综合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P.158~P.159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各种⼯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最⼴泛的⼀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中国1984年11⽉14⽇决定加⼊《巴黎公约》,公约⾃1985年3⽉19⽇起对中国⽣效,适⽤1967年斯德哥尔摩⽂本。P.160

△《保护⼯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1)⼯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不正当竞争。(2)国民待遇原则。表明在保护⼯业产权⽅⾯,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次向任⼀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起,可以在⼀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新型为12个⽉,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以同⼀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以第⼀次申请⽇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期。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的。(4)强制许可原则。只能在专利权⼈⾃提出申请⽇起满4年或⾃批准专利⽇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仍⽆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5)专利、商标独⽴原则。不同成员国对同⼀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互不影响的。(6)临时性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多)P.161~P.162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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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

现在理论上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

(2 )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在中国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或称直接适用的法”。

比尔主持编纂的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把国际私法定义为每一个国家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

时,决定是否应该承认某一外国法律的效力的一个法律部门”。英国的戴西和戚希尔等都说国际私法是处

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个定义一是强调了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二是突出了的本质属性;三是反映了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四是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任务,还应包括的其他三类规范。

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内立法和判例这两个主要渊源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此外,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包括(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

国际民事程序规范。

国际条约: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1 )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

(4 )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

(5 )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

(6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7)关于海事的公约。

(8 )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包含有国际私法内容的许多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如:

(1)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有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

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及1966年《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2)在冲突法方面,中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

(3)在统一实体法方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条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

则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55年《关于修改统

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9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有关

知识产权的所有国际公约。

(4)在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方面,有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970年《公约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此外,截至20RR年5月27日中国已同32个国家

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构成国际惯例的两部分: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并经接受为法

律”的那些国际习惯,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这类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长期普遍的实践而形成的通则

(即物质因素);二是必须经国家或当事人接受为法律(即心理因素)。另一部分是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属于国际强行法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包括如对未放弃其豁免权的国家和国家财产,不得行使诉讼或执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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