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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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望政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望政办发〔2017〕7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科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4号)及《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的通知》(长工信发〔2013〕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布局规划根据《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的通知》(长工信发[2013]183号),结合实际情况,二、推广应用(一)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天然砂的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三、禁现时序(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黄桥大道和湘江西岸的合围区域所有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已开工项目必须在2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园及乌山创业富民园所有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长建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建发[2010]16号)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一月八日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五)企业的验资证明;(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邵阳市建工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科学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有力监管,导致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现象突出,部分地方出现无资质分站、“黑站”;部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专项试验室内控能力差,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市场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需要,遵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范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规划期内各市城区混凝土、砂浆站点布局规划及产能控制目标,站点布局规划应与原材料来源、市场需求、运距相匹配,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防范大型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行业垄断。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自拌自用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城市发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科学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规划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不得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

建设单位采购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进场以前查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严禁无相应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某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江政发〔2009〕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管理,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和料等成份,经工厂集中化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市建设、财政、质监、环保、交通、建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鼓励镇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实际需求,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合理布点,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施工现场等。

三、安全责任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预拌砂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员工安全责任: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2. 设备管理(1)确保生产设备、运输车辆、储存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生产过程管理(1)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生产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严禁酒后上岗。

4. 运输管理(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

(2)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5. 储存管理(1)仓库应通风、干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2)储存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6.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整改责任制,确保整改到位。

2.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发生后,迅速查明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砂石市场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砂石市场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砂石市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长政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砂石市场的通告(长政发〔2006〕46号)为加强我市砂石市场管理,规范砂场运营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及通航安全,确保国有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砂石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人民政府成立砂石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电话:448501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砂场,凡非法经营的砂场,必须自行停止经营活动。

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市进行大规模清理,对非法砂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肃整治手续不完善的砂场,凡手续不完善的砂场,必须在2007年1月30日前到市砂石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四、凡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的砂场经营户,必须于2007年3月20日前到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务窗口清缴税费。

逾期未清缴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五、各砂场经营户必须服从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检查,合法经营,对妨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运船只。

所有手续不齐备的采、运船应于2007年1月25日前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足额缴纳规费。

七、各运砂船只严禁向非法砂场供应砂石,违者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国家公务员经营砂场或参与经营砂场。

2007年2月10日前公务员必须主动退出砂场经营或退出参占股份,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合法砂场但排水及净化处理措施不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改。

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产品质量,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预拌砂浆安全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预拌砂浆安全管理工作。

3. 各岗位人员应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机械设备管理(1)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

3. 人员操作管理(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

(2)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4. 生产环境管理(1)保持生产环境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通风、防尘、防毒等措施,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5. 物料管理(1)严格按照物料管理制度,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产品质量。

(2)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或质量不合格的物料。

6.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等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长建发[2007]304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7]304号)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一)落实监管责任市质监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开展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进入市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检测及生产配合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上传数据适时监控。

市安监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本辖区区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和各县(市)、区建设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完善监督制度及措施市质监站应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的重点是: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行为、质量保证措施、原材料检验、产品质量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同时采取每季度监督检查和每月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方式,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全面提升。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我委决定对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要求:(一)所有已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分站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市建委进行备案;(二)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符合本市国土、规划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生产供应设备和技术人员;总站具备对分站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管理的控制能力。

长沙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控指南

长沙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控指南

长沙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控指南如下: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
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

2.推行“早龄期法”举措,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疗,要求各区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一站一证”制度,禁止预拌混凝土企业外租生产线,禁止“湿拌砂浆”生产线违规生产预拌混凝土。

3.在企业生产环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对砂石原材料实行溯源
管理,形成考查记录与供应商名册,骨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禁止使用规范规定范围外的其他骨料和再生骨料;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检测,应按不少于30%检验批量的频次进行第三方检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的通告-长政发[2012]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的通告-长政发[2012]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的通告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的通告(长政发〔2012〕22号)为加强我市河道和砂石经营的管理,促进砂石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和浏阳河、捞刀河下游建设规范化砂场6个。

现将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基本原则在依法依规拆除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水域现有砂场的情况下,新建砂场和准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分区建设;统一安置,择场竞价;统一准入条件,分场实施竞价;统一运营模式,实行自主经营。

二、砂场布局按照砂石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和砂场工厂化、生态化的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和运输条件,经科学选址论证,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水域内新建以下6个砂场:铜官镇花果垸(面积260亩,生产线10条),乔口镇东湖村(面积130亩,生产线6条),安沙镇水圹垸(面积120亩,生产线4条),黄兴镇荣河村(面积90亩,生产线4条),暮云镇南托垸(面积120亩,生产线4条),坪塘镇观音港(面积120亩,生产线4条)。

三、准入条件新建砂场业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行动中依法拆除的134家砂场之一;(二)在整治拆除前原砂场持有一个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件(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岸线使用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三)在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且达到砂石清运要求;(四)按规定组合后产能确保达到70%以上(以每条生产线年产能120-150万吨计算);(五)在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通告实行禁采、禁运、禁卸期间,没有违禁行为;(六)在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行动中,经区县砂场整治指挥部审查合格且经市砂场整治指挥部复核认可。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5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5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年2月3日长沙县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工作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按照科学规划、提前布局、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禁建区内撤出搬迁新建和禁建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

本《办法》所称禁建区是指长沙市三环线(绕城高速公路和京港澳高速公路)区域内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禁建区(安沙砂场周边规划场站除外)。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进入条件第三条新建(含禁建区内撤出搬迁新建和禁建区外原址改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必须符合《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规定》。

第四条新建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选址必须符合《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3-2020)》。

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除外;依法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三环线外和安沙砂场周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应当按照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环保升级改造;新建(含禁建区内撤出搬迁新建和禁建区外原址改扩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场站,应当按照《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规定》执行。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湘建建〔2008〕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等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从采购、生产、运输(送)到现场施工等环节.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三条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之前,应查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书.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预拌混凝土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1、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2、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掺量和掺入方式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供应方式,交接地点、日期、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第三章生产质量管理第五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单位必须取得有权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停业整顿期间及整改限期内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和运(输)送预拌混凝土.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

其中不少于30%的试件、试样、试块应送有见证取样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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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新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长沙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
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

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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