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议题与我国新_专利法_的相关修改_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经济政策工具,旨在解决因药品专利权的滥用而导致的高昂药价和药品供应不足问题。
在我国的应用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药品市场的现状、药品专利制度的问题以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优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药品市场的现状是,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中药品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药品价格过高、医保支付能力不足、药品供应不足等。
其中,药品价格过高是导致药品供应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主要是由于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较长,限制了其他制药公司生产相同药品,导致市场上只有少数公司可以提供该药品,进而形成垄断地位,从而提高了药品的价格。
在药品专利制度方面,我国的专利保护期相对较长,一般为20年。
专利保护期内,其他公司不得在未获得专利权利人的许可下生产该药品。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公司生产同样的药品,导致市场上同一种药品只有少数供应商。
这种垄断地位使得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用药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应用成为了调控药品价格和提高药品供应的一种有效手段。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在专利权利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将专利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生产相关药品。
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药品供应短缺等紧急情况。
通过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增加药品的供应,降低药品的价格,提高患者的用药权益,有效解决市场上药品短缺和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有几个优势。
首先,它可以增加药品的供应。
通过强制许可,允许其他企业生产药品,增加了竞争,促进了市场的供应。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
其次,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降低药品的价格。
通过增加竞争,原来的垄断地位会被削弱,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会导致药品价格下降。
从而降低了患者的负担,提高了用药的可及性。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新专利法论文:浅析新专利法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近年来,全球由于公共健康引发危机的现象频频发生。
药品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逐渐被各国所重视和加以利用。
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专利法》以及于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亦都对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有效、合理的规定来维护我国利益,保护我国民众的卫生健康。
关键词新专利法专利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制度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重要性药品是一种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
它本身亦是直接作用于人类健康、甚至生命。
对药品专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十分有必要的。
原因如下:(一)新药物的创新、研发是十分艰难的整个过程投入大,所需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一种新型药物的研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研发费用约能高达5-10亿美元不等。
而大量的投入并不意味着能够带来高额产出。
据剑桥药物研究所统计,在一种新药物的研发费用中,有将近70%的费用最后都没能发挥实际作用。
目前国际上每平均5-10个进入临床评估的药物中也许能有一个最终能够进入市场。
在医药界,药品研发的一条颠扑不破的定律是,在一种经过筛选的分子反应式中,最终只有一种将被转化为盈利。
但是,在药品研发成功之后,药品的生物分子结构就会被公开。
这样对该药物进行仿冒便比研发容易得多。
长此以往,为人做嫁衣便成为了制药商研发新品最大的阻力。
(二)现有药品的专利保护可能会提高药品的价格、限制药品的供给数量一方面,高昂的价格超出了许多人的承受能力。
当已经有适当的治疗方法时,疾病能否得到医治,主要看经济上是否有承受能力以及医疗机制能否提供有效的服务。
另外,专利权的享有使得专利权人从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控制药品供给数量的权利。
以2005年扩散全球的禽流感为例,当各国得知瑞士罗氏集团生产的“达菲”能够对禽流感病毒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时。
纷纷希望购进、贮备该种药物。
罗氏集团在此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需,加之产能限制,便无法满足全球对达菲所需。
公共健康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中的利益平衡
一
、Leabharlann 药 品专利 强制 许可 中利 益平衡 的理 论基 础
( ) 一 专利 药品生产 的 “ 多功 能性”
新 制度经 济 学 中的 “ 部性 ” e ma t) 论表 明任 何产 品 外 (t ly 理 e i
的生产都 会不 同程度 上对社 会产 生“ 出效应” 也就是 存在这 方 的药 品, 溢 , 而这 些 昂贵的药 品很大程 度上 是更 高水平 的专利 保护 的
药品 的生产 给专 利权人 带来 丰厚 的利 润 , 即具有 一般 的 商品 生产 功能 ; 一方 面专 利药品 的生 产还 具有 维护社 会公 共健 康 另 的功能, 即一种非商品生产功能。正是由于专利药品生产的多功能性, 各个国家在有关的专利政策上就必须实现保护专利
权 人利 益与 维护社 会公 共健 康之 间的 平衡 。 关键 词 药品专 利 多功 能性 利益 平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091— 50 10 -522 0)01 -2 0 疾病 , 中 9%以上发 生在非 洲 , 洲和南 美 洲 。主 要 的致死 性 其 0 亚 传染疾 病 是艾滋 病 、 呼吸传 染 、 疾和 结核 病 。造成 这种 状况 的 疟 原因 很大 程度 上 在于这 些 国家 的很 多居 民根 本就 支 付不起 昂贵 中图 分类号 : 93 D 2. 4
ie 上 的社会领 域 的非商 品生 产功 能 , 即具有 一定程 度上 的 “ 功 能 rc )。 多
性” 。
一
在 T IS 议之 前 ,没有 国 际条约 对药 品及其 制 作方法 授 RP 协 般而 言 , 多产业 的生 产都 具有这 样 的“ 众 多功 能性 ”但 这 予专 利 。在这 样 的情况 之下 , 个 国家不 承担 相应 的保 护义 务 , , 各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什么情况下能强制许可1、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后果有哪些(一)产生的后果: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政府征用许可的结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规定办理。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探析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探析一、本文概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运用和管理方式,对于保障公共健康、防止专利滥用以及推动技术创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专利法体系的一部分,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独占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
本文旨在全面探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概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阐述其在专利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通过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历程和实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当前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立法不完善、实施难度大、监管不到位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如完善立法体系、优化实施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实践案例,分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与影响,展望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通过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深入探析,本文旨在为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保障公共健康、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二、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但其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医药技术创新和推动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完善和规范。
目前,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内容,为实施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审批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由于药品专利的特殊性,强制许可可能会引发专利持有人的抵触和抗议,导致实施难度增加。
论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的TRIPS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灾 区 。此外 , 在过 去 的 4年里 , 种 传染 病 发病 率仍 多
[ 日期] 0— 5 2 【 回 1 20— 8 3 收稿 2 8 0— 8 修 5 08 0— 0 0 t 期]
[ 作者简 介】 张蹇 ( 92 ) 男 , 17 一 , 江西省 南昌 市人 , 苏州大 学博士研 究 生 , 浙江 财经 学院讲 师 , 主要研 究方向 : 国际法 、 国
际经 济法 。
居 高不 下 , 至有 上 升 趋势 。传 染 性 疾病 已 经 引 发 甚 了全 球 性 的公 共 健 康 危 机 , “ 球 村 ” 活 , 有 在 地 生 没
第 9卷 第 5 期
20 年 1 08 0月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N L F H N Z O NV RI F IH D SR S i i c) O R A E GH UU IE S YO G TN UTY( clcne OZ T L I oaSe
处作 孽 , 害人 类 健康 甚 至生 命 安全进 入我 们 的 视野 , 也
随着 经 济全 球化 的深入 发 展 , 国际性 交 往 日益 频 繁 , 染 性疾 病 也呈 现 出全 球 化 的态 势 。公 共健 传
再 次 引起 了学 术 界 对 公 共 健 康 与 药 品专 利 强 制 许
研制 , 从而更 好 地保 障人 类 的生命 健 康 安全 。但 不
容否 认 的是 , 品专 利 也 容 易 引起 药 品 垄 断 , 而 药 从 导致 药价 高 昂等 问题 , 得它 在 一定 程度 上 成 了提 使 高药 品可 及性 的障碍 , 维护 人类 健 康权 的人 权诉 与
公共健康议题与我国新《专利法》的相关修改——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公共健 康议 题 的 由来 一)
T IS协议 第 3 条规 定 了专利权 利 的强制许 可 , RP l 然而与 其 用 的规则 以平衡 专利权 人 的利益 。 五 , 立 了授 予强 制许 可后 第 确
说第 3 条是对 权利 的 限制, l 不如 说 是对权利 的 限制 。 在协议 第 支付 许可使 用 费的方 案。 。
T I S 议不 会也 不应 阻止成 员方采 取保 护公共 健康 的措施 。 康 问题 所 需的 医药领域 中 的任何 专利 产 品或者 依照 专利 方法 直 RP 协 。 包 第二, 宣言中规定了一系列弹性制度包括: 1 要根据 T P 协 接 获得 的产品 , 括取得 专利权 的制造 该产 品所 需 的活性成 分 以 () I R S 议 的 目标和 意图对 其进 行解释 ; 2 各 成员 国可 以 自主决 定批准 及 使用该 产品所 需的诊 断用 品。这 一定 义与 《 行多哈 宣言第 六 () ” 执
哈宣 言》 为解 决上 述 问题提 供 了行动纲 领 。 ) 第一 , 言承 认 了发 2 1 1 9日颁 布的 《 宣 00年 月 专利法 实施细 则》 7 第 3条第 2款的 规 展 中 国家及 最不 发达 国家面 临 “ 共健康 ” 公 困难 的严重 性, 明 声
定 :专利 法第五 十条所称 ‘ “ 取得专 利权 的药 品’是指解 决公共 健 ,
球 蔓延 , 这种 高标 准保护 与健康 权 、 权 等基本人 权产 生 了冲 突 , 解这 一 矛盾 WT 生命 为缓 O通过 了一 系列相 关文件 对 T IS RP 协议第 3 条作 了修改。我 国新《 1 专利法》 也对此作 了相应调整, 体现了对上述文件的遵守与尊重。
关键 词 公 共健 康议 题 T IS协议修 改 RP 出 口强 制许 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00 -5-2 10—5 22 1)2000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4
谈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以公共健康为视角
的争议, 公共健康危机开始被提上 日 , 程 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利和公共
权利的激烈碰撞 ,在 T P 协定履行中保护公共健康问题越来越受 RIs 到国际社会 的关注 。 了解决这一问题 , 为 发展 中国家及不发达 国家进 行了艰苦 的谈判 , 最终于 20 年 1 月 WT 01 1 O第 四届部长会议通过了 ‘R s 1 协定与公共健康 多哈宣言》 简称‘ , 多哈宣言》 ‘ 。 多哈宣言》 虽 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T P 和公共健康之 间的根本冲突, RIs 但是《 多哈 宣言》 具有重要 的意义 , 它是人类为了解 决公共健康问题而赋予国家 强制许可 的权利 的开端 。
( ) 三 药品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 出现
力 图从公 共健康 的 角度 论述 专利制度 中是 药品 的强制许 可 的合 理性 、 性 , 结合我 国的 国情 , 述 了药品强制许 可制度 必要 并 论
在 我 国的现状 以及 如何 改善 的 问题 。 关键词 专利 强制许 可 药品 公 共健 康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O9 ( o)70 1 2 10 一522 90-4 - 0 0
偿金等作了规 定。 一, 第 关于强制许可的使用权 问题 : 3 第 l条允许成 经济又利 民利国的途径, 而强制许可符合某些情况下 的需求。 通过强 员方行使强制许可 ,但对于半导体技术只能在公共的非商业性的 目 制许可, 高昂的医疗费用问题可 以得到解决, 疾病的蔓延势头也可以
的 , 用 于 抵 消 在司 法 领域 或 行 政 程序 后 被 确 定的 反 竞 争 的做 法 时才 得到遏制, 或 虽然强制许 可制度在 T Is当中有所规定, 由于其规定 RP 但
l8 年 3月6日在巴黎召开的缔结《 83 巴黎公约》 正式外交会议上,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文件汇编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文件汇编目录一、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二、中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比较研究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现实需要、伦理因应与法律安排四、印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及对中国的启迪五、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从《我不是药神》电影谈起六、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研究——以瑞德西韦为例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医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再次引起了广泛。
特别是在新专利法下,这一制度的作用和影响更是备受瞩目。
新专利法是中国专利法的重要修订,其对于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专利法规定,在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关的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研发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共卫生危机、重大疫情等,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到价格合理的药品。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公众的健康保障水平。
通过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推动更多的药企参与到药品研发中来。
这不仅可以加速新药的上市速度,还能增加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使更多患者受益。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推动我国药品产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在制度的引导下,药企将更加注重科研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实现产业升级。
为确保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这包括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机制等,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
在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同时,也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只有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才能真正激发药企的研发热情和创新能力,推动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国内法律的支持,还需要国际合作。
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药品的全球共享和公平分配。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作为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产品,对于预防和控制公共健康危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频发,各国人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相关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国际法中最早确立强制许可概念是在1873年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这里的强制许可是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和利用、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措施。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专利强制许可,许可的理由也从专利权的“不实施”扩展到如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等。
所谓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制度,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方法,同时由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自愿性,即由国家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反垄断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权人的某些权利强制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是与自愿许可相对的。
第二,专利强制许可具有条件性,即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许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
第三,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即尽管专利权被强制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仍然有权使用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许可协议。
第四,专利强制许可具有临时性质,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和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决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应立即取消强制许可,因此,强制许可并不否定专利权,而只是对专利权保护的暂时中止。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公共健康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中)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公共健康肖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近年来,艾滋病、疟疾、结核病、SARS、甲型H1N1流感等全球公共健康危机频频爆发,公共健康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了解决危机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公共健康;立法现状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21-01作者简介:肖枫(1994-),女,汉族,四川隆昌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因各种各样的公共健康问题陷入了困境。
每年有上千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发布的《World Health Statistics2018》报告表明,疟疾、结核病、艾滋病和被忽视热带疾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仍非常严峻。
我国也曾爆发过大规模的公共健康危机,如2005年的禽流感、2009年爆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等。
重大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严重危害我国的公共健康安全。
高昂的专利药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付水平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
一、公共健康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公共健康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健康,公共健康涵盖的内容方方面面,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文化、卫生等,并且公共健康是全人类的健康。
公共健康不仅是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还包括:医疗卫生水平、医疗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全球医药科研水平不均、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国面对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饱受传染性疾病和高昂的治疗药物等问题,这些都是发达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曾饱受折磨的问题,目前这些疾病在发达国家得到了控制。
公共健康问题虽然是全球都在关注的问题,但公共健康涵盖内容和领域都十分广泛,所以对公共健康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仍没有统一的定义。
公共健康危机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探讨
公共健康危机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探讨摘要面对日益凸显的公共健康危机,在有效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个人利益与公众健康利益的基础上,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义重大。
本文对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进行分析,阐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情况,对我国灵活运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健康TRIPS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近年来,流行性疾病引发的全球性公共健康危机频发,从艾滋病到SARS,从禽流感到甲型H1N1流感,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给人类健康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
如何应对这些突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已成为世界各国必须携手解决的问题。
通过国际协助来取得应对危机的有效药品技术,对于各国尤其是医药技术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些危机中,人们不得不为药品的可及性而担忧,其中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专利保护造成的高药价,使患者无法获得有效而廉价的治疗药品。
因此,如何平衡药品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众的健康利益就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
但是,强制许可不是知识产权制度适用的常态,在具体的适用中也衍生出了很多的问题。
1 药品专利权与公众健康权专利权是一种私权,是国家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最早将药品及其生产过程纳入了专利保护体系。
药品专利权人可通过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创造,使公众能获得更先进的科技产品和服务;相应地,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此来收回其成本投入,并获得相当的经济回报。
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从人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和联合国的实践来看,获得药品在性质上是健康权的一部分,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1]。
略论公共健康权优先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
略论公共健康权优先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作者:苟思旭来源:《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01期摘要: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疫情严峻形势下解决药品可及性的重要制度。
在传染性极强的突发疫情下,强制许可制度在管控性、可行性、操作性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我国虽已建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一直处于“零实施”的状态,其原因不仅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还有外部实施环境的缺乏。
本文从分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缺陷入手,并讨论其他国家相关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构建更科学且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与良性的外部实施环境,以此切实提高药品的可及性,更好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公共健康权。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众所周知,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维护公共健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与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权之间有着根源性冲突,药品专利保护会使部分公众因为无力支付垄断价格而不能及时获得药物治疗。
此冲突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尤为明显。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对世界公共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仍有许多COVID-19患者因为药品费用过高而难以获得有效的治疗,药品专利权俨然成为人类生命健康乃至公共健康的“阻碍”,如何平衡二者冲突成为一大难题。
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决定适用极具强制力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疫情下的药品可及性问题[1]。
药品强制许可作为国家利用其强制力限制专利权,以解决专利保护所带来的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二者冲突。
国际上,利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共识,许多国家已经使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高药品可及性并卓有成效。
国外研究指出,可以成为通过制造和出口专利药品在卫生系统中获得药品的潜在替代或补充[2],“柳叶刀”基本药物政策委员会也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的有效许可专利立法允许在缺乏自愿许可下进行[3]。
论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者:王彩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摘要颇受争议的陆勇案虽已告一段落,但案件背后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即专利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权益冲突没有权衡好,尤其是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存在困境。
因此,本文通过介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国内外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从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 TRIPS协定(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强制许可基于不同的目的分为为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以及为防止限制竞争的强制许可。
本文所研究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专利管理机关根据某些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向第三方颁布许可证书,由被许可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药品专利,同时由其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制度。
任何一项权利的设定或授予都同时伴随着一种限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专利具有排他性,专利权人可以控制他人实施从而获取相关利益。
而药品相比于其他专利,不仅仅可以产生商业利润,也关系着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在药品专利保护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许可他人实施这种专利,则会影响到公众对药物的可及性,从而引发公共健康危机。
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福祉和稳定,保障基本人权,各个国家均建立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标准都附加严格限制。
(二)我国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我国专利法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调整的过程。
1992年我国修订《专利法》,首次将药品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同时提出了药品颁发强制许可的事由。
2003年我国遭遇了“非典”,使得国内立法者开始关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中的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2003年我国发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对于药品专利授权强制许可的一般性操作做出了规定。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论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内容概述新冠疫情自2019年底爆发以来,对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场严重的卫生危机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政策工具,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旨在探讨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分析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我国在应对类似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首先本文将回顾新冠疫情背景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
其次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律依据、政策效果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分析新冠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重点关注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本文将对未来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新冠病毒(COVID疫情的全球蔓延,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危机。
在疫苗研发和药物研发方面,各国政府和科研机构都在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然而由于新冠病毒的高变异性和传播速度,疫苗和药物的研发进程受到了很大影响。
在这个关键时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紧急授权手段,为抗击疫情提供了重要支持。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有重要公共利益的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这种制度的实施,旨在加速疫苗和药物的研发进程,降低研发成本,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新冠疫情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完善我国药品专利管理制度,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公共卫生危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通过研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新冠疫情下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从公共健康的角度看药品专利审查
从公共健康的角度看药品专利审查药品专利审查是指专利局对药品相关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和授权的过程。
从公共健康的角度来看,药品专利审查是非常重要的,毕竟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分析药品专利审查的重要性。
一、保护公众健康药品专利审查可以保障公众健康。
药品专利授权到期后,其他公司可以生产和销售相同的药品名称的药品(互换性药品)。
互换性药品应该与原药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安全和功效。
因此,药品专利审查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如果药品专利被授权,但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得到审查和控制,就会导致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出现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公众的健康。
例如,如果未经批准的药品进入市场,它们可能会在制造时受到不良条件的影响,或者可能不包含所声明的有效成分,也可能超过药品中允许的最大不良反应限制。
所有这些风险将产生严重影响,包括对公共卫生的困境和卫生服务的悲惨后果。
二、刺激药品创新药品专利审查可以刺激创新,再次迎接公众健康。
药品专利可以激励药品公司开发新的药品,主要是由于专利制度使药品公司能够在授予专利之前有机会回收开发成本。
药品专利的授权会使开发新药物的成本得到补偿,从而使得药品公司增加新药的研发,推动药品领域的创新。
正因为药品专利的授权,药品公司将努力开发新的药品,以满足公众对更好的药品的需求。
药品创新通常会带来更有效、更便宜和更安全的药品,这对公众的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促进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药品专利审查可以促进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这是因为药品专利授权可以增加合法的互换性药品(例如,通常称为“孪生药品”或“生物类似物”)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在合理可及的成本内购买医疗服务所需的药品。
如果药品专利没有得到审查,那么制造未知药品的非正规公司将会出现,这些非正规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不受控制的不合格药品,其质量和安全存在重大问题,从而使得之前提到的医疗服务问题更加的严重。
四、对药品开放政策的影响药品专利审查对药品开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中对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关于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的内容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内容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浅论我国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
浅论我国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摘要】近年来,公共健康的防治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专利强制许可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办法》实施以来虽然给予公共健康一些关注,但还存在着诸如管理水平低、相关配套政策缺乏等问题,在以后的修订中,我们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强制许可的可操作性,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等,以期能够解决现有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健康;专利强制许可;trips协议一、我国公共健康下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状况我国从2003年SARS疾病之后,就一直关注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
2003年颁布了《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该办法从对专利强制许可的授予到其裁决的费用以及强制许可的终止程序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2005年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8年我国修订了《专利法》,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在《专利法》修订中,我国参照了《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世界上对公共健康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重新制定了一些列新的法律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我国对公共健康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明确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制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完善制度,并作了例外规定。
2010年我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下,开启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完善细则。
二、我国公共健康下专利强制许可存在的问题我国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专利强制许可立法规定,但仍有威胁公共健康的因素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低专利强制许可的管理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更需要一定行政管理经验;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我国的司法水平,专利中介机构和医药企业对专利的管理能力等。
一国司法机关人员的水平决定着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应用水平,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能力,强制许可的司法审查大多都依赖于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而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未达到较高的标准。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浅谈公共健康领域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摘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重要的专利保护利益平衡机制,是促进专利技术转移和传播的重要手段,以及实现与专利技术有关的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2007年10月28日,我国批准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正案议定书》(《议定书))),《议定书》是2001年n 月启动的场叮O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取得的唯一一项具体成果。
《议定书》主要修订了TRIPS 协定第31条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则,为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解决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提供了法律便利,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则的重大突破.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公共健康TRIPS 协议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一)、含义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国政府允许第三方生产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的过程。
1883年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6(简称/巴黎公约0)最早对强制许可作出了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1。
这一条说明了强制许可的立法本意: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平衡,保证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之后,世界贸易组织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六(简称/TRIPS0)又就强制许可的类型、请求强制许可的条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批准强制许可的后果等进行了阐述2。
规定可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五种:专利权人拒绝自愿授予;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危机的状态;专利权人滥用私权构成不合理的垄断;公共非商业性使用;从属专利。
但TRIPS 又规定,强制许可的引用不以上述五种情况为限,成员国还可自由判断哪些情况构成强制许可的理由,这就给各国国内立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二、公共健康领域的专利强制实施许可(一)、概述公共健康就是指公众的健康。
这里面包括丰富的内涵,凡是与公众健康相关的问题都可以理解为公共健康问题,如社会医疗体系与制度、社会卫生体制与应急系统、医院与医生、卫生医疗和保健资源的分配、劳动保护、卫生状况、环境保护、流行病、健康教育、交通以及一些个人行为,如性行为和吸烟等。
公共健康危机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对我国《专利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公共健康危机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对我国《专利法》第49
条的修改建议
张韬略;张伟君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公共健康危机下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一个重大的问题.但这次专利法修改建议稿在强制许可的提起主体、颁发理由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通过比较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和国内立法,分析了问题所在并提出了修改方案.
【总页数】6页(P15-20)
【作者】张韬略;张伟君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同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美国专利永久禁令适用之例外对我国强制许可的启示——兼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
2.公共健康危机视野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探讨
3.浅析公共健康危机视域下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4.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困境与对策
5.论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的TRIPS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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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
(中)
公共健康议题与我国新《专利法》的相关修改
——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朱
蒙
摘
要
TRIPS 协议第31条规定了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列举了12项强制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然而随着公共健康危机在全
球蔓延,这种高标准保护与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产生了冲突,为缓解这一矛盾WTO 通过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对TRIPS 协议第31条作了修改。
我国新《专利法》也对此作了相应调整,体现了对上述文件的遵守与尊重。
关键词
公共健康议题
TRIPS 协议修改
出口强制许可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0-02
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本次新《专利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该法针对WTO 关于公共健康议题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新增了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将国内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出口至国外的规定,这是我国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首先论述关于公共健康议题的由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成果,再分析新《专利法》强制许可制度中与之衔接部分及仍需进一步澄清之处。
一、WTO 公共健康议题的由来及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一)公共健康议题的由来
TRIPS 协议第31条规定了专利权利的强制许可,然而与其说第31条是对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权利的限制。
第二,宣言中规定了一系列弹性制度包括:(1)要根据TRIPS 协议的目标和意图对其进行解释;(2)各成员国可以自主决定批准强制许可的理由;(3)各成员方有权决定构成国家紧急状况或其他急迫情况的条件;(4)各成员方可以“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建立
起权利用尽制度;第三,宣言责成TRIPS 理事会在2002年提交一套制药能力欠缺国家有效利用强制许可的方案。
其次,《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依据《多哈宣言》第六段的要求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方案。
第一,凡是生产符合该决议及《多哈宣言》规定的药品,可以豁免TRIPS 协定下生产强制许可的药品必须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要求即允许出口,这是该决议的核心。
第二,该决议对“医药产品”、“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方”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三,规定了申请出口强制许可药品的程序性要求。
第四,规定了一系列防止药品出口强制许可滥用的规则以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五,确立了授予强制许可后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案。
最后,WTO 通过《修正TRIPS 协定的决定建议》将以上具有政治宣言性质的《多哈宣言》以及临时性安排性质的《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加以确定,赋予其法律上的确定性。
二、新《专利法》中有关我国专利药品出口的强制许可规定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这是针对如上提及相关法律文件所作的修改。
(一)《专利法》第50条强制许可的客体
《专利法》第50条强制许可制度的客体只限于药品,而非其他专利产品。
对于药品的定义新《专利法》中并没有规定,根据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这一定义与《执行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第1条(a )项的定义是相符合的,即除了传统认识上的药品之外,制造药品所必需的活性成分(active ingredients )以及使
作者简介:朱蒙,同济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2010年2月(中)
用该药品所需的诊断用品(diagnostic kits )也包括在出口强制许可的范围内。
(二)《专利法》第50条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
《专利法》第50条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仅限于“公共健康目的”。
而“公共健康目的”的定义会直接影响到授予专利药品的范围,然而,何为“公共健康目的”,现行《专利法》以及新出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没有规定。
根据《多哈宣言》第5段(c )款的规定“各成员方有权决定构成国家紧急状况或其他急迫情况下的条件,可以理解公共健康危机,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疟疾以及其他传染病,构成了上述国家紧急状况或其他急迫情况”这一表述可以看出《多哈宣言》中认为公共健康危机必须与国家陷于“紧急状态”或者“其他急迫情况”联系在一起。
而新《专利法》第50条没有提到这一情况,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新《专利法》第50条下的公共健康危机不一定要求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然而,在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公共健康危机,包括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流行病有关的危机,属于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因此立法者的意图还是要求新《专利法》下的公共健康危机必须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但第50条的文本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对“公共健康目的”的模糊定义很有可能会增加具体操作中的难度。
(三)《专利法》第50条强制许可的内容
《专利法》第50条下的强制许可内容仅限于“出口”,而不在于“制造”,这也是第50条区别与新《专利法》第49条
其次,新《专利法》第57条也给予我
们这样的信号,第57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第57条的用意在于规定“在强制许可进口国外专利药品的情况下,如药品的国外制造商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被许可人(我国进口商)可以不再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
郑成思.WTO 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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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49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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ÕÅΰ¾ý£¬ÕÅèºÂÔ£®T RIPS 协议和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6).23.
参考文献:
[1]张乃根.浅析TRIPS 协定第31条修正案及其重大意义.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