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
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
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
8.法人的成立条件;
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一、平等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 平等”。即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平等的法律人格,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 有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 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 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 地位平等。 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1)宪法;
(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4)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二)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
•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 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高渊与哈尔滨市天龙阁 饭店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 主的餐馆,由饭店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 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 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高 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 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 牌匾一块。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
• 法律行为是其主要的实践工具 • 基本点: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 具体表现:所有权神圣(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
(二)身份平等原则
• 民法的作用对象:从具体的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区分 的人)到抽象的人(权利能力者)
商合一 • 兼采法、德民法典之长 7.荷兰新民法典 • 西方国家最新的民法典 • 体例上有特色,如创造“财产法通则”
二、中国民法简史
非私法传统
1.大清民律草案 一草(1911年) 北洋政府二草(1926年)
2.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0年
3.共和国民法 • 50年代初活跃的立法 • 民法典三次草稿
– 一草:1956年12月;反右,大跃进; – 二草:1964年;文化大革命;政治性 – 三草:1982年;民法、经济法之争
• 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
– 当代的区分标准
• 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确–认公民••法法隶 主是属 体之决说 说私策( (法受隶 公约属属 权束关 力性系主的的与体法意平与,义等私私关主法系体是))决策自由的法—古为力—代 公真私罗法是法马与有自法私些治学法不!家,可将它思法们议律的呀区洞!分察。
问题:司法解释是否构成民法的渊源? • 最高法院大量发布“意见”、“批复”等司法解释 • 《立法法》上没有司法解释的地位 • 超越法律解释功能的“司法解释”——司法造法
民法总论(1)
(三)违反行为类型
1、国家公序
2、家庭公序
3、性道德
4、基本人格权保护 5、经济自由 6、不正当竞争 7、暴利 8、射悻 9、消费者保护
10、劳动者保护
(四)发展 1、政治公序(以保护国家、家庭为目 的而与市场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公序)到 经济公序(调整当事人之契约关系而由国 家对经济自由进行限制的公序) 2、指导公序(统治经济的产物)到保护 (社会弱者,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职能扩 大 )公序 3、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
民法总论
主讲:孙鹏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民法通则第2条 (一)财产关系 1、财产之属性:有用性、稀缺性、 可控性、外在性( 但并非人体任何 时候都不能成为财产)
2、财产关系
以财产为客体(媒介)而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如所有(归属)关系、利用关系、交 易(流转)关系、继承关系、扶养 (抚养、赡养)、财政税收关系等 但民法并不调整所有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1、概念:与人身密切相联而不可分割
的无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存在间接而广泛 的联系 2、类别: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其他 人身关系 但民法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
(三)平等主体:主体平等的时
候,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标志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导论
一、判断正误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正误
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
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
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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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法 学
2021/7/24
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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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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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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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法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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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配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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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 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 部领域。
(二)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
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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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体现 :
1. 民事立法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目标
2. 在合同关系领域体现为等价有偿原则、情势变更 原则、显失公平制度等
民法总论1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性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 (六)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
二、民事义务 (一)含义 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约 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二)分类 1、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2、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概念 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不 利后果 (二)特征 1、是向其他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 2、补偿性 3、归责原则 以过错原则为主 4、可协商性
民法体系展开的线索 案例分析的主要思维方法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
权利、负有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 任的人。 二、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二、习惯、判例与法理
第六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我国法律成 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论
➢ 五、民法与商法
➢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 在于 :
➢ 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 。商事法规不 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 。
➢ 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 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 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 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的东西。
➢ 以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为 认识前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只有 一种类型,即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 一、宪法 ➢ 二、民事法律 ➢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 六、地方性法规 ➢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 时 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 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 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 关系。法 律不得溯及既往。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重点:
1.民法的概念;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课时:7课时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
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
二、民法的含义
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
(四)民法学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1.从私法角度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
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
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总论(一)练习一参考答案
一、判断正误(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标√,错误的则标×,并写出理由): (×)1、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我国的一切领域。
民事普通法,即全国性的民事法一般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方性的特定区域,不能在其他地区适用。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任何事实都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只有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5、财团法人的捐献者,为实现自己的意志,往往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财团法人的捐献者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不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
(√)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7、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人身权,因而不能转让。
法人的名称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以转让。
(×)8、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与财产能力无关。
(√)9、财产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的行为就是租赁法律关系得以继续的默示形式。
(×)10、双方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都是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的划分是以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对价划分的,而单方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须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划分的。如,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法律行为,但却是双方法律行为,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八)国家民事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国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的一个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款明 确了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 的。平等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自主参与 2. 自己责任
三、公平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公平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 在以下3个方面:
1.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 顾各方利益。
2.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应当均衡。 3.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法律 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决。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B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的“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
C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意义
1是立法的需要;
2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
3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以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相结合的方法,作用于在其范围之内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 事前调整,就是民法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对社会生活施加影响的活动,确定和范导属于事前调整的范围。
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
法,其具体形式有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拟制三种。
a 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的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⑴民法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
a 行为模式:①假定-民法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②处理-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应当做什么的具体规定
b 保证手段:①假定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
②法律后果-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选
择的裁决和处理
⑵行为模式分为:①任意性规定-是民法中可以由当事人自
第一章民法总论专题
语义说
• 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要实事求 是,履行义务时要恪守信用,衡 量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时要以诚 实信用为要素。
一般条款说
•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内容难以确定, 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 其精神实质在于当事人在一切民事 活动中事事出以善意、不故意损害 他人、国家或者社会的利益。
立法者意志说
• 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有 责任能力,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财产。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起 ,故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
• 国外有两种模式: (1)概括性的规定,总的规定胎儿以将
为出生为条件,有权利能力,承认人的 生命是有一个过程,从受孕到出生的过 程。 (2)列举式:列举几种情形需要保护。
• (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自然人监护制度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3、监护人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1)法定监护:A、父母;B、祖父母 、外祖父母;C、成年兄、姐;D、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E、父母所 在单位、本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者 民政部门。
•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 特别法
• 4、行政法规或者包含有民事法律规范 的其他立法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 (总论) (物权法) 担保法 (债权法) 合同法 (人格权法) (身份权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
民法总论一
民法的性质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 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 本法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是权利 民法的本位是权利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
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 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宪法规范是否可以做裁判规范? 受教育权案件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 转关 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 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 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 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 2、民法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源自文库法的概念与含义
二、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从日本移植而来, 过去通说认为源于罗马法中的“市 民法”,近年来有不同意见,有观 点认为起源于中世纪后期的市民国 家的市民法。
受教育权第一案
围绕原告的受教育权是否被侵犯, 围绕原告的受教育权是否被侵犯, 山东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请示, 山东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法作出《关于以侵 日最高法作出《 年 月 日最高法作出 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 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批复》 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受教育的 批复》,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受教育的 基本权利,并造成了损害后果, 基本权利,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应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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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语源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民法与民法学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 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 翻译过来的。法国的源于罗马法,常译为 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 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 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 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 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问题。 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关系 3.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1.注重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把握全局:体系高度 3.联系实际:法律源于生活,民法是对普通百姓 生活经验理性的总结 4.关注动态:国内立法司法 5.开拓视野:运用比较法的学术视野 6.现实关注:典型案例 7.正确对待教科书
(一)民法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二)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三)民法与民法学 (四)民法总论的整体框架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3.解释法律、补充民法漏洞的基本依 据
总结:法典立法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发 展成法律适用中填补法律漏洞、创新法律 制度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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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 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 分,发生争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 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 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 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9、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 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通常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 ,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
制定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有争议)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 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有争议)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 律规范:如:上海市的《技术有偿转让管理 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条例》等。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限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四、民法的特征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解释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 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 ,民法多而刑法少。 李静冰:“西方人手里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圣经》, 以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典》,以求 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上帝与民法皆由西而东至 ,上帝在中国尚且如此,民法的命运会好些么?” 《民 法法系的形成与演变》译后记 “上帝在中国,除了一张圣诞卡以外,还值多少呢?又有 几个人能知道点上帝精神呢?”
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 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 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等。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
1.罗马法 2.法国民法典(1804)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 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有 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它将永垂不 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 3.德国民法典(1900)
1840年以前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 1949年以后 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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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的必要 2.解释的种类 3.解释的方法
TOM,英国人,现住中国,于2005年10月6 日将中国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刘某,租赁 合同规定:长期租赁,每月租金800元,一 次交纳3年租金,3年期满租金另议。2008 年10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再议,刘某也 一直没有交租金。后Tom于2009年10月起诉 法院。
问题:外国人起诉是否使用中国法律?本 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 法律效力。即民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上 起与止 溯及力 2.空间上 全国 局部 3.人
一、概念 二、功能 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 法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内容的根本性 2.生效领域的完全性 3.内涵的抽象及伸缩性
6、 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其本身 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 广义的民事规范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非制定法渊源: 1.习惯——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 法的效力 2.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 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3.法理——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 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九编: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 议稿: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四编 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编 亲属 第七编 继承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 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 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 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 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B) 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C) 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 护 (D) 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1.经济法 2.行政法 3.婚姻法 4.商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 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 普通社会成员。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 ,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 平等为本。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 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 意思。
是法学体系中的重要 学科。是法学专业的 一门必修课,是教育 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6 门核心课程之一。
与日常生活有紧密联 系,应用性强。
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16门:法理 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 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环境 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998年14门,2007年16门 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的法学学科核心课程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 议稿: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格权 第三编 婚姻家庭 第四编 继承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债权总则 第七编 合同 第八编 侵权行为
来自民间的民法典草案———《绿色民法典草 案》,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5000 多条
民法是基本法,是我 国最重要的部门法之 一,在法律体系中占 有重要地位。 民法涉及到我们每个 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2.由于地自比 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 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 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 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 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 。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 ,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 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m2,房屋 面积按30 m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 (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 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 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
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 交付。1996年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 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 厅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10 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臵之不理。张甲遂于 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 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租金共计9000元。 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 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 到法院的支持?
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劳 动法和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 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 门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同时互有 联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
1.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来看 2.从课程设置和考试安排来看:“得民法者得天 下” 3.从与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来看:“社会生 活的百科全书” (1)衣食住行 (2)生养死葬——从摇篮到墓地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 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灋” 独角兽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 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
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 量。
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 ,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宝剑的威力与衡器的技巧 ————————————王泽鉴《民法总论》
法的起源 民法的产生 民法的发展 一、前资本主义民法 二、资本主义民法 三、社会主义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