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一)_52002
第一编 民法学总论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 横向联系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对 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 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即发生与非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 2.民法与行政法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平等,即国家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学
河南警察学院
季兴彪
我国法律体系结构
宪 法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社 会 法
经 济 法
刑 法
诉 讼 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
立法模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民事立法不发达,受我国古代礼法不分的影响
(二)近现代
• 1911年清朝《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 部民法典草案) •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丈夫诉大夫应其妻请求实施终止妊 娠手术侵犯生育权案”
• 原告殷文辉与张女士于199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后办理了准生证,因夫
妻感情不和和家庭矛盾,张女士怀孕后要求引产,与1998年10月11日,张
女士到被告承包的门诊部要求引产,没有提供证明材料。被告的妻子李某 是助产士,在检查完后实施了引产手术,并收取200元。1998年10月23日,
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 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26日通过《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民法第一章总论
民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ﻫ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ﻫ总论部分在考试中约占20%的内容。
在去年的考题中,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的考生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大量考到了本章的知识点,并且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大量采用考查概念的方式来命题。
在今年的考试中会一如既往地重视概念的考查。
考生还要把握其中的重点和难点:ﻫ1.民法的概念;3.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ﻫ4.民事法律事实;ﻫ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ﻫ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个人合伙;ﻫ8.法人的成立条件;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ﻫ12.诉讼时效。
学习本章内容也可以结合《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的法条来学习。
并且本章内容会遇到一些涉及日期的计算内容,比如:期日、期间的计算问题等等。
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一节民法概述考纲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ﻫ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的特点表现为: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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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
1. 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 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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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 •公平原则 法 •公序良俗原则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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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民 法
2.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 准则
学 3. 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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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 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 法 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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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 定特定日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
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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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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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民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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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 法,即民法典。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1)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协调: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力容易滥用,需要通过权利控制 (1)内部控制(分权)的不充分甚至失败 (2)外部控制:通过权利的控制 权利与权力的反比关系、“权力的可接受原则” 2、市民社会本身的温和不足以排除权利冲突 与侵害,需借助权力,但应防止权力从保护权 利沦落为吞噬权利 3、民法主要调整权利关系,但也不可避免地 涉及权力调和权利时形成的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在遵循交易道德(诚信要求:善意、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谋求当事人 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以实现社会正义
(二)地位:帝王法则
1、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
2、包容了其他民法原则(公平、权
利滥用禁止),大陆法系的唯一原则 3、孕育了民法基本制度 4、使民法富有了弹性(法官衡平权)
二、民法为权利法
以权利为本位,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 的纸,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内容上一切民法制度皆以权 利为轴心 (二)技术上多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 争 1、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敢主张权 利,等于自贬人格,完全放弃权利,等 于精神自杀 2、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行使私权亦 “替天行道”
五、各原则的关系
(一)平等与意思自治:民法性
格、(个人)本位、相互关系 (前者为后者的前提) (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社会)本位、地位(调整性原 则)、作用(限制私法自治)、 功能趋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一)主体地位平等 (二)主要为财产关系 (三)其保障措施以补偿性为主 (四)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民法总论1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参见P53★考核知识点: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参见P117★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参见P86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宣告死亡制度,参见P53(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考核知识点:期限的计算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的特征考核知识点解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
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个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考核知识点: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双方民事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多方民事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意思表示的概念★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民法学总论(全)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全套PPT课件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 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 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 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 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 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我 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观点看,对自然人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 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 “父亲承认说”等学说和立法例。我国采 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 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例外:①“特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应保 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②结婚的权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ຫໍສະໝຸດ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不欺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
民法总论讲义民法考试必备
第一编民法总论学习索引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 (2)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4)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1)本章知识点详解 (11)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12)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3)第四节监护 (13)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4)第六节个人合伙 (16)第七章期限 (47)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导读:法律制度因其传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系特征,依其不同表现形式及推理模式而大致可分为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在大陆法系法律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广义上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上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两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的和非专属的。
由其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等…。
本节结构导图. 公法{1、主体地位是平等还是隶属2、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个人利益3、自治抑或强制\ 厂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匚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3 私法一一广义上的民法VI商法知识点详解: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一)民法的法系特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作为部门法乃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二)民法作为私法作为私法的性质可以导出民法的基本性格: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民法总论》提要
《民法总论》提要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1、社会可以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
市民社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
市场上发生的各种交易,均为市民社会关系,市民就是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商人是最典型的市民,包括商会,我国已经建立;第二层次是指各种社团组织发展起来了,社团制定自己的规章以自律,知识人中形成了各种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以自由择业,行业自律,是脱离国家政治关系的市民社会的一部分。
这一层次的市民社会,我国正在形成中;第三层次是不受国家支配的各种社团有效地决定并影响国家的政策,国家的政治活动以市民的利益、意志为导向,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建立起来,在一切专制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各种本末倒置的关系被彻底颠倒过来了。
这是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方向。
我国民法就是调整上述市民关系的法。
2、从社会发展历史看,“民法”不仅源于罗马“市民法”,而且市民社会的存在及发达程度决定民法的存在及发达程度“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日本学者明治前后将西方的市民法译为民法,系因当时日本尚不是市民社会,只有相对于天皇的封建臣民。
但维新后形成市民社会,日本民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发展日本的市民社会,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法。
我国清未变法,民法一词传入我国,起草了大清民律,特别是国民党政府于1928—1930年间制定并公布实施《中华民国民法》各编。
古罗马是商品经济社会,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发达,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两法融合为《罗马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不发达,有相应的日尔曼法,没有民法典。
资本主义是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各国均有先进的民法,大陆法系各国有民法典,英美法系有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承认商品经济的存在,有民法典,但民法实际是落实国家计划的工具,基本不存在市民社会,民法不发达。
民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其他资格考试]民法学总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那么》1986年颁布.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X 兼裁判规X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那么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那么,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X、适用民法规X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那么.8.民法的基本原那么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那么:A平等原那么〔首要原那么〕: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那么的表现:a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b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自愿原那么的核心是合同自由>C公平原那么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那么的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b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c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诚实信用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E公序良俗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F禁止权利滥用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别人的原那么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X>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11.民法的效力:A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那么: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d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X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X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a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c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6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客观性,其二法定性7〔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a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b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X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9民事权利的分类:a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b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X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c权利的效力X围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d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e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原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f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成立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12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私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公力救济.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b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c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d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13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X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15民事义务主要分类:a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b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c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1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特征:a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c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d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7民事责任的分类:a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b民事责任的内容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c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18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e恢复原状f修理、重作、更新g 赔偿损失h支付违约金m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赔礼道歉第三章自然人自然人概念: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自然人住所:是指法律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3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6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7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与普遍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享有,不可抛弃和转让.2、统一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资格和承担义务资格的统一.自然人既可以是权利人又可以是义务人.3、不可转让性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因此,它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1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条件: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c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1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死亡13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14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15住所的法律意义:a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b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c确定案件的管辖.d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e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16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17监护的法律特征:a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b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监护.c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18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19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a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b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c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20监护人的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b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c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1监护人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22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23监护的终止亦即监护感谢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24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利益.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c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25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a须经厉害关系人申请b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c须由人民法院宣告26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7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下列法律后果: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c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再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那么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再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第四章法人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b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3法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独立性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人的分类:〔一〕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具有差异性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期间上是一致的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X围受其目的和经营X围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25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A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B法人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6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失,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7企业法人终止原因:a依法被撤销b解散c依法被宣告破产d其他原因〔如分立、合并〕28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X围内的活动.清算终结:关于法人清算的清算终结,即清算组织完成上述职责.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公告,正式使法人消灭.4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5合伙的特征:a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b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c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d合伙是合伙人共同享受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合伙的概念〔什么是合伙〕:指俩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一、普通合伙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的特征:1 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2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3 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关系.4 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5 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6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普通合伙的财产〔一〕、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分割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X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三〕、合伙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某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某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X某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李某认为:"我信任黎某,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某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朱某认为:"既然如此,黎某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找到律师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一〕、合伙损益的分配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二〕、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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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限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四、民法的特征 五、民法的渊源 六、民法的解释 七、民法的适用范围
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 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 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 规范等。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 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
1.经济法 2.行政法 3.婚姻法 4.商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 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 普通社会成员。 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 ,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 平等为本。 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 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 意思。
BD
1.解释的必要 2.解释的种类 3.解释的方法
TOM,英国人,现住中国,于2005年10月6 日将中国所有的一套房屋租给刘某,租赁 合同规定:长期租赁,每月租金800元,一 次交纳3年租金,3年期满租金另议。2008 年10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再议,刘某也 一直没有交租金。后Tom于2009年10月起诉 法院。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九编: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 议稿: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四编 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编 亲属 第七编 继承
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 交付。1996年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 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 厅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10 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臵之不理。张甲遂于 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 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租金共计9000元。 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 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 到法院的支持?
6、 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其本身 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 广义的民事规范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非制定法渊源: 1.习惯——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 法的效力 2.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 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3.法理——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 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3.解释法律、补充民法漏洞的基本依 据
总结:法典立法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发 展成法律适用中填补法律漏洞、创新法律 制度的支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注重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把握全局:体系高度 3.联系实际:法律源于生活,民法是对普通百姓 生活经验理性的总结 4.关注动态:国内立法司法 5.开拓视野:运用比较法的学术视野 6.现实关注:典型案例 7.正确对待教科书
(一)民法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二)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三)民法与民法学 (四)民法总论的整体框架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 议稿: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格权 第三编 婚姻家庭 第四编 继承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债权总则 第七编 合同 第八编 侵权行为
来自民间的民法典草案———《绿色民法典草 案》,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5000 多条
民法是基本法,是我 国最重要的部门法之 一,在法律体系中占 有重要地位。 民法涉及到我们每个 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2.由于地自比 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 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 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 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 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 。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 ,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 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m2,房屋 面积按30 m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 (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 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 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
是法学体系中的重要 学科。是法学专业的 一门必修课,是教育 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6 门核心课程之一。
与日常生活有紧密联 系,应用性强。
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16门:法理 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 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环境 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998年14门,2007年16门 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 的法学学科核心课程
民法的语源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民法与民法学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 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 翻译过来的。法国的源于罗马法,常译为 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 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 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 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 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 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 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 分,发生争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 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 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 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9、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 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杜某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新婚用房。装修公司的一个员工在 杜某的房屋里自缢身亡。杜某认为,按照民间传统,死过 人的房屋不宜作新房,遂起诉装修公司,要求为自己另购 新房,并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原告 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B) 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C) 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 护 (D) 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问题。 1.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关系 3.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1.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来看 2.从课程设置和考试安排来看:“得民法者得天 下” 3.从与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来看:“社会生 活的百科全书” (1)衣食住行 (2)生养死葬——从摇篮到墓地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 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问题:外国人起诉是否使用中国法律?本 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 法律效力。即民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上 起与止 溯及力 2.空间上 全国 局部 3.人
一、概念 二、功能 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 法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内容的根本性 2.生效领域的完全性 3.内涵的抽象及伸缩性
通常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 ,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
制定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有争议)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 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