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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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9(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个交易日。

A.10;30B.15;30C.10;20D.15;40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2.以下是某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内容,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B.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C.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D.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正确答案:A、B、C本题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②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③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④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⑤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⑥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⑦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3.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A.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B.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C.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不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D.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正确答案:A、B、D本题解析:《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交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定价服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一、评估材料内容期货公司申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1)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期货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可行性分析。

重点阐述期货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必要性、拟试点业务的客观需求、公司的专业能力、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拟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

3.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合同、目标客户、销售方式与渠道等。

4.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包括拟开展试点业务风险点、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5.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和产品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制订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做好期货公司及其资管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做好期货公司及其资管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做好期货公司及其资管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4.14•【文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做好期货公司及其资管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拓宽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渠道,支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与中国人民银行确认,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推动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申请备案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申请备案前的材料准备工作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在申请备案前,需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备案申请材料。

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网址为,查询路径为“上海总部-办事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二)组建债券投资团队1.组建债券自营投资团队(简称自营团队)。

团队成员共计8名,包括高管2名、前台交易员2名、中台风控人员2名、后台托管清算人员2名。

团队成员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兼任。

2.组建资管产品债券投资团队(简称代客团队)。

团队成员共计7名,包括高管2名、前台交易员2名、中台风控人员2名、后台托管机构联络人员1名。

团队成员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兼任。

3.自营与代客团队前、中、后台人员必须完全分离,人员不得在两团队间相互兼任。

(三)培训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营和代客团队的相关人员需根据岗位的不同,参加不同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中期协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中期协字〔2011〕77号)各期货公司:为了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包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等三份文件。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对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应当包括《指引》所规定的内容。

二、《指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制定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指引》相抵触。

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

三、期货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要求客户抄写规定的内容并签章确认,客户须知应当要求客户签章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中国期货业协会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一、期货公司以勤勉尽责的原则为您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协助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设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但您应当了解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不能完全消除您面临的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经营管理和投资带来的相关风险。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研究报告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研究报告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分析报告姓名:***时间:2014年4月2 日第一章背景1.期货风险子公司产生背景近几年我国经济进入调整阶段,政府一直着手于产业结构调整,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亦积极响应政府方针政策,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中期协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及2013年5月召开的“第八届中国期货暨衍生品市场论坛”均反应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努力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场外市场的发展。

而“指引”中明确指出了以设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进行业务试点,虽然目前仅试点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业务,但从其“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我们不难得出,我国衍生品场外市场发展的目标必然是建设和国际衍生品市场接轨的完备市场。

在发展完善我国衍生品场外市场的道路上,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即是以首先发展商品衍生品场外市场而跨出的第一步。

2.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简介金融衍生品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概念,有场内、场外之分,场内即是期货市场,场外是OTC衍生品市场。

OTC(,又称或),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

过去二三十年,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以及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国际OTC衍生品市场迅速的扩大,2011年底全球衍生品市场的名义市场的规模大概650万亿,全球期货市场的规模仅是全球OTC市场的1/10。

在OTC衍生品的范畴里80%和利率有关的衍生品,10%是外汇,4%是信用产品,1%大概是跟股票有关的场外衍生品,商品在整个OTC衍生品规模相对比较小,但它直接和实体经济挂钩,所以它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中国是非常之重要的。

第二章行业前景对比国内外衍生品场外市场,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衍生品场外市场拥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同时通过风险子公司形式发展衍生品场外市场是由监管部门牵头主导,在引进吸收国外衍生品市场先进模式并结合国情得出的方案,所以它的基本框架无论从政策性还是可行性方面都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作者:孙璐璐马卫锋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第3期摘要:随着场外衍生品监管框架的逐步填充,参与主体的逐步放开,我国场外衍生品业务,特别是场外期权业务已跃升为证券期货市场一大新的业务增长点。

但无论是规模、结构还是监管体制建设,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国际成熟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仍然有明显差距。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券商、风险管理子公司及银行这三类重要的机构参与者,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业务规模、挂钩标的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现状的分析,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场外期权风险管理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这个时期各个行业都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大幅攀升。

为此,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发力点,它能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价格不确定性等问题。

一、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现阶段,中国场外衍生品交易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实体企业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也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利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一)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商业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

2005年,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初步建立,随后4年间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人民币外汇远期与掉期等产品陆续推出。

随着利率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对外币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预计将带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巴曙松,2018)。

2013年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实施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同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相继发布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和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结果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结果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
务试点备案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05.23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备案结果的公告
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经审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提交的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现予以备案。

具体名单如
中国期货业协会2013年5月23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期协字〔2015〕88号)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包括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中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内的衍生品服务体系”的要求,推动期货公司创新转型升级,在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前期已在行业内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协会对《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9月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交协会,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李娜传真:************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会员一部邮编:100140附件:1.?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2. 关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3.《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反馈意见表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1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规则所称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等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审慎经营,并对中间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引导风险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协会起草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各公司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表于2021年11月5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

2021年10月21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内部控制,增强规范经营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并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要素)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其各项业务的规范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而设置的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方法和控制机制的总称。

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内控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和内部规章制度;(二)防范和化解内部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运行,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三)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四)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五)保证业务记录、财务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2月15日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竞争力”之前。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期货”业务规模;“(二)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0.12•【文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简称介绍服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介绍服务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范本通知所称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介绍服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的,应当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并明晰责任划分。

期货公司依照介绍服务协议对风险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

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由风险管理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前,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评估能否介绍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

期货公司提供介绍服务过程中应当以《介绍服务告知书》形式,向客户明示其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介绍服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公司、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期货公司受委托从事介绍服务的服务内容;介绍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情况;明示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相关风险等。

《介绍服务告知书》应当由客户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介绍服务的,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不得代理客户签署《介绍服务告知书》以及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不得代理客户参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有关的交易指令下达、货物交付或资金收付、存取、划转等事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第四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申请;(二)期货公司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三)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四)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行业特色,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联系人:常若曦***********************************)2021年11月26日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统称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原则上只能设立一家风险管理公司,确因风险隔离需要设立多家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并清晰划分各风险管理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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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结果的公告(2014年12月18日)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12.18
【实施日期】201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结果的公告
(2014年12月18日)
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等相关规则规定,经审查,国海良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业务试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现予以备案。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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