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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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县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和政办发[2010]140号
【发布部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4
【实施日期】2010.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0〕140号)
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抓好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塔行办发[2010]94号)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煤矿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做到监管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全面检查次数全年不少于10次,每次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100%;专项检查或抽查次数每月3次,覆盖面不低于75%。
每次检查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内容和标准,提高检查质量。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对煤矿企业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认真、不彻底;存在重大隐患继续生产或施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施工;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擅自开工建设或未达到设计要求擅自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加强监管部门建设。
重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技术干部,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要将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提供支持。
二、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项目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以及其他法定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资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严禁未取得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杜绝不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三)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煤炭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
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建设单位负全面安全管理责任,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要严格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审查,对施工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矿长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以安全生产副矿长为首的现场管理体系和以调度为龙头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