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标拍卖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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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1.3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4 总则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几个问题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是生产要素中最宝贵的财富。

这项工作在土地管理方面极为重要。

土地市场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快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步伐,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实现生态城市发展目标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

标签: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完善对策现阶段,土地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是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体现,显示出的生命力是强大的,对于市场发挥土地资源优化的配置,对从根源上预防土地批租的领域存在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均起到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1、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方式存在不足1.1“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过于单一当前“招拍挂”出让倡导的是“价高者得”的公开出让模式,越来越多人认为,把商品房土地供应完全市场化,在土地供需矛盾、房地产需求旺盛以及各种资金推动等因素的一系列的作用下,土地的成交价格大幅上涨,甚至非理性的上涨,作为商品房的成本组成,土地价格的大幅上涨也促使了商品房价格的飞涨。

如房价的增长幅度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普通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必将会加重普通老百姓在购房方面的负担,减少其在其他方面的开支,加大了形成“房地产泡沫”的风险,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2“定向招拍挂”、“虚假招拍挂”衍生新的腐败可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虽然规定了不能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竞买条件,但并没有作详细具体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根据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按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量身设定竞买资格条件,并在竞买前要进行资格审核,从而出现“定向招拍挂”,甚至仅是履行程序形式的“虚假招拍挂”,导致土地市场出现了新的不公平,也有可能衍生新的腐败。

1.3巨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预算外财政收入,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象权威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超过3.15万亿元,此后三年的数据则分别是28886亿元、41250亿元和42940亿元,2015年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全国出让金虽有所下降,但还是达到了32547亿元。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保护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计划、城建、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投标或邀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城建、土地、计划、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九至十一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拍卖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愿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一) 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二)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竞价、成交等环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程序的合法、公正、透明。

4.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土地资源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4.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确保收费的合法、公正、透明。

4.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职责。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后,明确用地申请的途径和方式,并公开接受用地申请,时间不得少于30天。

5.3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详细地段信息,结合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勾地制度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

某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doc 8页)

某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doc 8页)

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开发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出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杭州市土地招标拍卖状况定量分析

杭州市土地招标拍卖状况定量分析
收 稿 日 期 :2 0 2 0 1 1 9 2
步 阐 述 了依 法 推 行 招 标 、 卖 出让 国 有 土 地 拍 杭州市 自 19 9 8年 国 土 资 源 部 转 发 《 东 省 广 城镇 国有土 地使用 权公 开招 标拍 卖管 理办 法 》 后 , 分 学 习 广 东 省 推 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招 标 充
使用 权的原则.
拍卖 、 深化 土 地 使 用 制度 改 革 的 经 验 , 合 土 地 结
储 备 机 制 建 立 , 9 8年 l l9 0月 l 日首 次 推 出 东 8 河 上 城 段 2宗 地 块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9 9年 1月 19
基 金 项 目 :杭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资 助 项 目( 4 1 1 F00) 作 者 简 介 :沈 兵 明 ( 6 ) 男 , 江 义 乌 人 , 教 授 , 1 1 9 , 浙 副 注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标 的物 的招 标 、 卖 活 动 , 拍 是 国 家 以土 地 所 有 者 的 身 份 将 一 定期 限 内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通 过 招 标 、 卖 的 方 式 出让 、 赁 给 拍 租 土 地 使 用 者 的行 为 .
19 9 5年 1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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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竞争,促进城市和区域的发展。

以下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不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二章:出让条件第三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第三章:出让程序第四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明确土地出让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单位、土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出让条件和出让方式等。

第五条:符合出让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可以参与土地出让竞争。

第六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或网络竞价的方式,竞价结果以最高出价确定。

第八条:竞得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章:出让监管第九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确保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土地出让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 办理土地登记17 资料归档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附录 G 、附录 H 、附录 I 、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供应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71号)的要求,为加强对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供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执法监察工作旨在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出让,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执法监察内容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2.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招标和挂牌出让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3.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转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三、执法监察工作组织1.国土资源部将成立专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收集并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建执法监察小组,配合国土资源部的监察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四、执法监察工作要求1.加强监测和分析,掌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数据库,准确登记、记录、汇总土地交易数据,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对存在欺诈、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制度,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4.加强宣传工作,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工作情况等方式,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合力打击。

五、工作保障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推进。

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招拍挂制度

认识中国国有土地招拍挂制度(NO.3)《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在年底经常出现地王、土地出让金,这些概念都和我国的土地招拍挂制度息息相关,今天由小编给您介绍招拍挂制度:《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

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

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作为经营城市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其理论上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经营城市土地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比协议出让有着明显优势,让土地以更公平、合理的价格出让,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腐败产生。

土地的交易的公开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开性,但其具体操作又有其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交易要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一) 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在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则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如果少于三家则招标人应当停止开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投标的价格是重要的评标因素,但评标委员会为了防止土地开发的后续资金无法到位,出现土地闲置浪费现象,开发商的从业经验和实力也是评标委员们重点关注的要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XX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土地出让情况情况汇报材料

土地出让情况情况汇报材料

土地出让情况情况汇报材料根据上级要求,我对我单位土地出让情况进行了汇报,现将情况汇报材料如下:一、土地出让情况总览。

截止目前,我单位共完成了3宗土地出让工作,总面积达到了500亩。

其中,一宗用于工业开发,一宗用于商业综合利用,一宗用于农业生产。

这些土地出让将有效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带动就业增长。

二、土地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和出让方式。

然后,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确定出让对象。

最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完成出让手续。

三、土地出让效果。

通过土地出让,我单位获得了可观的出让金收入,为财政收入增加做出了贡献。

同时,出让的土地将用于工业、商业和农业发展,将为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四、土地出让问题。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

比如,土地流转环节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同时,土地出让后的规划建设和环保工作也需要引起重视,确保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五、土地出让展望。

未来,我单位将继续积极推进土地出让工作,加大土地利用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同时,也将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工作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六、结语。

土地出让工作是我单位重要的经济工作之一,也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单位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范土地出让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就是我单位土地出让情况的汇报材料,望上级领导审阅。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征求意见稿)2005年12月日发布 2006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录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确定供地方式………………………………………………………………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8 编制出让文件………………………………………………………………9 发布出让公告………………………………………………………………10 申请和资格审查……………………………………………………………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 签订合同,公布结果………………………………………………………15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16 资料归档……………………………………………………………………17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方法、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规章——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规章——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几点说明

革 , 早 也 是 始 自招 标 、 卖 土 地 。 标 拍 卖 出 让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最 拍 招 成 政 府 主 动 供地 的 机 制 , 分 发 挥 市 场 优 化 配 置 土 地 资 源 的 作 充
权 的 方 式 , 中 体 现 了公 开 、 平 、 正 的 市 场 原 则 , 利 于 形 集 公 公 有 用 。《 市房地产管理 法》《 地管理 法》《 城 、土 、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20 0 2年 4月 3日 , 国土 资 源 部 第 4次 部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标 拍 卖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招 ( 规 定 》 。 5月 9 日 , ) 田凤 山 部 长 签 署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1 1号 令 , 布 发 了这个《 定》 《 定》 2 规 。 规 共 8条 , 2 0 自 0 2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
不 适 用 于 政 府 作 为 所 有 者 代 表 以拍 卖 方 式 出让 国 有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依 法 行 政 , 有重 要 意 义 : 具
( ) 助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改 革 一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情 形 , 等 。 在 《 定 》 起 草 工 作 中 , 等 规 的
措 , 于规 范 国有土 地市场 , 化 土地 资源 配 置 , 对 优 形 成 公 开 、 平 、 正 的 土 地 使 用 制 度 ; 于 促 进 各 级 公 公 对
投 标 则 主 要 是 价 高 者 得 标 。 再 如 , 拍 卖 法 》 用 于 《 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 拍 卖 企 业 进 行 的 拍 卖 活 动 , 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为了规范这一
过程,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

2. 公开透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预者
都能平等竞争。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告,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起始价、竞买条件等。

3. 投标条件:参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
和条件,如具备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有良好的信誉等。

4. 招标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
报名、资格审查、竞价、评标、成交等环节。

竞价过程应公平公正,确保竞买者的权益。

5. 成交公示:成交后,应及时公示成交结果,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内容应明确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权范围、土地开辟条件、支付方式等。

6.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总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公开透明,公平
竞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2页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2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19年5月31日发布2019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编制出让文件9发布出让公告10申请和资格审查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办理土地登记17资料归档附录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附录G 、附录H 、附录I 、附录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制度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制度

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制度简介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制度是对太原市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时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提高出让效率,确保土地招标拍卖的公开、公正、公平。

招标拍卖的范围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于以下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4.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诚意金垫付方式确定。

招标拍卖的程序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程序如下:1.发布公告,提前宣传和介绍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用途、面积、位置等。

2.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一般为拍卖保证价的5%~10%。

3.报名参加招标。

参与者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报名参加招标。

4.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保证金收据、投标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司章程等。

5.招标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参与者的条件和投标文件,评定中标方。

6.签订合同。

中标方与招标方将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7.缴纳地款。

中标方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出让款。

出让价格的确定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

2.土地评估价格。

3.对土地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计价,这些费用包括招标保证金、土地使用费、规划设计费等。

管理制度的优势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实现了招标拍卖的透明度,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降低了出让过程中的官员干预和非法经营风险。

3.加强了资金使用的管控,防止出现不当资金使用的情况。

4.提高了出让效率,节约了资源,促进了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他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国家规范土地管理、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更具有现实意义。

未来,太原市政府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市场化的土地资源出让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工程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方案、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开展方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布。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开标地点、时间;(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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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拍卖管理报告 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
1目的
鉴于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日渐规范,通过投标、竞拍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正成为取得项目用地的重要方式,为推动和规范这两种项目用
地取得方式,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
度》,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3职责
3.1集团企划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和监督;
3.2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均有对本办法提出修改之权力
和义务;
3.3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第一负责人负责执行本办法;
3.4本办法解释权归企划部。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释义
本办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4.1.1集团/集团公司: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1.2一线公司:指集团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公司
4.1.3总办:指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4.1.4企划部:指集团企划部
4.1.5公告:指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公告
4.1.6最后日:指投标截止日/竞买申请截止日(在没有独立的竞买申请日时为拍卖
日)
4.1.7星级
4.2前期工作
4.2.1一线公司密切留意当地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布公告的报刊、网络或者其
他媒介。

在获知公告或收到土地投标/拍卖邀请书的当天,及时领取标书格式/
竞买申请书、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等招标/拍卖文件。

4.2.2自公告或收到邀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一线公司做出是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初步
决定,同时报送企划部。

4.2.3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在决定后三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企划部:
4.2.3.1投标/拍卖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2.3.2标书格式/竞买申请书等招标/拍卖文件
4.2.3.3参加投标/竞买初步可行性分析
4.2.3.4拟需要的资金额度
4.2.3.5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申请
4.2.4企划部在收到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和相关资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4.2.4.1抄送集团领导、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4.2.4.2联合集团财务部、法律室,成立项目发展工作小组
4.2.4.3知会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安排,了解资金保障的可行性
4.2.4.4协调集团其他职能部门需要准备的工作
4.2.5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成立后,依据《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
理制度》操作规范之规定进行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工作程序,缩
短工作时间。

4.2.6对初步决定参加投标/竞买的地块,一线公司须及时进行现场勘察,核实三通
一平等情况,并对该地块有无设立抵押等法律形态向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发现
土地现状与公告内容或者邀请书内容不符的,或者对土地现状有其他异议的,
应及时向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公司)或者拍卖委托人(地方政府或者土地管理
部门)提出异议。

4.2.7根据前期调研评估结果,一线公司在最后日十日前确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买。

4.2.8一线公司应参加招标人/拍卖人(拍卖公司)或者拍卖委托人(地方政府或者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答疑会。

答疑会内容应做好纪录,对土地出让方所做的
承诺要现场或日后得到书面确认。

4.2.9根据前期调研评估结果决定放弃投标/竞买或已通过了项目听证会但因各种原
因放弃投标/竞买的,一线公司应于三日内完成放弃投标/竞买的分析报告报送
企划部。

企划部根据实际需要报送集团领导、集团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

4.3论证报告
4.3.1决定参加投标/竞买后,一线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完成项目论证报告。

具体报告
内容参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投标/竞拍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指
引》。

4.3.2论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3.2.1项目概况
4.3.2.2法律风险分析
4.3.2.3市场分析
4.3.2.4投资收益分析
4.3.2.5竞争对手分析
4.3.2.6项目综合评价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4.3.2.7投标/竞买策略
4.3.2.8投标/竞买可承受价格、最高投标价或最高应价
4.3.2.9参与投标/竞买的基本态度
4.3.2.10筹措资金额度
4.4项目听证
4.4.1一线公司在最后日七日前备齐下列材料并以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企划部:
4.4.1.1召开项目听证会申请
4.4.1.2已填写的投标书/竞买申请书样稿
4.4.1.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4.2企划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立即组织项目发展工作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意见报送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层。

4.4.3集团总监级以上领导和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组成项目听证会对《×××项
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议,并确定参加投标/竞买的方案。

4.4.4项目听证会通过的方案需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

4.4.5总办于最后日四日前完成项目立项之董事会议案,企划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办在最后日前将集团公司董事会表决结果知会一线公司和企划部。

4.5投标/竞买
4.5.1一线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的投标/竞拍方案参加投标/竞拍。

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不参加投标/竞买的,一线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停止
投标/竞买准备工作。

4.5.2一线公司应按照《集团结算中心放款业务规则》做好借款申报。

企划部负责协
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但最迟于最后日三日前确定资金准备情况,并通知一线
公司。

4.5.3一线公司在最后日两日前准备好保证金与参加投标/竞买所需的文件。

4.5.4招标/拍卖人或者拍卖委托人更改公告内容或者招标邀请书内容的,一线公司
将变更内容报企划部,已经将填写好的投标书/拍卖申请书样稿与项目分析报告
报企划部的,应在三日内提供维持、变更投标书/竞买申请书或者放弃投标/竞
买的建议与理由,企划部在最后日三日前作出是否变更投标/竞买申请书或者是
否参加投标/竞买的决定报集团领导审批,并通知一线公司。

4.5.5一线公司应密切关注投标/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对违法现象须及时向招标人/拍
卖人、拍卖委托人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异议,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维护
我司的合法权益。

4.5.6招标人因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最低中标价)等原因而宣布招标无效的,或
者拍卖人因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最低成交价)等原因而宣布停止拍
卖的,一线公司应关注招标人/拍卖委托人、拍卖人是否决定再次招标/拍卖;
获悉再次招标/拍卖的,及时报企划部并提供是否再次参加投标/竞买的建议与
理由,并按前述规定办理。

4.5.7因标底/保留价被泄露等原因,招标人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或者拍卖人终止
拍卖的,或者委托人撤消委托拍卖的,一线公司应对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方式与时间继续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企划部。

4.5.8中标或者竞买成功的,一线公司按规定及时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或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与招标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给付价款,并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或者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向企划部提
交关于投标/竞买成功的分析报告。

4.5.9若投标/竞买失败,一线公司在获悉招标结果后或者拍卖结束后七日内向企划
部提交关于投标/竞买失败的分析报告。

4.6其他规定
4.6.1一线公司应将投标书/竞买申请书等与投标/拍卖有关的资料备份,并存档保
存。

4.6.2最后日距离招标/拍卖公告发布日不足二十天的,一线公司最迟须在最后日七
日前将款所述材料送达企划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期间相应缩减。

4.6.3投标/竞买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具体工
作,并对工作过程和结果负有领导责任。

4.6.4项目论证报告为公司绝密级文件,在最后日前,其传阅范围仅限于集团总监级
以上领导、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项目发展工作小组成员和参加投标/拍卖
当事人。

任何知情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私自向他人传阅,非知情人员若工作需
要获知报告内容的,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公司第一负责人或集团总监级以上领导
的同意。

4.7附则
4.7.1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执
行。

4.7.2本办法可根据集团公司发展和行业环境变化需要适时修改。

4.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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