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
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
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
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
XX大学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适应快、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选择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修读专业。若辅修专业属于另一学科门类,学生可申请辅修双学位。
第二章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
第三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培养方案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与专业方向课程中的主要理论课程以及集中实践教学主要环节(不少于3学分)组成。若申请辅修双学位,须另加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其中含毕业设计(论文)12学分。
第四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和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致。
第五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辅修开设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申请辅修学习的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
(二)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者。
第七条辅修专业开设前一学期进行辅修报名、审批工作。教务处审核汇总相关学院申请开设辅修情况,在全校公布;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辅修申请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辅修开设学院确定最终辅修学生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辅修开设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组织教学。
第九条辅修课程原则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单独考核;人数较少时,可插班学习,随班考核。辅修开设学院将相关课表、考试安排分别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为增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决定在本科层次建立以学分制为基础的辅修、辅修/双学位的修业制度。为了促进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和条件
1.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具有本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在读学生,学生能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并具有辅修专业学习的基本素养。
部分辅修/双学位专业招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学籍的一年级以上外校学生。招收部分校外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其素质条件要求与本校校内学生相同。
招收外校学生的专业由学校确定后,在招生简章中公布。
2.所有申请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本科在读学生在申请前的主修专业的各门课程均须及格(重考重修及格课程视为及格)。学校将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专业要进行专业素养的测试,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允许进入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第二条报名办法及程序
具体参见每年招生简章中工作安排。
第三条教学管理
1.修读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并应取得相应学分。
2.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记入学分。
3.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4.参加辅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我校本科生可以免修公共选修课。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相关病假或事假证明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视为无故缺考,课程成绩记为O分,补考通过后成绩记为60分。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XXXX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
理办法(修订)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
1.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文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经济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2.辅修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
1.入学满一年的在校本科生(学生最早可在第二学期期中申请报名,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2.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
3.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三、报名程序
1.每年四月份及十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
2.学生报名时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再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招生学院进行审核,如设有考核面试环节,学院自行组织考核面试。对于各学院审核或考核面试通过的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须与教务处及招生学院签订协议,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向教务处报名备案。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欢迎您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为了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双学位制度,允许学生在学好一个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自愿参加本校或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另一个专业的辅修学习。为了加强辅修管理,保证辅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条件
凡进校后前二个学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有余力,且学习能力较强,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或处理)者均可参加校内辅修学习;符合以上条件,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校外辅修学习。
二、学分及学位
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修读双学位是指主修专业与攻读的第二专业分别为不同的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5学分以上。修满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毕业设计),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基础上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修满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与交费
1.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公布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校外各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2、学生辅修需按要求交纳辅修费。校内辅修学生每学期按本学期所修学分交纳辅修费用,校外辅修学生每学年交纳一次辅修费用。
四、教学管理
(一)校内辅修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辅修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根据开课需要从开课学院择优聘用教师任课。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辅修制。为规范辅修专业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
第一条辅修专业指在校本科生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在规定时间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取得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凡是学校设置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开展辅修专业教育。各教学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条件,向全校本科生开设若干个辅修专业。
第三条申请辅修外语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同时应符合外语、艺术类专业的修读条件(具体要求由相应专业制定)。
第四条每学年的辅修专业目录、开班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师配备、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条件的提供等。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该专业的核心课程。
第二章辅修专业学习要求
第六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2年,时间不超过主修专业的弹性修业年限。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在第三至第六个学期内完成。
第七条每个辅修专业总课时为480学时左右,总学分为28至30学分之间,共修读8至10门课程;每学期开设2至3门。
第八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后,可免修辅修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需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指定的其它专业必修课程予以修读。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
(一)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农学、理学、经济学、工学和管理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双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二)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
(一)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
(二)无考试违纪者;
(三)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
三、报名程序
(一)每年五月份开设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
(二)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教务处报名;
(三)教务处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招生学院。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学生须与教务处签订协议,并交学费,收费标准按照《XX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生凭录取通知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教务处将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统一报备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辅修专业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五条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主办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
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六条计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校发布的通知要求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七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45-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学分。
第八条辅修专业可采取单独编班、选课随班听课和免听考试形式组织教学。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五晚、周六、周日。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
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辅修管理办法
根据《XX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XX大学本科生学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辅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的开设资格、计划要求和教学形式
(一)辅修专业、辅修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读另一专业相关课程(辅修学位还应完成毕业设计等环节),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二)已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原则上可以开设辅修专业。
学校每学年将开设的辅修专业和授予的辅修学位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包含全部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环节以及必要的专业基础课在内的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学校核准后实施。
辅修专业总学分最低要求不低于50学分;辅修学位在修完辅修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基础上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与该专业对主修学生
的要求相同。
(四)辅修专业的教学形式,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学生人数较少时可采取由学生跟班修读形式(学生选择辅修专业应修课程对应的主修课堂修读),学生人数较多时可开设“辅修假期课程”。
“辅修假期课程”是指安排在晚上、周末和暑期授课的课程,每门课程开课时间不少于6周,暑期开设的课程不组织补考。“辅修假期课程”由学院申请开设,开课规模由学院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开课计划、教学任务等由学院制定并负责落实后由教务处统排课,课程教学纳入学校日常运行管理。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目
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审核和授予工作,促进学生在辅修专业上的学习与发展。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文件和学校相关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
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申请条件
学生在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 辅修课程必须是学校已设的合法开设的辅修专业课程; 3. 必修课程已修满,并取得相关学分。
第四条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1. 填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2. 提交相应的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3. 递
交申请材料至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审核程序
学生提交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将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1. 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核实,如有问题,通知学生补充材料; 2. 辅修专业
管理办公室进行学业资格审核,确保学生满足申请条件; 3. 专业教师团队进行专业能力评估,评估学生在辅修专业上的学习成果和能力; 4. 院系教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并提交评议结果至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 5. 辅修专业管理办公室审核评议结果,如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则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六条申请结果
学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结果将根据审核程序及时通
知申请人。申请结果两个工作日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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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第十二条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第十三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第十四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其辅修资格,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自动退学或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第五章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第十五条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5学分;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60学分,其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含毕业实习)。第十六条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超过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80%,经教务处审批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学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后,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资格,按辅修专业处理: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2.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3.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按辅修专业处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第十八条主修专业结业、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所辅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
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4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