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0年行政法 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宪法行政法案例

宪法行政法案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案例讨论与交流案例1民警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后再回公安局。
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8千余元。
问题:8千余元的损失应由民警张某个人负责赔偿,还是由公安局负责赔偿案例2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王某酒后与他人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安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一,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第二,免去其派出所所长的职务,降级为普通干警。
王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案例32002年7月29日,李某因产后大出血被急送至佳县医院,途中,急送李某的“急救车”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拦下,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司机向警察作了解释:车上拉着重病人,因走得太急未来得及拿上相关证件,请求交警放行急救病人,随车的医生和家属也作了解释,交警经确认后立即放行。
然而,刚被放行了200米,该车又被交警队指导员刘某等人拦住,任凭司机、家属和医生如何解释和哀求,都无济于事,始终坚持“有病人也不行,必须接受检查。
”(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执法用的警车就停在附近,曾有围观的群众建议:“用警车先送病人到医院急救”,然而,执法交警仍固执地依“先执法,后救人”的观念办事。
)一小时后,在众怒难犯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才被迫放行“急救车”。
病人由于失血过多,待送到医院时已来不及输上血液就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问题:李某的家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案例4西南某院校一位女大学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园外宾馆度过激情一夜,后被校医院查出怀孕并报告了学校当局。
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待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
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
校方依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之间只有一字之差,都是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措施,合称为行政制 裁,但是两者的差异比较明显,具体表现在: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 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行政机 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 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 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 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 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
问题:
• 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行政处分? • 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 区别? • 本案中,县城建局对张某等3户居民的 行政处罚与县政府对县城建局有关人 员的处理有什么区别?
分析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
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 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 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是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 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城建局作出收回3户居民 的建房证,令其拆除房屋退耕还田的处罚决定是正 确的,判决予以维持;但3户居民违法占地建房是因 为县城建局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所致,县城建局应 付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县城建局赔偿张某等3户居 民拆除房屋所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5万元。判决生效 后,被告县城建局拒绝履行。张某等3户居民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知银行从该局账户内划 拨。
行政法学案例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争议焦点
序行 政 赔 偿 的 自 行 解 决 程
•
碍行 的黄 界住 诊 公 公政 关碟 限宅 所 权 务抵 系以 安 性 力 之抗 及 全 质 与 间权 淫 权 的 隐 的的 秽 的 界 私 界行 物 保 定 的 限使 品 障 界 之 以 和 限 间 及 妨
•
•
• • •
法理分析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
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秋林 被放回家中。10月21日,张秋林突然又被宝塔公 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随即以“涉嫌妨害公务” 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 人民检察院提交材料,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秋 林。11月4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张秋林的决定,发 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 后的张秋林被宝塔公安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 放回家。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以“案件撤消” 为由,解除了对张秋林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 款同时返还当事人。
•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 的个人权利。 • 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 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 也叫权力
首先,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 进行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 件,表明合法身份等 •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 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 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 行搜查,但是这种搜查也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夫妻“诊所”观看黄碟案
主创:陈光 邓凯 丁宝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

第1题:2003年某月某日下午,阮某骑车与高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
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邓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阮某、高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阮某、高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
而后邓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2)邓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邓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
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阮某、高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邓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阮某、高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
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小区内违建房屋进行整改。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后,认为街道办事处无权对其进行管理,且该《通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2. 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主导权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手中,街道办事处并非物业管理的主导者。
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但并非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的主体。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要求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明显越权干涉了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权。
因此,街道办事处无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2. 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消防、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四)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违建房屋属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然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直接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权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一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
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土地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
征地公告后,张某方知自己拥有使用权的4亩集体土地已被征收。
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思考:张某能否就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答:不能。
因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向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对公民张某实施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县国土资源局,所以张某只能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征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二毛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
9月20日,某县工商局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毛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为9月l0日。
11月16日。
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答案:(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工商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本案中某县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2)本案应由常州市工商局或某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
(3)常州市工商局做法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
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9月20日,即毛某在9月2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2002-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和主观题2009-11-6 15: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三、不定项选择题:(2010年)98.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8题)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答案」B「考点」公务员「解析」选项A错误。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据此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选项B正确。
《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选项C错误。
《公务员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据此可知,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不能为10年。
选项D错误。
《公务员法》第97条第2款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据此可知,聘任合同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无需经上级机关批准。
99.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
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9题)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答案」A「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的问题「解析」选项A正确。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法律行政行为纠纷,发生在我国某市A区。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2008年,甲公司决定在A区投资建设一个大型住宅小区,并邀请乙公司参与投标。
经过招投标程序,乙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整改,但乙公司始终不予理会。
2010年,甲公司向A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投诉乙公司,要求其责令乙公司整改。
二、行政行为过程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建设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建设局认定乙公司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局决定对乙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如下: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工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对乙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对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管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中,建设局的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建设局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局有权对乙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建设局对乙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既起到了警示作用,又未对乙公司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符合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原则。
(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1. 停工整改的必要性:乙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停工整改有助于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理原则。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案例分析2

参考答案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88条规定: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 条规定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理。”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1996 根据《行政诉讼法》 39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造纸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 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96年5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 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 个月期满后, 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 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 诉讼法解释》 88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诉讼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 1996年 日前。在此前申请的, 为1996年8月8日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理,如果逾期申请,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 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 11条规定 条规定: [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申请 (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据此规定, 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据此规定,在本案中,李 据此规定 在本案中,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 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而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严重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行政法案例---行政诉讼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安康市T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Z铁路局。
2002年11月15日,T公司与Z铁路局原下属单位Y医院(下称Y医院)签订了药品购销合同。
后Y医院不按合同支付货款,T公司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医院偿还货款。
2003年12月2日Y医院与T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Y医院购买T公司的药品等共计116万元,并且还签订了300万元的《药品购销协议》),根据该协议,T公司即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但后来,Y医院仅履行了17万余元的药品销售额。
2004年11月26日,安康铁路分局(Y医院上级单位)将T公司起诉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Y医院与T公司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
后经T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2005年3月18日由于铁路系统机构调整,原郑州铁路局下辖的安康铁路分局与Z铁路分局合并为Z铁路局,该案原告由安康铁路分局变为Z铁路局。
2005年6月20日,Z铁路局以其为原告重新制作了民事诉状,并于同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5)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裁定:Y医院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原协议相对人是T公司和Y医院,Z铁路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裁定驳回Z铁路局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此裁定,T公司认为,Z铁路局与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却将其起诉,迫使其为应诉花费大量人力财力,更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
现起诉Z铁路局要求赔偿因其滥诉导致的损失137643.75元及经营损失45万元。
Z铁路局认为,Y医院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只是原安康铁路分局管理的非法人单位;(2005)郑铁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是邮寄送达,其没有收到该裁定,以致错过上诉时机。
另查明,T公司起诉Z铁路局后,Z铁路局向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申诉,Z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并答复称:“Z铁路局在原审中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行政管理大专行政法案例分析(1)

1、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某在该家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
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
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
2003年8月14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
其坠楼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某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某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
此后不久,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等对沈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哪几种法律关系?回答: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上案例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
分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此案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沈某和北京市消防局;而沈某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某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沈某和餐饮公司及所属餐厅;由于沈某是在该餐饮公司所属餐厅发生坠楼事件,其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故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1996年2月29日,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010级行政法期中案例

案例一:今年,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外,建筑工人正在对包围白虎头村的围墙进行最后的合拢。
围墙内还剩50余户村民拒绝拆迁,围墙外竖立着高档楼盘的广告。
白虎头村之所以卷入这场拆迁风波,是因为北海市政府实施的一项银滩改造和建设工程。
北海市政府宣称:2006年,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白虎头村委会根据群众意愿进行了确认,对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村委会原主任冯坤代表白虎头村签署了不申请举行听证会的说明,消息传出后,引起了村民的愤怒。
村民们表示,“95%以上的村民当时都不知道征地这回事,是村委会几个人偷偷地搞的”,“村委会跟政府签了什么协议,我们根本不知道,根本没有跟村民沟通过这件事。
”从2007年开始,以许坤、高世福、高剑波、蔡建月为代表的部分村民,对银滩改造和建设项目,提出了全面质疑。
最首要的问题是,对征地这样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大事,村委会既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此举剥夺了村民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听证权。
村民还就村委会原主任冯坤、村委会副主任林章海“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征地协议的违法行为”,多次向司法部门反映,但是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立案。
北海市进行银滩二期改造的计划在2007年基本成型,至2008年,白虎头等村的拆迁已是风雨欲来。
2008年8月初,白虎头村领导任期已满。
不少村民意识到拆迁对自身不利,决定选出一位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主任,于是富有正义感的许坤当选。
然而,他上任后不久,银滩镇镇长陈勇就要求许坤交出村委会公章,并将公章交给村委会副主任林章海保管,林章海接过公章后,立刻签合同并盖章处置村委会的资产。
但许坤一直拒绝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
白虎头村为此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对不经村民代表大会处置集体资产的行为声明不予承认,并通过由村委会主任许坤暂时保管村委会公章的决议。
随后,村民代表拿着决议找到镇政府,银滩镇政府迫于压力,同意村委会公章交由许坤主任暂时保管。
行政法案例分析2

本案涉及的问题
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所
行政处罚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
级以上政府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处罚的基本程序
2002年9月24日,某市劳动局的执法人员到个
体户吴爱华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 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如灯光昏暗,工作人员 操作时未带安全帽等。对此,劳动局劳动安全 稽查组的工作人员作了劳动安全检查记录,并
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 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 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 胡某作出拘留 5 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 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 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 5 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与暂扣许可证的区
别
1996 年 7 月,某乡兽药店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
可证。 1997 年 7 月该市农业局参照《兽药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个体兽药经营者兽药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 1 年,期满需申领新证的规定, 并依该兽药店的申请,为其换发了新证。 1998 年 4 月,某省畜牧局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办 法》,其中第 5 条规定:一般乡镇不准个体经 营兽药。同年 5 月,该市农业局根据上述规定 要求该兽药店迁往市内,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该兽药店不同意迁往市内,并两次申请换发新 证,该市农业局未予准许。同年 11 月,农业 局以拒不迁址为由对该兽药店罚款 800 元,吊 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兽药店为此起诉至人 民法院。
– 当场执行;强制执行
1961年3月至1982年6月间,原告张某在隶属于被告街道办的一家电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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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0年行政法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题:(2010年)七、(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
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
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
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
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问题: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③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2008年·四川)六、(本题20分)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