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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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2006]58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平政[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传销违法经营活动,规范直销经营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豫政明电[2006]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突出重点,整体推
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目标任务:通过取缔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加强对传销多发区、易发区的整治,严厉查处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严惩传销的组织策划者,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采取措施,标本兼治,推进各项工作
(一)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做好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社区、乡镇、村等重点部位的联防联控。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责,对易发区进行重点督办和检查,并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二)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
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发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用,加强社区管理。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传销活动情况。
(三)积极查办大案要案。
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传销违法活动举报电话,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110”和工商部门“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