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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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区域进行整体改造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小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住宅楼栋、居民户,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

自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租赁安置住房四种补偿方式。

私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方式之一;现租赁公有住房的,可选择租赁安置住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

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私有产权楼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倍置换安置用房。

1、安置用房时,按置换标准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楼房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2、现有被征收房屋1套,原则上置换新建回迁安置房屋1套。

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可申请两套安置住房,但两套安置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且需交纳另一套安置住房设备设施增加费5000元。

3、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届时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0元。

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置换标准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届时该区位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退还给被征收人,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0元。

4、安置住房选房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作为选择安置住房的顺序号;如选房的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选择。

5、安置住房的层次,根据被征收人原住房层次在其对应的安置住房选

房层次区间内选择,安置住房置换标准面积部分不再结算层次差价。

(四)租赁安置住房方式

1、租住公有住房的,是否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等具体问题,由原住房产权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进行初步认定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属性质、取得方式、时间等实际情况界定。

2、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购买条件的,可按现行旧公房出售政策先行购买被征收住房,购买后按私有产权楼房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3、安置后继续租赁的,安置标准面积为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加15平方米。安置用房时,按置换标准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房屋产权仍确权给原产权单位。

安置用房中,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执行我市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

4、经认定不符合公有住房租住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条件由本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5、入住后购买安置用房办法,按《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12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六、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2、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2、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发放。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的,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户不低于1200元,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支付,发至安置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止。

达到入住条件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利用住房作经营用房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七、搬迁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每套住房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的奖励;第11天至第2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每套住房给予被征收人

1000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八、安置地点

选择按比例置换安置方式的,在征收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方案确定的位置进行安置。安置住房交房标准见附件。

九、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

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户口本、身份证、“两证”到场,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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