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案例10289
透支购买小车之后
透支购买小车之后2013年8月24日,胡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申请办理江西省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如约为胡某办理了贷记卡。
同年9月11日,胡某使用该卡在江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透支330000元用于购买沃尔沃小轿车,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胡某和程某系夫妻关系。
程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
胡某透支后,未按约还款。
截止2015年11月7日,胡某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本金137119.14元、利息2056.77元、滞纳金6656.48元,共计145832.39元。
该款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提前收回分期资金;2.被告(胡某和程某)归还原告本金137119.14元、利息2056.77元、滞纳金6656.48元,共计145832.39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计算);3.被告胡某购买的沃尔沃小轿车折价或拍卖获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4.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胡某持有原告所发的金穗贷记卡后,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并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胡某使用金穗贷记卡透支该金额后,因其未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分期还款,被告程某亦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属违约。
现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136972.46元及利息、滞纳金之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是一个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以下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
1.2018年,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举办一场车展,以吸引车迷参与。
然而,他们以虚构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励车迷投资。
最终,该车友会非法集资数百万元。
2.久安国际车友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声称他们有独特的投资项目,能够带来高额回报。
许多人受到诱惑,纷纷投资。
然而,事后发现这些项目根本不存在,他们的投资被骗走。
3.久安国际车友会成立了一个名为“车友联盟”的组织,声称通过该组织可以享受到各种特权和优惠。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并且需要推荐更多人加入。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骗局,参与者的会费被用于非法集资。
4.久安国际车友会发起了一个名为“爱心车队”的活动,声称这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5.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设立了一个名为“车友基金”的项目,声称这是为了帮助车友解决困难。
然而,参与者需要向该基金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6.久安国际车友会以投资车辆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项目。
实际上,这些项目并不存在,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
7.久安国际车友会设立了一条名为“车友借贷”的服务,声称可以为车友提供紧急资金。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这些保证金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8.久安国际车友会在一个名为“车友联谊会”的活动中,声称可以通过参与活动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参与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9.久安国际车友会声称他们有一个名为“车友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为车迷带来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并且需要不断推荐新会员。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非法集资的骗局。
10.久安国际车友会以车辆租赁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投资回报高”的项目。
然而,这些项目实际上是虚假的,投资者的资金最终被骗走。
案例1:116元的帕萨特
案例 8 116元的帕萨特资料来源:CCTV 《经济与法》嘉宾:彭雪峰: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于绪刚: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专业委员会委员主持人:我们今天要说的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子。
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刚开始他还觉得不敢相信,但韩斌以前也参加过竞拍,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进去。
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块。
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
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
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
于绪刚:我认为韩斌没有错,比如我自己过去是这个网站一个经常的客户,我也注册了,我上了网以后,发现有一个10块钱起价的帕萨特轿车,我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按照规则走的,而且网络公司发过来这个确认书本身和韩斌自己所做的、所从事的活动都一致的话,我觉得韩斌完全有理由来主张自己权利。
彭雪峰:前边有一个拍卖过程,这个拍卖过程,作为汽车公司来讲,他也应该是完全了解的,应该是完全掌握的,为什么他要等到这个竞拍完成之后,才拒绝履行这份合同呢?这中间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
作为韩斌我想这时候他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最终还有一个选择诉讼的程序。
主持人:那么这样的话,起诉谁?是起诉网络公司呢,还是汽车销售公司?彭雪峰:应该是起诉拍卖汽车的公司吧。
于绪刚:对,应该起诉他。
彭雪峰:现在的这种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拍卖这种形式,一般的是买卖双方起主导作用,网络公司并不起主导作用。
所以他选择起诉对象的时候,应该直接选择那个汽车拍卖人。
于绪刚:这种官司实际上是打着看,边打边看。
因为这种案子比较新,不是像过去我们传统的诉讼一样,这是网上的交易,又是网上的拍卖,所以这种官司打打看,打到什么程度了,需要把谁抓进来再把谁抓进来。
主持人:但是现在有一个情况,在网络公司的数据库原始资料中,发现那辆帕萨特被拍卖了两次,一次起拍价的确是10块钱,后来被韩斌买走了,还有一次起拍价是10万,这一次没有人竞拍,就流标了。
成功防范利用车贷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例
成功防范利用车贷诈骗银行资金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一天客户刘XX携一女士(客户称其为妻子)前来营业网点办理汽车贷款业务,金额10万多元。
网点经办员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当查验女士身份证时,照片核对本人有些差异,于是便进行谈话验证,通过谈话发现该女士说话总是吞吞吐吐,有时答非所问。
经进一步追问该女士承认系冒名顶替客户刘XX 的妻子,旨在骗取银行资金。
经办人员果断停止办理该业务操作,成功地避免了一笔风险贷款的产生。
二、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客户企图利用他人冒充其配偶绕过需夫妻双方办理银行汽车贷款的限制,如果单从客户刘XX提供的贷款资料来进行审核的话,该女士本身与身份证有些相似,如果经办员未深入调查,未按规程与客户谈话,就会出现把关不严,轻率放贷的情况,给以后贷款出现违约风险埋下隐患。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通过信贷部门开展的“无瑕疵年”活动教育,使银行员工风险控制意识普遍增强。
三、案例启示
(一)在受理客户提交的汽车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不能为业务发展而简化业务流程。
(二)经办员要掌握好所经办业务的风险点和关注点,对于这些风险点和关注点要谨慎对待、反复对比。
(三)对于个人贷款一定要坚持尽职调查制度,与客户本人进行见面谈话、当面签字的约见客户制度,并做好记录,谈话中要注意仔细观察谈话人的语气、表情以及动作等,从而综合判断出谈话人所说的是否真实,为避免骗贷案件的发生把好最重要的第一道防线。
奥迪车抵押后又30万卖给他人 两男犯诈骗罪获缓刑
龙源期刊网 奥迪车抵押后又30万卖给他人两男犯诈骗罪获缓刑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12期杨某,男,今年30岁,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付某,男,今年34岁。
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杨某以付某的名义购买“奥迪”TT汽车一辆,购车形式为赊销。
同年1月19日,杨某为了向杨某某获得借款,与付某谎称该车手续齐全,所有权清楚,隐瞒赊销抵押贷款的事实,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杨某某。
同时,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并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被害人杨某某,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
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杨某于2016年12月28日自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杨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二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被告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今,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对待。
遇到合同诈骗案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
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汽车贷款合同诈骗起诉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小王为购买一部车,通过汽车贷款公司贷款,并签署了《汽车贷款合同》。
在还款过程中,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附加条款,使得他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
小王发现被骗后,决定起诉该公司。
双方的基本信息:起诉方:小王被告方:汽车贷款公司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小王的身份:借款人权利: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行贷款支付和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时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期限:贷款期限为2年,还款周期为1个月。
违约责任: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2.汽车贷款公司的身份:出借人权利: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放款和审核义务。
期限:贷款期限为2年,还款周期为1个月。
违约责任: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或审核借款人资料不符合要求,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借款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贷款,并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关审核材料。
2.出借人有权收取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各项费用,并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未按时还款,需承担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4.出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如未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汽车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依法执行。
其他内容:该汽车贷款合同中的附加费用存在明显欺诈成分,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取相应的赔偿和追究相关责任。
车辆抵押贷款“套路”深
车辆抵押贷款“套路”深作者:韦贵莲来源:《蓝盾》2018年第05期抵押贷款广告做到地铁上程阳阳是一位在上海自主创业的小伙子,多年来兢兢业业,生意红火,在上海市内环买了大平层住宅,车子也更新换代为卡迪拉克汽车。
2016年5月,程阳阳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款项洗劫一空,携款逃跑。
公司遭受灭顶之灾,资金一下子捉襟见肘。
程阳阳本想通过贷款方式渡过难关,但找了几家银行,都因为不符合贷款政策吃了“闭门羹”。
他又找朋友王志帮忙找小额公司借款,利息接近2分,超出心理预期。
2016年6月的一天,王志乘坐上海地铁2号线,一条醒目的电子滚动广告映入眼帘,“车辆抵押,低息贷款”。
王志拍下照片,马上与贷款公司联系,得知对方叫财庆金融公司,可以为车辆做抵押贷款,利息1分。
出于对朋友负责,王志第二天特意到财庆金融公司去“踩点”,咨询车辆抵押贷款的事情。
当时,财庆金融公司前台人员告诉他,可以做上门服务,对车辆做评估,评估完成之后即可做抵押,利息不到1分。
王志立即打电话就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程阳阳。
正在为资金周转急得焦头烂额的程阳阳,接到王志的电话精神为之一振,连忙与财庆金融公司联系。
双方商定,3天后财庆公司派人上门服务,为车辆做评估。
抵押车辆不翼而飞2016年6月22日,一个自称名叫蔡真的人上门找到程阳阳,自我介绍是财庆公司的评估师。
他绕着凯迪拉克车观察了一会儿,告诉程阳阳,这部车子可以抵押贷款8万元。
随后,蔡真向程阳阳出示三份材料:一份借款合同,一份车辆借款估价单,一份委托合同。
借款合同上写明,程阳阳用车辆抵押给对方公司,从对方公司借款人民币8万元,月息为1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7年1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二份车辆借款估价单上,显示车辆评估价为人民币8万元。
合同上用一行小字注明了违约条款,在甲方认为该车辆存在灭失风险,或逾期行为将危害其资金安全,或GPS异常等情况,财庆公司有权对该车辆变卖,实现抵押权。
河南法院涉职业放贷、“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涉职业放贷、“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南法院涉职业放贷、“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焦作张某旺、贾某强、李某祥等虚假诉讼系列案2017年5月,张某旺因在外欠债过多,被诉后其被查封的房产即将拍卖并分配执行款,为了阻挠申请执行人正常分配执行款项,张某旺在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分别向同乡、亲戚贾某强、李某祥、王某、张某联、黄某平、田某征6人出具欠条,而后贾某强等6人分别以原告身份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旺归还“借款”。
上述各方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贾某强等6人持生效的债权文书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并领取了张某旺房产的部分拍卖款,后贾某强等人将取得的拍卖款返还给张某旺。
本案中,张某旺在得知自己房屋即将被拍卖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伙同贾某强等6人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参与分配拍卖款,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贾某强等人也分别因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2年不等,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张某旺伙同贾某强等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继而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受到了应有的严厉制裁。
当事人应当诚信、如实履行生效判决,如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凭“小聪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提起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必将害人害己“吃大亏”。
本系列案属于典型的逃避履行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能警示教育广大群众依法诉讼、诚信诉讼。
平顶山鲁山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河南某地产置业公司虚假诉讼案2019年8月14日,平顶山某农业开发公司(简称某农业公司)起诉河南某地产置业公司(简称某地产公司)称,2019年7月12日,某地产公司因支付工程款向某农业公司借款1.5亿元,以某项目九层会所作为抵押物,约定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3月14日)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纠纷,传统消费领域的纠纷也呈现与以往不同的态势。
省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进行了充分调研。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美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1汽车等耐用品在法定期间内存在瑕疵的证明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案情:2015年12月15日,富豪公司(供方、甲方)与李忠(需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订单》,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销售沃尔沃牌VCC7204C14(2016款S60L智驭)型水晶白色轿车一辆,车辆销售价格为275000元。
订单签订后,李忠支付购车款275000元。
富豪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其交付约定车辆。
交车当日,李忠在新车交付检查单“顾客签名”处签名。
该检查单载明的内容为车厢外部(包括汽车油漆)、发动机、行李箱、车厢内部等内容的检查状况,除在备胎的位置和使用、千斤顶的位置和使用以及千斤顶在车身下的位置和使用三项检验项目前显示为“×”,其他项目前均显示为“√”;同日,李忠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客户签字”处签字,该验收单第二部分外观检查包括:刮伤、凹凸、斑点、掉漆、损坏等项目均标注为无。
2016年1月李忠发现所购车辆油箱盖及右后叶子板油漆存在修补痕迹,因与富豪公司交涉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对于汽车等耐用品在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虽然李忠在检验单上签字,但仅能证明所购汽车不存在表面瑕疵,普通消费者即便是在验车过程中也难以发现车辆所存在的油漆修补痕迹。
低价车高贷款额汽车贷款现骗贷现象
第一贷款“最近,又有3家汽车经销商倒闭了。
”六安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文杰一段时间来,对汽车按揭行业出现的乱象甚为忧虑。
汽车按揭,是为拉动内需,带动汽车产业链发展,也为促进汽车消费,提高个人生活品质而诞生的,在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潘文杰为何忧虑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开进了普通人家的大门,现在六安逐渐兴起的‘银行、金融公司汽车按揭’项目,正在茁壮成长,但在硬币的另一面,六安市的汽车按揭行业却出现了骗贷现象。
”原来,潘文杰担心的是,由于信用的漏洞,一些人打着汽车按揭贷款的招牌,干的却是骗贷的勾当。
低价车高贷款额“我提张车子,你们能不能帮我做按揭,顺便多贷点钱出来用用。
”11月27日,一位年轻小伙在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直截了当地问按揭部工作人员,在无首付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帮忙办理按揭,而且能提出高于实际车贷额度的现金,供自己开支。
小伙子的要求当即被公司按揭部经理桂根给当面回绝了。
但桂根说,这个小伙子想法并不是无根据的,现在几个人走到一起,买个电脑,装部电话,就能开一家所谓的按揭公司。
这些公司说开就开,说关就关了,不仅帮客户骗贷,而且还有截留客户还贷的现象,如果在这样的公司办理正常贷款的话,客户损失的不仅是保证金,还有可能是所还贷款,并造成银行欠贷逾期。
购车人付首付,做按揭,购保险,按时还款,怎么会骗贷呢?桂根给记者举了个例子:一款车型根据配置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报价。
如一款雪佛兰的科鲁兹轿车,报价从9.9万元到16.99万元不等。
根据银行现行的贷款政策,上限可贷车价的70%,也就是说如果购买的最低报价9.9万的低配车,最多可贷款7万元。
但现在很多新成立的小资质的按揭公司却按照最高配的汽车报价16.99万元,贷款7成,也就是可以贷到11.8万元左右,甚至还有零首付贷款现象,这样就出现了低价车高贷款额现象。
加载更多“如果您要购买的汽车差价没有那么大,那还有一招,就是制作假发票,如果客户的资质不好,那就制作假房产证,假工作证明,假银行流水,甚至假的户口本,假的结婚证,也就是说,除了身份证,其它都是假的。
起诉花生好车的案例
起诉花生好车的案例案例一:“我们准备联名起诉。
”山东的梁先生告诉记者,“我之前是花生好车的门店经理,在门店买了辆二手车,是成都门店收回来的。
今年审车的时候发现有两条成都那边的违章,我联系门店和总部处理,一拖再拖一个多月了也没结果。
在山东这边处理不了,也没有办法过年审。
”截至目前,花生好车所属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众普惠”)有121条自身风险,282条周边风险。
其中,因租赁合同纠纷,捷众普惠身陷多起法律诉讼,同时有多家子公司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案例二:在案号为(2018)云0721民初55号的民事判决书中就发生了“催款”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根据原告捷众普惠的说法,作为被告的消费者在2018年4月12日正式签收了车辆由原告出租的东风悦达起亚K3-2016款1.6L自动,在支付了7期租金后,同年12月1日起便不按约支付租金,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因此捷众普惠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合同罚金、租金(34天)、违约金累计21447.95元。
其中违约金17773.50元。
不过,据被告辩称,在其去花生好车门店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其家人曾被原告打电话恐吓,“一般情况下都是每月的1号支付租金,但是原告在每月的1号还没有到(中午)12点就打电话恐吓我家人,催我还款,且不是只打一次,而是几十次地打电话恐吓”。
值得一提的是,因违约金约定过高以及综合本案的案件事实,法院驳回了捷众普惠要求被告支付解约违约金17773.50元的诉请。
案例三:不少法律诉讼中,是捷众普惠作为原告起诉在其花生好车门店或天猫旗舰店“购车”的消费者。
起诉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出现了“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情况。
“2600元的月供都还不上,你还买什么车?”记者从一段录音听到,花生好车负责人指责身在湖北暂时还不上月供的消费者。
花生好车方面也向记者表示,可能存在类似情况。
业务员推销时,自始至终说的都是低首付贷款买车,到门店签合同时,从未告知是租车。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典型案例1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羊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融资租赁取回权格式条款约定解除权的限制公平原则【案情概要】2018年5月4日,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作为出租人、羊某作为承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沃尔沃公司将向羊某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沃尔沃挖掘机出租给羊某,羊某提前应支付首期款672908元,剩余货款537092元,由羊某分36期还款,第一期首期支付18119.78元,剩余35期每期支付17252.38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付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租期为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
因羊某逾期支付租金,沃尔沃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协议》、收回挖掘机,判令羊某向沃尔沃公司支付到期租金69489.27元(含罚息,60.11元/天)及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和利息,支付聘请律师服务费支出12000元。
【裁判结果】羊某向原告沃尔沃公司支付租金45965.19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群体;严格秉持公正公平,合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宗旨和目标。
本案中,原告沃尔沃公司系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既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依法对原告主张的融资租赁物的取回权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既保护市场平等主体的合法利益,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规则和契约行为。
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9【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52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蕾王阳吕晶【审理法官】赵蕾王阳吕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豪【当事人】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豪【当事人-个人】张豪【当事人-公司】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缙伟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永革北京格徕宁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缙伟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永革北京格徕宁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缙伟李永革【代理律所】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格徕宁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口中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豪【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2020年8月8日常谨转账的10万元是否系涉案借款的还款;二、2020年11月5日常谨转账的50万元是否系涉案借款的还款。
由于二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口中达公司存在向周口广达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张豪关于该笔50万元转账系周口中达公司代周口广达公司偿还张豪的借款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一、2020年8月8日常谨转账的10万元是否系涉案借款的还款;二、2020年11月5日常谨转账的50万元是否系涉案借款的还款。
关于焦点问题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南历下区关于高价贷款买车的案子
济南历下区关于高价贷款买车的案子一诈骗团伙为获取高额利益,设下“首付购车”骗局,利用他人身份以购买高档汽车办理分期贷款,在三个月内骗取三家4S店6辆豪车,随后将车辆开至异地,低价转卖给二手车行从中牟利,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吴鹏、朱志强、鲁有才、李小武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明知车辆系骗取仍予以收购的洪建刚、彭一鸣,被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
一审判决后,鲁有才认为只是帮“白户”办理贷款,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提出上诉。
2022年3月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条隐藏在“首付购车”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被彻底斩断。
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正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正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30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洪波张慧勇张志启【审理法官】赵洪波张慧勇张志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正学【当事人】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正学【当事人-个人】白正学【当事人-公司】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同贺、李满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杨文杰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同贺、李满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杨文杰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同贺、李满杨文杰【代理律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县丰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白正学【本院观点】证据1的生效民事判决并未认定丰田小额贷款公司和张秀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证据2无法证明系丰田小额贷款公司向白正学主张债权,证据3无法证明丰田小额贷款公司向白正学主张的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该证人与丰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应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丰田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予以驳回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本院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丰田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予以驳回依据是否充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男子集资二千万放贷和花销判决书
男子集资二千万放贷和花销判决书日前,广东省中山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集资放贷和花销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以集资放贷为名义,在工商、交通、餐饮、医疗等行业,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其他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千余万元。
其中,向其集资贷款的最高单笔达160万元,个别人员已经借贷数次且数额逐渐增大,在归还贷款时需要再次借贷。
而用于花销的款项累计近百万元,包括高消费、旅游、购房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承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挪用资金的事实,但称自己是在做生意、在创造经济效益。
对于这起案件,我想谈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投资理财的盲目性。
曾有一句话说得很经典:“没有免费的午餐”。
虽然这句话有时候听起来很老套,但仍是值得我们珍惜的经验。
强调一下,我并不是说投资理财就一定是错的,而是说我们需透过现象看本质,理性而不盲目地去投资理财。
一方面,有的人往往被良好的回款承诺所吸引。
案件中的王某,就以集资放款为名义放高息贷,同时承诺以利息和原始本金一起返还,享有“全额担保”的赔偿保障。
而被告人的高额回报与高风险的本质并不相符。
另一方面,所有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或许您所投资的标的物看上去安全靠谱,但万一出了意外又会怎样?当我们进行投资时,不要过分相信所谓的承诺,要保持对投资风险的警醒。
其次是守法守信的意识。
作为一个公民,守法守信是最基本的责任。
自野蛮扩张守法守信大门开启之后,一度在投资、金融等领域出现了种种“诈骗风波”,对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而像这样强调制度设计和个人自律的问题,其实质不在于“守不守法”,而是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守法守信”的重要性。
虽然因潜在法律风险和生涯发展对自己的影响,不守信的行为反而会比守信的行为更为正义。
但就如“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一样,守法守信是对自我、对家庭、对社会最起码的负责之举。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4【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3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杰曾维李少杰【审理法官】申杰曾维李少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迈【当事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迈【当事人-个人】张迈【当事人-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齐宝珠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宝珠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宝珠【代理律所】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告】张迈【本院观点】奔驰公司与张迈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奔驰公司与张迈签订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中第三章保证条款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中载明“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奔驰公司与张迈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奔驰公司自《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了车牌号湘E6××某某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柳孙鹏罗怡【审理法官】杨柳孙鹏罗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当事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代理律师/律所】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杨晓东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敏杨晓东【代理律所】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元(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2:43:46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6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焦秦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小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金虎。
审理经过上诉人西安润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小波、西安中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公司)、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振愷、信阳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愷、信阳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7【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1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愷;信阳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永耀;沈超【当事人】王振愷信阳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永耀沈超【当事人-个人】王振愷马永耀沈超【当事人-公司】信阳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静静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谌鑫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谢运龙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刘成刚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静静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谌鑫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谢运龙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刘成刚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静静谌鑫谢运龙刘成刚【代理律所】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振愷【被告】信阳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永耀;沈超【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和实际借款人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合同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振愷向本院提交了通话录音,拟证明马永耀转给上诉人的款项,上诉人转给了公司,上诉人是职务行为,欠款是中升汇迪公司所欠,与上诉人没有关系。
中升汇迪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质证。
沈超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马永耀知晓借款是公司借款。
沈超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和实际借款人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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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五:风险与管理不匹配
案例中的银行在半年的时间内,一个客户经理累计办理了482笔, 总额5059万元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根本没有办法落实个人贷款 操作规范中的各项要求,又不想失去业务机会,只好依靠经销商 完成相关环节的操作
银行要拓展高风险的产品市场,在人员素质、人员数量、管理水 平、风险控制各环节都要做到与业务发展相匹配,否则就会出现 风险
经销商------提交贷款申请、填写借款合同、办理抵 押登记、代发方式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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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一:贷前调查严重缺失
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的资产、资信和收 入来源、收入水平以及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调查
客户经理没有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工作,只对经销 商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金额两 个最基本的要素都没有进行核查。更谈不上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和 抵押物市场价值的调查了解
经销商代发方式还款,弥补和掩盖了经销商在借款申请时办理的 伪造借款人贷款和虚增车价贷款的事实
经销商介入到还款环节,存在借款人已偿还全部借款,但是银行 贷款仍有余额的情况,掩盖了还款资金被经销商挤占挪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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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四:疏于对经销商的管理
客户经理对经销商在授信期间经营变化状况,疏于管理,没有做 到跟踪反馈,没有及时发现经销商经营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事 实。经销商在银行获得按揭额度后,不再销售汽车,而是成立了 按揭中心办理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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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模式分析
贷款模式本身存在缺陷,每一笔贷款都是在同一模式下复制出来 的,产生的风险就是系统性的风险,累计的金额也是惊人的。
这种贷款模式属于“间客式”的贷款模式,这种贷款模式操作的 直接后果就是当地的汽车按揭贷款不良率高达27%,已经引起当 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其他地区也存在这种贷款模式,已经出现了经销商倒闭,银行大 量汽车按揭贷款无法收回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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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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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模式分析
在审批按揭贷款额度时,认为额度使用是分散的个人借款,贷款 风险由个人承担,车辆又办理了抵押登记。对经销商的资金实力、 担保能力、经营规范性的差异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
在贷款具体操作过程中,与承担贷款风险的借款人不见面,不核 查,对抵押物车价不核实,而是对经销商又过度依赖,将风险控 制环节都交给经销商完成,将原本分散的个贷风险又相对集中化
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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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风险分析 案例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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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案发起因
某汽车经销商因涉及一起诈骗案件,经侦总队到银行查 询其帐户。银行对经销商办理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进 行了清理和核查
清查结果:虚增车价贷款137笔,贷款余额978万元; 伪造借款人贷款134笔,贷款余额1150万元
经销商与银行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体,交给经销商做贷前调查,不 但没有起到贷前调查防范风险的目的,还为经销商办理伪造借款 人贷款和虚增车价贷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操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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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二:合同签订抵押违规
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贷款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该完成合 同签订、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交给经销商签订借款合同,经销商通过代客户填写借款合同,给 客户借款合同复印件方式,使银行保管的借款合同与客户保留的 借款合同不一致,将虚增贷款额度的事实掩盖了;合同中的借款 人签字是不是借款人本人,银行不能确认,为保全资产带来隐患
操作流程
3 贷款申请
1 签订购车合同
2 提交贷款资料
4 银行审批
银 行
5 借款合同签章
7 银行放款
经 销 商
5 借款合同签章 6 办理抵押登记
购 车 人
9 代发偿还
8按月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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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操作流程
贷款全部操作流程中:
银 行------贷款审批和发放、借款合同签章
购车人------借款合同签章、按月向经销商转款
交给经销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真实有效无法保障,银行个 人贷款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完全由经销商来掌控
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借款人的个人素质和法律 意识比较薄弱,这样的借款人,也不是银行个人业务发展的目标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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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三:还款方式掩盖问题
银行在贷前调查、合同签订、抵押登记三个环节都没有与借款人 见面,借款人又通过其他银行卡转账方式还款,甚至出现有的借 款人根本不知道是在哪家银行办理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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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背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经销商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500万元
2003年3月到支行开户,5月和10月先后从银行获得 2000万元和3000万元汽车按揭贷款额度
银行贷款审批意见中明确了贷款成数和贷款期限,要 求借款人为主城区居民,按照贷款金额10%向经销商 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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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操作流程图示:
将其他经销商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资料收集过来,再与客 户签订一个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开一张发票,然后送到合作的银 行申请贷款。每办成一笔按揭贷款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
在个人资信调查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对与银行合作的经销商又疏 于管理,经销商已经不卖车了,却继续使用在银行的按揭贷款额 度办理汽车按揭贷款,如果经侦总队不到银行查询账户,我行仍 然与经销商继续合作。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银行信贷资金的损 失几乎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