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通诠商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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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通诠商兑
☆太炎
英人甄克思著《社会通诠》,侯官严复译述著录,其所言不尽关微旨,特分图腾社会、宗法社会、军国社会为三大形式而已。

甄氏之意,在援据历史,得其指归,然所征乃止赤黑野人之近事,与欧美亚西古今之成迹,其自天山以东,中国、日本、蒙古、满洲之法,不及致详,盖未尽经验之能事者。

严氏皮傅其说,以民族主义与宗法社会比而同之。

今之政客,疾首于神州之光复,则谓排满者亦宗法社会之事,于是非固无取,于利害则断其无幸。

夫学者宁不知甄氏之书,卑无高论,未极考索之智,而又非能尽排比之愚,固不足以悬断齐州之事。

如严氏者,又非察于人事者耶?人心所震矜者,往往以门户标榜为准,习闻其说以为神圣,而自蔽其智能,以世俗之顶礼严氏者多,故政客得利用其说以愚天下。

抑天下固未知严氏之为人也,少游学于西方,震叠其种,而视黄人为猥贱,若汉、若满,则一邱之貉也。

故革命立宪,皆非其所措意者。

天下有至乐,曰营菟裘以娱老耳。

闻者不僚,以其邃通欧语,而中国文学,湛深如此,益之以危言,足以耸听,则相与尸祝社稷之也亦宜。

就实论之,严氏固略知小学,而于周秦两汉唐宋儒先之文史,能得其句读矣。

然相其文质于声音节秦之间,犹未离于帖括。

申夭之态,回复之词,载飞载呜,情状可见。

盖俯仰于桐城之道左,而未趋其庭庑者也。

至于旧邦历史,特为疏略,辄以小说杂文之见,读故府之秘书。

扬迁抑固,无过拾余沫于宋人,而自晋宋以下,特取其一言一事之可喜者,默识不忘于其胸府,当时之风俗形势,则泊然置之。

夫读史尽其文不尽其质,于藏往则已疏矣,而欲以此知来,妄其颜之过厚耶?观其所译泰西群籍,于中国事状有毫毛之合者,则矜喜而标识其下,乃若彼方孤证于中土,或有抵牾,则不敢容喙焉。

夫不欲考迹异同则已矣,复以甲之事蔽乙之事,历史成迹,合于彼之条例者则必实,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虚,当来方略,合于彼之条例者则必成,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败,抑不悟所谓有条例者,就彼涉历见闻而归纳之耳,浸假而复谛见亚东之事,则其条例又将有所更易矣。

社会之学,与言质学殊科,几何之方面,重力之形式,声光之激射,物质之化分,验于彼土者然,即验于此土者亦无不然。

若夫心能流衍,人事万端,则不能据一方以为权概,断可知矣。

且社会学之造端,实惟殑德,风流所播,不逾百年,故虽专事斯学者,亦以为未能究竟成就。

盖比列往事,或有未尽,则条例必不极成,以条例之不极成,即无以推测来者。

夫尽往事以测来者,犹未能得什之五也,而况其未尽耶?严氏笃信其说,又从而为之辞,并世之笃信严氏者,复冀为其后世,何其过也!今就《社会通诠》与中国事状计之,则甄氏固有未尽者,复有甄氏之所不说,而严氏附会以加断者,又有因严氏一二狂乱之辞,而政客为之变本加厉者。

辩论如左。

今之非民族主义者。

辄举宗法社会以相谯让。

民族主义之与宗法社会,固非一事(其辩在后。

)则言宗法社会之得失,非吾所注意也。

然今者重纰貤缪之说,实自此始。

故先举甄氏所说之宗法社会,与中国故有之宗法社会,校其同异,而知甄氏所谓四端,于中国未必能合也。

如甄氏云宗法社会,所与今之军国社会,异者有四。

一重民而不地著宗法社会之籍其民也,以人而不以地。

何以言之?前谓近世社会,所以系属其民,在于军政,以军政系民者,以民之所居者有定地也,是以地著尚焉。

甲国之民,其可居于乙国,固无疑,然乙国不以国民视之,于其国家之政,莫得与也。

然使其人既受廛占籍而为民矣,则于其种族旧居,靡所问也。

故拿破仑法典曰,生于法土者为法人。

自其大较言之,则是法也,欧洲列邦之所
同用也。

乃宗法社会则不然,其别民也,问其种族,而不问其所居。

为其社会之民,必同种族者。

不然,虽终其身于其社会,乃至为之服劳,将为客而不为主。

总一社会之民,有时可迁易其土居,其称某国自若。

于避敌逐利时时为之,虽演进稍深之种人,亦有不尽然者。

而上古之宗法社会。

则莫不如此矣。

二排外而锄非种宗法社会,欲其民庶,非十余年数十年之生聚不能,而今之军国社会不然。

其于民也,归斯受之而已矣。

虽主客之争,尚有所时有,而自大较言之,则欧洲无排外之事也。

盖今之为政者,莫不知必民众而后有富国强兵之效。

古人以种杂为讳者,而今人则以()合为进种最利之图。

其时异情迁如此。

是故近今各国,皆有徕民之部,主受廛人籍之众。

使此而立于宗法社会时,其不骇怪而攻之者几何?盖宗法社会之视外人,理同寇盗,凡皆侵其刍牧,夺其田畴而己,于国教则为异端,于民族则为非种,其深恶痛绝之,宜也。

故宗社会无异民,有之则奴虏耳
三统于所尊天演极深,程度极高之社会,以一民之小己为本位者也。

宗法社会,以一族一家为本位者也。

以一民之小已为本位者,民皆平等,以与其国之治权直接。

虽国主之下,亦有官司,然皆奉至尊之名,为之分任其事。

官司之一己,于义本无权贵也。

至宗法社会不然,一民之身,皆有所属,其身统于其家,其家统于其族,其族统于其宗,循条附枝,皦然不紊。

故一民之行事,皆对于所属而有责任,若子侄,若妻妾,若奴婢,皆家长之所治也。

家长受治于族正,族正受治于大宗。

此其为制,关于群演者至深。

当于后篇徐详之。

四不为物竞今夫收民群而遂生理者,宗法也。

沮进化而致腐败者,亦宗法也。

何则?宗法立则,物竞不行故也。

吾党居文明之社会,享自由之幸福,夫自由幸福非他,各竭其心思耳目之力,各从其意之所善而为之是已。

国有宪典,公立而明定之,使吾身不犯其所禁者,固可从吾之所欲。

农之于田,以早播为利,虽违众而破块可也。

工之于器,以用楔为坚,虽变法而置胶黏可也。

卖浆者忽酒,种荈者忽烟,无涉于人,皆所自主。

乃宗法之社会不然,偭高会之规矩,背时俗之途趋,其众视之,犹蛇蝎矣。

夫然,故人率其先,而无所用其智力,心思坐眢,而手足拘挛,一切皆守其祖法,违者若获罪于天然,此其俗之所以成也。

然而腐败从其后矣。

凡古社会,莫不如此,此不可逭之灾也。

虽然。

如是之习,其始何以生,其终何以变,此治群学者所不可不讨论也。

乃今所言,使学者知其有是。

足矣。

以此四端,与中国固有之宗法相校,当略分时代后先,而为大别。

春秋以往,以宗法系民生,而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其法惟行于公子、大夫、元士之家。

礼不下庶人,则民间固无宗法之可守。

下自战国,至于近世,国家统一,而百姓不以阶级相丽,其宗法亦奄然荡没。

然山谷阻深之地,往往自成村落,其民无虑千万,都为一族之民,则有祠堂以相系联,而决事听于族长。

至于都会,地当孔道,则五方杂错,民族不纯,祠堂之制视之蔑如也。

其在中原,皖南北最重家庙,而徽、宁为高原之地,斗绝四方,则旁郡县之适居者少,故视祠堂尤重。

南至江西、闽、广间,则族长最尊宠,而数族常有械斗之事,此亦今之宗法已。

古者宗法行于大夫、元士,不行于齐民。

今者宗法行于村落、素人,不行于都人。

古者宗法以世袭之大宗为主,其贵在爵,今者宗法以及格之族长为主,其贵在昭穆年寿。

此古今之所以为别,然与甄氏所述四端,则皆有不相契合者。

一曰怀土重迁之性,惟农民为最多,而宗法社会所凭依者,泰半不出耕稼,一去其乡,田土亦随之而失,是以盘庚迁殷民,胥咨咨怨,惟诗人亦以鸿雁哀呜为失,所安在其不地著也?若其有迁移者,则占籍亦其常耳。

《传》称有分土,无分民,此谓自甲国移于乙
国者,即与乙国之民无异,而大宗不能加呵责。

其在乙国,亦岂于种族旧居有所问者?土断之制,自古然矣,非特冠带之国,互相亲睦者然也,虽于夷狄亦然。

春秋时,狐突、舅犯皆为犬戎之族,而著籍晋国,称为名臣,则因而晋人之矣。

赵盾有言,微君姬氏,则臣狄人也。

然则使赵盾不反晋国,则虽以赵衰之子,而不得不狄人视之,及其归晋,则因而晋人之矣。

反之,吴出于周,越出于夏,皆帝王神圣之胄,而以远窜蛮方,世用夷俗。

《春秋》之书夫差、勾践也,曾不得比于士伍,削其人之称,而谓之吴与于越而已。

若不以地著为重者,则惟当问其祖宗为何等,而安用是纷纷者为?逮及七国以后,则宗法已不同昔,而地著复较往日为彰明。

近世迁徙之民,但令移居满二十年,而有田宅,于迁所者即许著籍。

(惟东晋初年,侨置州郡,不隶迁所,其后亦用土断之法)其待外国之民也,则虽以南朝之矜重门地,而何妥以细脚胡人著籍郫县,亦未闻有摈斥之者。

乃至代北之族,金元之族,当中国自治时,亦一切以编氓相视,如何其不地著耶?若夫南洋美洲之侨民,终身守其故籍,而未尝一入欧美诸邦之版。

然欧美人之在中国者,亦或据田宅长子孙矣,顾未有愿入中国之籍者,则未知中国人之重宗法欤,抑欧美人之重宗法欤?要之,主宗法者,固不必与地著相违矣(按地著与土断,其义各异。

地著,谓城郭宫室之民,居有定地,异于游牧者。

土断,谓就地著藉耳。

此甄氏所言地著,其义当为土断,或严氏译文未审,今姑仍之。

至于游牧之民,虽不地著,而水草尚不可缺,水草在地,故游牧者虽时有迁徙,而未尝不爱其地。

严氏于原书第一条下加案语曰“可以为前说之证者,莫明于犹太,与古所称之行国。

吾颇疑史迁《匈奴列传》冒顿曰:地者,国之本也,奈何予人?尽斩言予地东胡者云云。

为钓奇而非事实”。

此甚荒谬。

夫匈奴游牧之民也,游牧恃水草,水草必生于地,失一地即失一可供水草之牧场,宁能弃之无吝乎?所谓行国者,谓其随地迁移,而要必在一国范围之内。

虽转徙无常,仍不能出于其域。

况匈奴部落,亦有分地,传称“诸左方王将居东方,直上谷以往者,东接秽貉、朝鲜,右方王将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月氏、氐羌,而单于之庭直代云中”是也。

则迁移之地,亦仍在分地之中耳。

如今内外蒙古,内则四十九旗,外则八十一部、亦各有其界限。

若多得一地,即亦多一牧场,而失之,即牧场减少矣。

谁谓冒顿之言,非当时事实乎?严氏所言,出于评选《史记菁华录》者,致为鄙陋。

严氏以其与不地著之语相合,遂取之以疑《史记》。

所谓历史成迹,合于彼之条例者则必实,异于彼之条例者则必虚。

其证如是。

)故甄氏第一条义,与中国固有之宗法不合也。

二曰,中国宗法盛行之代,春秋以前,本无排外之事,而其时外人亦鲜内入,有内入者,若熏粥、姜戎之类,固非如今世欧美诸邦以通商为名号,直钞盗边塞而处吾土耳。

今也以宾旅入,而昔也以暴客入,今也以契约入,而昔也以戎马入。

如是则固侵其刍牧,夺其田畴也,有捍御之而已。

虽今之军国社会而遇此者,能敛手不与校乎?若以单身为宾萌于中国,如前所谓狐突之徒,则中国未之排斥也。

进观周穆王时,有西域化人谒王同游之迹,国人于此方胪句介绍之不暇,而何排斥之有?(此事载《列子》,其真否不可知。

然列子处春秋之未,去古甚近,固按当时风俗而言之。

)仲尼弟子有言偃者,本吴下之蛮夷耳。

入宰武城,而未闻三桓之诛锄排斥也。

自尔以来,至于宋明,西南诸国与中国互市不绝,而葡萄牙之在濠镜时,以一旅入掠,则中国亦不得不命将誓师以与之搏,迨其帖服,则复交通如故。

海外诸教,释氏先入于汉世矣,天方继入于唐世矣,基督晚入于明世矣,是时人民望此以为导师,欢喜踊跃如大旱之见长蝀。

特一二士人,以其背弃儒法,而被以异端之名,非社会之总意然也。

若曰距今五十年中,常有排教之事,则不知基督教之来也,常挟国权以俱来,而所至有陵轹细民之事。

入其教者又藉此以武断闾里之间,是所以促其反动,而非由宗法社会使然。

宗法者,敬宗而严父,寝庙烝尝,以为大典,有背于其法者,则人人贱视之。

然而佛教之入也,亦曰“六亲不敬,鬼神不礼”,而未闻传其教者之被菹醢。

利玛窦、南怀仁辈,以基督旧教传播中国,且二百年。

自海衅未启以前,谁以罗马教宗为悖德忘本而反抗之者?若夫韩愈、杨光先辈,以其私意,抒之简毕,陈之庙堂,则于全体固无所与,且今世亦有以彼教为无君父,而视之如洪水猛兽者矣,然人民之偾起排教者,其意乃绝不在是,浸假而基督教人之在中国,循法蹈义,动无逾轨,则人民固不以异教而排斥之,亦不以异种而排斥之。

其相遇也,与昔之天竺法师无异,虽以百千士人著书攻击,犹往日宋儒之辟佛而已,而人民不因是以起其敌忾之心也。

至夫政府之排教则有矣,然其意本不在异种异教,而惟集众倡乱之为惧。

日本德川时代尝杀基督旧教六万余人,即以是故。

夫以其集众倡乱而排之,则不必于异种之教然也。

虽同种之白莲、闻香亦然,不必于破坏宗法之教然也,虽儒流之党锢道学亦然。

是故政府之排教也,以其合群而生变,人民之排教也,以其藉权而侮民,皆于宗法社会无所关系云尔。

至谓宗法社会无异民,有之则奴虏者,则吾见南非之矿工,计佣受值,无所负于英人,而少有不率,则荆楚被于其背,以彼雇主而得治其佣人,于法则戾,于事实则中国之待佣人所未有。

是何军国社会之人待异民如奴虏,而宗法社会之人犹无其横暴也?故甄氏第二条义与中国固有之宗法不合也。

三曰,宗法统于所尊,其制行于元士以上,族人财产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上至世卿,而宗子常执大政,所以拱押其下者,恃有政权,以行其刑赏耳。

七国以后,执政者起于游说乞食,是宗子降为皂隶,政柄既去,则不能号令其下,虽宗权亦因以俱去,挽近乃有祠堂之法,稍集一族之赢余,以奉园庙,则又系以义庄,主之者是为族长,土地财产之权所在,则宗权亦在,顽嚣不孝内乱之事,常得以众议治之。

然而民之行事,对于祠堂,则固无责任矣。

祠堂所有,辄分之以恤孤寡、兴教育,足以膏沐族人,而族人则不必以其所有,归之祠堂,去留惟所欲耳。

惟岁时邱垅之祭,略有责任,亦以墓田所收入者酬之,其有远行服贾,不以儋石之利为得者,则墓祭亦任之旁族。

若夫家人父子之间,其责任常不可弛,而父之对于其子,有出入顾复之责者,虽军国社会亦然。

子长而复有扶老携衰之责任于其父,则施报之道然也。

然未至于必待其子者,则父子常得私其所有。

商君行法,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至今父子异财之习,犹与秦人不异。

综此数者,受治则稍稍见诸南方之民矣,而责任竟安在乎?然则古者之行宗法,以其事为天倪定分,今者之行宗法,以其事为补阙拾遗。

若云当今之世,民不以一身为本位者,则吾所未见也。

故甄氏第三条义,与中国固有之宗法,有合于古,不合于今也。

四曰,周礼言以九职任万民,此宗法盛行时代之制也。

至于业不得更,法不得变,则于古籍无文。

夫农工诸业,固有受之鼻祖,传之子孙者矣。

《史记》言畴人子弟,畴者,谓从其父学,而《考工》诸职,以氏称者,亦皆世习其艺者也。

人情于见闻娴习之事,其为之必易于他术,故世业于古有徵。

虽然,此固顺其自然之习惯,而非谓少有变更即不容于社会也。

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此特管子治齐之法,岂他国民庶皆云尔乎?《记》云:“良冶之子,必学为裘,良弓之子,必学为箕。

”此可证业之有更矣。

《世本·作篇》所记,常有其物已见于古初,而后人复为新作者,此可证法之有变矣。

虽以一人而兼数业者,亦所在有之。

世称舜耕历山,就时负夏,陶于河滨,渔于雷泽。

此犹曰上古草昧之世,一人而万能也。

韩子称市人有兼粥矛盾者。

此犹曰宗法破散之后,得伺隙以求利也。

然孔子固云少贱多艺,扁鹊亦以“馆舍之守,更事医术”,而未闻有遮禁之者。

梓庆作
锯,公输削木,墨翟制辖,此皆变更旧则,而未有以奇技淫巧戮之者。

然则谓宗法社会以不守祖法为咎者,其说荒矣若。

自七国以至今兹,则变更固已数见,不劳持筹布策而陈其事。

然而实业犹未能竞进者,则以人无学术,欲骤变而有不逮。

古之长艺,又往往不著竹帛,故不得不归良工于张衡、马钧,归上农于汜胜之、赵过,而己惟相时徐进焉。

文敝则然,于宗法何与?故甄氏第四条义,与中国固有之宗法,若古若今,都无所合也。

夫甄氏以其所观察者而著之书,其说自不误耳。

而世人以此附合于吾土,则其咎不在甄氏,而在他人。

若就此四条以与中国成事相稽,惟一事为合古,而其余皆无当于古今。

则今宗法必有差愈于古宗法者,古宗法亦有差愈于甄氏所见之宗法者。

要之,于民族主义皆不相及,此其论则将及于严氏。

甄氏之言曰:“宗法社会,以民族主义为合群者也。

”此未尝谓民族主义即宗法社会,而特宗法社会所待以合群者,亦藉此民族主义耳。

然则民族主义之所成就者,不专于宗法社会而止,较然著矣。

严氏之言则曰:“中国社会,宗法而兼军国者也。

故其言法也,亦以种不以国。

观满人得国几三百年,而满汉种界厘然犹在,东西人之居吾土者,则听其有治外之法权,而寄籍外国之华人,则自为风气,而不与他种相入,可以见矣。

故周孔者,宗法社会之圣人也,其经法义言,所渐渍于民者久,其入于人心者亦最深。

是以今日党派,虽有新旧之殊,至于民族主义,则不谋而皆合。

今日言合群,明日言排外,甚或言排满,至于言军国主义,期人人自立者,则几无人焉。

盖民族主义,乃吾人种智之所固有者,而无待于外铄,特遇事而显耳。

虽然,民族主义将遂足以强吾种乎?愚有以决其必不能矣。

”斯言则诬谬之甚也。

民族主义者,与政治相系而成此名,非脱离于政治之外,别有所谓民族主义者。

然就严氏所译甄说,则民族主义,或为普遍之广名,如是则外延甚巨,而足以虚受三种形式,顾其所挟持以为用者为何物耳?所挟持以为用者为此,则民族主义亦随形转变而为此,其为军国社会可也,其为宗法社会可也,其为图腾社会亦可也。

譬之纯铁,可以为炮,可以为刀剑,可以为矢镞,其形式则不同,而其本为纯铁则不异,未有离于纯铁而可为此三者,亦未有离于民族主义而可为彼三者。

使有民族主义者,而其操术不出于谱牒之文,享尝之制,收族聚宗之道,则宗法社会狭小之制以成若,其操术更短,惟虫鱼鸟兽百物之形是务,则民族主义亦即以成图腾社会。

何者?蛇之图腾,燕之图腾,莲华之图腾,既各自为徽帜,而亦有辈行序次之可稽,则其有潜在之民族主义可知也。

特其言语缺乏,而无族姓部落之云云,故托于有形,以为表象,亦犹喑者之见国旗,未能言国,而惟知同隶一旗者之可亲也。

今吾党所言民族主义,则操术非前二者,亦明矣,所为排满洲者,岂徒曰子为爱新觉罗氏,吾为姬氏姜氏,而惧子之淆乱我血胤耶?亦曰覆我国家,攘我主权而已。

故所挟以相争者,惟日讨国人,使人人自竞为国御侮之术,此则以军国社会为利器。

以此始也,亦必以终。

其卒乃足以方行海表,岂沾沾焉维持祠堂族长之制,以陷吾民于大湫深谷中者?夫排外者,惟其少隘也,故于未灭我国家者则仇之,已灭我国家者则置之,铁道之争,华工之约,其利害岂不甚钜,顾其害尚有大于此者,虽然,彼所争者,亦国家一部之事耳,一华人入籍于英美,一白人归嫁于神州,则固非彼所欲问者。

若挟其宗法社会之见,则虽无能为利害者,而亦排之。

今于欧洲佌猥之国不孰何也?此岂宗法社会之圣人所渐渍耶?又况吾党所志,乃在于复我民族之国家与主权者,若其克敌致果,而满洲之汗,大去宛平,以适黄龙之府,则固当与日本、暹罗同视,种人顺化,归斯受之而已矣。

岂曰非我族类,必不与同活于衣冠之国,虽于主权之既复,而犹当面事刃,寻仇无已,以效河湟羌族之所为乎?若是者,其非宗
法社会亦明矣。

且民族主义之见于国家者,自十九世纪以来,遗风留响,所被远矣。

撮其大旨,数国同民族者则求合,一国异民族者则求分。

故意大里收合余烬,而建王国,德意志纠合群辟,而为连邦。

此同民族者之求合。

爱尔兰之于英伦,匈牙利之于奥大利,亟欲脱离,有荷戟入榛之象,此异民族者之求分也。

其在他国,虑有不尽然者,至美利坚,以新造之邦,地广人稀,不得不招来殊族,以谋生聚,然其翕合无间者,惟数中白人而止,当地之赤人,固不与共苦乐,而黑奴则惟有解放之名。

伽得《社会之进化》有言曰:“美人之于黑种,虽以平等叫号于市朝,名曰预选举参政权,其事实乃绝相反。

徒以容貌之黑,遂沦落于社会之下层,其间有材质贤明,财产众多者,犹不得与白人同伍。

所定区划,黑人逾之,则放逐于规外,斩杀唯命,而白人逾之则无罪。

虽乞儿无赖,愚不知学者,一切视之同等,凡关于政治之事,则曰此吾白人所擅也,有于白人之主配权而不赞成者,不曰卖国奴,则曰国事犯罪者矣。

”其他列国殖民之地亦多如是,其言民族范围,虽较欧洲旧疆为稍广,要之以白种为限界耳。

社会主义者流,名曰以圆顶方趾,尽为同胞者也,然欧洲一二学者,或云其利当祗及白人,若黄人则不得与之同格,特以社会主义与民族主义,名实背驰,不敢讼言以为号,其实岂无所异视耶?由是观之,人类同根,祗涂饰观听之词耳。

若吾党之言民族主义,所挟持者则异是。

惟曰以异民族,而覆我国家,攘我主权,则吾欲与之分,既分以往,其附于职方者,蒙古之为国仇,则已解于半千岁上,准回、青海故无怨也,西藏则历世内属,而又于宗教得中国之尊封者也。

浸假言语风俗渐能通变,而以其族醇化于我,吾之视之,必非美国之视黑民。

若纵令回部诸酋,以其恨于满洲者剌骨,而修怨及于汉人,奋欲自离,以复突厥花门之迹,犹当降心以听,以为视我之于满洲,而回部之于我可知也。

至不得己,而欲举敦煌以西之地,以断俄人之右臂者,则虽与为神圣同盟可也。

若是,而曰此民族主义者,即是宗法社会,则何异见人之国旗商标,而曰此有徽章者,犹未离于图腾社会也。

且今之民族主义,非直与宗法社会不相一致,而其力又有足以促宗法社会之鎔解者。

夫祠堂族长之制,今虽差愈于古,亦差愈于欧洲,要其仆遬之体,褊陋之见,有害于齐一亦明矣。

人情习其故常,而无持更叫旦者于其左右,则梦寐为之不醒。

今外有强敌以乘吾隙,思同德协力以格拒之,推其本原,则曰以四百兆人为一族,而无问其氏姓世系。

为察其操术,则曰人人自竞,尽尔股肱之力,以与同族相系维。

其支配者,其救援者,皆姬汉旧邦之巨人,而不必以同庙之亲,相呴相济,其竭力致死,见危授命者,所以尽责于吾民族之国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虽有毁伤而无所惜,曰务其大者远者耳。

民知国族,其亦夫有奋心,谛观益习,以趋一致,如是则向之隔阂者为之瓦解,犹决泾流之细水而放之天池也。

人亦有言,中夜失火,则姻戚不如比邻,故内之以同国相维,外之以同患相救,当是时,则惟军国社会是务,而宗法社会弃之如脱屣耳矣。

若以吾言非实者,则请以南北会党之事例之。

会党发源,多在晚明之遗老,盖摄取国家观念于民族主义之中,而组织固犹未备者也。

自有会党,而其人粮不宿舂,补被远行,千里无饥寒之患,其在同党,虽无葭莩微末之亲,一见如故,班荆而与之食,宝刀可脱也,轻裘可共也,左骖可解也,斯无待祠堂义庄之补助,而宗法社会之观念自灭。

视同姓之弟昆,常不如其同会。

虽古之郑庄、剧孟,方之末矣!夫会党者,特民族主义之未有组织者也。

戎昭果毅、蹀血而前者,是其所至乐也。

而知识未充,训练未具,方略未周,犹未足以称军国社会。

特其涂径在是,其民族主义所挟持者亦在是。

然已足以鎔解宗法社会,使无复烟炭余滓之留,又况吾党所称之民族主义,所恃以沃灌而使之孳殖者,舍军国社会而外,无他法乎?当其萌芽,则固无宗社会之迹矣。

及其成就,则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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