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使我区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种植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及其附件(包括保险凭证或通知单等)组成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集体、个人、承包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
第四条凡符合当地标准化种植技术操作规程,生长正常的农作物(《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参保作物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均可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作物,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作物均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冻灾和旱灾与病虫鼠害损失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分水、旱地在保额内负责赔偿。水地:具备保证灌溉条件、能灌能排;旱地:无任何灌溉条件。
(一)暴雨;
(二)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三)风灾;
(四)雹灾;
(五)冻灾;
(六)旱灾;
(七)病虫鼠害。
四、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本
一、合同背景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是农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为农民提供保障,减轻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本合同由保险公司与农民共同签订,以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合同双方
甲方:保险公司名称
乙方:农民姓名/农户名称
三、保险范围
1.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所种植的作物,包括但不限于小麦、水稻、玉米等。
2. 保险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冰雹等)和病虫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作物损失。
四、保险金额
1.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作物类型确定,并与甲方协商确定。
2. 保险金额应根据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五、保险费用
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保险责任
1. 甲方应在乙方遭受保险范围内损失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甲方有权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勘查和评估,以确定乙方的损失情况。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勘查和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七、保险事故的处理
1. 乙方在遭受保险范围内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尽快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勘查和评估。
3. 甲方应在勘查和评估完成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八、免责条款
1. 由于乙方的过失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由于政府政策调整、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也不承担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地温室、大棚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设施农业的生产者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凡负责经营管理温室、大棚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四条凡适合当地生产条件,并经当地技术部门认可,设施完善,结构合理,投保时使用正常的温室、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温室是节能日光温室的简称,俗称暖棚,是一种在冬季或气温低时室内不加热只依靠太阳光来维持一定的温度水平,以满足蔬菜等作物正常生长需要的设施。大棚是塑料大棚的简称,俗称冷棚,是一种利用钢材等材料搭成拱形棚,并覆盖塑料薄膜,能有效延长蔬菜等作物正常生长需要的设施。两者之间主要以是否具备一定高度的保温墙体为区分标志。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保险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以下简称“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温室、大棚设施及棚内作物种苗费负赔偿责任:(一)雪灾、风灾(含旋风、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
种植业保险赔付标准
种植业保险赔付标准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种植业保险是一种农业产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其赔付
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和种植业生产的稳定。种植业保险赔
付标准的制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
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农民的实际需求、政府政策的引导等因素。本文将从种植业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原则、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赔
付标准的调整机制等方面展开探讨。
种植业保险赔付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赔付
的公平和有效性。赔付标准应当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即赔付金额应
当与实际损失相符,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赔付标准应当考虑到不同
农作物种植区域、种植方式、气候和土壤等因素的差异,以确保赔付
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赔付标准应当适应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积
极引导农民采用科学种植技术,降低保险赔付风险。
种植业保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以满
足农民对保险保障的多样化需求。赔付标准应当包括农作物受灾范围、受灾程度、赔付金额等具体要求,以确保赔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赔
付标准应当考虑到不同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灾害风险,
包括自然灾害、疾病虫害等因素,以覆盖农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赔付标准还应当包括农民应当承担的风险分担比例、保险责任免除范围、赔付申请和审核程序等内容,以便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
务明确。
种植业保险赔付标准的调整机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
种植业生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较高,赔付标准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赔付标准的调
温室、大棚保险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条款(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202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温室、大棚保险条款附加内部作物种植保险
条款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
本条款为《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瓜果或苗木等作物(以下简称“保险作物”)因遭受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暴雪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遵守蔬菜等农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二)因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三)因种子质量造成保险作物的减产或损失;
(四)保险温室、大棚主体因保险责任外原因发生倒塌而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
保险金额、费率与免赔率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温室、大棚内保险作物的生产成本,包括:种苗(籽)、肥料、农药、机耕费、水电费、燃料费等,保险金额按种植品种不同分为两类(分类标准见附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率为8%。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赔偿处理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温室、大棚内种植的保险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或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不同生长期对应赔付比例表
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中的一项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为农民提供
一定的经济保障和产销保障,有效降低农业生产中的风险损失。在农
业保险中,保险条款是很重要的部分,它规定了农民、保险公司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关系。下面将详细阐述农业保险条款。
农业保险的条款包括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费及其支付、索赔
等内容。首先,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农业产量、种植、畜
牧等经济行为和财物。农业保险涵盖了许多保险对象,其中最常见的
是农作物和畜禽。
其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农业保险的
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天灾、自然灾害、盗窃等方面的损失。农民需要根
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相应的保险责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第三,保费及其支付是指农民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多少是根据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来决定的。同时,保险公
司要求农民在保单签订前,提前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最后,索赔是指农民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相关行为。进行索赔时,农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损失情况的详细记录。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后,将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民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之,农业保险的条款是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协议,它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索赔等相关事项,为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础保障。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农民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险责任,以获得更好的保险保障。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模板通用3篇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模板通用3篇
篇1
作物种植保险合同模板
甲方(投保人):(甲方名称)
乙方(保险公司):(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拥有(作物种植情况),为保障作物种植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下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共计(时间长度)年。
第二条保险金额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用于覆盖作物种植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保险范围
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干旱、冰雹、霜冻等自然灾害因素导致的作物减产或损坏;
2. 病虫害: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真菌、虫害等病虫害因素对作物造成的损失;
3. 其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盗窃、火灾等意外事件对作物的损害。
第四条保险责任
1. 乙方承诺在甲方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依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 甲方在遭受损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乙方审核核定赔付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用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为(具体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支付
1. 甲方遭受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2. 乙方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七条合同解除
1. 若甲方违反约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享有保险赔偿权;
2. 若乙方违反约定,致使甲方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险赔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1. 本保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2. 保险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
(一) 种植业
1、小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小麦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臵;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小麦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
三、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四、内涝;
五、穗发芽;
六、火灾;
七、地震;
八、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小麦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小麦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严重干旱;
二、持续冻灾;
三、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及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小麦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种植业保险基本责任与赔偿处理
种植业保险基本责任与赔偿处理
种植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等风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一定的基本责任,并对农民遭受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在种植业保险中,基本责任和赔偿处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农民需要了解清楚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赔偿处理流程,以便及时获得帮助。
基本责任范围
种植业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包括干旱、水涝、风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疾病虫害保险责任:包括农作物遭受病虫害危害造成的损失。
3.意外事故保险责任:包括农作物遭受非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以上责任范围,并提供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流程。
赔偿处理流程
农民在种植业遭受损失后,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赔偿处理:
1.损失通知:农民首先需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勘验核定:保险公司会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核定,查验损失情况和原因。
3.赔偿计算: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计算。
4.赔偿支付: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后,会及时向农民支付赔偿款项。
农民在赔偿处理过程中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记录,以便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同时,农民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减小损失范围。
注意事项
在种植业保险的赔偿处理过程中,农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现损失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否则可能影响赔偿处理。
•保存证明材料:保留好与损失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条款剖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甜菜、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种植业保险合同3篇
种植业保险合同3篇
篇1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种植的农作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1.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种植的农作物,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果蔬等。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
2.1 甲方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种植的农作物保险金额,并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市场情况确定保险价值。
三、保险期限
3.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种植开始至收获结束,具体起止日期由甲乙双方约定。
四、保险责任
4.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农作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因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
(2)因病虫害、动物啃食等意外事件导致的农作物损失;
(3)因种植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农作物损失。
4.2 乙方不承担下列原因导致的农作物损失:
(1)甲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具体金额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种植面积、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5.2 甲方应于种植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六、理赔事项
6.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对损失进行勘察和定损。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保险条款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7
【摘要】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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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经办我区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的各级保险机构,包括省级分公司、盟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旗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市场业务量小,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参与种植业保险考评,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参与养殖业保险考评,森林保险保费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参与森林保险考评。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绩效考评工作,自治区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森林保险的绩效考评工作。
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市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实施本盟市区域内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考评方式
(一)盟市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分别组成考评组,对本盟市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盟市级、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实地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分别报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当地相关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
(二)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分公司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延伸至部分盟市、旗县,对盟市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的考评结果进行不少于10%的抽查。
(三)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汇总各盟市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上报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的考评结果,结合对省级分公司的考评结果,以及对部分盟市、旗县的延伸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农业保险调度系统》中将全部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全区通报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整体情况。
2024年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文(二篇)
2024年作物种植保险合同范文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户数: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____年平均亩产量的____%至____%(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____%(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3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103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9.25
•【字号】内银保监函〔2019〕237号
•【施行日期】2019.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103号提案的答复
吉日格拉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截至目前的我区农业保险品种
全区范围内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甜菜、棉花;养殖业品种有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森林品种有公益林、商品林;全区范围内享受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品种有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的露地蔬菜、锡林郭勒盟和呼伦贝尔市四旗县的草原牧区肉羊天气指数保险;部分盟市的蔬菜、葡萄、西瓜、蜜瓜种植保险业享有当地保费补贴政策。全区范围内商业性品种有药用作物,蔬菜作物,肉牛、
种牛、羊、鸡等,还包括驴、双峰驼养殖保险、苜蓿、小杂粮种植保险、青贮玉米产值保险等二十余种特色险种。此外,各公司还开办了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型险种。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厅、农牧厅等部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农作物保险增品、扩面,以满足各地区、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二、关于目前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目前,现行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区农业保险规范运行的法律依据。近些年,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制定、更新适合当前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与农险行业示范条款体系,对于促进农险业务规范经营、推进农户权益保护、规范农险产品开发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24
•【文号】财金〔2022〕63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
正文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
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金〔2022〕63号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内蒙古、黑龙江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促进大豆油料生产,服务保障国家油料供应安全,现就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通过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农户种豆收益,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二)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三)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方案
(一)试点期限为2022年至2024年。
(二)试点地区为内蒙古自治区4个旗县和黑龙江省6个县,具体由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结合当地农业保险业务基础和工作实际等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保险标的为大豆,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投保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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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甜菜、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地震、地陷;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依据保险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依此标准确定的保险农作物单位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见附表一、附表二。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面积。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到开始收获止)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保险农作物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保险农作物的投保面积。本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农作物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章节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保险单及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农作物权属变更等,导致
保险农作物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后,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及时为被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农作物的受损情况。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农作物残余价值的权利。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农作物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对于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赔到户。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转包地、租赁地投保,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并在投保单或投保分户清单上约定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
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