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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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公交车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供便捷、高效、环保的出行服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公交车辆运行管理,提升公交运营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的不断增加,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车辆的运行管理,提高公交出行服务的品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公交车辆运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乘客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运行服务的透明度和效率;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提高运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公交车辆运行管理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智慧公交,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交车辆的运行管理,依法履行交通管理职责,维护公共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运营管理第五条公交车辆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保证安全行驶。

第六条公交车辆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年检,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第七条公交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八条公交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电子支付等设备,记录车辆运行情况和乘客数量,方便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公交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保证乘客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条公交车辆应当按照运营计划和线路需要,合理配置车辆,保证运力充足。

第十一条公交车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保障路况畅通、站点秩序有序,确保公交车辆正常运营。

第三章乘客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公交车辆应当明示乘客的上车点、车辆到站信息等,提供方便、可靠的乘坐服务。

第十三条公交车辆应当保证车内空气质量良好,车内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四条公交车辆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乘客提供便利的服务,设立相应的座位和扶手。

第十五条公交车辆应当严格遵守运营时间表,按照规定时间和站点停靠,保证乘客的出行准时。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3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公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调度室、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回车场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四条____市建设局负责____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站建设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六条____市建设局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式候车亭等。

第七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九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

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____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____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

在大型住宅小区、医院、学校、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营运服务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二)车容整洁,服务设施良好;(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路别、走向、票价;(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公交车乘车规定

公交车乘车规定

公交车乘车规定公交车乘车规定为确保所有乘客的安全和乘车秩序,以下是乘坐公交车时应遵守的乘车规定:一、乘车准备:1.持有效车票:每位乘客必须持有有效车票或刷卡乘车。

没有有效车票的乘客将被要求购买车票或刷卡乘车,否则将会被请下车并可能面临罚款。

2.携带行李:乘客应携带合理大小的行李,以免影响其他乘客的乘车空间和安全。

若行李过大或不适宜携带于公共交通工具上,可选择其他合适的方式运输行李。

3.有序等候:在候车站或车站广场,乘客应进行有序排队,不得挤占他人乘车空间。

不得在车站内吸烟、乱扔垃圾等,维护站场环境的卫生与秩序。

二、上下车注意事项:1.按站上下车:一般情况下,乘客需按照公交线路沿途设立的车站上下车,不得随意要求驾驶员临时停车或下车。

2.礼貌上下车:乘客在上下车时应礼貌待人,不得推搡、冲撞、侵犯他人,确保上下车的安全与顺利。

3.有序排队:当车辆停车时,乘客应自觉排队上下车。

老人、孕妇、残疾人有优先上下车的权利,其他乘客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与支持。

三、乘车时行为规范:1.有座居座:车辆内的座位有限,乘客应合理分配座位,给予有需要的人让座。

婴儿车、行李等物品不得占用座位。

2.保持安静:乘客在车上应保持安静,不发出嘈杂声音,不妨碍其他乘客休息与工作。

使用手机时请将声音调低或使用耳机。

3.禁止吸烟:乘客在车辆内严禁吸烟,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使用电子烟、吸食其他烟草制品。

4.禁止饮食:乘客在车辆内禁止饮食,以免造成车内环境的脏乱。

5.不得乱扔垃圾:乘客应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垃圾,保持车辆整洁与环境卫生。

6.保持安全乘车姿势:乘客在车辆行驶中应保持正确乘车姿势,牢牢抓住扶手或靠背,确保自身安全。

四、尊重驾驶员与工作人员:1.尊重驾驶员:乘客应尊重驾驶员,按照驾驶员的指引或要求进行操作。

2.合理要求服务:乘客在遇到问题或有需要时,可以合理、文明地向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提出要求,不得恶言恶语或侮辱他人。

3.配合应对紧急情况:遇到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挥,配合安全疏散,确保乘车安全。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违章率考核
根据违章率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行为进行考核, 违章率越低,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越高。
3
乘客满意度考核
根据乘客满意度对公交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乘客满意度越高,服务质量越好。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驾驶员和公交公 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处理。
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公交公司和 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驾驶员应保持冷静,迅速疏散乘客,确保乘客安全撤离现场。
03
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与要求
驾驶员安全意识培训
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提高其对安全行车重 要性的认识。
交通法规与规章制度培训
确保驾驶员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交 公司的行车规定。
紧急情况处理技能培训
教授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如紧 急制动、避让障碍物等。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
全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31
• 总则 • 安全管理规定 • 安全培训和教育 • 安全监管与考核 • 附则
目录
01
总则
目的和意义
01
02
03
确保乘客安全
通过实施行车安全管理规 定,保障乘客在乘坐公交 车辆时的安全,减少交通 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提高运营效率
规范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 理,有助于提高公交运营 效率,减少因违规或事故 引起的延误和损失。
公交公司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 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消除安全 隐患。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对 城市公交车辆的行车安全进行监管, 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
驾驶员安全培训
公交公司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 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理能力。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简介一、规划编制目的:n 促进城市动态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升城市品质,适应城市发展。

n 加强城市机动车辆的停车管理,促进城市停车场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适应机动车辆快速增长的趋势。

n 指导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二、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及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攀枝花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如下6个片区:炳草岗、大渡口片区;仁和、干坝塘片区;金江、瓜子坪片区;高新、钒钛片区;弄弄坪片区和西区,面积共101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2009年—2025年。

近期:2009—2011年;中远期:2012—2025年。

规划依据:n 《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5)》n 《攀枝花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n 攀枝花市中心城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n 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三、公共停车场分类城市公共停车场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

本次停车场规划主要针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拟分为如下三类:n 配建公共停车场——面向社会停车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其停车场用地属于建筑物开发用地的一部分。

n 路外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在路外的、面向社会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属于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

n 路内公共停车场——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面向社会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属于道路用地。

四、交通小区划分本次规划结合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攀枝花市综合交通规划、攀枝花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攀枝花市区共划分为14个交通小区:炳草岗、炳四区、五零一电厂至五十四片区、仁和区、干坝塘、瓜子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江、钒钛产业园区、弄弄坪、大水井、清香坪、河石坝和格里坪片区。

(见图1-2)图1-2交通小区划分五、攀枝花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1、规划目标近期:加强停车管理和扩大停车场建设并重,重点加强公建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级差体系。

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内的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和乘客。

第三条公共交通管理应遵循便利、高效、安全、绿色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共交通乘客应遵守公共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二章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责任第六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

第七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确保交通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

第八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保障乘客的基本乘车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九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素质。

第十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乘客的责任第十一条乘客应按照车票种类购买有效车票,并配合车票查验。

第十二条乘客进入车站和上下车时,应排队有序,遵守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乘客应遵守公共交通的优先座位原则,让座给有需要的人员。

第十四条乘客应勿扰其他乘客,不得施行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

第十五条乘客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乘客应遵守公共交通安全规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等上车。

第四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十九条乘客对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该地区现行的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

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

XXXX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根据《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前门上,后门下),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三)行动不便者乘车须有人陪护;(四)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谢绝乘车;(五)严禁携带宠物、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物品者乘车;(六)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破坏设备、设施及公交载体广告;不准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七)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八)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辆。

第五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主动照章购票(乘坐无人售票车需自备零钞,主动投币,禁止车内收取其他乘客票款兑零),刷卡者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检查;(二)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出免费携带儿童人数的购成年人同程票。

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成年人同程票;(三)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15公斤(含15公斤)或体积0.10立方米(含0.10立方米)的物品。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有序进行,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市民出行需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的所有主体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

第二章运营许可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构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应妥善保管营运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运营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运营信息,包括车辆运行状况、运行路线、票价等内容。

第三章车辆安全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具备相关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确保车辆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运营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等,以应对紧急情况。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应确保乘客出行安全,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十一条运营机构应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运营机构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因素歧视乘客。

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运营机构应提供多种购票方式,包括网络购票、自助售票机等。

第十五条运营机构应采取措施打击票务黄牛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每辆运营车辆应配备驾驶员,并经过相关资格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运营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运行,提高乘客出行质量,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本文将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探讨。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的高效性。

城市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了大部分城市的普遍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于公共交通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

首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公交车辆的运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交车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载体,公交车的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

规章制度对于公交车辆的运行路线、客流管理、车辆维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规章制度要求公交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线路,以确保乘客的正常出行。

同时,公交车辆的客流也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得超载,保证乘客乘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其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对公交车站的规范管理。

公交车站是乘客出行的重要枢纽,规章制度旨在提高公交车站的服务水平,方便乘客的出行。

规章制度要求公交车站的设立必须经过合理规划,站内设施完善,方便乘客候车和换乘。

同时,规章制度还对于公交车站周边环境进行了要求,如保持站点周边的清洁整洁,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等,为乘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另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还对公共交通票务进行了规范。

票务管理是公共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票务制度可以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和乘客的体验感。

规章制度要求公共交通票务必须以电子化方式进行,设置合理的票价,并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同时,规章制度还对于乘客的票务使用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得转让票务、不得购买伪造的票务等,保护公共交通企业的合法权益。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

公共汽车规章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汽车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出行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三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共汽车网络安全运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单位以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乘车须知第五条乘客在上车前应当排队有序等候,不得拥挤冲入车厢。

第六条上车时,应依次通过车门,不得强行闯关。

第七条上车后,应选择合适的座位或者站立位置,不得随意挑衅他人。

第八条乘车时,应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九条乘车过程中,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或者吸烟、喝酒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乘车结束时,应自觉退出车辆,并保持车门畅通,确保其他乘客顺利下车。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乘务人员应当做好车辆的内外清洁工作,保持车内空气流通。

第十三条车辆内不得悬挂损坏或者有害的标语、标识等物品,确保乘客舒适乘车。

第十四条车辆内应当配备应急疏散装备,并设置报警按钮,以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求助。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公共汽车乘务人员应当礼貌待客,及时为乘客提供需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乘务人员应当及时向乘客宣传公共汽车的线路、票价等信息,确保乘客有序乘车。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回应处理。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乘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迟到、早退,确保公共汽车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乘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熟悉应急措施,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乘务人员在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攀枝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财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攀枝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财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 的前期 摸索 。如何科学 核定各部 门公务 “ 私车公用 ” 会 给个人 公务 出行带 来便 利 ; 另
出行所产 生 的租 车费 用 , 是今 后 财政 部 门经 费管理 中一个难题 。
调 整

方面, 受 交 通补 贴 “ 结余 归 己” 的影 响 , 个
人往往会更倾 向于选择 驾驶私车来减少 个人
第4 期
攀枝花科技与信息
( 总第 1 2 7 期)
央至地方至 今尚未 出台政 府机关租车 费用 相 赔 偿 风 险 关管理 办法 , 经 费保 障标 准和 核定 流程 的制 参考外地 公 车改革 后 的实 际情 况 , 取 消 定 尚无政策 依据 , 加 之我 市 现有 租车 市场 尚 公 务用车 、 发放交通补贴 , 会刺激 越来越多 的 不成熟 , 相关 工作 的开展 更 多 的是依 靠地 方 私车进入 到公 务 出行行 列 中。一 方面 , 通过
央八项规定 、 践行党 的群众路线 的重要 举措 , 是降低运行成本 、 转变政府 职能 、 推进服 务社 局 、 公务 出行 距离等 因素 , 科学 、 合 理 地划定 会化改革 的重 要 内容 。按 照 中央 、 省关 于公 公 务交通补贴 保 障区域范 围 , 是一 个 不能 回 务用车制 度改 革 的有 关 规定 , 自2 0 1 5年 起 , 我市 就 启 动 了公 务用 车 制 度改 革工 作 。 目 等前期工作 , 并 初步 拟定 了市级 公务 交通 补
1 5 0 0辆 减少 8 8 3辆 , 保 留 比例为 4 2 . 6 % 。由 于公 务车辆 数 的剧 减 , 使 得这 些 保 留下来 的 确规定 。若 一旦 发 生交 通事 故 , 那 么 私车 主
的用人单位 将会 面 临法 律 纠纷 和赔偿 责 任 , ( 六) 交通补 贴 发放 未兼顾 “ 混 岗” 事 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5 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3 月1 日经第3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3 月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攀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4]27号)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攀府函〔2014〕59号)。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规划》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规划》是结合我市地形特点和城市交通发展现状而制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纲领性规划文本。

有效贯彻实施《规划》,有利于缓解城市拥堵、提高城市运转效率,有利于改善宜居城市公共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更有利于造福百姓、建设和谐幸福攀枝花。

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对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贯彻落实《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财政安排优先、规划调整优先、土地配置优先”和“政府投入为主,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办公交”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职尽责,狠抓落实,有力推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工作原则1.财政安排优先。

将公交列为公共财政保障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增加投入比例,保障公交建设发展需要。

2.规划落实优先。

突出公交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城市规划制定、调整中优先考虑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3.用地配置优先。

将用地配置优先与规划优先紧密结合,在平衡用地时优先考虑保障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

4.政府投入为主。

市和县(区)两级财政共办公交,市和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公交发展所需资金,保障公交优先发展资金落实。

公共交通乘车规则

公共交通乘车规则

公共交通乘车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我县公共交通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制定此规则; 第二条: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乘车秩序一乘客应依次在站台候车,并按规定客门上下车,上车后不应滞留在上客门,影响其他乘客上车,乘车中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二车辆启动进行后,禁止拦车、扒车;三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车内禁止打闹、斗殴、吐痰、吸烟、乱扔杂物;不准与驾驶员闲谈;不准在车内编织针织品;不准躺卧或脚踩坐垫;不准在机器盖、投币箱坐人或堆放物品;不准自行开关车门和擅自动用投币箱、刷卡机、监视器、监视探头等车辆设备四赤膊着、醉酒者、传染病者及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无人监护的无自理能力的老人不准乘车;第四条:乘车购票一乘客上车前需准备好零钱,车上不设找兑;上车时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乘客上车时应主动刷卡,持IC卡余额不足时应主动投币,持国家、地方规定优惠或免费乘车的,须出示有效乘车证件;二每位乘客可携带一名身高120cm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高度或人数应投币或刷卡;三乘客上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假币、不刷卡、不出示有效乘车证件、不按规定客门上下车的均属违章行为第五条:车辆运营过程中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继续运营时,不退票款,乘客凭乘车凭据由驾驶员安排免费乘坐其它原线同方向车辆.第六条:乘客携物上车,占地面积超过一客位平方米时应加购票一张;第七条: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易碎、锋利、长度超过汽车车辆高度等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严禁携带动物乘车;第九条:乘客违反本规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投币、投币不足、投假币或不刷卡及不出示有效乘车证件的乘客,该车司乘人员有权拒绝其乘车;二对擅用学生IC卡者,将IC卡收回,并从当月初起按IC卡记载次数记算,补至发现日止;三对持他人乘车证件或持假证件乘车的,将该证件收回,并从当月初起按所乘线路票价每日3次计算,补票发现日止; 四乘客携带物品,造成其他乘客或司乘人员损伤的,由物品携带者赔偿;五损坏车辆设备或场站设施的,由损坏者照价赔偿;第十条: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1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赤膊醉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七)、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二)、身高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三)、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四)、车、船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最新整理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docx

最新整理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docx

最新整理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docx最新整理公交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公交车辆运营管理,理顺经营秩序,提高线路及车辆运行质量,切实服务好城区居民出行,根据公交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各车司机一定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服从公司管理。

二、各车司机要按发车表发车,早上发车时间提前五分钟到站点,对表后发车,迟到3分钟以上扣款50元。

三、班次必须整点发车,整点进站(包括整点进入每个小站点),如果提前2分钟以上或晚3分钟以上进站的扣款20元。

四、同方向两个站点之间有两部车辆以上的为串车,串车有错方每次罚款10元。

五、严禁中途调头,中途甩客,否则发现一次取消当月服务奖,发现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六、运营中不开启或关闭监控设备的扣款50元。

七、驾驶中做本岗位不相符的行为每次扣款50元。

八、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无效的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公交站牌、站点不按规定停车,中途乱停乱放的发现一次扣当班人员50元。

十、待岗驾驶员岗位,调度员找人替补。

十一、驾驶员有事需请假(上午班的需前一天下午六点前报,下午班需提前至少四个小时,否则就按脱班),经过调度室批准后,调度员找人替补。

十二、驾驶员拒绝生产安排无正当理拒绝顶班加班,每次扣100元。

十三、依线运营,不能私自变更行车路线(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否则,一经查实扣款300元,第二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不服从调度人员指挥及时发车的每次扣款50元;有顶撞现象的待岗;十五、在运营管理中,被处罚人对管理人员侮辱谩骂的待岗;人身攻击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构处理。

十六、如遇雨、雪、雾天气及特殊情况,运行时间及线路另行调整。

公交规章制度

公交规章制度

公交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交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刻表运行,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第三条公交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和违章操作。

第四条乘客上车需购票,不得乘车逃票或使用伪造、盗用他人车票。

第五条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在车内大声喧哗、吸烟或乱扔垃圾。

第六条乘客应当有序排队上车,不得推搡、抢占座位或占用他人座位。

第七条公交车辆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禁
止携带宠物上车。

第八条公交车辆内禁止从事违法活动,如赌博、贩卖毒品等。

第九条乘客在车辆上应当遵守驾驶员的指挥和要求,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第十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随意开启车门或窗户。

第十一条公交车辆内禁止随意涂写、损坏车辆设施和座椅。

第十二条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听从驾驶员的指挥,配合安全疏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公交车辆驾驶员有权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公交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公共交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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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5
执行日期:2000-10-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由公交客运总公司开行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定:
(一)乘坐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不得拥挤,不得翻越栅栏、抢上、爬窗、拦车、吊车、跳车;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自觉遵守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秩序(铰接车型,由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
(六)在车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催促驾驶员赶路、开快车;
(七)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驾驶员、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
(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终点站后,应该离开车,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返乘;
(九)不得侮辱、刁难驾驶员、售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第六条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坐车时应主动按规定购票或出示月票、季票、期票及免费乘车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
(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超
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坐车,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三)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行李包,超过重量的应购同程票一张;携带其它物品占据一人站立面积与空间的,应购同程票两张;
(四)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的乘客,应自备零钱,上车后不找补,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入箱,需要票证进行报销的,在悬挂票证处自行撕取报销凭证;
(五)车票限当次乘坐有效,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由乘运人员安排换乘其他车,其所持车票有效;
(六)集体乘坐无人(准)无人售票车的乘客,上车后必须向乘运人员说明人数和投币金额,并由上车的第一位乘客投币;
(七)车票出售后,不予退票。

第七条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物品,应交乘运人员或车站调度人员处理。

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站查询或认领。

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

第九条乘客对所携带物品,应当妥善管理,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十条严禁在车内及站台上进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扒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在公共汽车候车亭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无票乘坐或越站乘坐的乘客,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的单位按本次车全程票价给予5倍以下的补票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废票乘坐的乘客,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的单位按本次车全程票价给予10倍的补票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使用过期月票、季票、期票及防伪标志破损乘坐的,扣收票证,并从发售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的单位每天按市区线路最高全程票价两张补票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一)拒绝工作人员查验票的;
(二)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责任者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行车安全和其他生命财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乘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搞好优质服务。

乘客对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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