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明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律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体现了儒家思想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探讨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
二、案例介绍案例:某甲因贪污公款被逮捕,经审理查明,贪污金额为1000两银子。
根据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案例分析1. 明律中的刑罚制度明律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刑罚分为五刑,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罚金。
其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徒刑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杖刑是指用杖责打罪犯,适用于轻微的犯罪;罚金是指对罪犯进行罚款,适用于轻微的犯罪。
2. 儒家思想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1)仁政思想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主张以德治国。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自新。
如明律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罪犯,应当先给予杖刑,使其认识到错误,然后进行教化,使其悔过自新。
(2)礼治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礼治,主张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如明律规定,官员在审理贪污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不得冤枉无辜。
(3)慎刑思想儒家思想主张慎刑,强调刑罚的适度。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对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防止官员滥用刑罚。
如明律规定,贪污公款1000两银子属于“贪赃”行为,应当受到杖刑,但具体杖数由官员根据罪犯的情节和态度进行决定。
四、结论明律中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的融合,体现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重要特点。
在刑罚制度中,明律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儒家仁政、礼治和慎刑的思想。
中国法制史案例
夏商时期——禹杀防风氏案1.案件史料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或言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
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2.重要提示这是典籍中所载的两则关于禹杀防风氏与防风氏为什么被杀的史料。
禹杀防风氏载于《国语·鲁语》,其大意是:从前禹发通知要求各地的诸侯到会稽山和他见面,防风氏较其他首领后到,禹便杀了他并且戮其尸体。
对于禹为什么要杀防风氏,《史记·夏本纪》关于禹和会稽山名由来的史料值得注意,它说:从虞、夏时起,贡赋制度就已经很完备了。
有人说禹在江南会合诸侯、考查他们的政绩时死,并随后葬于此处,会稽即由此而来。
会稽就是会计的意思。
对此史料的真伪,学者多有不同看法,它反映了我国在国家建立早期对于官吏的考核以及对用刑罚手段加强行政管理、特别是财政税收管理的重视。
西周时期——氓之婚姻案1.案件史料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峗垣,以望复关。
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
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
淇水汤汤,渐车帷裳。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
士也罔极,二三其德!三岁为妇,靡室劳矣。
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呸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
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信誓旦旦。
不思其反。
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诗经·卫风·氓》2.案情今译氓这个男人,看起来一副老实相,他手中抱着布匹来换丝。
实际上他哪里是来做生意换丝的,他来的目的是要与我商量婚姻之事。
送他渡过淇水,到了顿丘才分手。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 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 还有的是通过 “嫔嫁” 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 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 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 乃至战 乱。
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嫡长 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 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 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 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商鞅变法意义, 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 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 “律”。
据 (说文解字 )的解释,“律,均布也”。
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 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答:奴隶制五刑 :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 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 20 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 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案情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
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
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
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
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
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
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
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
法制史案例
法制史案例
1. 美国独立宣言案例:
在1776年,美国的十三个殖民地领导人于费城签署了独立宣言,宣布从英国独立。
这一事件标志着美国的法制史的重要转折点,它不仅是美国法律和政府制度的基础,也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法兰西民法典案例:
法兰西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一部法典,被视为现代法律的基石。
它以清晰简洁的语言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规则,对后来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 德国法西斯主义兴起案例:
20世纪上半叶,德国发生了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希特勒上台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政令,限制了公民权利,并实行了独裁统治。
这一事件对德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警示了世界各国对于权力滥用和法治原则的重要性。
4. 英国大宪章案例: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以限制王权,保护贵族的特权。
大宪章被视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前身,奠定了英国法制史的基础,并影响了后来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
5. 日本明治维新案例:
19世纪末,日本发生了明治维新,以摒弃封建时代的传统制度和法律体系,引入西方的法律和政府制度。
这一事件标志着
日本法制史的重要转折点,对日本现代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法制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二)法院判决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三)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 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 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行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审查和裁判。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对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关其犯罪的事实,如实陈述,不隐瞒、不歪曲、不捏造。
3. 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
历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法律案例都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与演变。
本文将以《南京条约》为例,分析这一历史法律案例的背景、内容、影响以及其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二、背景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凭借工业革命带来的强大实力,纷纷向东方扩张。
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以武力侵略我国。
经过两年多的战争,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
该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内容《南京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如下:1.割让香港岛给英国;2.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元;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4.英商进出口货物所缴纳的关税,中国需同英国商定;5.英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无权审判,由英国领事处理。
四、影响《南京条约》的签订,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主权受损:我国领土完整受到破坏,国家主权受到侵犯;2.财政负担加重:巨额赔款加重了我国财政负担,导致民生凋敝;3.通商口岸开放:五口通商使西方列强进一步侵略我国,加剧了我国半殖民地化程度;4.关税自主权丧失:关税协定权的丧失,使我国财政更加困难;5.司法独立受损: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我国司法独立受到严重挑战。
五、在我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南京条约》是我国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具有以下地位:1.标志着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瓦解:该条约打破了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法律开始向近代化转变;2.推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开始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如制定《大清律例》等;3.启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开始逐步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
六、结论《南京条约》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它不仅揭示了西方列强的侵略本质,也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努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公民权益。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史研究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为当前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本案例选取了中国古代著名的“张汤断案”事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张汤断案”发生在西汉时期,主人公张汤是当时的著名法官。
某日,一名官员甲被举报贪污,张汤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甲官员为了掩盖罪行,指使手下乙杀害了举报人丙。
张汤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有杀人嫌疑,于是将乙逮捕归案。
经过审理,张汤发现乙确实参与了杀人,但甲官员并未直接参与。
于是,张汤依法判处乙死刑,但对甲官员进行了免于处罚的处理。
2. 案件分析(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点本案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基础。
张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了儒家“仁政”思想,以宽严相济的态度对待案件。
②注重证据。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③法律与道德相结合。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既考虑法律条文,又考虑道德规范,力求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2)张汤断案的艺术本案中,张汤断案的艺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灵活运用法律条文。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灵活运用法律条文,既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②善于发现案件线索。
张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善于发现案件线索,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③注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本案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以下启示: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关注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对涉案人员一视同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③加强证据审查。
张汤在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
中国法律史案例分析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3月1日。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至2010年3月1日,李四仍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也未交付房屋。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李四是否应当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应当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房屋。
然而,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李四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付房屋。
(三)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违约金。
因此,张三可以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2. 李四支付张三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李四承担。
历史上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京大屠杀案,又称南京大屠杀或南京大屠杀惨案,是指1937年12月13日至1938年1月13日,日本侵华军队在南京进行的大规模屠杀事件。
这场惨案造成了超过30万无辜平民和战俘的死亡,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在法律层面上,南京大屠杀案涉及到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多个国际法问题。
二、案件概述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抗日战争全面爆发。
同年12月13日,日本侵华军队攻占南京,开始了长达六周的大屠杀。
在这期间,日军对南京市民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和焚烧。
据战后统计,南京大屠杀期间共有30万以上无辜平民和战俘死亡。
三、法律分析1. 战争罪根据《日内瓦公约》第3条的规定,战争罪包括:“故意对平民或非战斗员进行攻击;故意对被俘人员或战俘进行虐待;故意对医院、医院人员、宗教场所、宗教人员或宗教标志进行攻击。
”南京大屠杀案中,日军对南京市民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属于故意对平民进行攻击,因此构成了战争罪。
2. 反人类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条的规定,反人类罪包括:“在广泛或严重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对平民或非战斗员进行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强奸、性奴隶制、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或对人的尊严进行其他形式的严重侵犯。
”南京大屠杀案中,日军对南京市民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强奸、抢劫和焚烧,属于对人的尊严进行严重侵犯,因此构成了反人类罪。
3. 破坏和平罪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的规定,破坏和平罪包括:“策划、发动或参与大规模的侵略行为或违反国际法的战争行为。
”南京大屠杀案中,日军侵华战争行为构成了破坏和平罪。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南京大屠杀案的犯罪主体为日本侵华军队,包括日本士兵、军官和指挥官。
他们在南京大屠杀中实施了屠杀、强奸、抢劫和焚烧等犯罪行为。
2. 犯罪手段南京大屠杀案中,日军使用了枪杀、刀砍、火烧等多种手段对南京市民进行屠杀。
此外,日军还强迫市民观看杀人表演,以此作为娱乐。
法律硕士法制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学科,它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以秦朝的法制改革为案例,探讨其改革内容、影响以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二、秦朝法制改革的背景1. 战国时期的法律纷争:战国时期,各国为了争霸,纷纷进行法制改革,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
然而,这些法律体系在相互交往中产生了诸多矛盾,严重阻碍了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2. 秦国的崛起:秦国在战国七雄中,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和有效的法制改革,迅速崛起,成为战国末期最强大的国家。
3. 统一六国的需求:为了实现国家统一,秦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以消除各国之间的法律矛盾,巩固统一成果。
三、秦朝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 法家思想的影响:秦朝法制改革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以严刑峻法为特点,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严格执行。
2. 法律统一:秦朝对各国法律进行整合,形成了以秦国法律为主体的统一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秦律》、《令》、《式》等。
3. 刑罚改革:秦朝对刑罚进行了改革,增加了死刑和肉刑,如腰斩、车裂、凌迟等,以示法律的威严。
4. 官吏管理制度:秦朝建立了严密的官吏管理制度,对官吏进行考核和监察,以确保其廉洁奉公。
5. 户籍制度:秦朝实行户籍制度,加强对人口的管理,为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提供依据。
6. 土地制度:秦朝推行均田制,实行土地国有,禁止买卖,以巩固封建土地制度。
四、秦朝法制改革的影响1. 统一国家:秦朝的法制改革为统一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消除了各国之间的法律矛盾,巩固了统一成果。
2. 加强中央集权:秦朝的法制改革强化了中央集权,限制了地方诸侯的权力,为后世封建王朝提供了借鉴。
3. 促进经济发展:秦朝的法制改革推动了经济发展,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为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4. 影响后世法制:秦朝的法制改革对后世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法律制度在秦朝的基础上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关于法制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三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念头。
经事先踩点,张三于2019年7月15日凌晨潜入本市某科技公司,盗取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5台。
得手后,张三将笔记本电脑销赃给无业人员李四,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及时报警,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和李四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犯罪主体:张三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犯罪客体:张三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盗窃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属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二)法律后果1. 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除本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以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同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张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三因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
百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其历史演进与社会变迁息息相关。
本文以南京大屠杀案和南京慰安妇案为例,探讨百年法律案例分析,旨在通过分析这两个案件,揭示法律在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以及法律对历史事件的回应。
二、南京大屠杀案(一)案件背景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占南京,随后在南京城内进行了长达六周的大屠杀。
据统计,南京大屠杀期间,约有30万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
这一事件震惊了世界,也成为了中华民族的痛点。
(二)法律回应1. 国内法律回应南京大屠杀案发生后,国内各界纷纷呼吁追究日本战犯的刑事责任。
1946年,国民政府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南京大屠杀案被列为重要案件之一。
经过审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日本战犯有罪,其中部分战犯被判处死刑。
2. 国际法律回应南京大屠杀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1946年,联合国设立联合国国际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南京大屠杀案被列为重要案件之一。
经过审理,联合国国际法庭判处日本战犯有罪,其中部分战犯被判处死刑。
(三)案例分析南京大屠杀案是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这一案件反映了法律对历史事件的回应,以及法律在维护正义和惩罚犯罪方面的作用。
从国内法律回应来看,南京大屠杀案使得日本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南京大屠杀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从国际法律回应来看,南京大屠杀案使得国际社会对日本战犯的罪行有了共同的认识,维护了世界和平与安全。
三、南京慰安妇案(一)案件背景南京慰安妇是指在抗日战争期间,被迫为日军提供性服务的中国妇女。
据估计,南京慰安妇人数约为2万。
这些妇女在日军铁蹄下遭受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成为历史的痛点。
(二)法律回应1. 国内法律回应南京慰安妇案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7年,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慰安妇问题的赔偿。
2018年,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慰安妇受害者进行赔偿。
法制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 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故意伤害张某,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法律思考(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因琐事引发纠纷。
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要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还需从源头上加强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分析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是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
法制案例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一起合同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用于乙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乙公司应在材料交付后1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全部建筑材料,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全部建筑材料,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项,构成违约。
3. 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支付材料款项,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材料款项。
如果乙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款、利息损失等。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法院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甲公司建筑材料款10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
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法律史上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发展脉络、法律精神的演变以及法律实践中的智慧。
本文选取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一:雅典民主制度下的“苏格拉底之死”1. 案例背景公元前399年,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下,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控以不敬神灵和腐蚀青年之罪。
经过法庭审理,苏格拉底被判有罪,并最终饮鸩自尽。
2. 案例分析(1)民主制度下的法治原则在雅典民主制度下,法治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尽管苏格拉底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法庭仍然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判,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2)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苏格拉底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苏格拉底认为,道德高于法律,他坚持自己的信仰,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3)民主制度的局限性苏格拉底案也暴露了民主制度的局限性。
在民主制度下,公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法律被滥用,造成悲剧。
三、案例二: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1. 案例背景公元前451年,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法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形成。
2. 案例分析(1)成文法的重要性“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得法律具有了明确、具体的条文,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2)罗马法的发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体系的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反映了罗马法与政治的密切关系。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服务于政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四、案例三:英国宪政制度下的“权利法案”1. 案例背景1689年,英国颁布了《权利法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2. 案例分析(1)宪政制度的确立《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为后世宪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权力制衡原则《权利法案》体现了权力制衡原则,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障了议会和公民的权利。
中国法律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起源于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朝。
这一制度规定,一旦发生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要受到牵连,一同受到处罚。
这种制度在秦朝的统治下被广泛运用,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1. 起源“连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当时,各国为了加强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酷的法律措施,其中就包括“连坐”制度。
这一制度最初是针对地方官员的,要求他们对所辖地区的治安负责,一旦发生犯罪,官员及其家属、邻里都要受到惩罚。
2. 秦朝时期的“连坐”制度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连坐”制度。
他将这一制度扩大到全国范围内,不仅适用于官员,还适用于普通百姓。
根据秦律,以下情况下的“连坐”制度:(1)一人犯罪,连坐其家人、邻里、同乡等。
(2)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雇主家属、雇主邻里等。
(3)一人犯罪,连坐其雇主所在单位的其他员工。
3. 案例分析(1)目的秦朝实行“连坐”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强化统治:通过惩罚罪犯的亲属、邻里等,使人们互相监督,不敢犯罪。
② 压制反抗:在严酷的法律压力下,人民不敢反抗,从而维护了秦朝的统治。
③ 增加财政收入:惩罚罪犯的同时,可以没收其财产,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影响① 积极影响“连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使人们不敢轻易犯罪。
② 消极影响“连坐”制度过于严苛,往往导致无辜者受到牵连,造成社会恐慌。
此外,这一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矛盾,为秦朝的覆灭埋下了隐患。
三、案例启示1. 法律应注重平衡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平与正义,避免过于严苛的制度。
2. 法律应注重人性化在执行法律时,应尊重人的尊严,避免无辜者受到牵连。
3. 法律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
总之,秦律中的“连坐”制度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既体现了秦朝统治者的统治手段,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
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一、囚周文王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
”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
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才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据《史记·殷本记》)。
二、脯鄂侯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
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三、田地交易案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四、盗禾案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五、诬陷他人案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
百年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见证了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进步。
本文选取了百年法律史上一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张志新案”,通过对其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法律与权力、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以及法律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背景“张志新案”发生于1979年,当事人张志新因在文革期间因言论自由受到迫害而被判处死刑。
此案在当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被视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与权力的冲突“张志新案”反映了在特定历史时期,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冲突。
在文革期间,极左思潮盛行,权力对法律的影响达到了顶峰。
张志新因发表反对极左言论而被判处死刑,这一判决显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畴,成为权力滥用的典型案例。
2.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张志新案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十分明显。
张志新在文革期间坚持真理,勇敢地批评极左路线,其行为符合道德伦理,但却被法律视为犯罪。
这一现象反映了在特定历史时期,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3. 法律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张志新案”的发生,促使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张志新案成为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四、结论“张志新案”是我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权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以及法律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2. 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 强化道德建设,促进道德与法律的和谐发展。
六、参考文献[1] 李明德. 中国法制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2] 张志新. 张志新回忆录[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3] 胡锦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第2篇一、案例背景本案选取的是一起发生在20世纪初的著名法律案例——张亮诉李氏夫妇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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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案例分析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1.商纣争太子案(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
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
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
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
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
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
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
文景时期尤为显着。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A .城旦、舂。
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
舂,适用于女犯。
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
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
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
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
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C.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就是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主要从事防御外寇入侵,刑期为二年。
作如司寇,适用于女犯,相当于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刑期也为二年。
D.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复作,适用于女犯。
就是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罚作和复作是徒刑中最轻的,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汉朝的徒刑基本是沿用秦朝:A .髡钳城旦舂(5岁刑)。
B. 完为城旦舂(4岁刑)。
C. 鬼薪白粲(3岁刑)。
D. 司寇和作如司寇(2岁刑)。
E.男罚作、妇女复作(1岁刑-3个月)。
F.“女徒顾山”。
(指是妇女犯罪判处鬼薪上山砍柴徒刑的,可以不亲自服役,每月花三百钱雇人代替。
)2.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1)“八议”的内容答: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
“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
“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
所谓“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2)“十恶”的内容答: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所谓“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与“十恶”的关系。
答:“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封建贵族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
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
)“八议”与“十恶”相辅相成,共同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3.胡蓝之狱(1)明初时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的答:一是确立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
首先,重典治乱世。
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
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其次,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再次,加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二是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三是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对“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如凡谋反及大逆者,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岁以上者,一律处以死刑,明律的株连范围比唐律广泛得多。
三是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2)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答: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
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是重典治乱世。
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
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二是礼刑并用。
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
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3)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答:明朝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一是制定明《大诰》。
是朱元璋洪武18-20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4篇,共236条。
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典型案例汇编。
二是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
(4)《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的法律规定。
答: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20分)答:清政府立宪举措: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