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用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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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宣传用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宣传用品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宣传用品,是指公司采购的用于业务交往中宣传公司形象的纪念物品。

第三条公司宣传用品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宣传用品采购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公司业务实际需要,每年年初制定宣传用品采购预算。宣传用品采购时,应按照货比三家、质量从优、价格从优的原则认真比选,经公司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五条宣传用品应按照公司文化理念手册进行设计,设计方案需经企业文化部审核,确保符合公司企业文化要求。

第三章宣传用品管理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宣传用品的保管,确保宣传用品的完好。

第七条宣传用品购置回公司时,由经办人填写入库清单,宣传用品保管员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在入库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宣传用品出库应如数进行登记,标明领用人、领用物品名称、数量及用途,并如实填写领用登记台账。

第九条保管员应每月对宣传用品进行清点对账,每半年进行全面盘点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章宣传用品领用原则

第十条严格审批,适度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勤俭节约,按需领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业务,对等使用的原则。

第五章领用流程

第十三条领用宣传用品应按照“宣传用品领用流程”申请领用,并说明对方单位名称、领用数量。

第十四条领用宣传物品单价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领用单价超过200元的,经综合管理部审核,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十五条领用人因故没有使用的宣传物品,应及时退回综合管理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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