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doc
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对于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本文将就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
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是国际商业法律中的常见问题之一。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应及时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在国际商业领域,很多合同都会约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因为仲裁程序相对简便,并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纠纷解决
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商业法律中也是常见的争议点。为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商业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例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同时,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禁令等手段解决侵权纠纷。除了诉讼外,还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中的专利仲裁或调解等方式。
三、国际支付和货款追讨
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支付和货款追讨问题也是常见的。当一方未按
时履行付款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追讨货款。例如,可以
通过友好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提醒对方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仍不
支付,可以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此外,还可以借助国际支付结
算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金融组织等,来协助解决支付和货款追讨
问题。
四、国际贸易合规与纠纷处理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 协议 不 同的特 征 。 因为有 效 的仲裁 协议 具有 排 除法 院司 法管辖 的效 力 , 瑕疵 仲裁协 议 又称 为病 态 仲 裁 协议 或 缺 陷仲 裁 故 两者 不应 当 同时 出现 在 仲裁 协 议 的约 定 中。如 果 协议 (ahlg a abt tnare et , 一 概 念 最 当事人 就 特定争 议 订有 仲裁 协议 , 院则不 应受 理此 pto i l riai gem n) 这 oc r o 法 初 由 国际商 会 名誉 会 长 富莱 德在 17 9 4年提 出 , 是 争议 。15 他 98年 《 约公 约 》 2条 第 1款 明确 规 定 : 纽 第 这样对 瑕疵 仲裁 协 议定 义 的 :指 具 有 某 一或 者 某 些 “ “ 当事人 以书面协 定 承 允 双方 发 生 的任何 争 议 , 涉 如 缺陷 , 且 能够 中断 仲裁过 程顺 利进 行 的仲裁 协议 或 及 到可 以 仲裁解决 事 项之 确定 法律关 系 , 并 不论 为契 约 仲裁条 款 。 _ 这一 定义 充分 说 明 了瑕 疵 仲裁 协议 性 质 与 否 , 提 交 仲 裁 , 缔 约 国 应 承 认 此 项 协 ”2 应 各
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合同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经济交流的重要方式,但由于涉及不同的法律体
系以及文化差异,争议的产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备受关注,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
首先,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选择法的问题。选择法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解决争议。这个选择可能受到合同各方国籍、经营地、履行地等因素的影响。另外,国际法也会对选择法提供指导性意见。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各方可以选择适用公约规定或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
其次,对于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来说,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方式。仲裁是指由独立的仲裁机构代替法院审理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到某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这种方式具有诸多优势,例如效率高、程序简便等。值得一提的是,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执行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还包括管辖权的问题。管辖
权是指某个法院是否有权力审理该争议。在国际合同中,一般约定在特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同时,还可以通过《海牙民事及商事司法互助公约》等国际公约来确认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
此外,对于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来说,选择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是
非常重要的。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对于国际合同解决争议的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专业知识。他们能够提供合法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帮助他们解决争议。
最后,法律问题的解决并不总是局限于法律程序。有时,双方也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这些方式能够更加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争议产生的成本和风险。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浅析国际货物贸易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摘要]:国际货物贸易是在国际市场上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进行货物交换的贸易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合同的最终履行。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无法履行。通过救济以保障合同交易安全的方式,无论在近代合同法还是现代合同法中,都是它们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摘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普遍认可的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这三种主要救济方法进行论述,并从大陆法、英美法和公约的角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违约救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
1、违约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上,违约则是指买方或卖方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下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的一种行为。它包括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不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交付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等;买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不及时办理进口证件、不按约定接收货物或对货物进行复验等,都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2、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和救济
方式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越来越普遍,如何有效地
解决这些争议成为了现代商事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在国际商事争议解
决中,法律认可和救济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
展开探讨。
一、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利人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构建自己的
权利主张,因此,法律认可成为争议解决中的关键因素。在国际商事
争议的法律认可中,以下原则应被遵循:
1.国际公法优先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优先
适用国际公法,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规,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都是所有国家公认和
遵循的,应当成为国际争议解决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渠道。
2.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
人的自治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选择,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
律进行权利主张,自主选择的权力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3.公平和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认可中,法律的适用
应当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应
倾向于任何一方,避免根据国家和人种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平等
待遇。
二、救济方式的分类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救济方式是指解决争议之后赔偿受损方的方式,通常分为如下几种:
1.管辖权执行。最常见的救济方式,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当一方
出现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权利主张,并通过法院裁判强制执行,
以维护其权益。
2.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国际商事争议涉及多个国家以
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仲裁机制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了解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机制
了解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机制
国际商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和国
际私法。在进行国际商业活动时,商事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此,了解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机制对于商业从业者和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至
关重要。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多元化的主体,跨国性的交易,
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争议解决成本较高等。在跨国商业交易中,涉
及的各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因此,
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时,需要考虑不同法律制度的适用和解决机制的
选择。
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形式。诉讼是指通过在
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而仲裁是指通过由双方选择的仲裁机
构或仲裁人进行裁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1. 诉讼
国际商事诉讼的特点是适用各国的法院以及各国法律。当发生商事
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到一方或多方法庭进行审理。国
际商事诉讼的过程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同时,存在司法
管辖权和判决承认执行的问题。
2. 仲裁
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常见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私密
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后续协议选
择将争议提交到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的好处是解决速度快,成本较低,并且裁决具有国际认可和强制执行力。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仲裁院等。
三、选择合适的解决机制的考虑因素
在选择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由于商事争议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需要评估各国
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国际商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国际商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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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是体现当事人提请仲裁的期冀,是确定仲裁与司法的界限和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唯一书面证据。若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就无从谈起。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涉及的法律纷繁庞杂,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仲裁协议不够重视等原因,导致或多或少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都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对于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补救是我国仲裁理论和实务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瑕疵仲裁协议的产生及效力认定
有瑕疵的仲裁条款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的秘书长Mr Eisemann 先生所提出。
他提出了有效仲裁协议的四要件说:第一,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二,排除法院的干预;第三,仲裁员得到授权;第四,裁决迅速并能得到执行。如果该仲裁协议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则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反之,该仲裁协议是有瑕疵的仲裁协议。该四要件被国际法学者普遍称为Eisemanns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和无效仲裁协议进行了区分。笔者认为,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必备要件,违反其中之一将会导致仲裁协议的绝对无效。而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仲裁事项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这类有瑕疵的仲裁协议,其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或合理推断等方法予以补救。因为其与绝对无效的仲裁
合同中的瑕疵性交易解析与处理
合同中的瑕疵性交易解析与处理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然而,有时候合同中可能存在瑕疵性交易,即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条件存在问题,导致交易的不完整或不公平。本文将对合同中的瑕疵性交易进行解析,并探讨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一、瑕疵性交易的定义和特征
瑕疵性交易是指合同中存在缺陷或问题,使得交易双方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意愿。这些缺陷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完整的合同条款:合同中某些重要的条款或条件缺失或模糊不清,无法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合同中的交易条件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使得一
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3.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条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交易
的非法性或无效性。
二、瑕疵性交易的影响和后果
瑕疵性交易可能对交易双方产生不利的影响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风险增加:由于合同中存在缺陷或问题,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无法明
确界定,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 交易效果不佳:合同中的瑕疵性交易可能导致交易双方无法达成预期的交易
效果,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3. 法律责任扩大: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扩大和风险的增加。
三、瑕疵性交易的处理方法
当发现合同中存在瑕疵性交易时,交易双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 重新谈判和修订合同:交易双方可以重新谈判和修订合同,以消除瑕疵性交易的问题,确保交易的完整和公平。
2. 协商解决纠纷:如果交易双方无法就瑕疵性交易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案例 违约及补救办法
违约及补救办法
违约的形式
案例——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原、被告达成了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好、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实质上相似的替代管.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别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要求被告付款。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同,但是原告已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
违约的救济方法
案例——解除合同
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199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分析]
(1)中、意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合同对适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公约》处理;
(2)依《公约》第71条规定,中方可以中止合同;
(3)中方应就合同的中止问题,立即通知意方;
(4)对方只有提供充分履约保证,中方才可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德国法损害赔偿的方法
被告(某买主)与原告(某公司)订约时保证,其所出售的胶粘剂适合于粘贴装饰天花板用的花砖。但在原告按被告的说明书用胶粘剂为原告的顾客装修房屋后不久,天花板上的花砖全部脱落,原告只得进行费用高昂的修复工作,共多花去5 000马克。德国法院法官不仅允许原告解除合同并索回全部价款,而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另外5 000马克的赔偿金。此赔偿金的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的几倍,包括了买方的间接损失。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
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为了保障合
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合同的缺陷和无效性设定了一定的规定。本文将探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无效性,并对其原因和后果进行
分析。
一、合同中的瑕疵
合同中的瑕疵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合同形式的瑕疵:合同形式瑕疵是指合同在形式上未能满足法律
规定的要件。比如,未经法定程序订立的合同、未经必要的批准或备
案的合同等。这种形式瑕疵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2. 合同内容的瑕疵:合同内容瑕疵是指合同条款存在不合法、不公
平或难以执行等问题。例如,合同中包含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过
于苛刻的合同条款等。这种内容瑕疵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 合同当事人的瑕疵:合同当事人的瑕疵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
立时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如精神障碍、未成
年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超出范围等。这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
的无效。
二、合同的无效性
合同的无效性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而失去法律
效力。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1. 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这种合同被认为是从一
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被视为无效合同。
2. 合同的相对无效: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违
反了一些法律规定,但仍然可以保留部分效力或进行救济。如合同中
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三、瑕疵与无效性的影响和救济
合同争议解决的国际法律适用与选择
合同争议解决的国际法律适用与选择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合作越来越常见,国际商务交往也日益频繁。然而,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合同争议的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合同争议解决的国际法律适用与选择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一、国际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合同争议解决中,首要的问题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也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国籍、合同履行地等。此外,国际公序规则也会对法律适用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国际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选择问题
在国际合同争议解决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争议。其中,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具有灵活、高效和保密的特点,备受国际商务界的青睐。当然,选择仲裁也需要考虑到仲裁机构的声誉、专业性以及仲裁地的法律环境等因素。
三、国际合同争议解决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尽管国际合同争议解决有着明确的法律适用和选择原则,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其次,当事人可能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增加了解决争议的复杂性。最后,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也可能受到一些国家的限制,影响到争议解决的效力。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解决方案。首先,可以选择国际公认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其次,当事人可以选择中立的仲裁地,以避免当事人国籍的
偏见。最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解决的成本。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简版修正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前言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是指在跨国贸易过程中,由于合同方之间的意见不一致、履约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涉及到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适用,处理起来比较复杂。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方式。
案例描述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一个国外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购买供应商生产的商品,并在一定时期内向其付款。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且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纠纷的原因
该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 供应商未按时交货: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导致采购公司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销售或生产。
2. 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供应商交付的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无法满足采购公司的需求,导致损失。
纠纷的影响
合同纠纷对双方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
1. 经济损失:由于供应商未按时交货、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采购公司面临销售延误、客户投诉以及额外成本等问题,导致经济
损失。
2. 信誉影响:供应商的延迟交货和商品质量问题会给采购公司
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可能使得其他潜在合作伙伴感到犹豫。
3. 合作关系破裂:由于合同履约问题,采购公司可能失去对供
应商的信任,双方的合作关系可能会破裂,对的合作产生影响。
解决方式
为了解决这次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双方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式: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他们可以就
交货时间、商品质量等问题进行沟通和谈判,寻找一个互利的解决
方案。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商事法律救济论文
国际商事法律救济论文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合同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对合同的基本内涵也即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合同标的的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如果合同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的订约能力、合同内容或行使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的国内法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迥然不同的现实情况,在此本文的论述将只涉及到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问题。
而就国际商事合同的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的实践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的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用以作为其合同条款的补充或解释依据。虽然《通则》基本上属于商人法(lexmerctoria)的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但是,由于它尽可能的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的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不断变化的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本文的论述将以《通则》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解读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解读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商事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合同履行可能会受到阻碍。因此,在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被广泛应用于意外事
件发生后的风险管理和责任分担,以确保各方的正当权益。
一、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也被称为“力不可支配事由”条款,是指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因意外、突发、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
行的情况。这些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因素、战争、
罢工、封锁等等。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之一,并在合同中详细列出
具体的不可抗力情形。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不可抗力事
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政治因素如战争、起义,以及
无法控制的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汇率波动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其造成的影响无法通过合同当事人的努力
来避免或克服。按照国际通行的商事合同法律原则,当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时,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豁免其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对于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明确
约定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免责条款旨在规定具体情况下
合同各方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以减少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详细,并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免责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常见的免责情形包括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交货延迟、技术故障、知识产权侵权等。
免责条款的使用需要合理,不应过度放宽一方的责任,同时也应考虑到公平原则和合同的可执行性。当免责条款适用时,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减少或免除其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
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通常由当事国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某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由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按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审理的结果(即裁决)为最后决定,双方均应服从。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2023-06-26 17:02仲裁作为诉讼之外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上,各国普遍扩大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一些传统上不可仲裁的争议正逐渐向可仲裁的方向开展;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执行上,仲裁庭获得了更大的权利,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已得到普遍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上,成认与执行地国对裁决的审查已逐步由实体转向程序,公共政策的运用也相当严格。
一、涉及贿赂行为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arbitrability),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不可以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来决定哪些争议可以交给民间性质的仲裁庭,哪些争议属于代表公权利的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某一法律体系下,一种特定类型的争议是否是可仲裁的,本质上是一个由该法律体系来解决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问题。[1]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那些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或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主要是商事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而那些涉及到人身关系和地位的争议(如自然人地位和行为才能、离婚、收养等)以及某些涉及别人和公共利益保障的商事争议(如反托拉斯、证券、专利、破产)那么不宜提交仲裁。不过,晚近以来的理论说明,以往那些通常被认为不具可仲裁性的商事争议,如反托拉斯争议、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破产争议、消费者争议等,正逐渐向可仲裁的方向开展。[2]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合同解决途径与救济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合同解决途径与救济引言
国际贸易合同作为跨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贸易争端和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合同解决途径和救济对国际贸易合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解决途径和救济方式,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解决途径
1. 谈判协商
谈判协商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解决途径之一。当合同发生瑕疵或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可以快速解决合同纠纷,并减少纠纷升级的风险。
然而,谈判协商的成功取决于各方的诚信和沟通能力。在国际贸易中,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难题、语言障碍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能导致谈判协商的困难。如果双方在谈判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并且缺乏解决纠纷的条款,那么谈判的结果可能会对某一方造成不公平的损失。
2. 调解
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中立人介入纠纷解决的方式。这种解决途径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被广泛采用。调解的一个主要优势是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关系,并协助双方找到一种互惠的解决方案。
与谈判协商相比,调解多依赖于一个专业化的调解人,他们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较强的技巧和经验。通过调解,相对较复杂的合同纠纷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得以解决。调解一般具有强制力,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必须履行。
然而,调解可能面临的一个挑战是找到一位中立的调解人,并且要确保调解人不对任何一方不利。调解结果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追求救济。
3.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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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
救济-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对的基本内涵也即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法的一般理论,成立的一般要件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标的的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如果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的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的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的订约能力、内容或行使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的国内法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迥然不同的现实情况,在此本文的论述将只涉及到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问题。
而就国际商事合同的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的实践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的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用以作为其合同条款的补充或解释依据。虽然
《通则》基本上属于商人法(lex merctoria)的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但是,由于它尽可能的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的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不断变化的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本文的论述将以《通则》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 Meeting of the Minds),即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
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一词的确切涵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的“终止合同”(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的主张,这与《合同法》中的“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一
词则是指由于合同的内容或目的不合法或有违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而当然无效,无需当事人的主张,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直接“宣告”其为“无效合同”。而本文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指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权利,必须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来行使。
依据《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错误(Mistake)。一方当事人可因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所谓错误,依据《通则》第3.4条的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不正确的假设(erroneous assumption)。根据第3.4条的注释规定,错误可分为事实错误(mistake of fact)和法律错误(mistake of law)两种。但并非所有的错误都能导致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通则》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处在与犯错误方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on materially different terms)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
依据《通则》第3.4条、第3.5条(1)款的规定,当事人若想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必须满足如下要件。首先,时间要件,此错误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业已存在的。强调这一时间因素,是为了把对错误所适用的规则及其特殊救济方法与对不履行所适用的规则及其救济方法区别开来。其次,程度要件,只有在此错误达到如此重大(of such importance)时,才能宣告合同
无效。至于何谓“如此重大”,则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处在与错误方的相同情况下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a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same situation),在知道事实真相时所可能做出的行为来判断。如果该人因此将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或将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就可以认为此时的错误达到了据以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度。最后,对方要件,只有当另一方当事人(非错误方)满足如下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a、双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b、该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引起的,此错误可以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或通过行为所传达的意思表示所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错误是由该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则将适用下文有关欺诈的规定)或c、对于此错误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所谓“理应知道”,是指处于与该当事人相同情况下的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能知道的情况),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reasonable commercial standards of fair dealing),致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中。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援引该规定的当事人除了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错误外,还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告知其所知的错误是违背了,也即错误方必须证明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错误负有告知的义务;或d、另一方当事人在错误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act in reliance of the contract)。
对于基于错误而宣告合同无效,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需要与自始不能(initial impossible)的情形区分开来。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状态不了解,而错误地相信实际上已经消灭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则此时已经不属于错误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