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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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作者:谢鹤馨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
一、背景及民众意见
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遭到诸多反对。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此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对见死不救入罪。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反对入罪的专家认为,不应该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将其法律化,就意味着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目的,也会增加伦理道德法律化后的执法成本。二、国外相关立法范例
在国外,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范畴并不罕见,许多国家对见死不救的诸多情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以50万法郎罚金。[1]”《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不难发现,上述国家规定的见死不救罪,前提条件极其相似:救助他人不应牺牲自身更大利益,不应把救助者或者第三人置于危险的情境,法律也不能强迫互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人之间,以牺牲一方或第三人的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三、“见死不救罪”犯罪主体的界定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犯罪主体,它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任何犯罪都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离开了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也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而且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非任何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只有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主体条件的人,才能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3]。对于见死不救罪,其他三个构成要件的认定与规定与其他罪行大同小异,此处就不在陈述。这里仅阐述见死不救入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见死不救,可以分为负有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职务主体的见死不救和不负有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非职务主体的见死不救。笔者认为见死不救应当排除前者,因为我国现有刑法已经规定职务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国家的工作人员和专业救助机构,对于他们来说,见死不救行为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不履行职责的法律问题,不能以“道德风险”来替换自身的“职责风险”。现行法律早已为其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因而根本不需要《刑法》再为其规定一个新的罪名。因此,笔者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罪的犯罪主体限定在无职责的、不负有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非职务主体”。四、见死不救入罪的必要性
虽然见死不救入罪在实施的过程当中遇到不少困难,比如说在立法方面,若见死不救罪成立,则见死不救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而行为人是否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应该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加以判断,并且,当行为人履行义务面临一定危险时,法律也不能强制要求行为人不顾一切去见义勇为,那么,对于“能”与“不能”,“救”与“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很难作出明确界定,此时道德与法律就要相结合而适用。
总体来说,见死不救入罪是非常必要的。见死不救是否入罪争论的焦点是“道德与法律”。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而且都调整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笔者认为见死不救入罪的理由可以结合二者的区别来说: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背景不同。道德是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而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是社会矛盾尖锐化,而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调整的情况下产生的的结果。在道德对见死不救无能为力时,见死不救的现象就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第二、道德和法律的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主要是靠人们自觉遵守,其次靠舆论的强制,内心信念的约束等。法律的实施,虽然也靠人们自觉遵守,但是法律却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强制实施力量,即国家强制力。而刑法不但具有强制实施力量,并且其强制实施力量是比较严厉的。
第三、违反道德和法律所承担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引起两种后果,一是惩罚,二是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管是哪种后果,其阻止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效果都不明显并且不稳定。
道德和法律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二者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不是说替代就被替代的。在现行社会中,由于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的畸形发展,个人社会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舆论强制力已经不足以阻止道德沦陷现象的出现,既然道德无力调整,那么法律就应该挺身而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当中。
参考文献:
[1]罗洁珍译.法国刑法典[S].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2]德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S].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