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_贾纯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一
、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尤为突出。
如何有效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重整成功与否,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分析其现状、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的现状及原因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存在冲突。
股东希望保留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以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债权人则更关注债权的安全和回报,他们期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收投资。
因此,两者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造成这种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股东和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判断存在差异;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三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影响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对破产重整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平衡,将导致企业重整进程受阻,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清算。
这不仅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对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有效地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解决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的策略为了解决破产重整中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为平衡两者利益提供制度保障。
2. 强化信息披露。
加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股东和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3. 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企业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
的机 制 主要 有 : 赋 予债 权人 破 产重 整 申请 主体 资 格 , 债 权人 对 重 整 计 划 进行 表 决 , 法 院通 过一 定 审 查程 序 对重 整 计 划进 行 批 准 , 管 理 人 对 破 产重 整计 划 执行 进 行 监督 。然 而 通 过 与外 国立 法在 重 整 范
2 . 重整原因
重 整原 因是 启 动破产 重 整 的必要 条件 , 是法 律 规定 的特别 法律 事实, 是 法 院受理 重整 申请 的根 据 。 由于 各 国的基本 立法 目 标不同,
、
破 产重 整 中债 权人保 护 韵法理 基础
1 . 破 产 重整 制度 的立 法 目标
首先 , 拯 救企 业 。 破产 重整 主要 是 以拯救 企业 为 主要 目标 , 基 于 社会 效益 的考 虑 , 拯救 一个 企 业往 往 要 比重新 开 创再 发展 要 有效 益 的多。 破 产清算 虽 简单 , 但 是并不 能解 决所 有 问题 。 这也 就是 为何 要
能其 破产债 权 人来 说是 存
有极 大 的风险 , 若失 败 , 则 可能 陷人 万 劫不 复 的境地 。相 反地 , 像 公
其次, 平 衡且 最大 化实 现 各 方 面的利 益 。破产 程序 最 初是 作 为
一
司、 股 份公 司这 样 的实 体 , 其 重整 的成功 率就 比较高 , 那 就更 有利 于 分配, 使债 权 得 以偿付 , 令他 们之 间 的分 配尽 可 能公 平 。口 破 产 法立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 法 目标 的 演 进 呈 现 出 “ 债 权 人 本 位 —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利 益 平 我 国对破 产 重 整范 围的规 定 均不 与 上述 立 法 体 例 苟 同 , 《 企 业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种制度} 生保障手段。 第三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还规定了债
来制定重整计j 厣 案是可行的 , l 但并不能够 排除债务人和管理人都不适当的情况 。 从法 律实践来讲, 重整计j 悼 案的制定是重整 的 l
核心问权人都有权利参与
虽然破产重整 的主要 功能在于通过降
第三 ,重整计划草案制订主体范围过
低债权人的地位 、 扩大参与程序范围和强化
法院职权等方法 , 挽救困境中的企业 , 实现 社会禾 愠 盖 的 阶值目标, 但债权 ^的禾 0 益
窄。 我国现行《 破产法》 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
制订主体是债权人或管理人 , 显而易见将债 权人} j 日 涂在外。应当说 , 由债务人或管理人
护, 债权 ^ 也可以主动主张对债务人实施破 产重整 , 这就在程序的启动机制上平衡了债
权人 的利益 。
就造成企业在 实践 中不能有效地筹集到重 整所需的资金, 这与《 破产法》 的立法宗 旨是
相违 背 的 。
第二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规定了债权 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仅。 债权 ^ \ 表 决制度一方面体现了立法对于债权 ^ 管理 、
我 国企业破产重整 中债 权 人利益保 护 问题研究
文I 高晓琛
破产重整 , 又称破产保护 , 是 目前世界
拥有信息较 少的债权 人因其所处的位置无 法对重整内部信息全部知晓, 这会影响债权
人对重整整 程的把握牙 口 。 因此为了 保障债权 ^ 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权益, 应 当 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第三 ,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逃避债 务
成。
于笼统。 我国现行《 破产法》 虽然赋予了债权
人的破产重整 申请权 ,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债 权人的申请资格, 从而给债权人在实践中行 使申请权时造成圾大的不便。因此 , 对于债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企业挽救和债务清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持。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形成一定机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和权益;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所体现;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已形成一定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从而影响其决策。
2. 债权人参与度不足。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度有限,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重整计划公平性待提升。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4. 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
企业应充分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提高债权人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让债权人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确保重整计划公平性。
在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债权人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重整计划的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已成为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是企业挽救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承担者,其利益保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平。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如信息不对称、法律制度不完善等。
因此,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权人难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破产重整中的优先受偿权、债权分配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四、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和方法为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和方法: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2. 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3. 优化债权分配机制。
在破产重整中,应合理分配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比例,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4. 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
对于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等,应给予其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5.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和介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五、案例分析以某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基于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讨
◆经济与法
基础上的, 在一定的程度上, 债权人具有很大的权利。为使企业 能够正常运行, 不至于企业权利分配不均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就必须借助破产重整程序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 依法规定债 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一旦出现越级行使权力, 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从以上描述也可得知, 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确保了自 身利益的同时, 也必须依据破产重整制度做出必要的牺牲。 在权 利限制的这一过程中, 对限制的 “度” 要把握好; 限制的力度过于 松弛, 就极易出现债权人权利的膨胀; 而限制的过度紧张, 也会导 致债权人在工作上的不配 笔者以上所写也 都是经过国内外各个企业的实践而得, 像在重整过程中充分尊重 债权人的权利企业,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都获得成功。 二、 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评析 现阶段, 我国在企业破产重整这一块有一定的成就, 但是, 由 于受到我国基本国情的限制, 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本文, 笔者就从两个方面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 护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 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制度优势 企业危机程度不同,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申请时司法单位对其 介入的程度以及方式也不尽相同, 例如, 当企业危机不是很严重 时, 司法单位通过法院外组有关部门进行干预; 当企业陷入重度 危机时, 司法单位就必须通过法院内重组进行干预。 除了以上两 种司法途径之外, 为再次确保债务人的利益, 近年来, 商务银行开 始充当债权人的角色, 商务银行的介入打破了以往只能通过司法 机构进行维权的局面。 而且有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 较多的弊端。商业银行扮演债权人, 在破产重整中, 有大量的资 金支持, 和单纯的司法程序相比, 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 现阶 段, 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 其还未成熟, 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还没有 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我国在对企业进行重整时, 还是侧重于司法机关。其优势如下: 首先, 和商业银行扮演债权人相比, 破产重整制度得到法律 的认可, 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利。 这是除司法之外的债权人或团体所不能相比的。 其次, 我国相关 法律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等细节都有明确的 表达, 另外, 在债权人会议也受到法律的认可。其也是其他债权 人和以及债权团体所不能媲美的。 除了以上两种优势之外, 破产 重整程序在对于管理人制度方面也是相对独立、在重整的过程 中, 债权人的权利也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而不至于权利的过度倾 斜等诸多优势。 (二) 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存在不 足 针对于其不足之处, 在本文笔者主要从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 规定不完善, 债权人担保物权所受限制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以及出 资人权益调整规则不明确, 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不合理等三个 方面进行分析。 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规定不完善: 1.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及应对策略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及应对策略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财务困难而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院的裁定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面临着被削减甚至损失全部权益的风险。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和制度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1. 破产重整法律框架破产重整法律框架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
各国通过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破产重整的程序和程序的权益,包括债权人的参与权、债权的排列顺序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了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机构,由债权人自愿组成,代表整体债权人的利益参与破产重整事务。
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监督债务人的行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和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
他们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作为第三方机构,能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平、公正。
4. 优化破产重整程序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优化破产重整程序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简化手续、加快审理速度、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等,旨在减少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水平。
二、债权人应对策略1. 主动参与作为债权人,要主动参与到破产重整过程中,了解自身权益,并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通过加入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专业律师和顾问团队等方式,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强化风险管理在与企业进行业务合作时,债权人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减少破产重整风险对自身利益造成的影响。
可以采取分散投资、确保拥有足够的抵押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3. 网络债权人利益保护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论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一、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因分析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对有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限制范围过大。
我国《破产法》第5条对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具有限制,其规定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对担保物可能价值减少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该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致使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受到限制,对于担保权人来讲有很大的限制。
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是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该规定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有担保的债权人与无担保的债权人的受到法律同样的限制,对债权人的利益限制较大。
(二)对无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较弱。
根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务清偿,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可以看出无担保债权人获得的债务清偿还是相对较低,无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是排在劳动债权、国家税收、担保债权等之后,在实际操作中当上述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无担保债权所剩无几,很多债权人被迫接受这一结果。
与国外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国外在破产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允许执行人在企业正常的营业范围内进行处分和使用,这一点我国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对不同意破产重整的债权人权利保护不到位。
既然是企业破产重整,总是会有不同的债权人基于不同的目的考虑,有的同意重整,有的不同意重整。
我国《破产法》规定对于未通过重整草案表决或者拒绝通过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干涉,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有权进行强制重整。
那么对于不同意重整的债权人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如果法院进行强制重整以后,相关的重整草案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无法进行重整而转为破产清算,那么此时未参与到重整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如何进行维护,其受到的损失将如何进行补偿,很显然我国《破产法》对该问题的规定相对笼统。
(四)对重整期间借入资金的债权人权利保护不够。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qiyekejiyufazhan【摘要】文章以探究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为起点,分析了我国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并在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建立管理人的奖惩机制、健全法院的相关制度及完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水平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利益保护;破产重整【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1-0160-02企业的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明显或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于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持,通过重整程序让在破产边缘徘徊的企业恢复生机,走向正轨,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重整制度的任务包括清偿债务和拯救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数量日益增长,重整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具有关键作用。
1企业破产重整中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1.1破产法价值的目标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诞生起至今,其保护的法益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由过去单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变为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发展至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破产法的第一要义,这是一个债权人地位逐渐弱化的过程。
相对于其他破产程序来说,破产重整制度对债权人的权利做了更大的限缩,这是因为重整制度的立足点在于拯救企业,帮助企业焕发新的活力。
从更深层次来看,重整能够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利益应当纳入“社会政策理论”的考察对象。
债权人的利益和企业的经营发展相互依存,不可分割,重整的结局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利益,更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重整的过程中,立法的风向左右着债权人的方向。
债权人的诉求是希望债务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只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有意向加入重整的债权人坚定信心,才能使重整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实现重整的目的。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贾纯【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7页(P37-43)【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作者】贾纯【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100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顺应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设专章(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规定。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债务人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3年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带来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暴露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而带来的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曲瑞琦摘要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其伴随着市场而产生,同时也应当在市场中寻找发展的机会。
另外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威胁。
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个体现,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企业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其中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进行保护,这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也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一种体现,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分析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权益保护清算从2007年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破产法出台,至今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专门的章节对该内容进行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的立法,实施几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指导成就,但是在该法律的落实过程中,我国破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解决。
在以下的内容中笔者将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这些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因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宣布破产或者重整的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制度,该制度的发起通常是由相关利害人主动提起的,由法院进行主持、多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对该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等关系进行处理或者再分配的活动和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并不同于破产,而是一种通过调整经营关系和内部权益,促进企业再发展的手段,目的是维护企业正常或者摆脱当前困境的一种方式。
当然企业的破产重整包含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是债权人,还有债务人、股东,但是相比来说本文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基于以下原因:(一)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需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按照法律的要求应当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可能的兼顾考量,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中进行利益公平性的维护。
探究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探究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TheCapitalLuckCamp资本运营|MODERNBUSINESS现代商业57谢梦梦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河北邢台054000摘要:本文结合企业破产中的重整状况,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分析,总结企业破产重整的必要性,认识到企业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利益造成的影响,旨在通过影响因素的分析,进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积极强调债权人文员会的作用,采用激励性的行为进行管理人行为的约束,全面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破产重组;债权人;利益保护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对各种物质的需求量增加,使经济市场中出现了各种企业。
企业在兴起、发展以及凋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出台了《新破产法》,这种法律不仅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在相关法律条例执行中也为债权人拓展了全新途径。
但是,在现阶段企业破产重组中,由于社会制度不健全,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将发展紧急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
因此,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该对债权人的保护利益进行深入分析,构建完善的保护策略,展现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
一、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一)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致性由于法律是债权保护信用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民商法的核心理念。
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请求权通常优先于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组中需要维护债权人对股东的优先地位。
(二)平衡企业运营价值及债权人的利益需求结合当前公司破产状况,由于企业运行的运营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债权人通常会成为公司破产重整中最大的风险承受者。
由于债务人的运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其中的运营价值难以估计,而且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无法实现对债务人营业价值的准确分析,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影响。
企业破产中的重整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经济成本以及实践成本,当出现重整失败的问题,债权人说获得的清偿利益会减少。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重整已成为了化解企业危机的重要途径。
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债权人的权益和利益保障等诸多因素,所以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本研究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实现公司重整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的目标及内容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在分析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建议,以达到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促进企业重整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本研究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对公司重整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探讨不同债权人在公司重整过程中的利益、权益和风险,并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2. 通过对比国内外关于公司重整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研究成果,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债权人在公司重整中的保护机制和实践经验,为提出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措施和建议提供参考。
3. 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针对公司重整中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够促进社会各方面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的共识和重视,并为实现公司重整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具体步骤如下:1. 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公司重整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文献资料,对公司重整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和分析;2. 以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公司重整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挖掘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践经验和问题;3. 比较分析各国在公司重整法律制度和实践方面的差异和特点,并总结和归纳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保护机制和做法;4. 借助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保护的措施和建议,以期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验证。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无力清偿债务,经过法院判决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治理优化、资产优化利用等目标,最终达到企业生产经营恢复和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修订多次,其中第二轮《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加入了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强调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层往往利用重整过程中的空窗期或管制期,将企业财产转移至其他公司的名下,债权人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意义本研究选题围绕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旨在从法律角度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具体意义如下:1.促进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健全完善,提高破产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研究,提高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使得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3.为破产重整相关各方提供参考和建议,包括企业经营者、债权人和破产重整机构等,指导相关各方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进行分析研究。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归纳,分析我国已有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2. 分析国外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不同国家制度的异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建设更加科学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3. 对破产重整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探究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归纳问题的产生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结合研究结果,提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法律建议,促进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全完善。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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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期(总第378期)金融理论与实践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贾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100032)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
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1-0037-07中图分类号:F832.42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0-11作者简介:贾纯(1973-),男,河北人,高级经理,高级经济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重组、金融法律。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顺应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设专章(第八章)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规定。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面临债务人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清理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
从3年来破产重整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债权人依法维护权益带来积极影响,但同时也暴露出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而带来的影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企业破产重整中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重组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新兴的破产制度,破产重整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拯救濒临困境中的企业,其通过运用一些特别的手段去调整债权人、股东以及其利害关系人在重整企业中的利害关系,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难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总体价值目标。
破产重整制度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使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多种利益并存。
它们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也有相互冲突的一面,企业破产重整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破产重整的实质就是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从债权人利益角度讲,其利益冲突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职工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由于股东与债务企业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利益与共,职工与社会利益之间亦表现某种程度上的利益与共,所以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
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多方利益主体,破产重整制度都必须加以保护,这就使破产重整程序成为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每37个利益主体都希望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债权人、债务人如此,社会利益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在企业破产重整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重视和加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由债权人在财务困境企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只有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确保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及重整目的的实现。
(一)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是由债权人在财务困境企业中的地位决定的债权人在财务困境企业中的地位是建立在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之上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性组织,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用物权的方式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归属。
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是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所有权通过长期的交易合作来利用各自的资源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约定。
因此,要素所有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企业契约中的要素所有者包括股东、企业经理人员、企业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供应商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就不仅是股东,而且包括股东在内的全部相关利益者,公司治理的目标也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相关利益者利益最大化。
作为相关利益者的债权人,与股东一起成为企业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因此债权人应享有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的权利。
只不过由于具体的合约条款不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时机和方式与股东相比都有明显的差异。
债权人和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或作用是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来解决的。
对企业的收入索取权有两类,一类是不承担风险的合同收入索取权,另一类是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权。
控制权分配指的是谁应该有决策权,谁应该管谁。
企业正常经营时,股东是剩余索取者,承担着主要的风险责任,因而也掌握着剩余控制权。
企业处于财务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成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者。
企业能否救活或企业价值最后多大,直接关系的首先是债权人的清偿率。
只有当企业的价值有可能超过全部债务,从而公司净值可能为正时,股东才能重新成为剩余索取者。
正是由于债权人对财务困境企业的财产和经营享有最终支配权和控制权,决定了企业破产重整中应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
(二)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企业破产重整目的实现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以促进债务人复兴进而维护社会利益的破产重整目的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并非不可协调。
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企业破产重整目的的实现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依存,二者息息相关,互为因果。
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不仅为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摆脱困境,走向复兴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也成为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新途径。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将债务清理与企业拯救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在保持公司继续营业的前提下,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如根据美国企业的破产经验看,采用重整的,对债权人的清偿率达到了20%;而采用清算破产的清偿率仅为7%”。
我国《新破产法》也规定,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从而有利于更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受偿。
另一方面,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成功离不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立强有力的债权人保护机制是确保企业重整实施的保证。
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破产重整程序不得不对债权人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如债权人只能依据破产重整程序行使权利,法律限制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权人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重组程序对债权人的限制是债权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必须做出的牺牲。
但是,债权人的忍让和付出毕竟是有限度的,如果限制过度招致债权人的不配合,重组程序可能难以进行,拯救债务人的美好愿望终将成为泡影。
因此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之上。
因为只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债权人的协助和配合,重整目的才能实现;同时也只有重整成功,债权人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各国企业重整的实践也证明,凡是重整制度设计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较为充分的国家,其重整的成功率就较高,反之就较低。
例如,在法国,由于重整法制将挽救企业、维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作为其首要目标,将债务人、债权人、股东排除于程序之外,大量权力被授予法院,整个重整程序就是由法院进行新的资产、债务的重组与安排。
正是因为债权人的声音被湮灭在法院的监督之下,所以,法国的破382011年第1期(总第378期)金融理论与实践产重整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收效甚微。
每年在法国发生的千万件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都以清算结束。
另外,在一份比较《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章与加拿大1992年12月修正前的《破产法》第三部分的文献中,学者发现:在加拿大,重整并非只是最终清算前的一个状态,而有超过50%的公司在经过重整后仍然生存。
学者解读如此高的重整成功率,认为可能的原因是:有担保债权人在加拿大破产法下所扮演的筛选角色。
因为加拿大破产法将债权人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两大类,有担保债权人原则上不受自动冻结制度的拘束,但法院为给予债务人喘息的空间,可准予自重整起最多六个月的期间内,停止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大量有担保债务的公司就不得不寻求有担保债权人的支持,而有担保债权人可能只让有生存能力的公司开始重整程序,其扮演的筛选角色即意味着公司重整的高成功率。
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评析(一)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与采用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相比,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制度优势从企业重组的具体实现方式看,依据企业重组中司法权的介入程度,可分为法院外重组及法院内重组两种类型。
破产重整属于典型的法院内重组类型。
此外,近年来,随着部分集团客户危机的暴露,为防止企业倒闭对债权人利益及社会秩序的影响,在政府的协调下,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开始尝试采用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方式对陷入危机的企业进行重组,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总体上看,采用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可以发挥金融机构联合维权的优势,有利于提升整体处置效果。
但由于目前该机制缺乏明晰的运作规则和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协调成本高、处置效率低等弊端,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与采用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相比,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维护方面更具有制度优势,具体表现在:1.破产重整制度由《新破产法》来规范,有清晰、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有法院的主导和司法监督作为保障。
而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仅有中国银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建立债权人联席会机制的指导意见》作为指导,制度规范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都欠缺。
2.《新破产法》中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进行了明确,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涵盖了所有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认可。
而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中债委会的组成人员多为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代表所有的债权人,债委会的职责仅能依靠债权人之间签署协议来规范,欠缺明确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