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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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

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中华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中华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一、总则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学鉴定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对于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行为规范与公正公平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现制定本规则。

二、鉴定范围

1.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医学问题;

2. 对医生涉及医疗行为是否规范的鉴定;

3. 有争议的医学证据需要鉴定的问题。

三、鉴定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应以客观实事为基础,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 学术规范原则。医学鉴定应遵循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维护医学科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法律依据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应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实用性。

4. 独立性原则。医学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严格遵照鉴定程序和规范,不受外部干预。

四、鉴定程序

1. 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的医学鉴定人进行。

2. 鉴定前,应当对鉴定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确定鉴定问题、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

3. 应当全面审查医疗记录、诊疗过程、医学检查、治疗效果等材料,查证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4. 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人进行书面报告,并注明鉴定依据和鉴定过程,附上相关证据和材料。

5. 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应当坚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人应当对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负责。

2. 出具鉴定报告时,应当注明鉴定问题、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结论以及鉴定人的姓名、职称等基本信息。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一)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一)

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原则(一)

伴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于2002年8月6日颁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该办法确保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整个活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本身又是一项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具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基于这些原因,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机关、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受理案件的其他司法机关以及参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人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制原则

鉴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程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标志,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必须与国家法律制度相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制原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主要体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要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步骤、方法与结果要合法。从实体到程序,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各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经过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必须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资格,并持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执业证书的自然人。未依法设立的机构和不具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资格的技术人员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所出具的结论不具有证据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对象(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客体)必须是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特定结论的依据必须符合法定的科学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法应是法律承认的,或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或行业学术委员会认可或推荐的。同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证据要求。总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目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展开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

一、鉴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职

责和权力,明确了鉴定机构的级别和设立条件。

二、鉴定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包括接受申请、

初审、复审、审议和鉴定报告的编制等环节。同时,规定了鉴定的要求,

即鉴定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全面、准确。

三、鉴定标准和方法: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和方法。鉴定标准

分为事故发生的成立标准、医疗事故的划分标准和医疗事故的性质标准等。鉴定方法包括了事实调查、专家评定和鉴定思路等。

四、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处理:明确了鉴定证据的收集和处理程序和要求。鉴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必须经过有效的

收集和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结论和复核: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复核程

序和要求。鉴定结论一般分为医疗事故的成立、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结论,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六、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归档:要求鉴定报告必须详尽、准确、科学,

并符合法律的规定。鉴定报告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归档,确保报告的保存和

管理。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标准规范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程序、要求

和标准,为鉴定人员提供了规范性的指导,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

学性。同时,它也为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提供了依据,维护了医患双方

的权益和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全⽂

颁布单位:卫⽣部

⽂号:卫⽣部令第30号

颁布⽇期:2002-07-31

执⾏⽇期:2002-09-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专家库的建⽴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有序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应当按照程序进⾏,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

省、⾃治区、直辖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常⼯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章专家库的建⽴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16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
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
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17
病历的书写和保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
或惯例公认必须禁止的行为,而行为人无视这些
规章制度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实施自己的错误行
为。如做无指征或有禁忌的手术、侵入性检查等,
导致发生不良后果。

不作为:是指岗位责任制规定或公认惯例应
该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去履行职责义务,而行为人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如对危重病人推诿拒治,
或擅离职守等,致使病员发生不良后果。
4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5
(一)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事故是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时间过程中,客观上发生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的结果。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处理和科学鉴定,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院内部的管理流程,订立本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第一节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范或医疗管理制度,使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资产受到直接损失的行为。

第二节医疗事故的分类

医疗事故依照危害程度可分为四类: 1. 一级: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危及患者生命的; 2. 二级:导致患者重点损害、病情恶化或者重点经济损失的; 3. 三级:导致患者细小损害、病情短时间性恶化或者细小经济损失的; 4. 四级:事件与患者损害没有直接关系或者仅造成细小精神损害的。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流程

第一节医疗事故的发现和申报

1.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刻向医院管理负责人报

告;

2.医院管理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

查,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

第二节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1.初步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鉴定,对涉

及的医疗事故进行初步确认和定性,并出具鉴定看法;

2.复审鉴定:在初步鉴定结果基础上,假如相关方对初步鉴

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鉴定由其他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对初步鉴定的事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最终鉴定依据。

第三节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

1.医院内部处理:医院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内

部处理。处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责任认定、惩戒措施、经济赔偿等;

2.医院外部处理:假如医疗事故不属于内部处理范围,或者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及标准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 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 抽取鉴定专家:在医学会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4. 鉴定会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疾病诊断标准,根据专业知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5. 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至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实认定: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 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 违反操作常规: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范文

一、医疗事故鉴定细则

1. 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失误或其他技术原因,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2. 鉴定程序:

(1)申请:当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事故时,应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详细描述医疗过程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

(2)机构审核:医疗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如果不符合,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鉴定委员会成立: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成立鉴定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证据收集:鉴定委员会应主动收集与医疗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影像资料、专家意见等。

(5)听证:鉴定委员会应组织听证会,让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陈述和辩论。

(6)鉴定报告:鉴定委员会应根据收集的证据和听证情况,编写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论、责任认定及赔偿建议等内容。

(7)报送:鉴定报告应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并抄送医疗机构,同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

3. 鉴定原则:

(1)公正、独立:鉴定委员会应公正、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干扰。

(2)客观、科学:鉴定结果应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遵循医学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3)及时、有效:医疗机构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向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通报鉴定结果。

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我(或患者姓名)认为在就诊医院的医疗过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特此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

发⽣医疗事故的时候,为了能彻底的还事故双⽅⼀个公道,看看过错⽅到底是谁,就会进⾏专业的技术鉴定,鉴定往往由专业的医学系的知名专家完成。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哪些情况应当回避?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也可以以⼝头或者书⾯的⽅式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或者当事⼈的近亲属的;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鉴定的提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提起鉴定:医、患双⽅当事⼈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卫⽣⾏政部门交由、⼈民法院委托。医疗机构⾸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鉴定费由申请鉴定⼀⽅预先缴纳,或医、患双⽅各⾃预先缴纳⼀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起五⽇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收到通知之⽇起⼗⽇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式⼗份)、书⾯陈述及答辩意见(⼀式⼗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病理切⽚等),以及医务⼈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3)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数应为三⼈以上单数,医学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学科来决定鉴定专家⼈数,多数情况下是三—五⼈,也有七—⼗⼀⼈的情况。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参加鉴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分之⼀,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或者在医学会通知抽取鉴定专家时,提出主要学科的专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对医师还是患者都是⾄关重要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办法》中,对鉴定专家库的建⽴、鉴定的提起、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鉴定⽅法等均有较具体的规定。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鉴定原则,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有哪些

主要有医疗⽔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

⼀、医疗⽔平原则

设定医疗⽔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准。该原则⼀般⼜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员履⾏转医义务的评价。

1.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

医院等级差别决定了医疗⽔平的不同,因此,对常见和少见疾病的诊断处理所造成的结果,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此外,需要兼顾专科技术⽔平,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于⼀般医师的注意义务。

2.医疗当时⽔平原则

是指在鉴定某⼀医疗纠纷事件时,应以医疗活动发⽣时的医学⽔平(通常惯例)为基准。不能⽤发展了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对原有技术⽔平进⾏鉴定。在鉴定时,要考虑“过去时”和“现在时”,不能将过去在医疗技术或条件有局限的前提下发⽣的事,⽤现在已经进步的技术或理论作为基准进⾏鉴定。这⾥强调的是事件发⽣时的医学⽔平。

3.医疗地域性原则

指⼀位医师应当具有与其邻近的、或处于相同地域的同⼀级医师在处理相同疾病时应当具有的通常的技能、知识和经验。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作为辅助性标准。这条原则要求⾼⽔平专家在判断基本问题时应考虑地域性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一、组成

主任委员:院长副主任委员: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

委员:医务部部长护理部部长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

二、职责

1、负责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对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3、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4、查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科室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部盖章后生效。

9、负责处理由医院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书面报告。

10、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11、定期整理、汇总、统计有关数据,及时写出调研分析报告,反给主管院长,帮助院领导根据分析报告来及时修订并作出整改批示

12、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

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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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方)

(范本)

申请人:XXX,性别:X,年龄:XX

住址:X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X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XXX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10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

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

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因而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 月X 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词(患方)

(范本)

患者:蔡XX

医方:XX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XX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XX于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蔡XX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XXX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XX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XX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 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XX 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蔡XX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

定有无活动性出血,以及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措施。所以,对血气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诊疗常规。但医方没有对患者蔡XX采取引流措施,只是简单地把皮肤创口缝合了事,从而导致蔡XX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XX死亡结果的发生。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XX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敬礼

陈述人:杨XX

XXX年X月X日

答辩状(医方)

(范本)

现将XX在我院住院经过作如下答辩。

一、住院治疗经过:

患者XX,男,x岁,于2010年无明显诱因出现腰腹部疼痛,无腹泻、无血尿,疼痛为绞痛,在当地治疗(具体不详),症状缓解,但反复发作,并进行性加重,故于2012年2月25日来我院入住外科。入院后B超提示:1、左肾重度积水2、右肾结石3、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在完善相关检查并签订手术同意书后于2012年2月27日在持硬麻醉下行“左侧输尿管上段探查术、左侧输尿管上段占位病变切除、左输尿管上段成形吻合术”,术中发现:左侧输尿管上段扩张,直径约2.0cm,其内积水、压力较高,切开后积液呈喷射状喷出,其内可见大小约1.5×1.0cm息肉样肿块并向管腔内突出,基底较宽,XXX病理检查提示:(左输尿管中上段)粘膜息肉。术后予以抗炎、止血、对症治疗、密切观察,于2012年3月11日拆线出院。2012年3月19日患者因“4+天前发现切口上段见少许渗液”在当地予以换药,无明显好转来我院求治。入院后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1.左输尿管息肉切除术后2.切口感染,予抗炎对症、换药等治疗,于2012年4月3日在局麻下行二期缝合,术后给予切口换药、TDP理疗灯治疗后,于2012年4月16日切口愈合较好。

二、分析与答辩:

1.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1、左输尿管上段扩张(性质)2、左肾重度积水3、右肾结石,手术指征明确,无明确禁忌症,手术医师具备手术资质,手术操作符合手术规范,未违反医疗原则。

2.医院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含外科。主治医师XXXX具有合法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执业范围为中医,2007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进修肝、胆、泌尿专业,执业地点为XXX。

3.患者XXX手术指征明确,无明确禁忌症,并在术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明确术后左侧输尿管瘢痕狭窄可能及左肾积水不能完全消除可能。

三、院方意见:

综上所述,我院医务人员在XXX住院期间,从入院到出院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患者具备手术指征且无明确禁忌症,术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并明确指出输尿管狭窄可能及左肾积水不能完全消除可能,手术操作正确。故我院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答辩人:XXX(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共同)委托书

(范本)

益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兹因患者XXX在XXX(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为明确责任,经协商,共同委托你办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们承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并积极配合完成鉴定。

附:委托方情况表

委托人:委托人:

患方(患方代理人):医方(机构)(盖章)

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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