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合集下载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

居住区规划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居住区的规划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它涉及到居住区的布局、绿化、交通、设施等方方面面,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居住区的规划应该合理布局。

合理的布局能够使居住区内的道路、建筑、绿地等各项设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宜居的环境。

同时,布局要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尽量避免交通拥堵,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出行条件。

其次,绿化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充足的绿地能够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给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因此,在居住区规划中,应该合理设置公园、绿化带等绿地设施,增加居住区的绿化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居住区规划还应该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

在规划中应该设置商业设施、教育机构、医疗服务等配套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

这些设施的合理设置,能够方便居民的生活,提高居住区的整体品质。

最后,居住区规划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在规划中应该合理利用
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保护自然环境。

同时,应该注重节能减排,采取环保措施,建设低碳、环保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居住区规划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规划中充分考虑到居民的需求,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才能建设出宜居、宜业、宜游的居住区,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未来的居住区规划能够更加科学、合理,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规划设计方案说明

规划设计方案说明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说明一. 工程概况**项目拟建于湖南省怀化市顺天北路以西、紫东路以南、建丰路以北。

用地东侧为规划道路。

小区毛用地面积为136410.75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103338.00平方米。

小区沿顺天北路东侧有一条城市排洪渠。

小区地势西北角最高,由此向东、向南逐渐降低。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街道景观规划的要求,紫东路及顺天北路为城市的主要景观大道,紫东路两侧开辟沿街商业,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商业、居住用地。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2008)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6、《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7、《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2005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GBJ38-999、国家有关规划、建筑、消防、人防等设计规范与规定10、《怀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小区有关的地形现场情况。

三、总平面设计(一)、设计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城市空间环境及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构筑良好的城市景观,丰富城市职能;2、营造高雅、有品位的小区内部环境,保证各种户型均好资源,打造大型现代绿色生态社区;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及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单体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满足通风、采光及日照的要求。

营造阳光、健康、舒适、大气的内部环境。

(二)、设计理念1、与环境共生大汉·龙城项目地处新城区,具有地块大,地势起伏,自然环境优越等特点。

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

与自然环境共生的建筑,能够达到“天人合一”的至善境界。

2、注重建筑精神歌德曾经说过:“建筑是凝固的音乐。

”建筑是艺术的一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民族心理及地域特征。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强制性条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表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

居住区各项用地界线划定的技术性规定1 居住区以道路为界线。

属于城市干道以干道红线为界,属居住区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属公路以公路红线为界2 与其他用地相邻时以用地边线为界3与天然障碍物或人工障碍物想毗邻的以障碍物地点边线为界4 居住区内的非居住区用地或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设施用地应扣除二.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1 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2 住宅临公共绿地设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限时,在宅前宅后通常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确定1 一般明确划分的按基地界限划定未明确划分的按建筑物基地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要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四道路用地范围确定1 城市道路不计入居住区的道路用地2居住区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3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4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设计的占地面计入道路用地,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属于住宅用地5 公建用地界线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五公共绿地范围的确定1公共绿地指规划中确定的记住去公园,小区公园和住宅组团绿地,不包括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间距之内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非居住区范围内的绿地2组团绿地的用地界线的划定居住区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 建筑面积=主要使用面积+辅助使用面积+结构面积2 建筑密度=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基地面积的总和/建筑基地总面积*100%3建筑面积密度又称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建筑用地面积日照1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建筑数来控制,也可用不同方位的间距折减系数来换算2 住宅侧面间距,调试住宅、多层住宅之间不能小于六米,高层与小高层。

、多层住宅间不能小于13米。

还需考虑室外活动场地的日照,建议布置住宅上下左右要错开,以获得更多日照活动场地。

通风(朝向要注意住宅群体的通风与防风)噪音控制与防治(主要来源有道路交通噪音、临近工业区噪音、人群活动噪音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采取的对住宅群体噪音进行防治的措施1 利用临街建筑防治噪音2 利用绿化防治噪音(隔音绿窗、块状带状绿地、沿小区周围简历绿篱3利用地形防治噪音4利用室内的功能空间的饿布置防治噪音(临街一侧布置厨房、卫生间而起居室、卧室设置在另一侧)道路类型、分级和规划要求按功能分:机动车到和非机动车道按规划等级分: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间道路、园路(含入户道路)按材质分:柏油沥青道路、混凝土道路、花砖面道路(釉面砖、陶瓷面砖、透水花砖路面、粘砖路面)、天然石材面(碎石、卵石、沙石路面)、沙土路、木质路、合成树脂路(人工草皮路、弹性橡胶路、合成树脂路)消防通道:一般设消防通道包括明面的和隐形的无障碍通道小区道路分级小区道路:宽度6-9米,同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气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五供热管线不宜小于10米组团道路:宽3-5米,同建筑控制线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米。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0
IV

<0
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的方法城市规划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它通过对城市的空间、环境、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进行调研、分析和设计,来提出改善城市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方案。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存在许多方法和工具帮助规划师进行决策和实施。

一、城市调查和分析:城市调查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工作,它包括人口、用地、交通、环境、经济等各个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调查的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统计数据和遥感影像的分析等。

通过调查和分析,规划师可以了解城市的现状和问题,并作为制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评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的方法。

它通常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估和成本效益分析。

规划师可以通过可行性研究来评估规划方案的优劣,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空间模型和模拟:空间模型和模拟是通过建立模型来模拟城市功能和结构的方法。

这些模型可以帮助规划师分析城市的发展趋势、空间布局和交通运行等。

常用的空间模型和模拟方法包括地理信息系统(GIS)、城市增长模型、交通仿真等。

四、参与式规划:参与式规划是一种民主和协商的规划方法,它通过邀请居民和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决策,来提高规划方案的可接受性和实施效果。

参与式规划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来实施。

五、可持续发展: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它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优化资源利用和生活质量。

可持续发展的方法包括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等。

六、景观设计:景观设计是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形象的重要手段。

它包括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规划和设计。

景观设计可以通过绿化、景观雕塑、水体设计等方式来创造宜人的城市环境。

七、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道路网络、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交通方式的规划。

交通规划的方法包括交通调查、交通模型、交通仿真和交通管理等。

以上是城市规划设计中的一些方法和工具,但实际上城市规划设计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地运用科技和创新思维。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
--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

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对城市居住区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它涵盖了居住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区域布局、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促进居民的健康和幸福感。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自然环境。

考虑到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应优先选择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在规划和设计中要保留或改造现有的水域、绿地、山坡等自然景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加城市绿色空间和景观面积。

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交通便利。

合理布局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确保便捷的交通出行。

规划和设计中应考虑到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非机动交通的需求,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

同时,也要合理规划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绿地公园建设。

绿地是城市居民休闲和健身的重要场所,规划和设计时应注重绿地覆盖率和绿化率。

合理规划绿地的位置和大小,设计具有多功能的绿地设施,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同时,加强绿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其利用率和质量。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建筑物的风格和品质。

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打造统一的建筑风格和形象。

注重建筑物的功能和品质,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美观度。

同时,也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涵盖了区域布局、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各类需求,还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范,注重各个方面的平衡和协调,创造一个宜居、宜人的城市居住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城市规划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规划设计中,要合理控制居住区的人口密度,避免因过高的人口密度导致居住区内部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问题。

同时,要注重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宜居性,包括绿化率、景观设计、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其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需合理规划居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要保证居住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善、便利。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文化娱乐设施等,要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居住区的综合服务水平。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居住区内的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规划。

合理规划居住区内的道路布局、交通枢纽、停车设施等,以确保居民出行的便利和交通秩序。

同时,要鼓励绿色出行,推广公共交通、骑行等低碳出行方式,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居住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要合理规划居住区内的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确保居民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居住区内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组织、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只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才能打造宜居、便利、安全、环保的城市居住区,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位城市规划者能够认真考虑这些标准,为城市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控规标准

控规标准

表1.1.1-1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续表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A.1 总则A.1.1 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及目标。

A.1.2 明确规划范围及规划区性质,如: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综合区或其他。

A.1.3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A.2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A.2.1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A.2.2 规划期限。

A.3 土地使用控制A.3.1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A.3.2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A.3.3制定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开发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地块界线可进行调整,地块可进行合并或细分的原则。

A.3.4 阐明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A.3.5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8项,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指导性指标3项,是设计者和规划管理者参考的指标,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 规定性控制指标: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 建筑密度;d. 容积率;e. 建筑控制高度;f. 绿地率;g. 交通出入口方位;h.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控制指标:a.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c.其他环境要求A.3.6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按本规范5.2.1条执行。

A.3.7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11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2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33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册中逐一表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宣政办[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20181201)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10日联合的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142号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用地与建筑5 配套设施6 道路7 居住环境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并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residentialarea城市中住房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房),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房),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21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21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21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退界规定

退界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臵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臵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臵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臵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臵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臵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臵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