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厦门市民政救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厦府办[2013]19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2日厦门市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募捐主体(以下简称“募捐主体”):㈠民政部门;㈡依法登记并具有救灾宗旨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救灾捐赠受赠人(以下简称“受赠人”)包括:㈠募捐主体和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㈡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救灾捐赠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救灾捐赠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㈠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救助;㈡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需要;㈢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㈣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㈤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救灾捐赠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的,应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捐赠的组织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启动救灾捐赠: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救灾捐赠的;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求开展救灾捐赠的;㈢具有救灾宗旨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依法开展救灾捐赠的。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民政救济精神病人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民[2014]7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3.2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
问题的补充通知
(厦民〔2014〕7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仙岳医院: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康复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近年医疗服务价格上调的实际,为确保民政救济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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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厦价服[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价服[2013]47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殡葬服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2013年9月12日厦门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提供殡葬服务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含社会化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殡葬服务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其实施的殡葬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殡葬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殡葬陋习,节约土地、能源等自然资源,又要照顾群众的承受能力,保持殡葬服务收费水平的合理和基本稳定。
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
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厦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全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的通知(厦民〔2009〕32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0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和居委会副主任、社区“两委”委员、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工作站其他工作人员。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补)贴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奖金和津(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㈠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工作年限设定为12个档次,以《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厦民〔2003〕31号)文件下发日为基准日,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每满两年且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其基本工资晋升一个档次,具体标准见下表: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档次对照表㈡岗位工资。
设定四个级别,具体为:1、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岗位,每人每月800元;2、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3、社区“两委”委员岗位,每人每月500元;4、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指经全市公开招考录用但还未入选社区“两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每人每月400元。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厦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民规〔2024〕1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日厦门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更好满足全市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民养老〔2024〕8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老年人就餐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原则,持续推动长者食堂建设,发展方便可及、经济实惠、营养健康、安全可靠的老年助餐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1.兜牢底线、分类服务。
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突出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用餐刚需的兜底保障,为高龄老年人用餐提供适度优惠,为所有老年人用餐提供便利服务。
在此基础上,向其他社区居民开放餐饮服务,实现资源统筹利用。
2.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厦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3〕186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扶持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促进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1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2月12日附件:厦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扶持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促进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根据《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1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2021年5月27日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人民至上,应救尽救;(二)快速响应,救急兜底;(三)精准公正,公开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财政、人社、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厦财社〔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17〕10号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2017年6月2日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分配比例从我市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
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三)透明性原则。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第四条市民政局是福彩公益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收支计划。
市财政局是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审核拨付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
第五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收支计划的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第七条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预算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
年度执行中收入发生变化,则支出计划相应调整。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厦民[2013]271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厦民〔2013〕271号)各区民政局: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市2014年度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城镇)低保标准:1人户由450元/人.月提高至525元/人.月,2人户由425元/人.月提高至500元/人.月,3人及以上户由400元/人.月提高至47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70元/人.月提高至450元/人.月。
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1.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费标准:集中供养的由800元/人.月提高至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由600元/人.月提高至700元/人.月;2.60年代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由600元/人.月提高至800元/人.月;3.矽肺病救济对象定补标准:由800元/人.月提高至1000元/人.月。
三、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1.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城镇)1000元/人.月,农村900元/人.月;2.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城市(城镇)人均24000元;农村人均21600元。
以上各类标准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厦门市民政局2013年12月5日——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18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1〕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各区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红十字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优化工作流程,做好服务,为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大病救助的资金来源为省级“大病救助基金”。
各区可设立本级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具体承担省级大病救助范围之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厦府办〔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民政局制定的《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委托授权核对,依法、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的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是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简称市核对中心),负责与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指导区级核对机构开展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七条区核对机构负责本辖区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厦府[2005]222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十日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以帮助我市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三)量力而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四条城镇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贫困居民:(一)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三)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厦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7〕26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2月9日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实施办法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效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工作深入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6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
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组织形式建立评估工作机制。
设立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服务使用方、服务对象代表和第三方(含社会工作专家和资深社会工作实务人才,按1:1的比例搭配)组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厦府〔2015〕173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等8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市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国土房产、人社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建设、国土房产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救助。
促进救助政策向适度普惠型延伸,救助对象向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非户籍人口拓展,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协调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努力消除社会救助制度的盲区,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健全统筹城乡的具有厦门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厦财农[2016]2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6〕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9日
厦门市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结合我市老区扶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区扶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用于改善我市革命老区村(居)、镇(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强发展后劲的财政专项资金和省里下达的相关扶贫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区,是指列入福建省老区办2003年发布的《福建省老区乡村名册》中我市老区镇(街)和老区基点村(居)。
第四条专项资金每年由市民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老区村人口、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区支持力度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
庭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厦民[2013]27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3〕271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我市2014年度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城镇)低保标准:1人户由450元/人.
1 / 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厦财社[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社[2012]1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2012年7月26日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的管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下称“基金”)。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
(一)采血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制品所获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悬液10元、每1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30元的标准拨入无偿献血基金。
(二)社会捐赠。
(三)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来源。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基金年初余额和当年提取金额的总和为当年可用金额。
(一)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费用,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可用金额的8%;(二)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奖励费用,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可用金额的5%;(三)无偿献血基金除上述用途外,其余用于支付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第六条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费用,按照必要性和效率性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合理使用。
第七条无偿献血工作表彰奖励项目及相应的费用标准如下:(一)无偿献血者奉献奖,对累计献血达到40、30、20次的个人相应给予金、银、铜奖励,奖励价值限额分别为500元、300元和100元;(二)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奖,对志愿者服务星级达到一星至五星的个人,按从一星到五星级分别给予价值限额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的奖励;(三)无偿献血促进奖,对宣传促进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价值限额500元的奖励;对宣传促进无偿献血成绩突出的个人,每人给予价值限额200元的奖励;(四)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对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每个单位价值限额500元的奖励。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财社[2007]7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7〕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7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厦财社[2012]1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财社[2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2012年7月26日
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的管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下称“基金”)。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户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