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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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

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

司法考试民法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中盗用和假冒的区别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例题·多选题】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8)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隐私权、名誉权侵权。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可知,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本题中,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可知,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本题中,网民并没有营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选项C正确。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私密的权利。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牛某的私人信息,构成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题中,网民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构成对牛某名誉权的侵害。

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

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

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不受无关第三人干涉的权利。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增强,隐私权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围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展开。

首先,隐私权包括个人的身体、思想、精神和感情等方面的自主权。个人的身体是私密的,他人不得侵犯。个人的思想、精神和感情也应受到保护,他人不得蓄意侵犯或伤害。

其次,隐私权也包括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家庭地址、工作单位、金融状况等有关的信息。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他人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私密性,不得无故泄露或滥用。

此外,隐私权还包括个人的居住和通信的保护权益。个人的居住是私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人不得擅自闯入或窥视。个人的通信也是私密的,他人不得非法窃听、截取或干扰。

为了保护隐私权,民法学中衍生出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规定,明确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通信秘密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通信的保护措施,明确了个人通信的私密性和通信的保密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众多的挑战。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个人隐私面临着泄露和滥用的风险。另一方面,在涉及安全、治安和国家利益等方面,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被限制。因此,在规制个人隐私权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总之,民法学中隐私权的概念包括个人的身体、思想、精神和感情的自主权,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个人的居住和通信的保护权益。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借助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认知和关注。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和隐私权

生活中时常发生这种现象:未经同意,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 领导检查下属的信件。拆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 有教育或者管理的权利。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说说理由。
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 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 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 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女:李先生,您好,pizzata专门店热情为您服务 男:你怎么知道我姓李? 女:根据您的来电,我们即可从电信局得知您的姓名及地址,请问您要点餐吗? 男:哦?那挺方便的,我要一个芝士海鲜pizza。 女:李先生,两个月前,您的体检结果显示您的胆固醇偏高,依照医嘱应该少 吃海鲜,您还要换一款吗? 男:你又是怎么知道我的体检结果的?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 为人所知 ,与 公共、群体利益无关的 纯 个人私事 。 具体包括 私人信息、个人私事 、私人领域 。
① 可以使人自由放松身心
2、保护隐 ② 获得内心安全感、保证私人生活的安宁 私的必要性 ③ 体会做人的尊严 P.46、48 ④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可以缓解人
们对人格的担忧,保证人们自由舒畅的生 活
个人信息保密权;(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 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禁止他人 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八年级下册政治第二单元知识点

八年级下册政治第二单元知识点

八年级下册政治第二单元知识点

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的人,决不会坚韧勤勉学习八年级政治知识点。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希望你们喜欢。

八年级下册政治知识点:第二单元

1、什么是人格权?(p25)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

2、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它们有什么特点?(p25)

(1)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健康权)

(2)精神性人格权 (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 )

3、什么是首要的人格权?(p25d.2)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

4、人格权的特点(p24、25)

①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②人格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

③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分离。

5、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P26)

答: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②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③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禁闭

④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

6、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有何特殊保护?(p26.d2)

答:①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7、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p27)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8、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9、公民行使健康权有哪些方式?(p28)

从案例看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定和区分

从案例看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定和区分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受关注的问题之

一。目前,国内外都在抓紧进行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立法执法行动,完善相关政策规范。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定在人格权保护一章,并对两者的界定和区分进行了规定。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内部分类给出了基础性规定。近年来,我国法院针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对这些典型案例的总结和梳理,可以为隐私和个人信息判断标准的确立和区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立法立规提供借鉴,同时也为企业做好数据方面的合规工作提出指引。

一、微信读书案

1.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界定

在黄某诉微信读书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可识别性”,包括对个体身份与特征的识

别。具体的判断标准包括两条路径:从信息到个人的“识别”与从个人到信息的“关联”。关于隐私的界定,判决书着重讨论了个人信息与作为隐私权客体的私密信息的关系。判决指出,要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互联网产品用户的差异性三个方面把握个人信息的性质,基于合理隐私期待维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三个层次划分:一是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共识的私密信息;二是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在征得主体的同意后即可正当处理;三是兼具防御性期待及积极利用期待的个人信息,此类信息的处理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

合理认知的判断。

2.社交关系和读书信息的法律定位

对于用户的社交关系,法院认为构成个人信息,被告所储

个人信息和隐私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

个人信息和隐私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

个⼈信息和隐私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

你是否也对个⼈信息和隐私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个⼈信息和隐私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

个⼈信息和隐私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

“隐私”与“个⼈信息”⼆者的范围有重合,即“隐私信息”,如不愿意为他⼈知晓的有关病史、恋情史等个⼈信息。但是,“个⼈信息”还包括可以公开的“⾮隐私信息”,如姓名、性别等;还有⼀些如⾝⾼、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信息,有些⼈视为隐私,有的⼈视为可公开信息。“隐私权”是与“⽣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并列的概念,⼀些侵犯个⼈信息的⾏为未必构成侵犯“隐私”,如⾃然⼈的姓名属于个⼈信息,但却不是“隐私权”的保护客体;⼜如,肖像也属于个⼈信息,但不当利⽤他⼈肖像,则构成对“肖像权”⽽⾮“隐私权”的侵害;再如,不当删除、不完整记录或者错误记录他⼈信息,或者根据不实信息对他⼈信⽤作出错误评级等,这都属于侵犯他⼈信息权利的⾏为,但⼀般不涉及侵犯隐私。从权利内容与救济⽅式考虑,隐私权作为⼀种私⽣活受尊重的权利,多表现为消极被动和防御性的特点,其以侵害⾏为或者侵害可能为前提,以维护⼈格尊严为⽬的,⼀般不具有财产利益。⽽个⼈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法来看,表现为⼀种积极主动的请求权,不仅包括个⼈信息不受⾮法收集、处理的内容,还包括权利主体对其个⼈信息的积极控制,例如,权利⼈有权决定其个⼈信息能否被他⼈收集、处理和利⽤以及如何利⽤,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修改不正确、不完整的个⼈信息以保证信息质量,有权针对商业⽬的的个⼈信息利⽤获取报酬等。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

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侵犯,而个人信息权也备受关注。而在实际应用中,个人信息权

和隐私权的边界往往比较模糊,时常引发争议。本文就围绕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问

题展开讨论。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定是非常关键的。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所有

权和控制权,而隐私权则更广泛地涵盖了对个人生活、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护。可见,

个人信息权更偏向于数据的控制和利用,而隐私权则包括更多的个人生活的隐私空间的保护。在现实中,这两者的界限很难界定清晰,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伴随着个人生活的

隐私泄露,而个人生活的隐私又需要依赖于个人信息的控制。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境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信息的公开可能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比如在疫情防控、刑侦案件调查等情况下,公

开一定范围的个人信息可能有助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权衡的是

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利,确保公共利益不损害个人隐私权。在商业活动和社交网络应用中,个人信息泄露也可能伴随着个人生活隐私的泄露,这就需要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尊重

个人隐私。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的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

便捷,个人信息的流动性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的便利性和智能性,个

人信息被不断地收集、传播和利用。尤其是在一些第三方隐私数据泄露事件,比如社交平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公民的姓名权与隐私权

公民的姓名权与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
如何尊重他人隐私?
1. 首先表现在不蓄意打听和刺探别人的隐私。 2. 当你听到或看到别人的隐私,应当为他人保 守秘密。不经别人允许,不得散布他人的隐私。
美国社交媒体“脸书”(Facebook)又出来道 歉了,这是继今年3月“脸书”曝出数据泄露丑 闻后的又一起隐私泄露事故,近5000万用户信息 遭到泄露,“脸书”或将面临16.3亿美元罚款。
晚上放学回家,哥哥告诉我有一家教育培训机构 擅自把他的姓名用于招生宣传
思考:他们可以这样做吗?为什么?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干涉、盗用、 假冒他人姓名。
侵犯姓名权的影响:将会对我们的学习、 就业、生活与名誉等产生消极影响。
如何正确对待自己的姓名权?
珍惜自己的姓名权,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 护自己的姓名权。当姓名权受到侵犯后,可 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姓名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尊重他人 姓名权是我们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我表哥的父母离婚了,他随妈妈生活。妈妈再婚后, 继父要求表哥随他姓,但表哥坚决不同意。他的继父 便私自到派出所给他改姓。
昨天上学我迟到了,值班老师要我写下姓名、班 级,当时我灵机一动,报了我哥的名字,后来他被老 师臭骂一顿,嘿嘿嘿
我的哥哥是个学霸。虽然我也挺努力,可成绩却 不够理想。这肯定是因为我的名字没有起好,于是我 给自己起了两个好听的名字:

八年级下册政治人教版笔记

八年级下册政治人教版笔记

八年级下册政治人教版笔记

1、我国的国家性质(p4)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现阶段我国的人民包含(p4)

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可以主义的爱国者,拥戴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注意,不属于中国人民的中国公民有:

被褫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②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③对立国家的人

④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人民就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p4)

(主人翁地位的表现:平等地享有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4、什么就是公民权利;什么叫做公民的基本权利?(p5)

公民权利指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公民最主要、最显然的权利,所以称作公民的基本权利

5、人民和公民有何优劣,我国的公民包含哪些人?(p6)

人民是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内容

公民则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国公民:必须要有中国的国籍才能算是中国公民.(有些超生的中国人口没有中国国籍,所以无法称得上中国公民)

6、我国公民的权利是如何得到保障的(p7)

我国创建了为宪法为核心、以立法确保和司法确保为主要内容的权利确保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

立法确保:就是将公民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证实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

司法确保:就是指通过法律制裁各种侵权行为,确保公民的权利.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p9)

公民的基本权利牵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囊括家庭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具体包括: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⑨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区别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区别

个⼈信息与个⼈隐私区别

我们每个⼈可能从⼩就知道要学会保护⾃⼰的隐私,特别是在长⼤之后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很多⼈可能会把个⼈信息以及隐私两者相混淆,这是可能对保护⾃⾝权益的⽅向会出错。那么个⼈信息与个⼈隐私区别在哪⾥呢?店铺⼩编给您介绍⼀下。

个⼈信息与个⼈隐私的区别

个⼈信息是指与特定个⼈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份、⼯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的信息。从这个界定来看,它更多地涉及⼈格,故只要承认个⼈信息权是⼀种民事权利,那么,个⼈信息权应为⼀种⼈格权,⽽隐私权也是⼈格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较法上来看,各国之所以没有解决好⼆者的区分,主要原因在于两种权利在权利内容等⽅⾯存在⼀定的交叉。

具体⽽⾔,个⼈信息权和隐私权在以下⽅⾯具有以下相似性:

第⼀,⼆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然⼈,⽽不包括法⼈。

从隐私权的权利功能来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个⼈私⼈⽣活的安宁与私密性,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应当限于⾃然⼈,法⼈不享有隐私权,法⼈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是作为财产权的内容加以保护的。同样,个⼈信息的权利主体限于⾃然⼈。因为个⼈信息指⾃然⼈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职业、住址、健康、病历、个⼈经历、社会活动、个⼈信⽤等⾜以识别该⼈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可识别性,即能直接或间接指向某个特定的个⼈。虽然在个⼈信息法律关系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控制者可能是法⼈,但是其并⾮个⼈信息权的权利主体。法⼈的信息资料不具有⼈格属性,法⼈不宜对其享有具有⼈格权性质的个⼈信息权,侵害法⼈信息资料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比较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比较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比较

【摘要】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带来的危害究竟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个人信息无处不在,而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了我们的重要权利。而我国民法中只有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之间的往往是交叉,但是它们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这种复杂的关联下,如何界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对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比较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概述

“个人信息”是“信息”的引申概念,由“个人”和“信息”两个词构成,是信息社会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的产物。在当今社会,一切与个人有关的资料如个人自然状况、家庭状况、社会背景、财产状况、上网活动情况等都属于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目前世界上通常有两种定义方式:一种是“概括式定义”,如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2条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与已确认的或可以确认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另一种是“概括加列举式定义”,如中国台湾地区《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中规定: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之数据。

(二)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第三,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和精神性人格权(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一.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

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3.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公民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生命健康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患病就医,恢复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不得轻生或自残;行使生命健康权时,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

二.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与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它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为法律所禁止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表现为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

三.名誉权

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防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的支配权和名誉利益的维护权.

2..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属于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是诽谤行为,这些都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侵权者轻则要受到舆论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肖像权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边界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

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边界非常模糊,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具体含义和关系,以及其在现代社会的保障

方式。

首先,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的权利。这包括个人信息的获取、

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很多网站收集个人用户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

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权就是

在这种情况下保障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泄露的一种权利。

其次,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婚姻、家庭、居住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

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是个人的隐私,比如说个人住址、家庭住房、家庭

成员、健康状况、医疗记录等个人的隐私信息。

该如何区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呢?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并不

是绝对和清晰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重点不同,个人信息权更关注的是信息的获

取和传输,而隐私权更关注的是个人的隐私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说明:

1.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不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个人信息;而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隐私。

3.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在实际应用中,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的保护没有绝对的界限,两者之间有重叠和交叉的部分。比如说,个人的邮件通讯内容既

包含个人信息也包含隐私内容。这就需要在具体情况下,更加具体地解决个人信息权和隐

隐私权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论隐私权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区分及保护-文档

论隐私权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区分及保护-文档

论隐私权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区分及保护-文档

论隐私权与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区分及保护

一、隐私权的概念

在法学领域,隐私权最早由美国学者沃伦、布兰斯蒂在《隐私权》一文中完整、系统提出来,[1]二人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个人信息“免受刺探的权利(the right free from prying)”;“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2]此后,隐私权引起人们的普遍认可和关注。现在,有很多国家把隐私权与人权联系起来,把保护隐私权看作是对人类自由权的保障。

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3]“通说”对隐私权的客体隐私的三种表现概括较全面,对隐私的定性较准确,故笔者赞同此说法。认为隐私权在性质上是一项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是人的自由权,同时在民法上是以隐私权为表现的一项具体人格权。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分及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上未对隐私权以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方式进行

保护,同时,在司法上一度未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司法保护上相分离,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相关权利进行区分,使人们充分认识它们的不同之处,从而分别对待,有针对性地予以保护。

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都是属于人格权,二者是联系最为密切的人格权,都是绝对权。在某种情况下会产生竞合,因为个人隐私一旦被非法披露,不但会引起受害人内心的精神痛苦,而且往往也会招致社会的各种评价,产生名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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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个人信息比如说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什么的,这些不算是隐私,是在某些时候必须要告诉人家的东西,但是不允许人家乱用自己的这些信息,这是公民的权利

隐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种可以不让人知道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须要说出来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这样的为人所保密的东西,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啊

二、姓名权权利内容

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

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三、姓名权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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