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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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将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协助预购人转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并按《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要求留存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核查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住房或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三、买卖双方注销存量房网签合同信息后,同一购房人再次购买同一套房屋签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上记载价格变化情况。

纳税申报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综合运用房地产估价等技术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
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渝国土房管〔2017〕802号
•【施行日期】2017.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
易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7〕802号
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
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4•【字号】保政办函〔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建局《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6〕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4日保定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住建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令《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主城区。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指当事人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在办理房屋转让前,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监管银行将监管的购房款划转给卖方。

第三条市住建局是主城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保定市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沪房规范〔2019〕2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20号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好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工建设,及时上市销售。

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并严格执行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备案、可售房源不得拒绝销售等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制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本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相关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张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示 范文本 , 积极 推行 商 品住 房 买
卖合 同网上签 订和备 案制度 。 品 商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示范 文 本应 对 商 品
以及 故 意 采取 畸高 价 格 销 售或 通 过 签 订 虚假 商 品住 房 买 卖合 同等 方式 人 为制造房 源 紧张 的行 为 , 要
住 房 质 量 性能 , 业会 所 、 物 车位 等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 [ 0 0 5 2 1 ]3号
各省 、 自治 区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 ,
售 后包租 的方式预 售商 品住 房 , 不 得 进行虚假 交 易。
( )严肃 查处 捂盘 惜售 等违 二
假信 息 和未经 核 实的信 息 . 不得 采 取 内部认 购 、 雇人排 队等 手段 制造
监 管。 未取 得预售 许可 的商 品住 房 项 目, 房地 产 开发企 业不 得进 行预
售, 不得 以认 购 、 订 、 号 、 放 预 排 发
房地产 经纪 监管 。 实行代 理销售 商 品住房 Βιβλιοθήκη , 当委托在 房地 产 主管 应
部 门备 案 的房地 产经 纪机 构代理 。
将 商 品住 房 买 卖 合 同在 合 同订 立
前 向购房人 明示 。 ( )健 全房 地产 信 息公 开 机 五
VP卡 等 方 式 向买 受 人 收取 或 变 I
相 收取 定 金 、预 定款 等 性 质 的 费
用 , 得参 加任何 展 销活动 。取 得 不
房地 产 经 纪 机 构应 当将 经 纪 服务 项 目、 服务 内容 和收费 标准 在显 著 位 置公 示 ; 外提 供 的延伸 服务项 额 目, 事 先 向 当事 人 说 明 , 在 委 需 并 托合 同 中明确 约定 , 不得分 解 收费 项 目和强 制收取 代 书费 、 行按 揭 银 服务 费等费 用。 房地 产经 纪机构 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臵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应当公开接受购房人实名登记,主动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

开盘销售前,应当负责向购房人收取用于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资料,确保售房、签约、备案等环节购房主体一致。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将已售商品房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对商品房预签约信息进行锁定。

预签约信息锁定后,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资格核查资料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提交给房管部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商品房交易的,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管部门申请预签约信息解锁。

解除预签约信息锁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一)开发企业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二)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通知书》,通过销售现场专用POS机、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方式将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三)预购房款(首付)或一次性支付的全额购房款进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当明确每个购房人名下的实际付款金额,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完成《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津国土房市[2012]340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2〕340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下载、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合同备案表》)。

2003年1月1日以前,通过其他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调阅相关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许可档案核查无误后方可受理备案。

三、备案机关应当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予以备案”章,并在合同中“合同登记备案栏”处加盖统一的备案公章。

四、备案机关对合同备案信息网上记录后,不再留存合同文本。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确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持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注销表》),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建房[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4〕9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开发建设工程的进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且所申请项目无重大违法违规销售或变相违规销售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申请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标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0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建筑设计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3.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企业。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且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达到地上建筑设计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结构工程。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豫建房管〔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房管〔2015〕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中有关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15年8月底前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全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买卖合同网签情况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总体情况;2. 省辖市(包括所辖县、区)、省直管县(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是否实现行政区域内全覆盖,是否建立全市统一的合同网签系统和数据库,是否包括住宅和非住宅;3. 合同网签系统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4. 当地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及衔接情况。

(二)交易资金监管情况1. 省辖市(包括所辖县、区)、省直管县(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总体情况;2. 省辖市(包括所辖县、区)、省直管县(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主要措施;3. 省辖市(包括所辖县、区)、省直管县(市)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工作安排(一)组织领导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本次检查工作,抽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参与检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3•【字号】大政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1]74号2001年11月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打击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商品房买卖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必须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各类商场、市场及有关单位对外出租柜台、摊位、场地,必须与承租方签订《摊位(柜台)租赁合同》。

承租方转租,必须经原出租方同意。

在签订合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设立担保。

四、商品房销售和柜台、摊位、场地租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摊位(柜台)租赁合同》,按照《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摊位(柜台)租赁合同》还须按照《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大政发(2000)7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持合同原本和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和合同鉴证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柜台、摊位、场地出租方发布的招商招租广告加强管理。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1988]170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1988]170号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8日建房〔1988〕170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

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

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

这对理顺城市建设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一、积极为房地产交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城市要抓紧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包括: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鉴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10]46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10]46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韶市建字〔2010〕46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以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住房消费、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向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宏观调控要求。

4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同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作出了具体部署。

4月1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对准予预售商品房项目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今年以来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商品房项目进行全面清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结合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现就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应依照住建部[2010]53号文中的第八条制订。

申请预售的项目,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幢),不得分层、分户申办预售许可。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开发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帐号,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00号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00号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针对近期我省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许可制度,加强预售管理。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二、严格网签审核,规范交易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加强展会监管,严格展销审查。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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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2〕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将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协助预购人转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并按《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要求留存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核查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住房或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三、买卖双方注销存量房网签合同信息后,同一购房人再次购买同一套房屋签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上记载价格变化情况。

纳税申报人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相关材料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地方税务部门综合运用房地产估价等技术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管。

四、金融机构审核贷款申请人存量房网签合同信息后,应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中对申请贷款的网签合同进行标注,注明贷款审核结果及贷款额度;买卖双方申
请注销有贷款标注的网签合同的,金融机构与购房人解除贷款合同后,在系统中做解除标注。

网签合同中未约定为贷款支付的,金融机构不得对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协助购房人转让预售商品房、未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依法从严查处,并可暂停其网签资格。

六、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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