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走进国际法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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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进国际法的人权

作者:封卓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

摘要本文主要从人权在近代国际法的历史沿革、人权进入国际法后的发展这两个方面研究人权和人权在国际法的发展,并分析人权发展缓慢的原因和国际人权法现今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战争

作者简介:封卓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12-02

国际人权法,是指处理保护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法律。从国际人权法的定义来看,就可以知道国际人权法是一门比较特殊的法律。但本文所要讨论的是要追根溯源,讨论从人权概念开始形成,在国际法的有限领域的发展之后,不断克服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所造成的困难,逐步发展成为以《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的条款为基石、《国际人权宪章》为总纲、其他大量人权条约和法律准则为补充的国际法的过程,并且通过人权逐步走进国际法的过程,深层次地思考和挖掘国际人权法现今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一、人权在近代国际法的历史沿革

从现在看人权的发展史可以这么说,人权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得到一般确认后很长一段时间人权的发展都几乎是停滞不前的。但人权在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战争中人权主义规则的发展这几个国际法有限领域上的发展,可以说是在一战以前人权在近代国际法中的少数几个重要成就。

(一)保护少数者

所谓保护少数者是指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属于少数人的权利。特别要指出的是,保护少数者或少数民族的措施或许是在国际法上和人权保护有关的最早领域了。

1.在历史上,最早和保护少数者有关的条约主要和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的权利有关。比如在1606年,匈牙利君主和特兰西瓦尼亚君主缔结的《维也纳条约》规定了新教徒宗教礼拜自由的条款,这或许可以说是最早的保护少数者条约了。

2.但是这些保护少数者的条约也都显出一个共同的缺陷,即缺乏一个核实条约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由此在近代国际法上就曾经出现了两种主要的救济措施:

⑴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少数者具有外国国籍的情形下,该少数者的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在别国居住的本国国民人身及财产等权利受到侵害,尽管按照当地国的司法程序用尽当地救济手段但仍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时,受害者的国籍所属国政府有权通过外交手段要求当地国政府以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以及道歉等形式给予适当救济。

⑵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少数者并不具有外国国籍,但外国国家以人道为理由进行干涉,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国家专横和残酷地迫害某一类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别的国家起来对那些被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政府施加压力。

(二)禁止奴隶贸易

在禁止奴隶贸易中,出于对人权保护而发起的废奴运动固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真正有影响的还是以下几个方面:

1.英国作为原先世界上最大的奴隶贸易国家,由于美国的独立和经济利益原因转变为废除奴隶制的国家。

2.海地在1804年推翻法国的殖民统治,成为世界近代史上第一个黑人共和国。海地独立之后宣布废除奴隶制,解放所有奴隶。这一事件,无疑对国际奴隶贩子是一个沉重打击。

3.美国南北战争导致作为当时奴隶贸易的最大市场——美国废除了奴隶制,尽管对于黑人的种族歧视制度并没有消除,但这一事实无疑对国际社会禁止奴隶贸易产生了直接影响。

4.在国际关系方面,以英国为首的一系列殖民国家为了维护自己在非洲的殖民统治地位签署了大量的有关禁止奴隶贸易的双边、多边条约。

(三)战争中人权主义规则的发展

“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这是古代战争的真实写照,而近代战争正从这种以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的的野蛮战争方式中解脱出来,而采取以使对方国家屈服为目的的战争方式,尽可能不超出这个限度而造成大量士兵和平民的无谓伤亡。这种观念的转化得益于人权主义规则(也可称为人道主义规则)在近代战时国际法上的发展。

二、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后的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虽然在国际法领域已有某些涉及人权问题的条约以及有关制度,但一般都仅限于在上文提到地几个个别领域。当时在国际社会不仅缺乏保障基本人权的一般性条约和相应的保障机制,而且有关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也往往和少数大国的强权政治紧密联

系。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权问题却得到了国际社会前所未有得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在联合国成立以后将人权问题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后,各国通过了大量有关人权问题的宣言和缔结了一系列有法律意义的国际人权公约且具有实际意义的人权保护体制也逐步形成。

(一)人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空前关注的原因

在二战以前,人权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关注,但远还没达到可以写入《联合国宪章》的地步,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人权问题得以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的呢?

从时间上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在二战以前,因为根本没有什么对整个世界都有巨大影响的人权侵犯事件发生,国际社会对于人权问题也一直不冷不热。然而在二战期间,德国纳粹法西斯在侵略其他国家的残暴行径,特别是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灭绝种族的行为,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极为惨痛的教训。这一系列的事件发生使人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凸现了出来,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二)在联合国下的国际人权法发展

联合国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大、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人权制度理所当然也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大量构成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准则和制度渊源也是源于《联合国宪章》或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人权条约。

1.《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的意义。在所有人权条约、文件中,《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无疑是当代国际人权法在法律和概念上的奠基石,它都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

第一,《联合国宪章》使人权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了。

第二,以《国际人权宪章》为首的大量人权条约、文件得以问世,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联合国组织多年来成功地澄清了会员国为“促进”人权所应承担义务的范围,扩大了这种范围并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建立了各种制度以確保各国政府能够遵守。

2.联合国主要人权机构。随着大量国际人权条约的不断通过,为了监督人权条约的执行而建立的各种机构也应运而生。其中最著名、也是最具权威的就是联合国主要人权机构——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及妇女地位委员。因篇幅有限,有关这三个机构以及处理所谓严重侵犯人权的程序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了。

三、国际人权法现今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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