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内法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09日07:23 来源:人民日报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前言公务接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与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有直接关系,同时也涉及到财务管理、资源调配等问题,因此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为了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保证公务接待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待国内客人和团体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务会议、考察、视察等。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公务接待必须节约办公资源,保证公务活动的高效、简洁、实用。
第三条公务接待主要围绕国家和社会利益进行,必须有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合情合理性等原则,同时尊重客人权利,关心客人感受,便于沟通合作,维护形象。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控制接待内容和费用,原则上不得向客人和团体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得安排奢华餐饮和娱乐活动。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当立足实际情况,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严守作风纪律,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章接待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公务接待的对象必须是国内客人和团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公务接待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根据需要可分为一般公务接待、重要公务接待和特殊公务接待。
第三章接待原则第八条公务接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和夸大接待内容和费用。
第九条公务接待应当根据接待对象和具体需要,合理选择接待方式和场所,不得违背客人自愿原则和场所规定。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当注重保密工作,严格保守客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应当注意礼仪规范,依照客人文化背景和习惯提供服务,使客人感受到尊重和友好。
第四章费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合理、适度,不得铺张浪费,保证公共财产的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其中,餐费必须按照地方市场价格和公务餐标准执行,不得超标。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由接待单位提供,必须依据审核审批程序,并据实开具费用凭证,留存备查。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2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深入_____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____〔____〕____号)及____部、____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上级部门、地____府、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领导带队来校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其余来校进行的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者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学校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____师生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____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得____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为主,如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宾馆或餐厅安排,不得使用私人____、高消费餐饮场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0.20•【文号】中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2006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

2024年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细则公务接待工作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展示单位形象、促进工作交流、推动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节约经费开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与细则。
一、公务接待原则1、依规依纪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2、勤俭节约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事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统筹兼顾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避免过度接待和浪费资源。
4、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包括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费用等。
二、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等。
2、兄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交流学习、协作配合等。
3、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来本单位开展工作或进行采访报道等。
4、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待的人员。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1、接待部门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详细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接待事由、预计接待时间、接待标准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的文件、通知或函件等依据。
2、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对于重要的接待活动,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4、接待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安排接待事项,并将《公务接待审批表》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公务接待标准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最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文章大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版(全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09 16:00:48来源:解放军报编辑:李林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xx 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外出行为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省局机关凡到外单位、外地和省内各市(州)县xx局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使用“xx国内公务活动公函”。
公函由局办公室开具,由经办人(拟组织公务活动人员)填写相关内容,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由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签发。
各市州局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函形式。
禁止观光式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接待申报、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1 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手续不齐全的一律视为非公务接待。
第六条省局综合性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计划、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计财处核报费用。
包括接待省部级领导,总局正司级领导,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兄弟省局局长,市州党政领导,市州局局长。
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公务接待,包括总局相关副司级及以下领导,兄弟省局、省直部门和市州局相关领导及其他人员。
第七条公务接待不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四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公务接待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务接待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是指为了履行职责使命、加强联系沟通、推动工作开展等需要,用公务经费招待来访的国内外宾客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坚持实事求是、节约用地、高效服务的原则,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廉洁、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强化公务接待管理,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六条公务接待应坚持节俭原则,以简约、实用、合理的方式开展接待活动,注重文明礼仪,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务接待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遵循合理途径和合规操作,杜绝乱收费、强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务接待应坚持服务为先、人本导向,尊重客人的需求和权益,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九条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外来来宾的接待;(二)国内外考察、培训、交流、合作的接待;(三)公务会议、庆典、座谈会、学术会议的接待;(四)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接待;(五)其他具有公务性质的接待。
第十条接待活动应根据宾客身份、级别、职务、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接待事项、费用、场所、时间等。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应根据接待对象的需求合理安排接待内容,保证接待效果和质量。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应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合理选择接待场所,注重文化、历史、环境等因素,展示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活动涉及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报销,杜绝任意增加、挪用、虚报接待费用等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活动涉及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从接待费用预算中支付,严禁用公务接待活动费用支付其他费用。
第三章接待程序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按照事前安排、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进行,保证公务接待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原则要求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统一管理、简约俭朴、对口对等、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机关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申请部门负责配合具体工作。
三、审批管理(一)外出公务接待。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要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二)本地公务接待。
机关本地公务接待负责接待工作组、检查组来我市的工作视(考)察、调研、检查工作,市外代表团来我市考察交流,以及列入接待计划的外事考察交流和重要商务考察活动。
接待活动中,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事前审批。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由对口科室制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受理,依次报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局长审批同意。
审批单内容包括申请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经同意后,具体接待安排由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对事前审批单填报内容不明确、缺项的,不予安排。
对申请科室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相关领导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指出、纠正,对同一部门多次提出超标安排、超标预算的,应给与批评教育。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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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
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省局布置的相关公务接待任务。
省局领导及部门工作调度、现场办公、考核、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3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对公务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整改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一、组织机构和责任1. 设立公务接待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公务接待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分工。
2. 加强对公务接待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公务接待活动的程序和要求1. 公务接待活动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编制接待方案、预算和申请手续等。
2. 应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和环境,确保接待活动的举办条件和接待质量。
3. 公务接待活动的预算需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的礼仪和规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三、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和考核1. 设立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定期对接待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3. 将公务接待活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无故拖延、奢侈浪费等行为严肃处理。
四、公务接待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示1. 高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接待活动需定期公开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2. 公务接待活动的费用、目的、参与人员等信息应及时向公众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3. 对于重大公务接待活动,要进行专门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以上是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还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____]____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____]____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____]____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接待原则: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来源:甘肃省政府纠风办发布时间:2013-12-10 15:16 阅读次数:1338 选择字号:T|T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察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规定》共分26条,强调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08•【文号】中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2.0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8日中办发[2013]2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8篇)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____]____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____]____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____]____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
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 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 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 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 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六) 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七)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八)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 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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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
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安排外出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对口接待单位依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形成报告单,与公函一并发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单组织落实。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接待对象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场所住宿。
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
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按当地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接待用车由定点车队或机关内部车辆保障。
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二条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三条根据接待任务级别合理配备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保障人员。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等,并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市、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务接待情况按年度报上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接待标准执行、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接待信息公开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公务接待定点服务制度。
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19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