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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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6) 公示:物权的享有和变动,要有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公信:物权公示表彰的物权,可以成为当事人交易的信赖依据,法律承认其和真实物权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共同共有:对共有的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物权的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人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特定土地的权利人针对特定土地(不动产)的固定权利。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占有而实现的对债务担保,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债权,如不履行债

务则实现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当事人对天然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采用原物主义,由所有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法定孳息的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因委托、寄托、租赁、使用借款或其他关系已经占有标的物时,让与合意生效则视为交付。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让与后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交付视为在让与合意生效时完成,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交付方式。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的位置,依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动产:是指在不动产以外的物,它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成员权的总称。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便利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也就是一个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准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基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的目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法定范围内对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一、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

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

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

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

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

财产权。

八、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

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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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

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

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

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

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登记: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2.交付:转移占有。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本权: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5.占有: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有、控制(在人的力量范围内、持续一定时间)

6.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依据法律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7.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创设、转移)

8.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9.抛弃: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0.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3.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

物的现实交付。

14事实处分:在生产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15.法律处分: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16.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7.遗失物: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18.添附: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9.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导致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用建筑材料建筑房屋。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NO.1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yītóu)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bāokuò)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shǐyòng);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jiěshì):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jiěshì):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引言:

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了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等权益的行使和保护,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基石。本文将对物权法中常见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权

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

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对物品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对于他人财产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指用物权保证债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地域固定、不能移动的物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而动产

则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电视机、汽车、书籍等。不动产和动产在物权法中的规定和保护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适用。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控制权,主要包括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物权法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加以保护,为创造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占有

占有是指实际控制物品的状态,是所有权的基础。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品具有实际支配和使用的能力,间接占有则是指通过他人来控制物品的状态。

五、物的分物和非物的属性

物的分物是指物品在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物体,可以被划分成独立的个体

进行认定和处分;非物的属性则是指物品的无形属性,如声誉权、肖像权等。物权法对于分物和非物的属性的定义和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所有权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形式。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合法交易或者继承等方式直接取得所有权;衍生取得则是在所有权已经存在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行为(如赠与、捐赠等)或合同约定(如买卖、租赁等)等方式转移所有权。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物权法

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

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

行全面支配的权利。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

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

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

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

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

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1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2.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3.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

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

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

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定和保护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已经成为重要的民法分支之一,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践意义。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是指以物品为对象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的物化、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等。物权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和人格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所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占有取得、赠与取得、继承取得、购买取得等。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追回、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2、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占有权的主体为实际占有该物品的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

他性。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占有取得、转移取得、继承取得等。占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返还、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3、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合法使用权,包括使用、收益等权利。使用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占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同取得、法定取得等。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是指规定个人或团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关系的法律。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动植物、运输工具等各种物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指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在相互协调、平衡中自由行使的。拥有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物的支配和支配能力,即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使用和占有;收益权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利益使用和收取;处分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转让、抵押、出租或销毁等行为。

在我国物权法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物权制度。比如,公共物权制度,指由国家或公民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水域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制度,指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权的关系和界定;超限物权制度,指关于空间、时间上对特定物权的控制和限制;动产抵押权制度,指个人或团体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权利。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个人和团体的物自由和物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护。它规定了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消灭等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基础。物权法对于加强和改善私人财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物权法是固定了个人和团体对物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关系的法律。它不仅保护了私人财产权,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合理的规范物权关系,确保了个人和团体在实际生活中对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或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占有:占有人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以直接取得

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喂内容的权利

4.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或动产的权利转

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确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得就该特定财产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抵

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

权利

8.用益物权: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

他权利

9.地役权: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

产收益的权利

10.共同共有:数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11.按份共有:数人之间由于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共有人对

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12.善意取得:及时取得,指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让与人并无处分权,以所有权

转移或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出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

定他物权,善意受让的占有者取的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13.区分原则:法律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原则,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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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1.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

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质权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11.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12.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13.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14.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5.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16.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7.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19.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20.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债权人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比如用户应当支付的电费、水费,就属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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