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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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3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

平行检测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

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二、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保障性住宅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中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20%。

三、监理平行检测不得少于三个阶段:1、在见证取样阶段,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样品实施监理平行检测;2、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后续进场的材料产品,发现外观质量差劣、对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实施随机或定向的平行检测;3、在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28d龄期,并达到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实施非破损检测,检测的构件数量不低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30%,并不少于3个构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6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2〕8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1〕60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主编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77-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条、3.0.5条、4.4.1条、6.1.1条、7.0.4条、7.0.5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质量监督费”的规定已被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现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建管〔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1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沪建交[2011]815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交〔2011〕81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质监发【2011】19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即日起,本市将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将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部署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提升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水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努力实现2011年高速公路工程坍塌“零事故”。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

本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

(二)整治重点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市府【2011】1号令)2、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沪建交[2011]60号)等文件的情况。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62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建交[2011]1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沪建交〔2011〕10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事故等级划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结构、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本市工程质量事故分为5个等级:(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整体倒塌及整体报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局部倒塌及局部报废,或。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政府来文登记表

政府来文登记表

上级政府来文登记表编号:序号内容文件号日期备注①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沪建交【2010】1032号安全知②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浦建监【2011】6号③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安全④有效技术性文件清单(第十三版)⑤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1】539号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11】222号⑦关于开展本市建设监理专项检查暨2011年沪建安质监【2011】77号⑧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夏季防台防汛、防暑降温和安沪建安质监【2011】48号安全全生产工作的通知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质质函(2011)68号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安委办明电【2011】36号安全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1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安委明电【2011】8号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建质【25011】26号作的通知1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质综函【2011】11号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14关于落实“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15关于公布2009年下半年度建筑材料现场质量检沪建安质监【2010】48号测问题较严重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16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沪建交【2011】648号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7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安委办明电【2011】36号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18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1】539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质函【2011】222号20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浦建监【2011】63号21关于部分国家规范替换调正的通知22关于加强石材幕墙、石材装饰工程质量管理和监沪石办(2011)第16号理工作的通知23关于2011年上半年度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沪建安质监【2011】66号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24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2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8号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函建质质函(2011)68号27关于开展本市建设监理专项检查暨2011年全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程项目综合检查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1】77号28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建交【2011】769号29保障房实施最严格质量监管市政府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会议30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31上海市城乡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沪建交【2010】1032号3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19号3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管【2011】32号;34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 54 55 56 57。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14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14

DG/TJ08-2035-2014J 12649-201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Safety supervision code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2014-03-03 发布 上海市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2014-06-01实施Safety supervision code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DG/TJ 08-2035-2014J 12649-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同济大学出版社2014 上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G/TJ08-2035-2014,白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J 08-2035-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主编的〈〈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G/TJ08-2035-2014,白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GJ 08-2035-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业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3•【字号】沪建交[2011]1151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11〕1151号)公路行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公路工程验收本市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改(扩)建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公路工程大中修项目及农村公路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一)交工验收责任主体本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参加。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沪建交[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1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日常管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 46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确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的抽取、选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的具体管理。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沪建管〔2015〕571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571号各区(县)建设管理(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委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全面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市建设管理委巡查组设在市建设管理委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应组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组,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监管的专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巡查。

第四条(通报制度)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依托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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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8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

(沪建交〔2012〕896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实行竣工核验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竣工核验制的有关要求。

安全监督工作自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发放施工许可开始,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结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建设
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建设参与各方和人员在施工现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有专业要求的,还应当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监督准备和首次监督会议
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内容:(一)应当办理的报建、承发包(招投标)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需要进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已完成登记备案;
(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现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已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结完成监督手续后,明确专人负责与建设工程的日常联系、工程监督资料的日常保管和监督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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