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法院发布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和执行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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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7.01-2021.06)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重要通道,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辐射作用,打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作为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开发开放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前沿阵地,始终重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以自由贸易区法庭作为涉外(如无特别注明,“涉外”表述包含涉港、澳、台。

)商事案件专项审理部门,紧扣率先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的新要求,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积极回应涉外商事司法需求、及时反馈涉外商事司法动态,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将2017年1月至2021年6月涉外商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一)收、结案件总体呈现稳中趋升态势2017年至2021年6月,浦东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不含知识产权和金融)案件518件,审结526件,另办理了3件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件。

案件收结总体呈现稳中趋升态势,其中,2021年上半年涉外案件受理数量达到77件,上升趋势明显。

反映出涉外商事交易秩序总体稳定,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解决争端的可预期性较明晰,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逐步显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故这次一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涉外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

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亟需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

上海高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及证券虚假陈述白皮书

上海高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及证券虚假陈述白皮书

上海高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及证券虚假陈述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19年,上海法院紧紧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和中央交给上海新的三项重大任务,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能,继续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努力优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

现将2019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如下:一、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况(一)金融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2,559件,同比上升12.72%。

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1,365件,同比上升13.56%,结案率为99.38%(图一)。

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1,995件,同比大幅上升91.46%(图二),审结二审案件1,825件。

(二)收案标的金额情况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额达人民币2,218.41亿元(以下币种相同),在2018年首次突破千亿的基础上,又突破两千亿关口,同比上升57.26%(图三)。

案件标的额居前三位的案件类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73.92亿元,同比上升31.95%,占标的总额的34.89% ;银行卡纠纷258.09亿元,同比上升52.95%,占标的总额的11.6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36.04亿元,同比上升112.13%,占标的总额的10.64%。

其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类型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124.65亿元,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06.30亿元,保证合同纠纷90.45亿元,涉金融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件67.51亿元。

传统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金额比重有所下降,其中保险类纠纷17.99亿元,票据类纠纷21.32亿元(图四)。

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5月13日上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2020年上海检察机关审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分析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检察职能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保障。

会上还发布了2020年度上海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已连续九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市场的法治秩序,服务金融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出对策建议。

2020年本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165件1858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776件3361人,案件共涉及6类30个罪名,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301件2403人,金融诈骗类犯罪303件490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146件425人。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量和涉案人数较2019年呈现下降趋势● 案件构成类型发生变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虽然仍居首位,但首次出现了下降势头。

信用卡诈骗案件降幅明显。

与此相反,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案件呈现增长趋势,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8件33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46件425人。

● 涉银行、证券、保险业案件呈现不同发展态势2020年共受理涉银行业犯罪案件1577件2825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当年金融犯罪案件数和涉案人数89%和84%,案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6.60%和22.92%。

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涉证券业犯罪案件数量152件294人,件数和涉案人数占当年金融犯罪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为9%,较2019年占比上升,主要源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案件的增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10.09•【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2年-2022年)前言上海市虹口区金融产业作为区域经济驱动核心近年来高速发展,创新金融犹如雨后春笋,新型业态异彩纷呈。

2012年8月,虹口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挂牌成立。

2018年8月,庭室正式更名为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作为全市仅四家基层法院设立的特色庭室,继续伴随着区域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发挥金融审判职能。

2022年是虹口法院金融审判庭设立十周年,庭室荣获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十年征程初心如磐,围绕“创”“精”“实”砥砺奋进不断谱写新篇章。

虹口区金融审判立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战略大局,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服务金融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首要目标,秉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审判理念,积极贡献解决金融纠纷的“虹口智慧”。

持续探索审判新思路、新机制,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激励和保护金融发展,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扎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部分金融审判基本情况一、案件收案、结案情况2012年8月至2022年7月,虹口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08303件,审结108014件,审结率为99.73%。

收案数量自2015年大幅增长,2018年收案突破2万件。

收结总体平衡,审判工作运行平稳。

二、案件类型分布情况2012年8月至2022年7月,总收案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类型为:信用卡纠纷、保险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计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的94.78%。

信用卡纠纷稳居收案数量首位,于2015年持续攀升直至2020年占比逐渐下降。

保险类纠纷中涉机动车保险纠纷为绝对主导,责任险、保证保险纠纷自2019年起增速明显。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自2016年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且增量稳定,于2020年案件数量超过保险类纠纷案件成为第三大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7.22•【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外国人在境内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投资应依法予以保护——杉浦某某与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3.原油掉期交易中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应依约适用国际惯例予以认定——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4.附件对合同约定的解释、扩展,并不构成对基础交易合同的变更——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5.外国法院的止付令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不构成保函开立人可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6.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申请内地法院财产保全之审查——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保全案7.涉外独立保函不符合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下应依法驳回止付申请——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复议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8.英文合同条款应以文义解释辅以目的解释等原则予以明确——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01涉“维好协议”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应严格依据相关司法安排作出认定——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基本案情哲源国际有限公司系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1.8-2022.7)引言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文件要求,浦东新区要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发展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建设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

在这一过程中,大力发展资产管理行业,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资管中心对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引领区意见》发布一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立足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审判理念,通过公正高效审理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以下简称金融资管案件),提升金融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有效助力浦东引领区和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市场秩序,支持上海全球资管中心建设,浦东法院对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间金融资管案件审判情况、服务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市场工作举措、金融资管案件反映的主要法律问题及相关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供各方参考。

上篇审判情况及服务保障举措一、金融资管案件基本情况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管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情况通报所称的金融资管案件是指投资者因资产管理业务起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资管机构及相关主体引发的纠纷。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浦东法院共计受理金融资管案件213件,另有进入先行调解程序的案件500余件。

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前言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打破了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由本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组成的法律关系每天都在支撑着海量的高频交易,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

但屡禁不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既损害了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破坏了代理关系的稳定性,也威胁着交易安全。

为此,法律设定了无权代理的特殊形式?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特指本人虽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但若客观上存在代理权授予的外观表象事实、并致使外部善意相对人因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法律效果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对本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限制,也是对善意相对人意思自治的适度尊重。

但是,表见代理仍是无权代理范畴中的特殊类型,无论是客观上行为人外示于人的代理权外观表象,还是主观上相对人对代理权外观深信不疑的善意且无过失,都离不开对相对人、行为人和本人之间三角利益关系的权衡和自由裁量。

若扩大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虽然有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但会增加本人经营风险,甚至会助长相对人和行为人内外勾结、恶意掏空本人资产的道德风险。

若缩小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虽然有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但会削弱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力度、侵蚀被代理人商誉,甚至会导致交易机会严重萎缩。

因此必须妥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平衡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文对我院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审理的涉表见代理商事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研判,总结了涉表见代理商事纠纷中的集中争议点、审理难点和重点,并对本人及相对人如何防范表见代理风险分别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表见代理精准统一司法、预防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扩大化等极端倾向、遏制无权代理风险蔓延等有所裨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商事审判干货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9•【分类】会议纪要正文商事审判干货12月9日下午,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商事审判业务指导与交流片会在金山法院召开。

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金山法院承办,会议聚焦共性法律问题,着重围绕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类案裁判方法、新类型及疑难案件三个方面展开。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黎明,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鲍慧民,上海一中院和辖区法院商事条线相关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庞闻淙庭长主持。

在各辖区法院设分会场,各院商事条线干警通过视频连线及上海法院APP直播的方式同步参会。

金山法院鲍慧民院长致欢迎辞,对各参会法院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上海一中院及兄弟法院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他介绍了金山区在上海南北转型的重要地位,提出金山商事审判狠抓执法办案这一主责主业,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两区一堡”战略定位实施和金山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鲍院长指出,当前商事审判任务繁重,疑难问题较多,此次辖区片会的召开有助于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助于金山商事审判优化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后,他预祝此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目录01 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02 类案裁判方法解读03 辖区法院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答04 领导总结讲话PART 01商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解读1.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认定问题金山法院商事审判庭唐旭田法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着重解读了对被告股东已缴纳出资金额的抗辩主张应如何审查,股东货币注资行为、股东主张债权抵销出资的审查及股东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之间的关系三个问题。

对于股东注资行为,唐法官的审查建议是:1.证据方面,可审查注资行为经股东会决议确认、进行验资、工商变更登记;会计账簿中计入“贷方科目-实收资本”;生效裁判认定股东应出资且已执行到位金额应认定并扣除。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首次发布涉资产管理纠纷审判白皮书编者按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策划推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聚焦上海法院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天(8月4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并首次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此次发布会系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七场。

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庭庭长单素华,金融庭副庭长沙洵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上海高院新闻发言人、法宣处处长李则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线上参会并发言。

新闻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线上参会。

2021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审结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数量为近五年来最高。

茆荣华介绍,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与融资有关的衍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带动案件标的总金额上升,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亿元,同比上升10.7%,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大幅上升,两类案件标的金额占比超过标的总金额的50%。

从案件类型来看,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以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五类案件共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7.3%。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今天(5月27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以下简称白皮书)、2019-2023年上海法院涉普惠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以下简称涉普惠金融白皮书),并发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以下简称十大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金融审判庭庭长朱川,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沙洵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助理、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副处长蒋梦娴主持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8场。

相关内容于“上海高院”各新媒体平台及看看新闻APP全程直播。

示范判决指引成效显著高质量发展期待各方协同共治白皮书显示,2023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219549件,审结219198件,同比分别上升10.17%和9.26%。

标的总金额2024.6亿元,同比上升20.91%。

收案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及追偿权纠纷,合计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6.66%。

白皮书分析,相关金融商事案件主要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

2019年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一审数量逐年快速增长,2023年创历史新高。

二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2019年至2023年,该类案件一审收案数年均增长高达176.44%。

三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下降明显。

2021年至2023年,上海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一审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2023年收案数量同比大幅减少6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202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公正高效化解群体性金融纠纷,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市法院在处理群体性金融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金融纠纷中,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法院受理的因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引发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可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示范案件的选定第四条【示范判决机制的启动】示范判决机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

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应当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确定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后,人民法院应将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应标识。

第五条【示范案件的条件】示范案件应当全面体现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和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案件,符合示范案件条件的,可优先选定作为示范案件。

为全面反映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争点,人民法院可以选定若干同类案件为示范案件。

第六条【管辖异议】示范案件选定后,群体性金融纠纷中已有生效裁定确认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释明后不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3-15 为全面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着力强化执行队伍职业化,积极稳妥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各项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通报了近三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收结案情况白皮书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13.22万件,执结944.0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分别上升40.02%和28.13%;执行到位标的金额32861.82亿元,同比上升109.64%,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应有作用。

白皮书对三年来执结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并与前三年结案数据进行了对比。

2013年至2015年执结的944.02万件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822.1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上升30.88%,其中,民商事执行案件783万件,同比上升31.22%;刑事执行案件36.56万件,同比上升28.05%;行政执行案件2.56万件,同比下降11.4%。

非诉讼类执行案件121.9万件,同比上升12.23%,其中,行政非诉审查类案件49.27万件,同比下降5.45%;仲裁执行案件46.68万件,同比上升43.76%;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8.27万件,同比上升60.89%;司法协助与其他执行案件17.67万件,同比下降6.4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及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中介行业随之快速发展,服务范围不断延伸,新的中介合同类型和纠纷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亦呈上升的态势。

此类案件有哪些特征?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是什么?有哪些典型案例可以借鉴?今天(4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八件典型案例。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0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峰出席发布会,研究室副主任凌捷主持发布会。

二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涉中介案件逐年递增六大原因致纠纷频发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349件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审仅1件,系提级管辖案件。

从二审结案方式上看,63.2%的案件维持原判,29.6%调解撤诉,调撤率较高。

从中介标的类型来看,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占比最高,共252件,占比72.21%;商业地产租赁中介纠纷次之,共53件,占比15.19%。

从涉诉主体上看,一审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多为中介方,占比72.96%;买方提起诉讼占比16.98%。

二审中委托方上诉的案件占比73.90%,中介方上诉的案件占比24.21%,中介方与委托方均上诉的案件占比1.89%。

从审理结果来看,中介方胜诉比例约70%,但仅两成案件全额支持了中介方主张的佣金。

发布会通报了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频发的六大原因:一是交易合同未顺利履行。

此时委托人往往会以此抗辩,拒绝支付居间报酬。

2020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

2020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

2020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19•【分类】司法数据正文2020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一、2020年上海行政诉讼总体情况和特点2020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为本市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比例提高近年来,本市法院在保持司法监督力度的同时,不断探索丰富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方式方法。

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109件,审结一审行政案件5129件。

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09件,败诉率为4.1%。

与此同时,本市法院持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

2020年,全市法院通过一、二审协调和解解决行政争议1974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35.9%,同比上升4.3个百分点,超过三分之一的行政争议通过诉讼得以实质解决。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继续上升2020年,本市法院和政府法制部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开展行政案件庭审、旁听、讲评“三合一”工作。

2020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460件次,同比上升16.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47.8%,同比提高7.9个百分点,较好地发挥了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争议实质解决的积极作用。

(三)律师参与行政争议解决的能动性加强2020年,律师群体对本市行政诉讼的参与度进一步提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更积极地参与到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中。

2020年,原告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有790件,占案件总数的15.5%;其中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法院协调,最终化解行政争议277件,占协调化解案件总数的35.1%,较2019年提高6个百分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沪高法〔20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的通知沪高法〔2020〕207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上海辖内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为全面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就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本市困境企业重整再生及僵尸企业处置、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办理破产效率、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合力防控金融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研究协商,取得共识,达成本会商纪要。

一、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1.(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2.(重整识别机制)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山“三区”“五地”建设优化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山“三区”“五地”建设优化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山“三区”“五地”
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119
【发布部门】80903E003
【发布日期】2018.08.14
【实施日期】2018.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山“三区”“五地”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实施意见
(2018年8月14日)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着力营造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金山区“两区一堡”战略定位,加快打造“三区”“五地”、全面建设“三个金山”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依法审理各类合同案件,充分保护市场合法交易。

3.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4.加强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5.加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机动车保险案件损失鉴定的行业现状和司法规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活标准的提高,个人家庭自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

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带动了周边行业的兴起和再发展,如机动车保险、机动车维修、物损鉴定评估等领域。

在经济类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这些传统行业新情况层出不穷,行业态势的日新月异与行业规则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关纠纷逐渐增多。

据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反映,2018年全市机动车车损理赔额约为156亿元。

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受理的涉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其中涉机动车损失鉴定案件占绝对多数。

伴随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审理中相关问题日益突出,机动车损失鉴定、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存在的规则漏洞、诚信缺失、监管模糊等现象逐渐引起我们关注,甚至发现可能存在灰色利益链,不法分子涉嫌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极大扰乱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

本报告通过梳理2018年度静安法院审理的涉机动车损失鉴定财产保险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数量、特征、成因及趋势进行分析,并对审理中反映的法律问题和行业现状进行汇总,提出针对性建议和对策,以期更好地保护保险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抑制行业乱象,净化金融市场,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案件情况概述2018年,静安法院受理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收案数量、标的金额等方面较以往均有所上升;同时因原闸北、静安两区“撤二建一”为新的静安区带来的辐射效应,被诉保险公司主体也有所增加;机动车损失金额之争较为集中。

具体分析,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案件数量平稳增长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静安法院受理保险案件数量呈平稳增长态势。

2016年受理保险类案件310件,其中财产保险类案件235件;2017年受理保险类案件364件,其中财产保险类案件311件;2018年受理保险类案件391件,其中财产保险类案件318件。

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 涉众类非法集资案多发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

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 涉众类非法集资案多发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

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涉众类非法集资案多发
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
施坚轩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2017(0)8
【摘要】金融改革创新开放不断深化,在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同时,也出现新的风险隐患,一些问题突显于金融犯罪活动中。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对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系统分析,排查风险诱因,提出对策建议。

数据分析:案件总量减少涉案人数增加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

【总页数】2页(P42-43)
【关键词】金融犯罪;上海金融;金融改革创新;审查逮捕;风险隐患;经营外汇;案件总量;审查起诉;金融管理秩序;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施坚轩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相关文献】
1.非法集资类犯罪实证研究——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为样本 [J], 张颖;许晓冰;徐金海;余婕;黄鹏
2.警惕涉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出炉 [J], 靳子;钟河
3.共商风险对策保障金融创新——静安区检察院发布2016年度金融检察白皮书[J], 苏双丽;林中明;蒋洁;杨晓霏
4.涉众类非法集资案多发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上升 [J], 施坚轩
5.涉众经济犯罪中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研究——以广州市两级检察院近五年办理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为样本 [J], 侯向东; 陈晓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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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法院发布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和执行白皮书(2019年11月3日)两份白皮书分别对该院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金融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剖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完善风险预防体系和提供抗风险能力,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涉银行案件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辖区内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将金山法院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基本情况(一)收案量额整体回调自2013年至2018年,收案数量逐年回调,2018年收案数量为106件,同比上升14%。

2018年收案标的额总计近2.11亿元,同比下降31%。

(二)涉讼银行及对应案件类型相对稳定在银行传统型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产生的纠纷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与信用卡纠纷案件仍然占据前两位。

2018年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及金山法院辖区内8家银行,收案标的额总计2.11亿元。

各个银行涉及的案件类型相对固定。

(三)调、撤率同比上升2018年度审结的106件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调撤案件占比60%,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

2018年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仍然以信贷案件为主,该类纠纷因合同条款约定明确、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调、撤率较高。

二、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总体特点(一)个人贷款纠纷数量同比减少自2016年以来,金山法院受理的个人贷款纠纷案件数量有所减少,2018年共受理个贷46件,同比减少了8%。

(二)企业贷款纠纷标的额呈高位运行2018年度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标的额大于或等于一千万元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共5件,涉及辖区内4家银行,涉及标的额共1.5亿元,均是由于企业借款导致。

(三)案件类型多样化,涉案主体增多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类型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不断涌现。

如:2018年受理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有不当得利纠纷以及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两类较为特殊的案件,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担保方式增多,因担保标的抵押、质押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办理登记的不规范等情况,风险和纠纷也有所增多。

(四)审理周期缩短,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显著2018年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因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而进行缺席审理的案件38件,占收案量的36%,同比下降了13个百分点。

反映了此类案件纠纷中诉讼文书“送达难”情况在逐步的缓解,对于法院建议银行在申办贷款业务时通过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单独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将确认书作为合同内容并加粗加黑,确认诉讼纠纷发生的送达地址并说明法律后果的方式,得到银行的积极响应与落实,取得了积极效果。

三、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一)部分银行贷款对象审核不严个别银行信贷决策过度依赖担保,忽视对借款主体的审查,在借款主体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放贷,未能真正发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方面的审查作用。

(二)部分银行抵押担保审核仍需规范个别银行在合同签订、抵押登记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况,导致抵押权类型不明确、抵押物共有人提出异议等情况,为今后诉讼乃至执行埋下隐患。

(三)部分银行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计算有待完善主要有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就合同文本而言,对于逾期之后,如何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无明确的约定。

二是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内容不对应。

三是因银行后台计息系统不透明,不同银行计息公式不同,计算方式是否合约合法、是否漏算、错算和重复计算等存在司法审查难。

四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部分银行约定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高法院对此已有判决认定,该约定的复利计收方式不明确,且为格式条款。

五是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部分银行仍存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形,导致其实际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四)不规范诉讼、滥用权利等情况偶有发生一是个别银行仍然存在不规范诉讼行为。

如:银行诉讼准备不充分、诉讼请求不明确。

二是个别贷款人、担保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问题。

四、针对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一)完善贷款审核流程◆贷前应注重审核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记录,尤其是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的审查,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

◆贷中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审查贷款方的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防止产生隐形的信贷风险。

积极跟进贷款用途和去向,建立欠贷预警机制。

◆贷后应注重纠纷处理的主动性,充分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不及时履行还贷义务的债务人,及时采取法律赋予的救济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二)统一担保办理标准一方面,银行应根据贷款性质、借款人需求、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抵押权类型。

另一方面,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完善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应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书,避免约定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

(三)计息方式应当有合同明确规定银行在放款过程中,一是做好对合同文本的修订。

二是及时更新后台计息系统,杜绝各类计算错误。

三是对于律师费的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四)定期沟通,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银行因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充分发挥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

二是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

三是做好提前收贷工作,对提前收贷通知书的发送做到步步留痕。

四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和证据规则做好诉讼准备。

金山法院2018年度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金融执行案件145 件,涉案标的为 4.84 亿元。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金融执行案件145件,同比增加了59.79%;申请标的金额为4.84亿元,同比减少了34.33%;执结金融执行案件137件,同比增加了42.71%;案件执结率为94.48%,执结到位金额2.18亿元。

金山法院对近几年金融执行案件分布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具有以下特点:(一)金融案件数量整体占比较小,但涉案金额占比较大2018年金山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178件,其中金融执行案件145件,占全年执行比重3.47%。

但是就涉案标的来看,2018年金山法院全年受理执行案件涉案标的总额为 27.63亿元,其中金融执行案件涉案标的4.84亿元,占全部执行案件涉案标的总额的比重为17.51%。

(二)大标的金融执行案件占比居高不下2018年金山法院受理金融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高于500万元(含)的案件数量为31件,占全部金融执行案件总数的21.7%。

涉案标的1000万元以上(含)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占全部金融执行案件总数的12.41%。

(三)涉银行案件数量稳中有降,小额贷款公司案件激增2018年银行作为主体的金融案件数量总体平稳有所下降。

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金融执行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增幅,达63件,占总体金融案件比例43.44%。

(四)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大幅度攀升,金融案件类型高度集中、主体结构不断多元化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金融借款执行案件数量继续攀升,2018年已达103件,占全部金融执行案件的71.03%,同比上升了25.67个百分点。

金山法院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信用卡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金融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主体更加多元化。

从涉纠纷行业看,金融借款执行案件涉及行业门类众多,既包括建筑工程、机械电子、器材制造、金属制品、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物流运输化工生产等传统行业,也包含了生物科技、投资管理公司等新兴行业,当事人结构呈现多元化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一)担保财产处置难度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抵押财产往往因各种因素处置难、变现难。

具体情形包括:一是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相关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抵押物无法处置。

二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抵押物为公司的厂房或设备,被执行人尚在经营中,厂房及设备作为经营工具是被执行人赖以存续的必需,也是被执行人企业员工赖以留职谋生的前提,涉及各方利益,处置财产往往遭到被执行人及企业员工阻挠,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是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难以处置。

(二)信贷审查标准不够严格金融机构在审核放贷时,仍存在以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而在无实体担保的情况下,贷款风险较大。

对信贷主体资格审核、保证人情况了解不详,缺少深入实际的实地调查,对部分企业挂靠申请贷款现象、采用虚假资信材料等未能及时发现。

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和协作机制。

(三)法律救济意识不强一是财产保全意识不强。

二是行使抵押权不够积极。

(四)贷后监管不到位金融机构由于在监管上的滞后性,未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一旦发现问题,借款人往往已经资不抵债,甚至已经转移了剩余财产。

三、意见和建议(一)提高放贷担保要求,严格信贷审查标准提高对借款人的放贷担保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债权担保办理程序,放贷时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对于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业务员需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于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等涉及到借款人利益的重要条款应当提示保证人认真阅读,提醒其可能需承担的法律风险。

(二)强化财产保全意识,积极行使法律权利一是进一步强化财产保全意识。

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应尽快办理财产保全措施。

二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参与意识。

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员行踪。

三是进一步强化案件时效意识。

一旦发生金融纠纷,立即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益。

关注财产处置重要节点,提前申请执行财产查封、续封、冻结、续冻等,避免财产处置不及时造成损失。

(三)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跟进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在今后的信贷中,要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借款审查标准,从源头降低信贷风险。

一是加强对信贷人资质的审查。

二是加强对担保财产的审查。

三是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查。

四是加强对借款的动态跟踪。

五是建议建立关联案外人承诺书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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