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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1)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们讲述的是流动资金贷款,那么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是什么呢?2)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去满足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或者临时性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一个本外币贷款。

在这里,我们要了解到,流动资金的贷款,首先是一个本外币的贷款,它满足的是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临时性资金这方面的一个资金性需求。

3)按照不同的方式,流动资金贷款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贷款期限划分,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再3个月包含3个月以内,主要用于一次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资金不足。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流动性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4)按照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信用贷款是银行对信用评级优良客户免担保提供的贷款。

5)按照贷款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短期周转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逐笔申请的属于短期周转贷款,银行在授信额度内,一次审批,循环适用,随用随借随还为流动资金贷款。

6)按照贷款的贷款用途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建材建筑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7)流动资金贷款的办理流程主要有企业申请、贷款受理与调查阶段,风险评价阶段、贷款审批阶段、贷款合同签订阶段、贷款发放与支付以及贷后管理阶段。

8)在企业申请阶段,申请贷款的企业需要具有以下条件:企业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在申请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办理结算。

借款用途合法、明确,符合银行信贷政策。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还款来源合法可靠。

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初步审查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让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证件以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在银行信贷经理进行尽职调查后,提交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价,通过后提交信贷审查部门进行贷款审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白勺其他组织发放白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白勺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白勺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白勺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白勺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白勺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白勺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白勺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白勺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白勺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白勺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白勺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白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白勺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白勺,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白勺具备贷款资格白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白勺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白勺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白勺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评级、授信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规定。

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贷款操作流程包括借款申请与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公示)、贷款审议与审批、咨询、提款与支付、贷后管理与收回、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称“借款人或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流程是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贷款基本流程第四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支行(客户经理、行长)、总行审查、审批人员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基本流程分为: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无法收回的进入处置阶段)其中,授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调)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用信阶段流程又分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申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第五条支行在借款人提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贷款的发放与支付本行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合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产质押贷款及其操

流动资产质押贷款及其操

流动资产质押贷款及其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是指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它们的相同之处是: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动产必须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动产的性质不同。

作为质押物的动产一般指出质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债权人易于占有或控制的动产;而作为抵押物的动产则一般指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抵押人希望持续利用或债权人不便于占有的动产。

2、设定担保后,动产的占有人不同。

动产质押需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而且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应承担民事责任。

动产抵押则一般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即仍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的动产。

同样,抵押人也负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抵押物的责任。

3、担保生效的法律依据不同。

动产质押担保一般不要求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债权人)占有时生效;而动产抵押担保一般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抵押方式下,如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流动资产质押贷款及其操作流程流动资产质押贷款(或承兑,下同)是指借款人将其自有的流动资产如库存原材料、库存产品、库存商品等质押给银行,银行通过对质物实施直接占有或有效控制而发放的一种流动资金贷款。

在贷款操作过程中,银行对质物的占有主要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方式。

直接占有通常指将质物存放于银行的库房中或银行派人直接监管库存的质物。

间接占有则指银行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一般为仓库方或供货方)代管质物,并通过掌管质物的仓单、提单等有关权利凭证来控制质物的流转。

在担保法中,后者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细则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细则
徐州纽泰克供应链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细则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 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所有信贷业务执行先客户调查评价、后审查 审批、再具体支用的原则。如下图所示。
客户申请

初步审查
理 调查评价报告
信用等级评价
移交申报资料

合规审查

审批
落实条件
签合同
(三)担保评价 1、 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经本公司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 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 ①金融机构; ②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④其他经济组织; ⑤自然人。 (2)本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 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 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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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 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 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 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 析。 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 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 4.保证率的计算。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 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 保证率=申请保证债权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 X100% 5.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人员写入《徐州纽泰克供应链 有限公司贷款调查报告》。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 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45、《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45、《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1 受理公司信贷部门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部门。

受理客户资格审查、提交材料参照规定执行。

客户向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业务材料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部门需收集贸易合同、协议、定单、意向书等业务材料,申请用于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收集项目相关资料。

2 调查信贷部为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调查必须实行双人调查制。

除调查规定外,重点调查以下内容:2.1 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1.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审查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理。

信贷部要认真调查流动资金的借款用途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范围一致,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储备或周转等环节,是否具有与借款用途或还款来源有直接关系的购销(施工)协议、合同或订单,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并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等。

2.财务报告信贷部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通过对各期财务报告的比较,预测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

审查财务报表的各种勾稽对应关系是否合理;附注中是否解释说明了特别的事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借款人是否具备举债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

3.借款人的贸易或交易背景主要审查反映借款人贸易或交易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订单或意向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真实的贸易或交易背景;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经营范围。

2.2 确定贷款期限和金额1.确定贷款期限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实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合理确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到位的期限。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授信条件、贷款申请与受理等贷前调查相关事项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原则上优先使用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中监管公式。

如采用我行评估手册公式,应与监管公式进行对比验证,对于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审慎选择我行评估手册公式测算结果,并应在贷款评估报告中提供详细合理的解释。

对于监管公式基础数据无法取得的,如事业单位,可不采用监管公式,需提供借款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合理分析材料。

第三章贷时审查第一节合同签订第五条在流动资金贷款获得审批同意后,我行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要求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应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借款人或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或担保证明文件。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我行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权力。

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程序

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程序

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程序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资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初步审查调查评价阶段:如果初步调查不合格,退材料。

合格后直接进行评价工作并撰写调查报告。

流程为:客户信用评级-业务评价(用途和还款来源-确定信贷业务的期限、利率和金额-该笔业务给信用社带来的收益-风险分析-担保评价-结论审批阶段:按照信贷授权权限审批,包括报批材料合规性审查和审批。

发放阶段: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合同-落实用款条件(按实贷还是自主)-贷款支用-台帐登记贷后管理阶段:信贷资产的检查(按月、按季)-到期回收-展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材料:(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或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关联方的有关资料等;(二)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借款或担保的正式文书;(四)前三个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说明,原则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最近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五)与借款用途相关的购销合同、协议、订单、意向书等交易证明材料;(六)贷款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资料等;(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1)正常:借款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归还;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3)次级: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八)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
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十)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十一)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四)人民银行核发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五)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六)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银行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为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或临时性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
*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适用对象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门槛
4、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5、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
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
6、对单笔信贷业务或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经一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上述抵押率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第十条担保方式。
(一)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或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符合《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发放信用贷款。
(二)具体担保方式,根据《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账户管理。为了保证还本付息的统一管理,不论采取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其还本付息账户均为借款人存款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审查。审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对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利率定价的合理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经办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经办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按不同贷款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调查。客户经理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要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贷前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调查报告中作出有明确意见的评价与结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九条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中流动资金实际缺口,结合其偿债能力与担保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测算方法参考银监会流贷办法附件中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本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其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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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操作流程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确保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3.2.缩写无3.3.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主任负责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行使一票否决权。

调查授信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超出授信审批部权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并形成决策意见。

调查分管主任负责对权限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审批。

调查业务管理部/用信审批岗1)负责对流动资金用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2)负责制作并下发流动资金用信业务批复意见书。

调查业务管理部/用信审查岗负责流动资金用信业务的尽职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

审批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批岗1)负责对权限内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并出调查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具审批意见;2)负责制作并下发权限内贷款业务批复意见书。

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1)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的尽职审查,提出独立审查意见;2)负责对本部门权限外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或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

审批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岗参与调查,提出独立的风险防范意见。

审批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1)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收集贷款业务所需要的资料;2)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3)接收贷款业务批复意见书。

审批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5.2基本规定1、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3、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阶段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风险提示6.1 客户申请环节名称:贷款申请操作部门/岗位:客户/客户职责:提出贷款申请。

操作规范: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申请操作部门/岗位: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职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

操作规范:收到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判断客户是否有授信额度,如有则直接转至用信流程,如无则对客户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借款条件的,进入授信调查阶段,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客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2)借款用途明确、合法;3)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4)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在贷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6)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持有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有效的贷款卡;8)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9)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客户应提交以下资料: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2)经年审的贷款卡; 3)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历;4)最近连续三年财务报表、近期及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5)经年审的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6)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其他类借款人一般需提供职代会(或理事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或授权书;7)公司章程、验资报告;8)借款人依法成立文件、组建公司的批件复印件;9)借款人专用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10)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2 授信调查环节名称:授信调查操作部门/岗位: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职责:受理客户授信申请,收集并审核客户的相关材料,风险描述:调查流于形式或未执行关系人回避制度,对客户提供的虚假资料不能开展授信调查。

操作规范:贷款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3)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5)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6)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7)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8)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9)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调查人员应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的规定,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尽职调查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调查意见。

及时识别,不能真实掌握和反映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实际情况,导致调查结果失真,对客户及贷款情况未作深入调查,导致贷款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风险等级:高风险控制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完善问责机制。

控制部门/岗位: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环节名称:陪同调查操作部门/岗位: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岗职责:对重点客户参与授信调查。

操作规范:根据金额大小、是否十大户贷款、是否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有选择的与主办客户经理一起对客户进行实地查看、与客户面谈的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记录,具体步骤为:1)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2)做好相应准备,与客户沟通;3)约谈相关人员;4)实地调查申请人、关联人及担保情况;5)现场和非现场核实相关资料或情况;6)测算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7)形成书面调查意见,连同授信资料交授信评审部审查。

6.3 授信审查环节名称:授信审查操作部门/岗位: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职责:授信资料的审查。

操作规范:审查重点内容有:1)客户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2)调查人员对客户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是否准确、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客户及其所在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内;3)贷款效益与风险情况,包括借款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4)担保能力,包括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风险描述:审查人员未履行尽职审查职责,贷款审查流于形式,贷款产生风险。

风险等级:高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执行《审查、审批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分析,且审查结论要准确; 2)明确责任,加强检查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控制部门/岗位:授信评审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提出独立的审查意见,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部/授信审查岗6.4 授信审批环节名称:授信审批操作部门/岗位: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批岗职责:负责授权范围内流动资金授信业务的审批。

操作规范:根据客户资料及调查人和审查人的意见,对权限内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同意授信的金额、期限、方式等)。

风险描述:审批岗把关不严,超权限审批,导致贷款可能产生风险。

风险等级:高风险控制措施:明确责任,强化信贷审批的授权管理,增强审批流程控制,杜绝超授权、超授信审批。

控制部门/岗位: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批岗环节名称:授信审批操作部门/岗位:经营管理层/分管主任职责:负责授权范围内流动资金授信业务的审批。

操作规范:根据客户资料及调查人和审查人的意见,对权限内流动资金授信业务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同意授信的金额、期限、方式等)。

风险描述:审批岗把关不严,超权限审批,导致贷款可能产生风险。

风险等级:高风险控制措施:明确责任,强化信贷审批的授权管理,增强审批流程控制,杜绝超授权、超授信审批。

控制部门/岗位:经营管理层/分管主任环节名称:授信审议操作部门/岗位:授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相关岗位:委员职责:集体审议。

操作规范:授信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授信评审部综合文秘岗上报的授信资料进行审议:1)在授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集体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有:授信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授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授信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审议后报送主任签批并确定是否报备咨询。

风险描述:审议决策不合理,审批标准不严格,可能产生信贷风险。

风险等级:中等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授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授信业务的审议,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严格“问责制”。

控制部门/岗位:授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环节名称:一票否决操作部门/岗位:经营管理层/主任职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操作规范: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行使一票否决权。

否决的,原则上退回授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秘岗。

6.5 报备咨询环节名称:报备咨询操作部门/岗位:业务管理处/报备咨询岗职责:咨询并反馈。

操作规范:见省联社报备流程。

6.6 授信反馈环节名称:下发批复意见书操作部门/岗位: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批岗相关岗位:分管主任,综合文秘岗职责:负责制作并下发信贷业务审批意见书。

操作规范:1)对于审批岗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制作并下发批复意见书;2)对于主任行使否决权后且不需报备的信贷业务,按照授信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制作并下发批复意见书;3)对于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的信贷业务,有异议的,应逐条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反馈省联社,省联社无异议后,制作并下发批复意见书。

环节名称:反馈结论操作部门/岗位: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岗职责:反馈授信结论。

操作规范:审批人将审批意见反馈给授信评审部授信审查岗,授信审查岗反馈给客户经理,由其向客户反馈授信批复意见书具体内容及约束性条款。

6.7 用信申请环节名称:用信申请操作部门/岗位:客户/客户职责:提出用信申请。

操作规范:客户以书面形提形式向客户经理提交用信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用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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