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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一、高危节育手术范围

(一)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终止妊娠史, 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

(二)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服用笛体避孕药失败者。

(三)剖宫产术后瘢痕妊娠

(四)宫角妊娠及其它异位妊娠

(五)生殖道畸形及盆腔包块者 .

(六)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流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剔除术者。

(七)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后屈或宫颈暴露困难者。

(八)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膀胱截石位卧位困难者。

(九)宫内节育器以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器妊娠或经绝1年以上者。

(十)严重的节育器质性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一)年龄〈20或〉50岁者。

二、只能开展正常情况的人工流产术、放取宫内节育器,小于10周以内孕期的人工流产术。

三、高危节育手术管理要求

(一)凡是有局危因素的受术者,应认真检查,并有上级医师复查意见。

(二)对瘢痕妊娠并植入等复杂状态,手术前必须完善术前讨论及会诊制度等,制定严格手术方案。

(二)手术操作中,发生意外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上级医疗或负责人,不得隐瞒实情。

(三)对发生计划生育手术意外的病例,应由院长或科主任负责组织讨论,拟定诊治方案,并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和医疗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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