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购销协议-成品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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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购销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此协议。合同签订地:
鉴于近年来成品油市场波动较大,柴油市场供需变化频繁,为确保市场的正常供应,规范甲乙双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柴油平均月供应量:(按实际需求量供应)
供应时间从年月至年月
本合同按月核定履行情况。
第一条合同效力
甲乙双方对今后可能发生的业务中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运输费用的承担、损耗等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若无双方另行约定,则本合同所约定事项对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全部业务有约束力。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甲方所提供的资源,是合法的,手续完备且符合乙方的质量要求的资源,该资源为甲方有权处分的资源,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在乙方自提时,油品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装入乙方承运工具时转移给乙方。乙方逾期提油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配送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所有权及风险自甲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提油方式及期限
自提:乙方需在实际购销业务发生后 15 天(一般不超过10天,最长不能超过30天)内凭电子提油卡在甲方指定油库一次或分期提油。
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乙方需在实际购销业务发生后 15 天内(一般不超过10天,最长不能超过30天)要求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若超过规定时间提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逾期提油当日和签订合同当日价格中高的为结算价格。
第五条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
(1)乙方自提或交第三人承运的,在乙方罐车或第三承运人的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进行验收;
(2)乙方委托甲方送货的,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后半小时内验收。
2.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对油品的数质量的异议须在实际交付时提出并经双方签认。否则,异议无效。
4.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它油样送往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5. 经双方确认,承载工具是油罐车的,发货油品数量误差超过±3‰的,以实际发生额结算;油品数量误差在±3‰之内的,以甲方提有单(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6.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或中石化标准。
7.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结算约定不明
1. 结算内容:包括实际发生业务时的油品货款等。结算数量以电子提油卡记明的数量或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为准。
2.结算方式:乙方以现金方式、汇票、转帐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一般购销业务先款后货。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3.发票的开具:
先款后货: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结清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的同时,甲方开出销售发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
2. 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甲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甲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但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3. 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第八条免责条款
1. 乙方货款应直接转至甲方公司账户或亲自交付甲方营业室收款窗口,不得将油品货款交付甲方任何员工保管、交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资金风险及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2. 使用电子提油卡有下列情况的,如乙方行为不当引起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的,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1)电子提油卡应由乙方亲自到甲方营业室开票窗口领取保管,不得交由甲方任何员工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代为领取、保管或使用。
(2)乙方因保管不当等原因丢失电子提油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之前甲方油库凭电子提油卡和密码验证进行发货,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的提货都将视为乙方自身行为或乙方的合法授权行为。
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验收油品、提出异议,否则由此产生的油品数质量风险及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4.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而使本协议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条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
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 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a.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c.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5.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传真见和复印件均不能对本合同构成修改。甲乙双方不得单独就本合同条款提出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