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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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5篇

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5篇

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5篇篇1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赠与可分为有偿和无偿赠与。

有偿赠与是指具备对价的赠与行为,而无偿赠与则是指无需对价的赠与行为。

而在赠与合同中,有一种特殊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本文将就民法典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定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对赠与的财产或权利必须满足某种条件方能取得的一种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赠与人出于善意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赠与给受赠人,而附条件的赠与则是赋予了受赠人一定的义务或限制,使得受赠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赠与财产或权利。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民法典的规定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对条件的设置和履行存在一定的要求。

1. 条件设置必须合法合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所设置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法。

否则,该条件将被视为无效,赠与合同仍然有效。

另外,条件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不能过于模糊或无法实现,否则也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 条件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受赠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条件下,必须确保条件的履行符合赠与合同的约定。

如果受赠人未能满足条件,赠与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或权利。

因此,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应注意履行条件,以免发生纠纷。

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变更在实际情况中,赠与合同中所设置的条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更。

对于条件的变更,是否会影响赠与合同的有效性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双方达成协议变更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前就条件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书面确认,则条件的变更是有效的。

条件的变更需符合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条件经过变更后,赠与合同中的附条件也相应改变。

2. 条件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果赠与合同中所设定的条件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条件无法实现,受赠人在合同约定条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证据并向赠与人提出变更赠与条件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合同⽣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效,是指合同当事⼈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致,取得合意,双⽅订⽴的合同即发⽣法律效⼒。

《合同法》第四⼗四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双⽅之间欲订⽴⼀项有效合同时,必须根据“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的规定,⽅能达到预期的⽬的。

在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应正确理解合同成⽴和合同⽣效的关系。

合同成⽴与合同⽣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

合同成⽴是合同⽣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效是合同成⽴的必然结果。

因此,合同成⽴和合同⽣效是两个相对独⽴的概念。

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第⼀,合同成⽴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效是解决合同效⼒的问题;第⼆,合同成⽴的效⼒与合同⽣效的效⼒不同,合同成⽴以后,当事⼈不得对⾃⼰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合同⽣效以后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合同不成⽴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之间产⽣的民事赔偿责任,⼀般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仅涉及合同当事⼈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政⼲预。

⽽对于合同⽆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不作出合同⽆效的主张,国家⾏政也会作出⼲预。

(⼆)附条件、附期限以及限制民事⾏为能⼒⼈订⽴合同的效⼒1.附条件合同的效⼒《合同法》第四⼗五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约定把⼀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是否发⽣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所谓条件,是指合同当事⼈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合同效⼒发⽣或消灭⼿段的合同附加条件。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附条件合同法律规定

附条件合同法律规定

附条件合同法律规定双⽅当事⼈在进⾏民事活动的时候,为了防⽌不必要的纠纷,是可以订⽴书⾯的合同的,合同是需要明确双⽅当事⼈的权利义务内容的。

有的合同订⽴的时候是可以附条件的。

那么,附条件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的发⽣或者消灭的根据。

这⾥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

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效。

(3)条件是当事⼈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盾。

如果⼆者之间相互⽭盾,则表明⾏为⼈的意思表⽰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

《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效条件⼜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发⽣的条件。

在附⽣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但是并不发⽣效⼒,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效。

解除条件⼜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然发展,当事⼈不应以⾃⼰的⾏为阻⽌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

如果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效力及约束效力

合同效力及约束效力

合同效力及约束效力一、合同的定义与效力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的平等主体地位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合约自由、平等互利、公平正义、诚实信用、按照约定履行等基本原则。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内容,并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的生效与变更1. 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在法定条件下满足生效要件后,合同即使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日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日期,也可以是合同签订日。

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重新签订或合同的附加协议等。

变更合同需经过双方的书面确认,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或其他特定情形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

一方解除合同需事先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2.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成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合同。

当事人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后,合同自动终止。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下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违约与责任1.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或履行不当。

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 合同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根据违约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金、补偿价款等。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一方应支付的钱款,赔偿金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

五、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并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如当事人约定争议仲裁,应遵守仲裁裁决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拒不履行。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

认定合同效力必须掌握的172条法规和77个判例本文以清单的形式系统整理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的全部规定, 共涵盖56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总计172条规定。

同时, 以附录的形式精选了77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 力求为您提供全面、快捷的裁判依据检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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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同的生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 修正): 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 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注:《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生效主义的规定, 因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冲突, 故不再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 第四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8.27): 第十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法释〔1999〕19号): 第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法释〔2000〕44号): 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6.18 法释〔2002〕14号): 全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法释〔2009〕5号): 第八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10.7.1 法发〔2010〕25号): 一至三。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① 生效条件(延缓条件):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②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二、附条件合同含义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和附条件的实现

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和附条件的实现

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和附条件的实现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附条件是一种常见的约束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的附条件入手,分析附条件的定义、种类以及实现等问题,并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附条件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使合同的效力、内容或者履行受到约束的一种约定。

附条件的约定可以附于合同的成立、履行或解除等环节,以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和目的。

附条件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附生条件和附属条件。

附生条件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约定的一种附加条件,只有在满足该条件时,合同才生效。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乙方支付全部租金后,合同方可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全部租金是合同生效的附生条件。

另一种是附属条件,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约定的一种约束条件。

附属条件可以约束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在特定日期内完成交付。

这里的特定日期即为合同履行的附属条件。

二、附条件的实现附条件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附条件的确定,二是附条件的履行。

1. 附条件的确定附条件的确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对附条件的约定是自愿的;二是附条件的明确性,即附条件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不应存在模糊和不确定的情况;三是附条件的合法性,即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附条件的履行附条件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合同的履行。

当附条件是附生条件时,合同的生效取决于附条件的履行情况。

当附条件是附属条件时,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内容必须按照约定进行。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附条件的实现,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在协议生效后的一周内向甲方支付合作款项。

该约定中的支付合作款项即为附属条件。

2008年到2010年司考真题合同法部分

2008年到2010年司考真题合同法部分

2010年合同法部分真题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57.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

附条件合同效力探析一、未生效合同效力讨论附条件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的上位概念是未生效合同,因此,为了了解此时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合同的效力,应该区分为效力评价和效力内容,所谓效力评价其实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对于当事人各方合意的评价。

在我国合同法上,效力评价是指合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而效力内容则是指法律作出效力评价之后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

对于未生效合同来说,在效力评价上,其并非是终局的,随着未生效合同中有效要件的实现或者不实现,未生效合同最终是要转化为有效合同或者是无效合同,在效力内容上,关于未生效合同具有何种法律效果,学界目前有两类不同的观点。

第一类是无法律约束力说,该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明确化,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其直接的后果是使当事人关于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得以确定,但不一定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生效,则使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类是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其中又包括两种学说,一种是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该观点认为:“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

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与消灭,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生效或失效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的特别生效手续才生效的合同中的效力系指此意。

”另一种学说是合同拘束力与效力说,此种观点与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本文中将其归为一类,二者在本质上是同样的观点,即都承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自合同成立时就存在。

未生效合同中的未生效并不是指合同的全体都未生效,只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没有具体享有,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是指履行效力的未生效,具体到义务形态上来看,即是指决定合同目的实现的给付义务未生效,合同的其他义务已经生效。

国开电大建设法规形考二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建设法规形考二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建设法规形考二参考答案题目1.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A.间接发包和直接发包B.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C.邀请发包和间接发包D.指令发包和直接发包【答案】: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题目2.2.招标方式可分为()A.竞争招标和公开招标B.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C.非竞争招标和间接招标D.有限竞争招标和指定招标【答案】:竞争招标和公开招标题目 3.3.下列不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内容的一项是(A.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C.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D.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名称【答案】: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名称题目4.4.负责主持开标的是()A.投标人B.招标人C.竞标人D.中标人【答案】:招标人)题目 5.5.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A。

3个B。

5个C。

7个D。

9个【答案】:3个题目6.6.下列关于评标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C.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D.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私下接触投标人【答案】: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私下接触投标人题目7.7.下列关于扶植工程分包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B.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C.总承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D.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答应承包扶植工程,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答案】:总承包单位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题目8.8.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商定的责任和任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指的是()A.承包B.转包C.总包D.发包【答案】:转包题目9.9.下列关于挂靠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属于挂靠范畴B.资质品级高的借用资质品级低的承揽工程不属于挂靠C.挂靠属于违法行为D.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应赐与相应的惩罚【答案】: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承揽工程不属于挂靠题目10.10.下列关于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B.对认定有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招标投标行为C.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D.停业整顿期间,施工单位可继续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答案】:停业整顿期间,施工单位可继续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题目11.11.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任务,合同可分为()A.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B.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C.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D.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答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题目12.12.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A.受要约人B.甲方C.要约人D.乙方【答案】:要约人题目13.1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A.要约内容不同B.行为发生时间不同C.要约人不同D.形式不同【答案】:行为发生时间不同题目14.14.下列关于合同成立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B.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C.合同成立只要一方当事人签订即可成立D.合同成立需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答案】:合同成立只要一方当事人签订即可成立题目15.15.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指的是()A.可变更合同B.可撤销合同C.附条件合同D.附期限合同【答案】:附条件合同题目16.16.合同履行又称为()A.合同建立B.合同生效C.债的清偿D.债的生成【答案】:债的了债题目17.17.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相关说法有误的一项是()XXX.当事人商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不可作为履行人B.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C.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D.平日情况下,完成履行的一方第一是债务人,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答案】:当事人商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不可作为履行人题目18.18.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指的是()A.抗辩权B.代位权C.处分权D.撤销权【答案】:代位权题目19.19.合同的商定变换是指()A.广义的合同变更B.合同主体的变更C.当事人经过协商告竣一致意见,变换合同D.当事人不经过协商而变换合同【答案】: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合同题目20.20.合同义务转移是指()A.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B.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C.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任务内容根蒂根基上,承担合同任务确当事人将其任务转由第三人承担D.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任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答案】: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任务内容根蒂根基上,承担合同任务确当事人将其任务转由第三人承担题目21.2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称为()XXX.逮捕B.混同C.转让D.提存【答案】:提存题目22.22.违约责任是指()A.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克不及履行合同B.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任务不符合商定条件的行为C.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商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D.当事人违反合同后,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其依照合同商定继续履的行为【答案】: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商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题目23.23.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称为()A.违约金B.定金C.罚款D.滞纳金【答案】:违约金题目24.24.下列关于不可抗力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B.不可抗力一般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类C.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任何情况都应全部免除责任D.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答案】:因不可抗力不克不及履行合同的任何情况都应全部免除责任题目25.25.下列关于竣工日期相关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扶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B.竣工日期能够分为合同中商定的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condition合同

condition合同

condition合同【原创版】目录1.条件合同的定义和特点2.条件合同的分类3.条件合同的作用和意义4.条件合同的注意事项5.结论正文1.条件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条件合同,又称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换言之,条件合同是一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的效力受到特定条件制约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继续履行;当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合同失效或终止履行。

2.条件合同的分类根据条件的性质和合同的约定,条件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生效条件:即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开始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在甲完成某项工作后,双方的合同才开始生效。

(2)解除条件:即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失效或终止履行。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在甲完成某项工作后,双方的合同自动终止。

(3)履行条件:即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支付一定款项后,乙才开始履行合同。

3.条件合同的作用和意义条件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通过约定条件,可以使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更好的保障。

(2)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条件合同可以通过设置条件,激励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以达到合同目的。

(3)灵活约定合同:条件合同可以满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约定的灵活性需求,使合同更符合实际情况。

4.条件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条件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条件的合法性:约定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条件的明确性:约定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准确判断条件的成就与否。

(3)条件的公平性:约定的条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结论总之,条件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和灵活约定合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规定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规定

附条件合同的⽣效规定在⼈们进⾏交易或是协议时,为了保障⾃⼰的权益,就会签订合同。

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时⼈们也会根据需要订⽴附条件合同。

那么附条件合同的⽣效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附条件合同的⽣效规定当事⼈对合同的效⼒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为⾃⼰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对合同的效⼒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或者不发⽣作为合同⽣效或者不⽣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的、⽤来限定合同效⼒的某种合法事实。

所附条件特点1、所附条件是由双⽅当事⼈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个条款列⼊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的条件。

因此,合同双⽅当事⼈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继承⽗亲遗产要等到⽗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来限制民法典律效⼒的附属意思表⽰。

它同当事⼈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内容的⼀部分,⽽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当事⼈不能约定某⼈杀死某⼈作为合同⽣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发⽣或者不发⽣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效。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设法规》网上形考(作业一至四)机考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设法规》网上形考(作业一至四)机考试题及答案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建设法规》网上形考(作业一至四)机考试题及答案形考作业一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仅指()。

[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工程建设活动的核心是()。

[答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指的是()。

[答案]行业标准4.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就是()。

[答案]确保工程建设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5.建设领域专门的法律不包括()。

[答案]《合同法》6.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

[答案]国务院7.法人是指()。

[答案]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8.非法人组织和法人的相同之处是()。

[答案]二者都是组织体,而非自然人9.代理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

[答案]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10.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指的是()。

[答案]表见代理11.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是()。

[答案]所有权12.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最核心的内容是()。

[答案]处分1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分别是()。

[答案]协议、招标和拍卖14.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

[答案]给付15.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指的是()。

[答案]无因管理16.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负责单位是()。

[答案]建设单位17.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是()。

[答案]建设单位18.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指的是()。

[答案]开工报告19.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

[答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答案]三个月2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众合真题解析-民 法

众合真题解析-民    法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考点】民法调整对象与民事权利分类【详解】民法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指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可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

其中,流转型财产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应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A项错误。

民事权利分类中,按照权利的性质与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绝对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其中绝对权指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绝对权,而B项所述的债权关系属于请求权不属于绝对权,B项错误。

按照民法原理以及最高院《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条款,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C项正确。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永久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前者包括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等,后者包括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等,而本题中乙以甲被狗咬与己无关为理由,并无合法基础,不能阻止甲之请求权的行使,故乙拒绝赔偿并非行使抗辩权,D项错误。

【点评】按照多年的惯例,民法的前两道题至少会有一道考察民事权利的分类,核心是围绕支配权(绝对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各自特征、外延以及区别而展开,多年来万变不离其中。

只要熟练掌握这四种权利的基本知识,此类试题难度很低。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考点】民事合伙的成立与债务承担【详解】依据《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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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判定
(一)附条件合同效力的特点
与不附条件的合同不同,附条件合同在不同阶段其效力并不相同。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成立后,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据此,当事人都不得任意撤回或变更合同。

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将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二)影响附条件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一般合同有四项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及可能。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除需具备上述要件外,还须条件成就,方发生法律效力。

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当事人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得不当地阻碍或促使条件成就,否则,构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会产生与行为人行为指向相反的效果。

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就是条件的内容或者是条件内容之一,此时,当事人则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如果其恶意地不作为,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条件成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在判断当事人
为利益与条件确定地成就或不成就之间的关系。

(1)从行为目的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唯一目的是阻止条件成就,则可认定其行为不
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认合同生效;如果行为人不作为的目的不是阻止条件成就,而是有其他合法目的,或者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若通过司法考试就将摩托车赠送给乙,但在司法考试期间,甲父亲病重需要甲陪护,甲未能参加司法考试,则不能认定条件成就。

(2)从利益关联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生效有损其利益,则不能认为恶意不作为。

例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转让房产协议,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约定甲方搬出房屋内所有办公设施后该合同生效,向乙方交房。

现房屋价格下跌,该房屋仅值印万元,甲方尚未搬出房屋,一般不认为是恶意作为,不宜认定合同生效。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合同所生效条件相关,在判断合同效力时,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以及其行为与利益的关联性两个因素。

附条件合同包含当事人两层约定:一是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二是双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即条件。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前和之后亦不相同,呈现阶段性的特点。

但是《合同法》关于附条件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此外,《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可见,对于条件成就与否未确定之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行为与条件成就密切相关时条件成就与否的认定等问题,《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

相关问题的处理在缺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格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是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附条件合同的规制
1.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当诚实不欺,而且应当合理设定合同所附条件,不能通过为合同设立生效条件的方式为对方当事人编织陷阱,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方面明显不对称,造成权利失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欺诈或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2.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妥善行为,不得为自己利益不当地阻碍或者促使条件成就,尤其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亦系条件的内容之一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不能不当地不作为,有意妨碍条件成就,否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拟制的法律后果。

3.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之后,如果合同生效,则应当遵守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如果合同不生效,当事人亦应适当履行通知、协助对方当事人恢复原状等义务。

4.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维护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合同履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的状态。

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相互影响,一般而言,合同只有成立、生效后才涉及履行问题,特殊情况下一些看似未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通过其履行行为可以反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

(一)合同及行对法定无效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成立后,必须符合生效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欠缺生效要件则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对这类合同,笔者称之为法定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有些合同条款亦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例如,《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对于此类合同或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确定无效,上述法定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使其效力
发生改变。

(二)合同履行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成立后,不立即发生效力,除了欠缺法定生效条件外,亦可能因当事人设立了延缓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

有些情形下,当事人虽然订立合同,但不希望合同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才生效。

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有权利决定合同何时生效,为合同设定生效条件。

但是,在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可能改变其意思,如果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变更其意思,例如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不必等到条件成就合同即生效,则该合同变更为未附条件的合同。

有时候,当事人并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取消为合同设立的延缓条件,而是通过一定行为表示,合同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已经生效,则合同不必等到延缓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履行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示合同已经生效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则合同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履行行为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双方当事人均有履行行为,例如一方当事人交付部分标的物,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货款;以及履行行为和受领行为,例如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对方当事人自愿受领标的物。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拒绝的,不能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相关案例】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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