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要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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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

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其不当使用和残留问题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潜在威胁。

因此,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农药使用与残留控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农药登记与审批制度农药的登记与审批制度是农药使用管理的基石。

只有经过科学评价和严格审批的农药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测与检测。

2.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农药使用者应该仔细阅读和遵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中的使用要求。

农药标签应该清晰明确地标注使用方法、用量、作物适用范围、安全期限等信息,以提高使用者的风险意识和正确使用率。

3. 农药使用技术培训与指导农药使用者应接受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合理使用和安全防护意识。

相关机构和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组织技术专家开展培训活动,向农户普及科学、环保的农药使用知识和技巧。

二、农药残留控制管理制度农药残留控制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农产品市场出售的农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障人民健康和食品安全。

以下是农药残留控制管理制度需要关注的几个方面:1. 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监测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制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并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

通过对农产品样品进行抽检和检测,监测农药残留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确保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符合标准。

2. 农药使用记录与追溯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当详细记录使用的农药品种、用量、作物种植日期等信息,建立健全的农药使用档案。

同时,可以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追溯码等,实现对农产品的溯源管理,追踪农药使用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可控。

3. 宣传教育与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农药残留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农药残留问题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农药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

农药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

农药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随着农业的持续发展,农药成为保护作物和提高农业产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农药的过度使用和不规范使用往往会导致环境和人体健康问题。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农药生产和使用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农药生产和农药使用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农药生产管理规范1.原材料采购和储存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

原材料的采购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杜绝使用劣质原材料。

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和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定期检查原材料的质量并进行记录。

2.生产工艺和设备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并配备相应设备。

生产工艺应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工艺流程的标准化和稳定性。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生产操作和环境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操作的规范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导书,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生产操作水平。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环境管理制度,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废弃物的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4.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检测。

应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

同时,应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农药使用管理规范1.农药登记和准入管理农药使用需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和准入管理。

农药登记需经过严格的试验和审批程序,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使用者应选择已经登记且准入的农药,并严禁使用未经登记和准入的农药。

2.农药存储和包装农药使用者应将农药储存在专用储存区域,防止与食品、饮水等接触。

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防止农药泄漏和盗窃。

农药的包装应完整无漏,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损坏的农药。

3.农药使用方法和时间农药使用者应根据作物的需要和病虫害情况,选择合适的农药使用方法和时间。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第一章总那么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平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成效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进展,依照«农药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药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形,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应附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时期。

对已过新农药爱护期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的产品,申请者仅能申请田间试验和正式登记。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交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样情形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是申请者研制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3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除试验报告外,申请者应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

1.5.3.1 农药登记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试验应由我国农药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应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完成。

试验或检测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那么、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提供规范的试验或检测报告。

1.5.3.2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资料,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药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变得十分重要。

农药登记是指通过审核、评估、核准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要使农药能够合规使用,需要农药登记资料的确立和完善,本文将简要介绍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相关知识。

一、农药登记资料的目的农药登记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环保性,并保证农药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

具体来说,它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农药的质量和稳定性;2. 评估农药在生物系统中的影响和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3. 评估农药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空气、水体和生物多样性;4. 评估农药在操作员、作物和非目标生物体上的影响;5.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数据,对作物、土壤、空气和水体的安全使用进行评估;二、农药登记的类型根据农药的目标,农药登记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农药原料登记农药原料登记指的是以生产农药为主要目的的化学品登记。

对于农药原料的登记,需要提供有关原料化学成分、工艺流程、燃点、爆炸极限、性质和毒性等方面的资料。

2. 农药制剂登记农药制剂登记是指针对农药制剂的登记,它是通过原料登记而获得的注册许可。

在农药制剂登记中,需要提供有关药剂化学成分、调配方案、贮藏条件、稳定性、纯度等方面的资料。

3. 喷雾器具登记喷雾器具登记是指专门对喷雾器具的登记。

喷雾器具的刑许可是由喷雾器具型式和用途的变量决定的。

在喷雾器具的登记中,需要提供设计图纸、性能参数、性质、功能参数、喷雾液处理的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资料。

4. 生物农药登记生物农药是以生物体或生物制剂为材料的农药。

生物农药登记需要提供有关生物材料、分离、培养、寄主和作用机制等方面的资料。

三、农药登记资料的相关要求1. 化学成分登记要求提交生产农药所用的化学原料的信息,包括化学原料的名称、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纯度等相关信息。

化学成分的正确认定非常重要,如果无法确保成分的准确性,即使评估表明该农药是安全的,也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病虫害和杂草,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如果农药使用不当,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还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各国对农药的登记、生产、销售和使用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农药登记证的内容和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生产企业在国家农药登记部门注册农药产品的必要文件,也是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准入证明。

农药登记证的核心内容包括农药的成分、含量、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等信息。

农药登记证的核心要求是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农作物和环境不受到农药的污染。

农药登记证包括了农药的化学成分、含量和标准。

农药的化学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的主要活性成分,通常为一种或几种具有杀虫、杀菌、除草等功能的化学物质。

农药的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各种化学成分的含量比例,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

农药的标准是指国家农药登记部门规定的对农药含量、使用方法、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最大残留限量、允许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和剂量等。

农药登记证的执行标准要求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规范,旨在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对农作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执行标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农药登记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的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不得擅自调整化学成分、含量和生产工艺等。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和使用管理体系,确保农药产品销售和使用的安全性和效果。

农药销售企业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合法的购买凭证和使用指导,防止不法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农药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调整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产品的策略,确保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将其生产的农药纳入国家允许生产的农药目录中的程序。

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农药登记资料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材料。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药的注册申请表格是农药登记资料的基本要求之一。

注册表格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销售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该农药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内容。

其次,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企业提供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等相关信息。

有效成分是指能够起到杀虫、杀菌或除草作用的物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详细说明生产农药所使用的有效成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和用途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化学结构图。

另外,农药登记资料还需要提供产品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

毒理学评价是指对农药成分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分布、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癌和遗传毒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评估农药对人体的影响。

环境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和残留等情况,以评估农药对环境的影响。

药效学评价是指研究农药对目标害虫、病菌或杂草的杀灭作用和用量效果等内容。

最后,农药登记资料还要求提供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信息。

生物学特性包括农药的专效范围、适宜使用的作物和防治对象等内容。

安全应用指导包括农药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存储和运输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了农药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一系列信息和材料,以保证农药的安全有效应用。

这些资料包括农药的基本信息、有效成分和化学结构、毒理学、环境学和药效学评价等数据,以及农药的生物学特性和安全应用指导等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的准确完整提供,是农药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措施。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农药登记证是指农药产品在我国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审批后取得的合法证书。

农药登记证的含量和执行标准是保障农药产品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生产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农药登记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角度进行探讨,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户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农药登记证含量要求农药登记证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或相对含量,也是评价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农药登记证含量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1 活性成分含量农药产品活性成分含量是农药产品的核心成分,直接影响农药的杀虫、杀菌、除草等效果。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明确规定农药产品中活性成分的含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1.2 杂质含量除了活性成分外,农药产品中存在杂质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杂质含量过高不仅会降低农药产品的效果,还可能对农作物、环境和用户造成危害。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规定农药产品中各类杂质的含量限制要求。

农药登记证执行标准要求是指农药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农药登记证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生产标准农药产品的生产标准是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

在农药登记证中,需明确规定农药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质量控制、包装等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遵守意义农药登记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意义重大,对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3.1 保障农产品质量农药产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可以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

合格的农药产品不仅能有效防治病虫害,还能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农产品合格上市。

3.3 保护环境生态农药产品含量和执行标准要求的遵守可以有效保护环境生态。

合格的农药产品不仅能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还能减少对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第二篇示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化学药剂,能够有效地控制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是指农药企业在提交申请进行农药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产品的合法登记过程,包括了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农药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

1.企业资质:农药企业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认证文件,包括企业的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农药产品基本信息: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主要成分、用途、生产工艺等相关信息。

3.农药产品安全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的急性毒性、慢性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等的相关数据。

4.农药产品有效性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有效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的杀虫效果、杀菌效果、除草效果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范围等相关数据。

5.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农药企业需要提供农药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需要包括对产品在环境中的分布、降解速度、生物富集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同时,还需要提供对产品使用对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等的影响评估。

6.生产设备和条件:农药企业需要提供生产设备和条件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车间的布局、设备的规格和数量、生产流程等信息,以及厂区的环境治理情况。

7.质量控制体系:农药企业需要提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资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生产记录、质检记录等,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可控。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控,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

农药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5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5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质量安全和合规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程序。

这些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药质量标准:制定农药质量的技术指标和标准,明确农药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杂质和毒性等要求。

2. 农药生产管理:明确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包括厂房设施、设备设备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

3. 农药流通管理:设立农药经销许可制度,规范农药的销售和流通环节,确保农药经销商具备合格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4. 农药使用管理:制定农药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保障农民和作物的安全。

5. 农药残留监测:建立农药残留监测系统,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6. 农药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药质量问题的投诉,追溯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农药登记证含量与执行标准要求-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农药登记证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农药生产企业合法生产和销售农药产品的重要凭证。

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已经成为确保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农药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药登记证中的含量要求和执行标准,并分析其对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农药登记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旨在为农药企业提供指导,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旨在说明本文的框架和内容安排,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整篇文章。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目的,引导读者进入文章主题。

随后在正文部分,将分别探讨农药登记证的定义、农药登记证中的含量要求和农药登记证的执行标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农药登记证的重要性,强调执行标准对保障农产品质量的作用,并提出加强农药登记证管理的建议。

通过以上结构,本文的内容将有机地展开,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药登记证中的含量要求与执行标准,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的农业管理制度。

通过对农药登记证的相关要求进行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性。

同时,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对农药登记证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我们可以促进农药登记证管理的持续改进,实现更好地保护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目标。

2.正文2.1 农药登记证的定义农药登记证是指国家农业部门颁发的一种证明,确认该农药可以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合法证件。

农药登记证的颁发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测试,确保了该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对农作物、环境和人体的安全性。

农药登记证是农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销售和使用农药的重要凭证,没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不得在农业生产中使用。

农药市场“两乱一多”须综合治理

农药市场“两乱一多”须综合治理
强化 中央级农药 管理 职能 , 明确专 门机构统筹 协调全 国农药 管理工作 ; 四要严 格产 品登记 , 步 逐 淘汰一批不符合 要求的生 产企 业 ; 五要推行 连锁经营 , 范经营行 为 ; 规 六要 加大市场 产 品质量及
标签 的抽 查力度 , 保证 市场逐 步净化 ; 要加大资 金投放 , 七 设立农 药管理 财政 专项 , 加强 组织 领
第 四 , 管理任务 与政府保 障措施之 间的矛盾。目前各地 以经 营性 服务收入补贴行政性 管 农药
理的做 法 比较普 遍 , 导致 市场监督 管理工作不到位 , 或者管理工作缺乏公正性 和权 威性 。
整 顿和规 范农药市 场秩序是一项 系统 工程 , 需要综合治理 。李处 长提 出以下 几点建议 : 要 一 继续修订《 药管理条例》 完善农药 管理制度 ; 要理顺 农药管理体 制 , 农 , 二 减少部 门职能交叉 ; 三要
接受记者采访 时说 , 国内农 药市场总的来讲 正朝 着好的方 向发展 , 但也必 须清醒地 看到 问题 还很
多, 有的甚至还相 当严重 , 括为“ 概 两乱一多 ” 因此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仍 须综合治理 。 ,
李处长认 为 , 当前 国内农药市场 主要存在 三个 方面问题 。一是市场 管理乱 , 中包括 管理部 其 门乱。目前 , 农药管理涉及农业 、 发改委 、 工商、 质监 、 专利 、 环保 、 生以及 公安等多个部 门。从农 卫 药企业 投资审批 、 农药登 记 、 生产许可 ( 核准 ) 证发 放到农 药经销 审批和注 册 , 以及 环境 保护和生 产监督 管理等 , 各个部 门都从各 自的职 能 出发 , 对农 药生产经 营实施管理 , 由于部 门之 间缺乏 但 协调 , 造成很多问题 。 主要表 现为职 能交叉 、 出多门 、 其 政 重复管理 , 结果既增加 了政府 管理成本 , 降低了管理效果 , 也容易造成管理漏洞和死角。此外 , 管理行为乱 。一些地方执法不规 范 , 程序不

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

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

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随着全球农业的发展,农药在作物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使用不当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制定和遵守农药生产和质量控制规范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农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等方面,论述农药行业的规范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一、农药生产过程规范1. 原材料采购:农药生产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原材料采购,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

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2. 生产设备和场所:农药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污设施,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 生产工艺:农药的生产工艺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

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和检验要求,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4. 质量控制:农药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原辅材料的检验和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

抽样检验要充分代表批次,并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进行检测。

二、农药质量控制规范1. 活性成分含量:农药的活性成分是农药的核心部分,对于农药的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准确的分析方法,对原辅材料和成品中的活性成分含量进行检测,确保活性成分的含量符合规定。

2. 杂质和残留物控制:农药中的杂质和残留物是导致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农药生产企业要对原辅材料进行有关杂质和残留物的检测,并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的残留物。

3. 包装和标签:农药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农民正确使用农药的重要信息来源。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包装符合标准,标签上的信息准确清晰,并提供使用说明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4. 质量跟踪: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维护质量跟踪系统,对农药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质量与生产时的质量保持一致,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农药安全使用规范1. 农药登记和许可:农药在生产过程之前需要进行登记和许可,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促进我国农药科技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一般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必须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时,一般情况下,应向登记机构提供纯品或标准品2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生态等试验的样品应是中试以上的产品,并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或国家农药登记主管部门认定的农药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6 农药登记试验及检验应由我国农药登记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完成,试验及检验单位应按相关的试验准则、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试验,提供规范的试验报告。

1.7 境外农药申请者所提供的境外试验研究资料,必须是我国农药登记机构认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资料,资料内容和报告形式必须完整,有试验负责人的签字,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资料经我国农药登记机构认可后,方可作为登记审批的有效资料。

1.8 申请者所申报的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1.9 申请者应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登记批准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或者专利等行政机关解决。

农药管理制度九项制度

农药管理制度九项制度

农药管理制度九项制度农药登记是农药管理的第一道关口,是确保农药使用安全有效的前提。

农药登记制度包括农药注册管理、农药标签说明管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严格的登记程序和评价,才能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已登记的农药产品,要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农药销售管理制度农药销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经销企业资质管理、农药销售许可管理、农药销售现场管理等内容。

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管,防止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确保农药销售环节的安全和透明。

三、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农药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农药生产过程管理等内容。

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操作,确保生产出的农药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使用安全。

四、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使用许可管理、农药使用安全教育等内容。

要求农民在使用农药时遵守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农药,并加强农药使用安全教育,提高农民的使用管理意识,降低农药使用风险。

五、农药储存管理制度农药储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储存场所规范管理、农药储存条件管理等内容。

要求农药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农药在储存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损坏,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六、农药残留监测管理制度农药残留监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管理、农药残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等内容。

要求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保障食品安全。

七、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农药过期产品处理等内容。

要求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对过期的农药产品要进行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八、农药应急响应管理制度农药应急响应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农药事故应急演练等内容。

针对农药事故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及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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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丁氧基甲烷
丁基氯乙酰胺
20
14
13
10
77
(氯草敏)
4-氨基-5-氯异构体
60
78
(矮壮素)
1,2-二氯乙烷
0.1
79
(氯苯胺灵)
氯苯胺,μ
19
71
(莠灭净)
氯化钾
2%
72
(莠去津)
氯化钠
2%
73
(甲羧除草醚)
2,4-二氯苯酚
2,4-二氯苯甲醚
3
6
序号
农药名称
杂质及限制项目名称
限量≤或%
74
(溴苯腈)
硫酸盐灰
5
75
(溴苯腈辛酸酯)
硫酸盐灰
5
76
(丁草胺)
2-氯(2,6-二乙基苯基)乙酰胺
丁氧甲基-2’-正丁基-2-氯-6’-乙基乙酰苯胺
23%~27%
17%~21%
32%~36%
21%~25%
10
(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
40%~60%
11
(内吸磷)
异内吸磷,≥
标明30%
12
(二嗪磷)
特普
特普
2.5
0.2
13
(敌敌畏)
三氯乙醛
5
14
(三氯杀螨醇)
滴滴涕及其相关杂质
测得总.的1
15
(甲氟磷)
八甲磷
六甲基磷酰胺
甲苯
其他磷酸胺
12
12
2
1
16
0.1X
0.1X
0.5X
45
(碱式碳酸铜)
水溶性铜,
砷,
镉,
铅,
20X
0.1X
0.1X
0.5X
46
(氧化亚铜)
金属铜,
水溶性铜,
砷,
镉,
铅,
50X
25X
0.1X
0.1X
0.5X
47
(二苯胺)
2-氨基联苯,
4-氨基联苯,
苯胺,
20
2
5
48
(敌瘟磷)
O,二乙基苯基硫代磷酸酯
苯硫酚
2
2
49
(三苯基乙酸锡)
反式异构体Ⅳ
2%
30%~40%
3%
57%~67%
5
1(甲萘威)
2-萘酚
2-萘基氨基甲酸甲酯
0.5
0.5
6
(丁硫克百威)
克百威
硫酸盐灰
20
1%
7
(杀螨醚)
二硫化物(以双对氯苯基二硫化物计)
1%
8
(毒死蜱)
治螟磷(, O’’-四乙基二硫代焦磷酸酯)
3
9
(氟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Ⅰ
顺式异构体Ⅱ
反式异构体Ⅲ
反式异构体Ⅳ
15~30%
39
(克菌丹)
全氯甲硫醇
10
40
(多菌灵)
2,3-二氨基吩嗪,
2-氨基-3-羟基吩嗪,
测得3
测得0.5
41
(百菌清)
六氯苯
十氯联苯
0.04
0.03
42
(氢氧化铜)
砷,
镉,
铅,
0.1X
0.1X
0.5X
43
(王铜)
水溶性铜,
砷,
镉,
铅,
10X
0.1X
0.1X
0.5X
44
(硫酸铜)
砷,
镉,
铅,
农药登记要严格产品中有害杂质管理
附表1 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原药杂质限量表
序号
农药名称
杂质及限制项目名称
限量≤或%
一、杀虫剂
1
(乙酰甲胺磷)
甲胺磷
乙酰胺
三甲基硫代磷酸酯
5
1
1
2
(磷化铝)

0.04
3
(印楝素)
黄曲霉毒素(B1212总和),
300
4
(高效氟氯氰菊酯)
顺式异构体Ⅰ
顺式异构体Ⅱ
反式异构体Ⅲ
测得1%
测得1%
26
(甲胺磷)
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
三甲基硫代磷酸酯
三甲基硫代磷酸酯
甲基同系物
90
70
20
80
27
(速灭磷)
顺式速灭磷,≥
60%
28
(久效磷)
磷酸三甲酯
20
29
1(甲基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对硫磷
甲基对氧磷1
15
3
1
30
(氯菊酯)
顺/反(1,31,3)
顺式异构体(1,3)
反式异构体(1,3)
=40:60
≥25%
25%~75%
31
(稻丰散)
稻丰散
0.5%
32
(甲拌磷)
四乙基硫代焦磷酸酯
三乙基二硫代磷酸酯
二乙基(乙氧基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二乙基(乙硫基甲基)硫代磷酸酯
二乙基(甲氧基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硫代磷酸(羟甲基)二乙酯
双(乙硫基)甲烷
32
23
46
23
9
13
9
33
(丙溴磷)
4-溴-2-氯苯酚
21
(杀螟硫磷)
甲基杀螟硫磷
20
22
(林丹)
甲体六六六
测得0.5%
23
(磷化镁)

0.04
24
(马拉硫磷)
三甲基二硫代磷酸酯
三甲基硫代磷酸酯
异马拉硫磷
马拉氧磷
15
5
4
1
25
(灭蚜磷)
甲基氯乙酰基氨基甲酸乙酯
甲基氨基甲酸乙酯
三乙基硫代磷酸酯
三乙基硫代磷酸酯
3-甲基噁唑烷-2,4-二酮
测得2%
测得2%
测得1%
62
(代森锌)

砷,

测得23.3%~26%
250
测得0.5%
0.5%
63
(福美锌)

砷,
测得21%~22.5%
250
三、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64
2,4(2,4-滴)
硫酸盐灰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5
3
65
2,4(2,4-滴钠)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测得2,40.3%
66
2,4(2,4-滴酯)
测得0.5%
0.5%
55
(甲霜灵)
2,6-二甲基苯胺
1
56
(硫磺)
砷,μ
5X
57
酸(氨氯吡啶)
六氯苯
0.005%
58
(甲基硫菌灵)
2,3-二氨基吩嗪,
2-氨基-3-羟基吩嗪,
测得0.5
测得0.5
59
(福美双)

不含
60
(三唑酮)
4-氯苯酚
0.5%
61
(三唑醇)
4-氯苯酚
70%~85%
15%~30%
5
游离苯酸(以2,4-滴酸计)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30(低挥发酯产品)
15(低挥发酯产品)
测得2,40.3%
67
2,4(2,4-滴丁酸)
总可萃取酸(以干基计)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硫酸盐灰
测得1.14X
测得20
10
68
2,4(2,4-滴丁酸钾盐)
总可萃取酸(以干基计)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测得2,41.14X
测得15
69
2,4(2,4-滴丁酸酯)
总可萃取酸(以干基计)
游离苯酚(以2,4-二氯苯酚计)
游离酸(以2,4-二氯丁酸计)
测得2,41.14X
测得15
测得总萃取酸30
70
(甲草胺)
2-氯(2,6-二乙基苯基)乙酰胺
2-氯[2-乙基-6-(1-甲基丙基)苯基](甲氧甲基)乙酰胺
30
无机锡
5
50
(三苯基氢氧化锡)
无机锡
5
51
(福美铁)
总铁
福美双
亚铁
测得13.4%~15.5%
标明10.5%
总铁含量的10%
52
(三乙膦酸铝)
无机亚磷酸盐(以亚磷酸铝计)
10
53
(代森锰锌)
锰,≥
锌,≥
测得20%
测得2%
0.5%
序号
农药名称
杂质及限制项目名称
限量≤或%
54
(代森锰)


测得20~22.5%
(乐果)
氧乐果
异乐果
2
3
17
(消螨通)
氯化钾
游离地乐酚及其盐
α-异构体
β-异构体
20
测得5%
64%~67%
29%~32%
18
(硫丹)
硫丹-乙醇
硫丹-乙醚硫丹-硫酸盐20102序号
农药名称
杂质及限制项目名称
限量≤或%
19
(灭线磷)
丙硫醇
1
20
(苯丁锡)
双[羟基双(2-甲基-2-苯基丙基)锡]氧化物
20
1%
34
(八甲磷)
六甲基磷酰胺
十甲基三磷酰胺
甲苯
高磷酸胺
18%
8%
2%
2%
35
(硫双威)
灭多威
5
36
(杀铃脲)
′-二-[4-(三氟甲氧基)苯基]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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