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设计规范
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2.0.2条一、接近负荷中心;第2.0.3条二、进出线方便;第2.0.4条三、接近电源侧;第2.0.5条四、设备运输方便;第2.0.6条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第2.0.7条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第2.0.8条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第2.0.9条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第2.0.10条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11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目次第一章总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制订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及以下新建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第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点第条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第条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所址选择第条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三四设备运输方便五六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九第条筑物内时第条所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下方第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应设在底层靠一二三附近有棉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检修第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相第条海拔超过电压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第条第二节主接线第条配电所第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第条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第条配电所的或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第条或第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第条当满足继电保第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第条或第条采用或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第条第条第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器二当变压器可不装设开关第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或器一出线回路较多二三第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第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开关的两侧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一二三集中负荷较大第条第条宜大于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第条一二三冲击性负荷较大四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第条第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第四节所用电源第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第条控制所用电源第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第五节操作电源第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或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第条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第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所二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三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四五量在及以下时第条第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电力变压器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能防止直径大于第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及以上的三相第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净距不应小于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能防止直径大于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条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条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第条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第条第条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的两路电缆应采第条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条注正第条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时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第条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的净距不应小于第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第条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第条于第条其屏前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第条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第条不应大于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第条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第条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第三节布置第条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第条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第条不宜小于第条应小于第条不应小于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三场四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第条第条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当小于一时变压器总高度加及外廓两侧各加二及外廓两侧各加第条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第条油量为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第条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于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条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第条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第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第条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室第条长度大于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长度大于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第条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条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第条可增设机械排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第条变压器室当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第条高压配电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第条在采暖地区严寒地区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兰第四节其他第条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内第条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第条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正面词采用宜或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写法为的规定或应按。
10kV线路 设计 规范
· 2 10kV架空配电线路总体说明2.1 总体说明2.1.1规划原则2.1. 1.1、供电区分类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按行政级别、城市重要性、经济地位和负荷密度等条件将供电地区划分为四级、供电分区划分为六类。
配电网设备按照不同地区级别、不同供电分区装备技术要求有所差异,满足不同负荷密度下、不同供电分区的需要。
表2.1.1.1-1 地区级别划分表表2.1.1.1-2 地区级别与供电分区分类对照表2.1. 1.2、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及电网结构表2.1. 1.2-1 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及网络结线方式(1)10kV配电线路的长度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各类供电区线路长度宜控制在以下范围内:A类3km,B类4km,C、D类6km,E类10km,F类15km,E、F类供电区的线路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A、B、C、D类供电区10kV线路应实现绝缘化,E类宜实现绝缘化。
(3)同一地区同类供电区中压配电网的结线方式应尽量减少并标准化。
电缆环网结线方式每回线路主回路的环网节点不宜过多。
架空线路应合理设置分段点,减少故障停电范围。
在配电网络规划与建设改造中,应根据规划导则,结合地区配电网络的实际情况,通过对供电区域的用电性质、负荷密度的分析与研究,确定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配电网络接线方式。
(4)各种网络结线方式示意图为:单环网接线方式多分段单联络接线方式单环网、多分段单联络都是通过主干线路末端之间的直接联络,实行环网接线,开环运行。
这种接线具有运行方便、结线简单、投资省、建设快等特点;对于架空线路,只要在主干线路上安装若干台杆上开关即能实现。
当主干线路任一段线路或环网设备故障、检修时,可通过分段开关切换,确保非故障段(非检修段)正常供电,大大提高了系统供电可靠性。
但该接线方式要求每条线路具有50%的备供能力,即正常最大供电负荷只能达到该线路安全载流量的1/2,以满足配电网络N-1安全准则要求;一般每条线路配变装接容量不超过10MV A。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篇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XX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XX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XX]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GB/T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 50060 3一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DL/T765.1 架空配电线路金具技术条件DL/T5092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130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JTJ0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平均运行张力 everyday tension导线在年平均气温计算情况下的弧垂最低点张力。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首先,该设计规范对变电所的布置提出了要求。
变电所的布置应考虑到场地的利用率、施工与维护条件、电气设备的其他要求等。
变电所的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以及足够的空间容纳各类设备。
规范还对变电所周边的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给出了布置要求。
其次,该设计规范对变电设备的选择和布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变电所的设备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到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各类设备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保证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和通风、散热条件。
此外,规范还对变电所的建筑物、屋面和地基进行了规定。
变电所的建筑物应具有良好的抗震、防火和保温性能。
屋面应保证排水良好,地基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
规范还对变电所的绝缘配合和通风系统给出了要求。
在施工和验收阶段,该设计规范要求变电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各项工程质量。
验收阶段,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变电所的安全可靠性。
10kV典型设计规范,验收规范
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典型设计(试行)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目录前言 (1)第一部分 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技术要求 (1)1.1范围 (1)1.2用户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1)1.3接入电网基本要求 (1)1.4客户配电站的进户装置 (1)第二部分 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典型设计总论 (3)2.1设计依据 (3)2.2设计范围 (3)2.3设计深度 (3)2.4主要技术原则 (4)第三部分 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典型设计模块说明 (5)3.1模块划分 (5)3.2图纸命名原则 (5)3.3图纸目录 (5)附录一 10KV配电网继电保护配置要求和整定原则 (8)110K V配电网继电保护配置要求和整定原则 (8)210K V用户进线及配变开关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原则 (9)310K V用户分界断路器继电保护整定原则 (10)附录二电缆分界断路器成套设备技术规范 (11)1采用标准及规范 (11)2设备规范 (11)3分界开关控制器 (16)附录三架空分界断路器成套设备技术规范 (20)1采用标准及规范 (20)2分界断路器成套设备整体技术要求 (21)3开关设备的要求 (21)4终端控制器部份功能技术要求 (23)5电源变压器功能及技术要求 (29)前言为了规范东莞供电局电力客户业扩受电工程建设,加强客户用电工程安全管理,避免客户受电设备故障引发配网故障,减少故障停电导致的损失,明晰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责任,在南方电网《10kV 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基础上,针对10kV非专线客户制定了《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典型设计》(试行)(以下简称典设)。
《典设》包括五部分内容:1)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技术要求;2)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典型设计总论;3)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典型设计模块说明;4)10kV配电网继电保护配置要求和整定原则;5) 10kV非专线客户受电工程用户分界设备技术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二节主接线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或110V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10kV线路_设计_规范标准
· 2 10kV架空配电线路总体说明2.1 总体说明2.1.1规划原则2.1. 1.1、供电区分类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按行政级别、城市重要性、经济地位和负荷密度等条件将供电地区划分为四级、供电分区划分为六类。
配电网设备按照不同地区级别、不同供电分区装备技术要求有所差异,满足不同负荷密度下、不同供电分区的需要。
表2.1.1.1-1 地区级别划分表表2.1.1.1-2 地区级别与供电分区分类对照表2.1. 1.2、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及电网结构表2.1. 1.2-1 中压配电网安全准则及网络结线方式(1)10kV配电线路的长度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各类供电区线路长度宜控制在以下围:A类3km,B类4km,C、D类6km,E类10km,F类15km,E、F类供电区的线路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2)A、B、C、D类供电区10kV线路应实现绝缘化,E类宜实现绝缘化。
(3)同一地区同类供电区中压配电网的结线方式应尽量减少并标准化。
电缆环网结线方式每回线路主回路的环网节点不宜过多。
架空线路应合理设置分段点,减少故障停电围。
在配电网络规划与建设改造中,应根据规划导则,结合地区配电网络的实际情况,通过对供电区域的用电性质、负荷密度的分析与研究,确定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配电网络接线方式。
(4)各种网络结线方式示意图为:单环网接线方式多分段单联络接线方式单环网、多分段单联络都是通过主干线路末端之间的直接联络,实行环网接线,开环运行。
这种接线具有运行方便、结线简单、投资省、建设快等特点;对于架空线路,只要在主干线路上安装若干台杆上开关即能实现。
当主干线路任一段线路或环网设备故障、检修时,可通过分段开关切换,确保非故障段(非检修段)正常供电,大大提高了系统供电可靠性。
但该接线方式要求每条线路具有50%的备供能力,即正常最大供电负荷只能达到该线路安全载流量的1/2,以满足配电网络N-1安全准则要求;一般每条线路配变装接容量不超过10MV A 。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10kV架空线路设计时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下面将从线路设计中的规范要求、线路参数、导线选型和附件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范要求1.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设计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质量、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2.考虑线路所处环境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土壤等。
3.根据预计的负荷情况,设计合理的导线跨距、绝缘距离和单回线路长度。
二、线路参数1.额定电压:10kV2.架空线型: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线型,如单回、双回或多回。
3.导线截面:根据设计负荷和线路长度,计算合适的导线截面。
4.导线间距:根据气象条件和绝缘要求,设计合理的导线间距。
5.绝缘等级:根据地区的污秽程度,选用适当的绝缘等级。
6.导线张力:根据设计要求和线路参数,计算合理的导线张力。
7.电杆类型:选用适当的电杆类型,考虑电杆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三、导线选型1.根据线路参数和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导线类型,如裸导线、绝缘导线或绝缘钢芯铝绞线等。
2.导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和抗电气热沉积能力。
3.导线的截面应满足预计负荷的需要,同时考虑导线温度上升和电流密度等因素。
四、附件要求1.选用适当的绝缘子串,保证绝缘子串的绝缘性能和机械强度。
2.确保导线与电杆之间的可靠连接,选用合适的连接件和螺栓。
3.设置合适的避雷装置,保护线路免受大气雷击。
4.考虑架设线路所需的绝缘均串、绝缘导线等。
在10kV架空线路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线路参数、导线选型及附件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
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同时,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线路的后期运维和维修,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电力系统的运行与发展。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技术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保证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对的解决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也许。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拟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送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合;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合,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合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合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也许积水的场合。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用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立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合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立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立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合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10KV变电室设计规范
户外箱式变电站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 最小电气安全净距, 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 最小电气安全净距 (mm)表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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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6, 2015
第三节 变压器选择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 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 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 用变压器: 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 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 (IT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 防腐型变压器。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 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 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 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 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 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 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 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 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10kv无人值守变电所设计规程
10kv无人值守变电所设计规程一、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10kv无人值守变电所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
2. 无人值守变电所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环保的要求,具备远程监控和自动化的功能。
3. 设计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实际运行经验和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二、一次设备选择与配置1. 变压器:选择低损耗、高效率的变压器,根据负荷需求合理配置容量和台数。
2. 开关设备:选用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隔离功能的开关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互感器:选用准确度高、稳定可靠的互感器,满足测量和保护的要求。
4. 避雷器:配置避雷器,防止过电压对设备造成损坏。
5. 电容器:根据负荷需求,配置适当的电容器,提高功率因数和电压质量。
三、控制系统与监控系统1. 控制系统: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微处理器,实现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2. 监控系统:通过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参数,实现远程监控和报警功能。
3. 数据采集与处理:对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和处理,生成各种报表和图表,为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提供支持。
四、保护与自动化装置1. 保护装置:配置完善的保护装置,如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保护等,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自动化装置:采用自动化装置,实现设备的自动投切、自动调节等功能,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
3. 故障诊断与处理:通过故障诊断和处理系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故障对设备的影响。
五、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1. 继电保护:配置完善的继电保护装置,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保护。
2. 自动装置:采用自动装置,实现设备的自动调节和控制,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3. 信号处理:对设备运行信号进行采集和处理,生成各种报警信号和故障信息,为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提供支持。
六、防雷与接地1. 防雷设计:根据现场环境和设备特点,进行合理的防雷设计,确保设备免受雷电损害。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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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
色别应为L1 相黄色,L2 相绿色,L3 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 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 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其影响。
第3.1.4条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第二节主接线第3.2.1条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当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出线回路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3条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分配电所需要带负荷操作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有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第3.2.4条配电所的10kV 或6kV 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第3.2.5条10kV 或6kV 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当不需带负荷操作且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6条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第3.2.7条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
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可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3.2.8条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兼做操作开关时,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第3.2.9条10kV 或6kV 固定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第3.2.10条采用10kV 或6kV 熔断器负荷开关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配电所、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第3.2.13条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第3.2.14条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6kV 或3kV 的总开关,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一、出线回路较多;二、有并列运行要求;三、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
第3.2.15条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 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3.2.16条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 3.3.1条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一、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3.3.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0.4kV)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3.3.4条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一、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二、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三、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IT 系统)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3.3.5条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第3.3.6条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防腐型变压器。
第四节所用电源第 3.4.1条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220/380V 侧。
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
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100kg。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3.4.2条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可引自电压互感器。
第3.4.3条当电磁操动机构采用硅整流合闸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其中一路应引自接在电源进线断路器前面的所用变压器。
第五节操作电源第3.5.1条供一级负荷的配电所或大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应采用220V 或110V 蓄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第3.5.2条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
对重要负荷供电时,台、分闸电源宜采用镉镍电池装置。
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式硅整流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采用硅整流作为电磁操动机构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第3.5.3条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4.1.1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 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第 4.1.2条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
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 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4.1.3条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 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 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 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4条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 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4.1.5条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 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 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 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6条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
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
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第4.1.7条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