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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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1]54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惠机构:
《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业经十届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惠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和《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税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应定期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指导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建设,实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税务监管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与税务机关共同建立具有税源监控和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实时联网系统,加强税源控管。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义务。
第二章交换与共享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办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企业年审和招商引资信息。
(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办理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和年审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设立、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受到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各地区工资水平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