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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湖商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华,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杨先有,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科,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程慧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9湖安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玲玲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静和沙季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黄海华作为借款人,陈科及钱平、聂金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安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凤凰山营业部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月利息为1089375‰,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届满后一次性归还。

2019年3月20日,借款到期,上述借款得予归还。

陈科持有还贷金额为60000元收贷收息凭证一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联三份,金额合计为19500元。

陈科于2019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海华立即返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79500元并支付清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9年3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黄海华在原审辩称2019年3月27日,其受聂金成的委托向安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凤凰山营业部借款20万元,由聂金成及其舅佬陈科及钱平担保,贷款利息是按季支付,黄海华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利息616634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利息627742元,剩余利息在贷款到期时2019年3月20日支付,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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